华南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患病学生须离校治疗,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届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进行预注册。学生注册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学生注册和学费缴纳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按规定的标准换算为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所有课程的考核都实行学分绩点制。考核的具体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以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依照《华南大学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选择课程。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规则。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照《华南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华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可以在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二年,超过者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休学须得到学校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其它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华南大学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时间不计算入学生修业年限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三次学业警告的;
(二)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已满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 (部)签署意见,职能部门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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