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商宇兽药经营部
不合格兽药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不合格兽药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LSSY-ZD-15-2010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2010、1、6
审核日期2010、1、10
批准日期2010、1、10
责任人
全体员工
颁发数量8
生效日期2010、1、12
适用范围
规范不合格兽药的认定程序及处理办法
一、不合格兽药的确认:
不合格兽药是指与兽药法定的质量标准及与兽药有关规定不符的兽药。主要包括:
(一)验收人员在来货验收中发现的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兽药。
(二)各级兽药监管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兽药。
(三)本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不合格的兽药。
(四)在库存养护过程中发现的过期、失效、霉变和其他有质量问题的兽药。
(五)各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禁止销售的品种。
(六)兽药销售后退回的经验收后确认的不合格药品。
(七)《兽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假劣兽药。
(八)超出有效期的兽药。
二、在兽药入库验收和销后退回兽药的验收过程中,验收员发现不合格兽药时应拒收,不得移入合格品区。
三、在陈列检查中发现不合格兽药时,养护员通知营业员立即停止销售,通知质量管理员。由质量管理员审核,如确认为不合格兽药,将不合格兽药移入不合格区。
四、各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药品,或者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兽药时:
(一)应立即停止销售。
(二)并将不合格兽药移入不合格品区,并挂红色标示牌。
五、报损和销毁:不合格兽药的报损、销毁由营业员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兽药报损审批表”。
六、不合格兽药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不合格兽药销毁记录”。
七、对质量不合格的兽药,应查明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八、明确为不合格的兽药仍继续销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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