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施工噪声管理规定
1、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布局作业机械,妥善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2、建筑施工作业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项目部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向对该项目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为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2.1工程项目名称;
2.2施工进度和安排;
2.3建筑施工场所和作业机械;
2.4施工期限;
2.5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2.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环保联络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3、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柴油发电机等),若因条件所限,确需使用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后,方可使用。
4、对确因技术条件所限,通过治理排放的噪声仍不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应采取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在环保部门主持下,与受影响居民协商解决。
5、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连续施工作业:
5.1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为混凝土浇筑施工;
5.2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
5.3因道路阻塞原因,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白天无法清运的;
5.4其他特殊情况。
6、重大节假日,严格按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所限定的施工时间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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