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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施工噪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3 热度:81

房建施工噪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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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施工噪声管理规定

1、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布局作业机械,妥善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2、建筑施工作业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项目部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向对该项目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为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2.1工程项目名称;

2.2施工进度和安排;

2.3建筑施工场所和作业机械;

2.4施工期限;

2.5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2.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环保联络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3、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柴油发电机等),若因条件所限,确需使用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后,方可使用。

4、对确因技术条件所限,通过治理排放的噪声仍不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应采取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在环保部门主持下,与受影响居民协商解决。

5、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连续施工作业:

5.1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为混凝土浇筑施工;

5.2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

5.3因道路阻塞原因,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白天无法清运的;

5.4其他特殊情况。

6、重大节假日,严格按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所限定的施工时间进行施工。

《房建施工噪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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