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目的
为保证行业向地方的平稳过渡,我公司在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国电集团公司相关要求,适当提高我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引用标准
劳动部[1995]464号文《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13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国电集人[2003]152号文
管理职能
4.1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4.2综合管理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变更、结算等工作。
4.3财务部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结算金额的发放。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5.1.1公司所有在册的职工
5.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险:
5.1.2.1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刑事处罚期内的员工;
5.1.2.2当年累计旷工达7天(含7天)或累计病、事假达180天(含180天)的员工
5.2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5.2.1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原则。
5.2.2按照集团公司国电集人[2003]152号文的精神,集团公司对下述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会统一管理,在此之前,各企业可在内部建立员工的帐户。
5.3补充养老保险的交费标准
5.3.1按集团公司的要求,企业按上一年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的10%左右交费,个人交费部分不能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1/2。原省电力公司企业交费的标准为15%;因公司大部分员工均从省电力公司调入,为保持延续性,公司交费的标准仍定为15%。
5.3.2由于公司员工均是今年调入公司,原来各单位的工资水平不一致,上年工资总额较难统计。公司规定同一岗级享受同等待遇,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仍按岗级确定交费基数。同岗级人员同等享受。
5.3.3补充养老保险基数为各人的岗薪工资+每月月度奖(月度奖基数取1000元)。岗位以每年1月份的岗级为准。2003年应届毕业生的交费基数取2300元(同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基数)。
5.3.4对现距职工本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即2005年12月31日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但新老办法享受提高标准的年限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5年)。
5.4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程序
5.4.1综合管理部年末根据下年一月份职工个人岗级,确定下年全年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标准,由厂财务部及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5.4.2综合管理部在每月月底前,将全厂应上缴补充保险金金额通知厂财务部。
5.4.3财务部于每月月底前,将全厂个人部分、企业部分解缴至国电集团公司社保机构(现国电集团公司未成立社保机构,个人帐户暂由公司财务负责)。
5.4.4综合管理部根据国电集团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打印、发放,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上报国电集团公司社保机构。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的个人帐户,任何人无权改动。
5.5资金来源
5.5.1工资结余;
5.5.2上年工资总额1.5月的额度,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5.6下列情况人员其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连本带息一次全额结给本人,同时终止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对此条规定如国电集团公司另有意见,以国电集团公司的意见为准。
5.6.1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
5.6.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
5.6.3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5.6.4经原单位同意调离国电集团公司系统的人员。
5.6.5其他各种原因(如劳教、判刑、开除公职等)的人员,在与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手续后,将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中企业缴费的50%以及个人缴费的100%连本带息一次性结给个人;未办理手续的,帐户即封存;同时终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系。
5.6.6对于国电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调动的人员,将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连本带息一次性全额划转调入单位,当年比例不再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6.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6.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作情况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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