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化公司污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污水管理,确保达标排放,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及排水进入公司污水管网的相关方。
第三条
各单位的污水管理,应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执行本规定时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14848-9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炼化企业防止水体环境污染预防控制措施技术要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污水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司生产运行处是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污水排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管理、工艺卡片、操作规程、冬季操作法的审核与修订管理、污水处理装置的标定与达标的组织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对公司污水实施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污水实施管理。
第三章污水的分类和来源
第八条
含油污水:炼油、化工生产及储运洗槽污水、罐区脱水等产生的主要含石油类、酚、氰、氨氮、脂类的生产污水。
第九条
含腈污水:化工、腈纶生产产生的主要含有AN、CN-的生产污水。
第十条
酸碱污水:炼油、化工生产、脱盐水制备树脂再生及酸、碱洗等产生的PH<6或PH>9的生产污水。
第十一条
含硫污水:炼油、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氨的生产污水。
第十二条
一般生产污水:炼油、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含油、含硫、含腈、酸碱污水外,CODcr≥100mg/l的污水。
第十三条
假定净水:除含油、含腈、酸碱、含硫、一般生产污水外,CODcr≤100mg/l的污水(含雨水)。
第十四条
施工污水:检维修施工过程中防腐、清洗及土建施工降水产生的污水。
第十五条
化验污水:化验分析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第十六条
医疗污水:石化职工医院医疗区域产生的污水。
第十七条
生活污水:公司所属办公系统、石化居民区等产生的生活污水。
第四章污水处理
第十八条
含油污水的处理
(一)炼油厂区各生产装置产生的含油污水,分别经各装置隔油设施预处理后,统一进入炼油污水处理场处理,具体执行《炼油污水处理场操作规程》;
(二)化三厂区生产装置产生的含油污水经本装置隔油设施预处理后,进入化工三厂污水处理场处理,具体执行《化工三厂污水处理场操作规程》;
(三)化工区其他各生产装置及顺丁橡胶装置产生的含油污水经本单位隔油设施预处理后,进入化工污水预处理场和化工污水处理场处理,具体执行《化工污水预处理场操作规程》和《化工污水处理场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含硫污水的处理
(一)乙烯裂解废碱液经湿式氧化和SBR装置处理后,汇同化工污水预处理场的其它污水进入化工污水处理场处理,具体执行《湿式氧化装置操作规程》和《化工污水预处理场操作规程》;
(二)炼油含硫污水统一汇集进入酸性水汽提装置,经汽提脱硫、脱氮后,汇同其它炼油污水进入炼油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具体执行《硫磺回收装置操作规程》和《炼油污水处理场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含腈污水的处理
腈纶厂各生产装置产生的含腈污水经腈纶厂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水气厂腈纶污水处理场处理,化工二厂丙烯腈、硫铵、丙酮氰醇等装置产生的含腈污水汇集至二期总排,经提升进入水气厂腈纶污水处理场处理,具体执行《腈纶厂污水预处理操作规程》和《腈纶污水处理场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酸碱污水的处理
(一)炼油厂动力站和锅炉车间产生的酸碱污水经本装置中和设施处理合格后,排入规定的下水管网;
(二)化肥厂水汽、化工一厂动力、水气厂脱盐水、化工三厂水气等车间产生的酸碱污水分别经本装置中和设施处理合格后,进入相应下水管网或二次利用;
(三)热电厂化学车间产生的酸碱污水根据工艺需要经预处理符合冲灰水要求后,排入热电厂冲灰水系统冲灰利用;
(四)酸碱污水的中和处理执行各车间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化验污水的处理
(一)分析化验过程剩余的分析样品集中收集、处理,严禁将剩余的分析样品倒入下水系统;
(二)化验分析产生的强酸、强碱废液经岗位中和处理合格后排入下水系统;
(三)化验分析产生的强氧化剂、有毒溶液经无害化处理后排入下水系统;
(四)各化验分析车间(班、组)对各种化验分析污水的处理具体执行各单位相应的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一般生产污水的处理
(一)实施清污分流的生产装置(化工区各生产厂、储运中心等)产生的一般生产污水排入11#线(一般生产污水线),汇集后经提升进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二)罐区、塔区、有机液体装卸区等易受污染的场所的污染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污水的处理
检维修及土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根据污水性质分别处理。
含机械杂质较多的污水需设置预沉降设施,通过沉砂后排入所在装置下水系统。
含酸、碱、油的污水要进行中和、除油后排入下水系统。
具体执行《停工检维修、开车及施工作业环保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污水的处理
医疗污水经处理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后排放。具体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活污水的处理
(一)排入生产污水管网的生活污水按生产污水处理;
(二)厂区外的生活污水排入相应的生活污水管网处理,具体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和水气厂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污水排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产生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公司污水排放考核指标”后,方可排入下游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若生产异常或预处理设施发生故障,高浓度污水不能正常处理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经公司生产运行处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生产污水管网排水统一经水气厂1#、3#泵站提升进入青肯泡污水氧化塘经进一步处理后外排。具体执行《青肯泡污水氧化塘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相关方(华科化工分公司、研究院等单位)排入公司生产污水管网的污水要符合相应的协议要求。
第三十条
污水排放控制指标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确定,具体执行“公司污水排放考核指标”。
第六章污水处理药剂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药剂管理采用合格供货方准入办法,污水处理药剂合格供货方列入《污水处理药剂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三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污水处理药剂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发布并及时更新《污水处理药剂合格供应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使用药剂车间负责编制污水处理药剂使用计划,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公司计划经营处审批,由物资供应中心按规定程序采购。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编制污水处理药剂使用计划,经计划经营处审批后由物资供应中心进行采购,使用计划中的药剂名称及物资供应中心采购供应商应是质量安全环保处发布的《名录》中的供应商,质量指标应与《大庆石化公司污水处理药剂质量验收标准》内容一致。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不得擅自与未在公布的《名录》中的供应商签订试用技术协议或试用其药剂,如有需求,二级单位应先提出申请,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经同意后,二级单位方可与供应商签订试用技术协议。
第三十六条
新装置或新系统开工首次使用及在公司范围内尚未使用过的污水处理药剂,由二级单位提出试用申请,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资质审查,确认满足资质要求后,由二级单位负责与供应商签订试用技术协议,再报物资供应中心定价后,方可现场试用。试用结束后,由试用单位出具试用报告及评定意见,效果良好,经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后,列入《污水处理药剂合格供应商名录》,需正式使用时,由二级单位按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每批污水处理药剂出库时,应请存管单位出具公司入厂质量检验报告。发现药剂变质的,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复查,复查结果确属药剂变质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出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污水处理药剂使用单位要建立药剂使用台帐,并将药剂使用情况每月10日前以月报形式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七章其它要求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相应的《污水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各二级单位环保主管部门每月对污水排放处理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检查: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生产运行处组织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考核:具体执行《大庆石化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庆石化公司环保管理规定》(庆化质字〔2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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