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目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范围
规定了大庆石化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发放、使用管理、报废的内容和要求。
职责
3.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3.1.1根据国家、股份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标准,制定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
3.1.2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厂商进行认可。
3.1.3负责审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3.1.4负责对公司发放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组织抽样、检验、监测。
3.1.5负责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2电子商务部根据国家标准及公司要求,组织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入库、验收、保管和发放工作。
3.3财务处负责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费用审核,保证资金支出;负责按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检查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管理及支出情况。
3.4二级单位及机关处室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的审批,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发给员工具有不同防护功能的护品。
4.1.2防护用品的配备原则参照《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Q/SY178-20**,每年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制定当年的防护用品配备计划。
4.1.3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司要求(尚没有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并按公司认可的要求检验)。
4.2配发范围
4.2.1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储运、销售等工作的在岗员工。
4.2.2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
4.2.3经常到生产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4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不含劳务用工,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4.3分类
4.3.1统一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不同工种,确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频率等。
4.3.2特殊防护用品,分为:
a.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b.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罐(盒)、防毒、防尘口罩、长管面具、呼吸器等。
c.眼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护目镜等。
d.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音护具。
e.特殊防护服类:包括化学防护服、隔热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阻燃工作服等。
f.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防静电、耐热、防滑、耐油、耐酸(碱)手套、电焊手套,耐酸(碱)鞋(靴)等。
g.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等。
h.其他特殊劳保用品。
4.3.3标准中未明确的,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在每年的配备计划中明确具体配备标准。
4.4计划与采购
4.4.1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公司的总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方案,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4.2特种防护用品供应厂商的资质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认可,供应厂商按照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的《劳动防护用品资质认可所需相关材料》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审。企管法规处、电子商务部负责其它资质审查。
4.4.3电子商务部按审批的采购计划采购,防护用品的品种、质量、材质、款式、颜色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要求。
4.4.4各二级单位日常生产及工作所需的特种防护用品(不含国家强检护品),计划内的部分由各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审批,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后由电子商务部采购。
4.4.5员工统一配备的防护用品、国家强检防护用品及特殊的防护用品由各二级单位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后,报电子商务部采购。
4.5发放
4.5.1各单位按发放标准建立发放记录。
4.5.2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专人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或车间保管。
4.5.3员工内部调动,个人防护用品不必收回,可继续使用。员工从调入之日起,按所在单位标准发放。
4.5.4员工脱产学习、病假、事假、伤假、产假和其它原因脱离岗位超过一年者,停发护品。
4.5.5每年3月1日前退休的员工,不再享当年统一发放的防护用品(特种防护用品除外);每年10月1日前退休的员工,不再享用当年统一发放的防寒用品。
4.5.6各单位员工享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数以人事处统计报表为依据。
4.5.7外聘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依据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参照正式员工标准发放。
4.6使用
4.6.1配发给员工的个人防护用品不是员工的福利待遇,应正确穿戴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4.6.2在易燃易爆及有静电的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工服和工鞋。
4.6.3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正确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佩)戴过期或功能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4.6.4外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要按本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由相应接待或组织单位负责。
4.6.5特殊劳动保护品使用
a.各基层单位对各类防毒面具(罩)、呼吸器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位、定人管理。
b.对安全技术性能要求较高,正常工作时一般不容易损耗的防护用品,如过滤式防毒面具(口罩)、呼吸器、安全带等应纳入交接班,以保证护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真正起到应急救援及防护作用,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护品及时解决或报废。
c.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长管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d.使用长管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品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4.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
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期限是由多方面因素确定的,与作业场所环境状况、装备使用频率、装备自身材质有密切关系。一般来说,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期限应考虑腐蚀作业程度、受损耗情况、耐用性能,可参考《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附录A确定。
4.8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第6章的规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个人防护装备应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作为个人防护装备使用。
4.8.1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8.2未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4.8.3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引用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Q/SY178-20**6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8.记录
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保存期三年)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保存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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