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1、为加强仓库的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仓库的管理,根据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2、仓库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班、值班纪律,不得随意脱岗、串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下班前认真检查库房内外有无异常情况,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3、严格出入库管理。对出入库人员、车辆、货物要严格检查、验证和登记,无证者禁止出入。
4、库房附近严禁烟火,不准进行烧荒、爆破、吸烟等违章活动。禁止私自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禁止在库房附近吸烟或燃烧物品。
5、要建立防火、防洪、防盗、防破坏等预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演练,明确各种防救信号,配备各种防护设施与器械。
6、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制度,懂得灭火知识,会使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备要配置适当,标志清楚,专人保管,禁止挪做他用。
7、危险品应做出明显标记,轻拿轻放,单独储存,妥善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库区内要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8、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禁止堵塞通往水源及消防器材的存放起点的通道。
第2篇 硫磺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仓库工作人员需经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上岗前穿戴好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劳防用品,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和穿有铁钉的鞋子进入。
第三条储存时要保持室内干燥,远离热源,不准与磷及氧化剂等相抵触物品混合储存、运输;受潮的硫磺不得与铁接触,以防自燃。
第四条保管员应按实际需用数量领发,不准另设小仓库,不得超标存放。
第五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抛、拖,避免造成散、漏、破包,如有散漏应及时清扫、回收,不准破包进入车间。
第六条房内不准使用非防爆电器,库房内及四周严禁动用电焊、气焊、焚烧、金属切割打磨等各类明火及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七条硫磺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室内温度、湿度应控制在技术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非特殊情况,除仓库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不准入内,如若进入一定要严格登记制度,交出一切火种并关闭通讯工具。
第九条仓库工作人员应熟悉硫磺的性能及扑救方法,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能熟练使用。
第十条每天下班前,要仔细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第3篇 仓库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杜绝灾害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类仓库、堆场、货场的装卸作业。
1.3 本规定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月月底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
1.4 进入仓库的各类人员、车辆必须严禁遵守本规定,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2.2 各组长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装卸作业的 安全管理工作。
2.3 防火负责人职责如下:
2.3.1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安全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2.3.2 对本部门的作业工具、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3.3 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2.3.4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2.3.5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适时奖惩。
第三章 储存管理
3.1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和分垛,并留有必要的防火间距。
3.2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易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3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m。
3.4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5 物品入库前保管员、装卸人员应当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3.6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3.7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3.8 通道及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物品。
3.9 非工作人员禁止在库房内随便出入、逗留。
3.10 仓库内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物、包装物、杂物及库区周围杂草及时清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4.1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4.2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3 机动车在库房内作业时,排汽管一侧不准靠近货物。
4.4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4.5 货场堆放整齐,装车、拆垛时注意安全。
4.6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火源管理
5.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5.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且严格执行动火措施,派专人监督,备足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应对现场认真检查,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大风天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5.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
5.4 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7.1 仓库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7.2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设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寒冷季节采取防冻措施。
7.3 库区消防通道,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8.1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公司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8.2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50-500元罚款。
第4篇 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仓库安全防火管理,保证仓库防火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 适应范围
yycg公司所有仓库安全防火管理。
3 术语
4 职责
仓库工程师是安全防火管理责任人,负责制订、修订本程序,对储运安全防火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考核。
5 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
5.1防火管理
5.1.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化工企业仓库储存的物资中,易燃、易爆品和化学分解品较多,应严禁引火物进入仓库,确保物资、人身和设备安全。
5.1.2 遵守仓库防火安全、领料、保管、交接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
5.1.3 熟悉和掌握所管物资性能,尤其是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懂得其危害程度、性质、保管和灭火方法。
5.1.4对库内物资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性质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库分类存放。
5.1.5 库内堆放的物品,要留出一定的安全通道和防火间隔。
5.1.6 经常清扫库房,及时清除杂物。
5.1.7 经常检查库内通风、照明设备,离开库房时要切断电源。
5.1.8 严禁在库内吸烟、明火,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内。
5.1.9每天下班前,对自已管理的库房和周围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
5.1.10 经常对库内的灭火设备进行检查,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工具的性能以及消防知识。
5.1.11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工作失职造成火灾者要追究其责任。
5.2防水管理
化工企业仓库中多数物资不能水浸受潮,否则会引起化学变化,严重的会引起爆炸,发生事故,造成物资和经济损失。
5.3防毒管理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的化工原料和产品,具有化学毒性,对环境和人体有一定的污染和腐蚀作用,应有防毒设施和严格执行防护、保管检查制度,防止泄漏发生事故。
5.4防腐蚀管理
对装有腐蚀性物资品的设备、容器,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泄漏和中毒事故。
5.5防盗管理
安全保卫是保证仓库物资免受损失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防范规则,加强治安管理,忠于职守,杜绝盗窃事故的发生。
5.6防事故管理
在仓库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搬运、码垛、下料、发放、送料、等方面的事故发生。
5.7检查与考核
5.7.1每月检查一次,无违章、违纪,无隐患,无事故。
6 相关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7.3《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
7.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5篇 医疗器械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一、仓库要建立并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安全。
二、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六防”工作。
三、仓库防火工作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并指定各库、各级防火负责人,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五、仓库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管、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不准在消防设备区域堆放各种杂物。
六、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电源和水源。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用火。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和每天下班前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七、对仓库所用消防设施和设备每季进行检查、维护。每年进行年检。
八、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对本人负责库、区各检查一次,院领导、设备科长要定期检查,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要随时抽查,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医院领导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全面检查。
九、非工作时间和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库门和进仓库,仓库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十、仓库内商品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垛存放。库区内要整洁、安全,走道畅通。
第6篇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仓库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以及盗抢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的卷烟成品仓库、烟叶仓库(含租赁使用合同1年以上的外租仓库)。
第三条烟草辅料仓库参照本规定,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第四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安全管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二章 防火安全
第五条烟草仓库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仓库使用前,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烟草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七条单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500m2;多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2;高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800m2,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700m2。安装使用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一倍。
第八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库房内部装修、库房内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如库房内设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选用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标准可按有关规定下调一级。
第九条烟草仓库应具备相对封闭条件。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库房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4米。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行消防通道。
第十条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库房门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十一条库房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得少于2个。多层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出口。库房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度,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80cm。
第十二条新建或租用仓库的地点,不得选在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附近。
第三章区域设置
第十三条库区内必须明显划分库房、作业、办公区域,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要划出相对独立的外来人员活动区域。
第十四条库区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标志。库区内严禁明火,库区动火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库区内防火区间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四章 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仓库选用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并符合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占地面积超过500m2(含5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含1000m2)的库房必须安装使用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的库房内,应安装使用抗磷化氢气体腐蚀和灰尘影响的自动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第十八条库区及库内有关设备、设施必须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十九条库区内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
第二十条消防泵房、水泵的进出水管道、电源的设置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库房应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灭火系统。所选用的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防止因系统配置不当造成或扩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库区及库房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适合扑灭a类火灾的水型、化学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具。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二十四条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多于5具。
第二十五条库区及库房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超过120米。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室外消火栓距路边距离不得超过2米,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单层和多层间距不超过50米,栓口距地高度为1.1米,出水口方向与墙成90度角。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高层建筑库房室外必须加装接合器。
第二十七条库区必须采用围墙或围栏与外界形成有效隔离。库区应安装使用防盗、防抢、防侵入报警系统。库房门、窗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电气设施及使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库区应设置独立的变(配)电室,并与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必须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并有断电指示灯。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电梯、叉车、电气焊等)的安装、检验、使用、维护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磷化氢熏蒸作业安全
第三十一条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防护条件,防止熏蒸作业人员与磷化氢气体直接接触。
第三十二条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并符合烟草行业有关要求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第三十三条 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熏蒸作业的库房应具备相对密封的条件,必须设置明显、有效的熏蒸作业警戒区域。库房内必须具备防水条件方可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
第三十四条熏蒸作业应采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的熏蒸设施、设备。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存在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隐患,或有害物质排放、处理不符合有关环保法规的熏蒸杀虫药剂、设施、设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仓库必须成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仓库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或组长。负责组织研究、制订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仓库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消防、内部治安防范、道路交通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所属仓库的主要领导分别对仓库安全管理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其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法规,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仓库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烟草行业已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中涉及仓库安全管理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7篇 某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 职责3.1 财务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3. 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 3 仓库办公室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3. 4 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4 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六要”“六不准”
4.1.1六要:a) 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 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 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 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 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4.1.2六不准: a) 仓库内不准吸烟;
b) 仓库内不准设灶;
c) 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 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 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f) 仓库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4.2仓库物资安全管理
4.2.1 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4.2.2 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4.2.3 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4.2.4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
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4.2.5 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
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4.2.6 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 仓库门;
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4.2.7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
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
4.2.8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4.3仓库设施、设备的管理
4.3.1 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4.3.2 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3.3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3.4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4仓库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 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 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4.3 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意识。
4.4.4 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4.4.5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4.4.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
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4.7 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
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4.4.8 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4.4.9 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
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4.4.10 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4.4.1
1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5仓库安全培训、生产及检查的管理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为确保仓库的绝对安全,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人员出入管理规定:一本仓库属于重点防火单位,仓库所有场地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入内;
二其他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闲人免入;
物资加工存放管理规定:一本仓库物资系易燃物,必须专库专用,严禁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二存放物资的库房必须做到干燥,通风状况良好;
三物资入库后必须及时进行分类加工,按规定打包成型,堆码;
四物资放于地面上时应垫有枕木(大概高20cm)并保留空间,距离墙壁40cm左右。
电源设备管理规定:一严禁在仓库使用其他任何用电设备;
二对供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一车辆入库必须装上防火筒,停车后立即熄火,不得在仓库内检查排除车辆故障;
二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位置停放,非本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入内。
4.5.1 安全培训的管理
4.5.1 .
1 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 (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4.5.1 . 2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4.5.1 . 3. 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4.5.1 .
4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8篇 某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1】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 职责
3.1 财务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3.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3 仓库办公室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3.4 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4 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六要”“六不准”
4.1.1六要:
a) 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 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 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 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 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4.1.2六不准: a) 仓库内不准吸烟; b) 仓库内不准设灶; c) 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 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 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f) 仓库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4.2仓库物资安全管理
4.2.1 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4.2.2 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4.2.3 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4.2.4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4.2.5 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4.2.6 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4.2.7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
4.2.8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4.3仓库设施、设备的管理
4.3.1 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4.3.2 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3.3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3.4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4仓库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 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 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4.3 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意识。
4.4.4 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4.4.5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4.4.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4.7 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4.4.8 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4.4.9 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4.4.10 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4.4.11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5仓库安全培训、生产及检查的管理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2】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为确保仓库的绝对安全,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人员出入管理规定:
一.本仓库属于重点防火单位,仓库所有场地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入内;
二.其他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闲人免入;
物资加工存放管理规定:
一.本仓库物资系易燃物,必须专库专用,严禁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二.存放物资的库房必须做到干燥,通风状况良好;
三.物资入库后必须及时进行分类加工,按规定打包成型,堆码;
四.物资放于地面上时应垫有枕木(大概高20cm)并保留空间,距离墙壁40cm左右。
电源设备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仓库使用其他任何用电设备;
二.对供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一.车辆入库必须装上防火筒,停车后立即熄火,不得在仓库内检查排除车辆故障;
二.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位置停放,非本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入内。
4.5.1 安全培训的管理
4.5.1.1 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 (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4.5.1.2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4.5.1.3 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4.5.1.4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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