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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8 热度:40

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1篇 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只能申请重修。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者,以旷课1学时论。

学生请假由要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4天至2周者,由系领导批准。请假一般不准超过2周,超过2周由教务处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关于旷课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10节)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关于迟到、早退或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

1、一学期累计有1/4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有1/3课程迟到、早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有1/2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2篇 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精神,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工作责任机制,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副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院学工处、教务处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新生复查

第四条 新生复查由院长牵头,学工处(招生办)、教务处共同负责,各系部等部门参加,制定复查措施与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将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新生资格和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学籍注册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工处制定学籍注册程序,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此外,每个学年学工处要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籍异动和学年电子注册。

第六条 建立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各系部、学工处、教务处和学院院长分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学生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优化成绩登录流程,有根有据变动学生学籍。

第八条 规范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条件,依据审核程序,把好审批关。具体操作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院提倡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专业课程,制定制度,规范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做好成绩、学分认定,学院将逐步完善跨系辅修等有关协议和规定,推进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跨系辅修。

第五章 学历证书注册

第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发证前将学生毕业信息落实到位。

第六章 申诉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和要求,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完善申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学生学籍学历方面的申诉。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学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3篇 职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作息,按学院要求出入校门;出入校门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出入证等),自觉接受学院领导、老师、保安人员的检查和督促。

三、教室和宿舍为学院公共财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要保护好房屋及内部设施,如门窗、电器、水道、台椅等,禁止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电路,禁止在墙壁凿洞,禁止随意搬动桌椅和架床,禁止随意调换床位。

四、禁止私自拉接电线,禁止在教室和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水器、“热得快”等电器,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工具。

五、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除电脑专用音箱外的其他音响设备;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如电扇、电视、电吹风、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六、禁止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禁止在教室和宿舍内外墙壁、课桌乱写乱画,禁止从楼上向下倒水、丢杂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丢杂物。

七、禁止乱丢硬纸杂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学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请工人清理,则费用由该宿舍学生自付。

八、禁止外宿和留宿外人。

九、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公进入宿舍楼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才能进入。

十、禁止在宿舍内踢球、打球、酗酒、猜码划拳等,午休、晚休时间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弹奏乐器、放录音录像等影响别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十一、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网络;禁止在网络上浏览和传播有害信息(黄色、**、人身攻击等信息)。

十二、禁止参与社会上不良行为,如赌博、吸(贩)毒、购买彩票等。

十三、周一至五禁止外出,课余时间禁止到学院教学区、住宿区外的地方游玩;禁止到校外偏僻、不安全的地方。

十四、禁止破坏和侵害附近村民的财物。

十五、双休日确实需要外出时,禁止单独外出,必须结伴而行,必须下午5∶30前回校。

十六、禁止到校区附近不洁净的摊点饮食,确保身体健康。

十七、同学之间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班级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网。发现有不按时返校的同学要及时向学院领导、老师报告;遇见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应及时向学院保安人员、老师、领导报告。

十八、凡违反《贵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九、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管理规定

z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管理规定

为确保校区安全,杜绝治安隐患,进一步提高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的管理与服务质量,为广大师生创造安全﹑文明﹑便捷的住宿条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由院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条 接待住宿对象:来院各类别﹑各层次的学习人员; 因公来校工作人员;来校外地学生家长;临时来校探亲的教职工亲友等。

第三条 住宿审批:凡需在学生培训公寓住宿的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履行住宿手续后,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与管理。

(一)来校培训学习人员集体住宿

1. 提供住宿原则:在学院培训公寓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有住宿需要的培训中心提供相应的住宿安排,否则,由培训中心自行设法解决培训学员住宿问题。

2.住宿安排流程:院内各培训中心有住宿需求时,需由培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寓住宿申请单》到院办申请公寓住宿预安排,院办根据书面申请、《公寓住宿申请单》,以及公寓定金收取回执单对住宿申请起止时间及申请房间数进行预定登记。

3.定金收取办法:预定公寓按每个房间(住宿费标准)元/天×天数×50%收取定金,并一次性交学院财务室。

4.违约界定:如培训中心因各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无法按预约时间入住,则视为培训中心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培训中心提交预约申请且缴纳定金后,原则上不允许变动入住时间和房间数,如有变动,应于入住前5天书面告知院办公寓管理人员并最后确认,否则视为培训中心违约。

5.用品配备规定:院办公寓管理人员按照学院规定为入住人员发放基本的洗漱用品,中心或学员超出规定标准的需求,由中心或学员自行解决。

6.退房时间规定:入住学员应于离开当日14点钟前完清退房手续,14-18点之间退房的,按半天收取住宿费;18点之后退房的按全天收取住宿费。

7.结算费用规定:各中心应于培训学员住宿结束后两日内主动到学院完清住宿费用。

(二)临时来校人员住宿

1.需住宿者(或其亲属)可直接和院办公室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联系。

2.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报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3.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

第四条 住宿费标准

1.院内各培训中心培训学员:四公寓:80元/间、天,

2.校内院外培训学员:四公寓:100元/间,

3.职工亲属及其他人员:四公寓:40元/人、天,

4. 院内各培训中心培训学员:三公寓:128元/人、天,

5. 校内院外培训学员:三公寓:160元/人、天。

6.三、四公寓收费标准按学院确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与大局意识,严格按照申请单分配的房间号与日期安排住宿;超期住宿必须重新申请,缴清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人进行房间的随意调配,不得私自安排无申请单和缴费收据人员住宿。

第六条 住宿人员退房时,学生培训公寓工作人员必须进行验收检查,办妥退房手续后方能离开。住宿人员退房后培训公寓工作人员要及时向院办公室培训公寓管理人员报告备案 第七条 学院培训公寓管理人员要强化对培训公寓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并随时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z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应用技术学院

第5篇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我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我省高校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经过学院批准,由本院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江苏省委、江苏省教育厅和我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指导思想:

(一)以*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提倡百花齐放。

(二)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三自”作用为主要原则,全面有效的对学生社团进行调控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三)锻炼学生能力,丰富校园生活,陶冶学生思想情操,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探索和推进校园文化社团化的发展之路。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在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由学院团委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统一划拨和管理、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各社团应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并自觉遵守学院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院团委审查同意,报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院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的类别进行申请。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学院团委。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人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具备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和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和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院团委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0天内,院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院内已经有性质、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六)院内条件或社团条件不具备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我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院团委申请年度审核,每学年初进行登记。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根据需要创办面向校内的报刊,但报刊内容应限定在本社团宗旨范围内。在正式创刊之前,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办刊(报)宗旨、登载内容、出版周期、经费来源以及编辑人员组成等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印刷、散发和张贴自办报刊。

第二十条我院学生社团只允许在学院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社会活动必须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生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报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针对社团的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的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

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院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的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物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院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消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部门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学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学院团委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字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上交学院团委统一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团委应当定期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成员”并对其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学院团委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进行整顿后未有起色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年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共同制定

第6篇 某政法学院学生公寓住退宿管理规定

政法学院学生公寓住退宿管理规定

为方便学生办理住、退宿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宿管理规定

1、学生申请住宿须先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领取住宿申请表,填写学院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2、公寓管理部主管在有学院证明的申请表上填写公寓号、宿舍号和床位号,并签字确定。

3、学生将申请表交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综合部,经主任签字同意后,加盖中心公章。由综合部登记并将申请表存档。

4、学生持中心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集团财务部缴纳住宿费和公寓用品费。凭缴费收据从综合部领取住宿卡片。

5、学生持住宿卡片和缴费收据到所在公寓管理员办公室办理住宿。

二、学生退宿管理规定

1、由于退宿手续涉及部门较多,办理退宿手续集中在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0日,逾期不予办理。

2、退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公寓值班室领取退宿申请表,按照所列项目分别填写退宿原因、家长意见、学院意见。

3、公寓服务员在查验所住宿舍设施和物品情况后,由服务员、管理员签字,并上报公寓管理部主管,由主管开具退宿证明。

4、学生持退宿证明到中心综合部办理注销住宿登记手续。

5、未按规定程序注销住宿登记的同学,将仍被视为住宿,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1日至9月15日到集团财务部缴纳住宿费,否则中心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收。

第7篇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积极响应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校将长期开展创建“和谐校园”、争创“文明青年”及“五心”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尊纪守法的观念、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审美情趣。根据当前社会形势和学生现状,为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特将学院的有关学生管理规定通知您:

一、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午放学后学生可以请假回家,但须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持请假卡方可离开学校。学生到家后,请家长在请假卡上签字,确认学生真正回到家中,周日学生返校后请假卡由辅导员收回并进行检查。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二、 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两次者,责令退学。

1、 不准沉溺网吧

2、 不准跳学校围墙外出

3、 不准喝酒、赌博

4、 不准偷窃、诈骗或损坏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5、 不准带头起哄或打架斗殴

6、 不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

三、 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三次者,责令退学。

1、 不准穿奇装异服

(如男生不准穿文化彬、红色衣服、印花衣服、大喇叭裤,女生不准穿超短裙、不准穿鞋跟过高或鞋底过厚的鞋)

2、 男生不准留长发

(只准留学生头)

3、 不准染彩色头发

(染黑发除外)

4、 不准谈恋爱

5、 不准吸烟

6、 不准佩戴首饰

四、 凡毕业时处分未撤消者,不准毕业,同时,学校不安排就业。

五、 新学期开学时,学校将对学生的服装、发型等进行全面检查,凡着奇装异服、留长发、染彩发、佩戴首饰的学生不准进入校门。

家长同志,为确保您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把您对孩子成人、成才的期望化为现实,希望您密切配合学校的工作,充分利用假期时间,结合学生的表现,针对孩子的实际,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让我们共同把孩子培养成为有道德、懂礼仪、守纪律、爱学习、爱劳动,既有健康的心理和强壮的体魄,又能熟练掌握技术技能的合格人才。

第8篇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时,晚上关门时间为11:00时,熄灯时间为11:30时。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不起哄。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员报请所在院

(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准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亦不能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女生宿舍楼禁止男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女生家长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女生宿舍,离开时取走证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七月

第9篇 外国语学院学生记者团管理规定

外国语学院学生记者团管理的规定

学生记者是办好《院报》、建设好网站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加强对学生记者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和条件

学生记者在我院学生中选聘。应聘的学生记者应做到:

(一)政治坚定,思想进步,热爱新闻宣传工作;

(二)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的课外工作精力。

学生记者经推荐或本人申报,进行面试、考核、试用后,由宣传统战部决定聘任,聘任后正式颁发聘书,并通知所在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学生记者颁发记者证。学生记者聘期为一年,工作合格者可续聘。在聘期内因学习等其他原因难以继续参加工作者,经本人申请,由宣传统战部解聘,并收回其学生记者证。

二、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学生记者享有在院内通过正当渠道采访并报道各种新闻动态,应邀参加院(系)活动,报道先进事迹及好人好事的权利。

2.学生记者团团长、副团长及优秀学生记者,在评先选优中,党委宣传部将予以优先推荐。

3.学生记者可定期参加由宣传统战部举办的短训班。

4.学生记者有参加宣传统战部举行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对工作成绩突出者,本人可被评为“优秀记者”,其作品可被评为“优秀作品”。

(二)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

2.积极主动地向《院报》、网站投稿,稿件内容健康、真实,以正面报道和正面引导为主。

3.每学期每位记者必须在校内外媒体、网站发表至少三篇通讯报道稿件或摄影作品。对于发表文章数量少,表现不积极的,将予以解聘,并收回其学生记者相关证件,并在《院报》中公布其记者证编号。

4.深入了解学生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追踪、挖掘有新闻价值的采访线索,及时向记者团反映,共同讨论确定选题,有组织地完成一些重头文章、深度报道的采写工作。主动加强与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分团委的联系。

5.学生记者采访学校领导,需事先向宣传统战部说明采访目的、内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6.按时参加例会,积极参加会议内容的讨论;按时完成宣传统战部交给的一些任务,对于三次无故不参加例会又未及时说明原因的,按照违纪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结合参加新闻宣传工作的实践,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新闻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8.在采访中要注意文明礼貌,衣着整齐,遵守宣传工作纪律。对学院一些重要活动,要按照宣传统战部的统一安排进行报道,不得擅自行动或以个人名义进行采访。

9.学生记者所持的学生记者证件,仅用于采访场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租赁抵押等用途,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10.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院报》、网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地以主人翁的态度,为办好《院报》、网站出主意、想办法。

11.积极参加学生记者团的集体活动。

12.完成宣传统战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三、组织和管理

(一)组织机构

1.学生记者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二名,负责记者团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学生记者团团长、副团长由宣传统战部任命或竞聘产生。

3.记者团团长直接向宣传统战部部长负责。

(二)学习例会制度

1.宣传统战部每年为学生记者举办一至二次学习、培训、参观、实践等活动。

2.学生记者团例会每月一次,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全体学生记者参加,必要时请宣传统战部老师和其他人员列席,记者团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

3.不出席学生记者例会者须向团长请假,写好请假条。如遇紧急情况不能请假的,事后应向团长说明并进行补假,对于无故旷会超过三次者予以除名。

(三)记者团团长工作职责与考核制度

1.记者团团长要对记者团工作总体负责,根据宣传统战部意见,作好分配与监督工作,记者团如没按时完成任务或出现重大错误,由团长负责。

2.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例会,及时将宣传统战部意见或记者团内决定通知记者,并总结上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

3.记者团团长须严格把握新记者入团与老记者退团的原则,把有才能且致力于记者工作的优秀学生吸收入团,对老记者视其情况准予退团,对违纪、违规的学生记者要严格按章处置,并及时报宣传统战部审批。

4.重大活动须征求宣传统战部意见,不能解决的问题须报宣传统战部协调解决。

5.记者团团长负责对记者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针对考核情况,对每位记者提出初步奖惩意见。

四、考核和奖惩

(一)宣传统战部每年对学生记者的投稿情况、发稿情况、参加例会培训活动情况及完成其他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写出工作鉴定,并发至其所在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

(二)根据工作表现,每年对优秀记者、优秀作品进行表彰奖励。

(三)优秀记者将择优推荐到省内外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媒体实习。

(四)特别优秀的团员将依据其成绩推荐加入作家协会等团体。

第10篇 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我院新校区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保证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一律在校内住宿,不准外宿。

二、学生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住宿费后,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部)人数作出安排,系(部)对所属班级再作具体安排,到宿舍管理员处领取钥匙后,方能到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换宿舍;用毕后,要向所在系(部)清点移交,再由系(部)向宿舍管理中心移交。

三、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坚持做好卫生值日工作,注意维护和保持宿舍内外的清洁,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中的卫生规定,人人参与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宿舍内务做到清洁、统一。宿舍卫生状况太差的宿舍应按要求整顿,经整顿仍不改进的应通报批评。

四、住房为学院公共财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住宿学生不得任意移动和损坏宿舍内及公用部位的一切生活、消防设施,如门窗、电器、水道、台椅、灭火器、消防栓等;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电路,不得在墙壁凿洞;凡损坏公物者需照价赔偿。

五、禁止私自拉接电线,禁止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水器、“热得快”等电器,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柴火等明火工具。

六、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除电脑专用音箱外的其他音响设备;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如电扇、电视、电吹风、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七、禁止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禁止在宿舍内外墙壁、课桌乱写乱画,禁止从楼上向下倒水、丢杂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丢杂物。

八、禁止乱丢硬纸杂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学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请工人清理,则费用由该宿舍学生自付。

九、禁止留宿外人。

十、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公进入宿舍楼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才能进入。

十一、禁止在宿舍内踢球、打球、酗酒、猜码划拳等,午休、晚休时间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弹奏乐器、放录音录像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十二、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网络;禁止在网络上浏览和传播有害信息(黄色、**、人身攻击等信息)。

十三、禁止吸烟、赌博、吸(贩)毒、购买彩等,违者按校规处罚。

十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如汽油、酒精、鞭炮、刀具、铁棒、酒瓶、玻璃片等进入宿舍;不允许佩带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进入宿舍。

十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丢失被盗。

十六、发现宿舍门锁、灯管电线、水道等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后勤处安排水电工维修;发现宿舍财物被盗,首先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宿舍管理员或保安人员、辅导员。

十七、亲朋好友来校探访,不得进入宿舍,可在值班室或会客室接待;如学生的直系亲属需要入内,须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十八、住宿学生须听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劝告和管理,宿舍管理员、门卫值勤人员有权对进出宿舍的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携带物品出校门须开具出门证,至少有本宿舍同学或辅导员证明。

十九、同学之间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班级内部或宿舍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网。发现有不良行为、危及宿舍安全行为或违纪行为;遇见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进入宿舍区应及时向学院保安人员、老师、领导报告。

二十、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或违反纪律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11篇 某学院学生成绩录入与查核的管理规定

成绩录入与查核是学生成绩考核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学生成绩必须认真登录、严格管理,确保其真实、可靠。

一、总则

1.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准确地进行学生成绩的录入,做到不错登、漏登。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的真实性负责。

2.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的录入工作,逾期教务处将公布尚未登录成绩的系部、课程及相关教师名单,同时视情况按《z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3.学生对录入的成绩有异议,可在学期开学后第二周之内,向所在系部提出查核书面申请报教务处,经教务处长同意后,由教务处送交各开课系部查核。开课系部应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同学的成绩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部。若成绩确实存在错误需更改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程序处理。

二、成绩的录入

1.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自行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2.教师录入成绩时应严格按照系统规定要求操作。成绩录入完毕须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再行保存。成绩一经保存,不得修改。

3.任课教师期末成绩录入后随即将成绩打印二份,签字确认后分别留开课系部和教务处存档;期末补考和毕业前挂科补考的成绩录入后,手工填写一份成绩报告单,分别留开课系部和教务处存档。

4.交系部存档的成绩报告单必须和录入青果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相一致。

5.成绩录入青果系统操作步骤:

登录校园网(z) 点击教务网络系统图标登录 在身份一栏中输入工号和密码并登录

①更改密码: 请老师首次登录先修改密码

选择“其它”修改个人密码

②成绩录入:选择成绩录入 录入学生成绩 分课程按上课班级录入成绩

详细步骤请参照发给系部秘书的《z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教师使用指南》。

备注:a、教师的工号与密码请到各系部的教学秘书处查询。

b、各位老师在录入过程有问题请向教务处系统管理员咨询。

三、成绩的查核

1.为了确保学生成绩评定的公正性,保障学生的权益,在成绩评定中若对课程考核成绩或综合评定成绩有疑问或有异议时,有正当理由需要查核成绩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之内向所在系提出查核成绩的申请,并认真填写《学生成绩查核申请表》。成绩查核申请表由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同意后,转开课系教学秘书落实查询工作。

2.成绩查核工作由教务处或委托课程所在系组织教研室主任或有关教师一起对试卷及评分情况进行全面查核,并将查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保存。

3.成绩查核后,系部秘书负责将填写查核结果通知学生。

4.学生查核成绩,须在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5.成绩查核申请只对当次考试有效,过期考试不再提供成绩查核请求。

四、成绩的更改

成绩录入后一经确认“保存”教师即无权更改。如确因成绩有误需要更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一式两份,写明更改原因并提交考卷、成绩单等可证明更改理由的原始材料,经系主任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2.《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一份留系部备查,一份交教务处备查。

3.更改成绩必须在教务处长、任课老师和系统管理员三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打开系统进行。系统管理员无权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4.存在的过失视情况按《z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z职业技术学院

第12篇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就读我院学制三年以上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簿(经家长同意学生户口可不迁入我院)。迁入的时间,在入学当年的十月前学生向保卫处交完《户口迁移证》,学生姓名应与户口相吻合,《户口迁移证》上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注明身份证编号及办证与否。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二、已办理进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均为非农业户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办证费、入户照像费及身份证照像费,由学生负担。

三、户口迁入我校并年满16周岁的学生,均应办理学院当地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的,于年满16周岁的当年办理,交办证费20元。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申请补办,交办证费40元。

四、毕业学生户口迁出的手续办理。根据市计委、市教委批准的毕业生派遗计划、于毕业的当年将学生户口迁往计划规定的相关部门。毕业生必须于毕业当年的十月底前,在学院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逾期未领取者,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将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落户地单位或公安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交招就处、保卫处备案。毕业生的户口原则上迁往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局。

六、学生就读期间中途退学、转学等,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并办理户迁出手续,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不及时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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