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版]
1基本要求
1.1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1.2 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3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 以下两类人员应取得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相应高空作业操作证,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a) 登高架设作业
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b)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1.5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开票人员,开票人员需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许可证办理的资质。
1.6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持证上岗。
2高处作业分级
2.1 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
2.2 直接引起坠落的11种客观危害因素
a)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 gb/t 4200-2008规定的ⅱ级(含ⅱ级)高温作业;
c)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 接触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业;
e) 作业场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
f)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g)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距离;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 作业基准面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 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业环境;
k)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
2.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不存在2.2所列任何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所2.2列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hw≤5
5
15
hw>;30
a
ⅰ
ⅱ
ⅲ
ⅳ
b
ⅱ
ⅲ
ⅳ
ⅳ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危害分析和辩识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风险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3.2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2.2 各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领导根据基本要求1.4条款确定开票人员,开票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并在许可证的相应栏目签字。
3.2.3 各单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i级高处作业作业程序进行确认,并签发许可证;开票人员所在车间的领导对ⅱ、ⅲ级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各单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签发许可证;各单位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ⅳ级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设备主管厂长签发。
3.2.4 开票人员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3.2.5 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3.3作业安全措施
3.3.1 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3.2 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3.3.3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绳应为直径大于12mm的不锈钢无油钢丝索或防爆场所专用塑料长纤维索,钢丝索回绕的搭接处至少应用3个索夹正确固定,中间锚杆的锚点间距不得超过6m。
3.3.4 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3.3.5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并经过验收挂合格、挂绿牌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挡脚板;临边及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覆盖措施。
3.3.6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彩钢瓦屋顶、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3.7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应采取“错时错位硬隔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3.3.8 高处铺设格栅板、花纹板时,要按照安全作业方案和作业程序,必须按组边铺设边固定;铺设完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和验收。
3.3.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3.10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3.3.11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五级以上强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4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3.4.1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在进行ⅲ级高处作业前,应提供的作业人员半年内体检合格报告;在进行ⅳ高处作业前或风险较大的高处作业,基层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登高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专项体检,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表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
3.4.2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4.3 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4.4 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4.5 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4.6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5许可证的管理
3.5.1 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3.5.2 许可证一式三联,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有第一联,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第二联,各单位基层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
3.5.3 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3.5.4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附件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所属单位
开票人及证号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作业内容
施工地点
作业人
监护人及证号
危害识别
许可证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 分至20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签名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2
作业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3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所用工具系有安全绳
4
工具不用时应放在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5
使用的脚手架、吊笼、防护栏、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6
临边及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警示标志或覆盖,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7
在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需铺设牢固的脚手板
8
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
9
30米以上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0
作业人员佩戴:a.空气式呼吸器b.过滤式呼吸器
11
补充
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及意见
开票人签字
及意见
审核部门签字
及意见
审批部门签字
及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施工单位签名:
基层单位签名:
第2篇 某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 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级用火作业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 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第3篇 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4篇 中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舍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进行15米(合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涉及用水、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许可证办理程序、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的职责、许可证管理等。
(1)危害识别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②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2)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②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3)许可证办理程序
①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许可证。
②各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许可证。
③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时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4)作业安全措施
①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②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③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 带的安全绳。
④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⑤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其中对于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⑥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⑦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⑧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⑨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⑩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5)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许可证方可进行15米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②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③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④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⑤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许可证的管理
①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
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②许可证一式两联,各单位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③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5篇 中国石化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1.2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
1.3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1.4 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
1.5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1.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除机械制造厂、检维修车间、码头、油田野外施工设施搬家安装等固定起重作业和例行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1.8 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9 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2管理职责
2.1 起重重量大于40吨的重物,或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2.2 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业许可审批。
2.3 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2.4 机动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自有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建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
2.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6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
2.7 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安全管理
3.1.1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1.2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3.1.3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1.4 一级起重作业前,各单位安全部门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3.2 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3.2.1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3.2.2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2.3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2.4 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3.2.5 核实天气情况。
3.3 安全措施
3.3.1 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3.3.2 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3.3 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3.3.4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3.3.5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3.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3.4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4.1 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4.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3 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3.4.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
3.4.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目 | 输电导线电压(kv) | ||||||
<1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
安全距离(米)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3.4.8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3.4.9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4.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4.11 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4.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3.5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5.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3.5.2 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5.3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3.5.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3.5.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3.5.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
3.5.7 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
3.5.8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3.6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3.6.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3.6.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有效锚定。
3.6.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6.4 应告知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3.6.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3.7 许可证管理
3.7.1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基层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现场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
3.7.2 起重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6篇 中国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7篇 石化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入场内严禁带烟火,场内严禁吸烟,场内严禁私自动用取火用具。
第二条在工作岗位上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不得乱走乱串互相打闹,未经领导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三条上班前六小时和工作中严禁饮酒,倒班员工每天保证八小时睡眠。
第四条非岗位人员不准擅自触动和操作,不得在岗位上任意逗留。
第五条对不熟悉的物料严禁尝试,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带入办公室或公共场所。
第六条不得随意进入设备或下水井等内,以防中毒窒息。
第七条在组织任何临时工作前,必须先采取措施,并对操作者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条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种车俩,未经安全检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入内,否则严肃处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得操作场所和仓库周围,不准堆放与生产无关得可燃物杂物等,要有一定安全距离。
第十条严禁使用汽油溶剂擦洗衣物、车辆、工具和设备。
第十一条场内严禁穿铁钉子鞋。
第十二条转动设备岗位女工工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发辫不许露外面。
第十三条凡生产岗位人员和进入生产岗位人员豆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服装和鞋,否则不允许进入生产岗位。
第十四条严禁在生产区域内用黑色金属工具和石块等硬物敲打设备管道等。
第十五条生产岗位库房等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有效,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严禁做任何技术试验和设备改装。
第十七条联轴节转动皮带轮等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挡板,严禁用手触摸及维修正在转动的设备,所有设备和管道上的安全措施不准私自拆除和调试。
第十八条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擦干手,没有经批准得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九条两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蹬梯子作业时将梯子绑牢,或设专人扶持,严禁采取抛、扔方法传递物件,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
第二十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穿戴劳动保护服装,不准穿凉鞋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没有防护措施得高空作业场所和起重物件下通行。
第二十二条 各种废料、设备等严禁随地乱扔乱放,应放在制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乘坐机动车辆时未停稳不准上和下,不准扒车,骑自行车严禁带人或扶机动车辆行驶。
第二十四条 雷雨天严禁靠近大树、电线杆、高大建筑物和避雷针。
第二十五条 凡大雷雨天气,各种可燃气体,禁止对空排放,轻质油物料和液化气体停止装车和脱水,停止做可燃气体、轻质油物料、液化气体得分析采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来厂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由接待人员领路,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岗位上参观学习不得妨碍岗位操作人员的正常操作,装置停工检修期间一律不接待参观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严禁带小孩入厂和到各生产岗位,严禁爬越围墙。
第二十八条 每周五定为全公司统一的“安全活动日”,组织学习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事故分析等,时间必须保证,特殊情况只能串用,不能占用。
第8篇 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 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级用火作业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 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七条 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八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3.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油田、销售企业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9篇 石化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大型浮顶储罐是指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原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
1.2大型储罐安全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 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其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2选址及平面布置
2.1库址选择
大型储罐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2.2 防火堤
2.2.1 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2.2.2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宜少于2处;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2.2.3 单罐容积不小于1 0万m3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4罐一组布置。
2.3 安全间距和消防道路
2.3.1 大型储罐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0.4倍。
2.3.2 大型储罐罐组应设路面宽度不小于6m的环形消防道路,且转弯半径不小于12 m。
3 电气
3.1 罐区照明
大型储罐罐组的照明宜采用灯具沿走道、平台、扶梯布置。
3.2 防雷措施
3.2.1 大型储罐接地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18 m,罐体周边的接地点分布应均匀,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 0 ω;大型储罐与罐区接地装置连接的接地线,当采用热镀锌扁钢时,规格应不小于4 0mmx4 mm。
3.2.2 引下线宜在距离地面0. 3m至1.om之间装设断接卡,断接卡与引下线的连接应可靠。
3.2.3大型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应对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 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3.2.4 大型储罐转动扶梯与罐体及浮顶各两处应做电气连接,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衄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3.2.5 大型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线对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线的跨接导线应采用1根横截面不小于50 mm2镀锡软铜复绞线。
3.2.6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应做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7 宜采用有效可靠的连接方式对浮顶与罐体沿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并应满足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3 防静电措施
3.3.1 大型储罐的自动通气阀、量油孔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3.3.2 二次密封采用i型刮板的每个导电片与浮顶均应做电气连接。
3.3.3 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1根横截面不小于10 mm镀锡软铜复绞线。
3.3.4 在大型储罐盘梯进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设施。
3.3.5 大型储罐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 m之外应各设1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3.3.6 储罐内壁如使用导静电防腐涂料,涂层表面电阻率应为108-1011ω。
3.3.7 浮顶与罐体之间的密封带应使用导静电材料。
3.3.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网,实测的工频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 ω。
4罐体设备
4.1 密封结构
4.1.1 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
4.1.2 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附表的规定选取。
4.1.3 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偏差为土100 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的密封件应保持与罐壁良好接触。
4.1.4 应尽可能减小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空间。
4.1.5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橡胶充液管应符合现行化工行业标准《浮顶油罐软密封装置橡胶密封带》hg/t 2809要求,除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能外,还应满足强度、耐老化等要求。
4.1.6 一次密封的软泡沫塑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轻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中jm30优等品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老化性能。
4.1.7 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所用紧固件、二次密封的压条等材料应为不锈钢。
4.1.8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和二次密封的油气隔膜接头的物理性能、耐油性能以及机械性能等应不低于对橡胶包带和油气隔膜的性能要求。
4.1.9 二次密封的支撑板应采用不锈钢,橡胶刮板宜采用l型结构,以保证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当采用其他结构时,密封油气空间不应存在金属凸出物。
4.1. 10 二次密封的橡胶刮板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耐油性。
4.1. 11 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安装的方式。
4.1. 12 一次弹性泡沫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
4.2 浮顶限位要求
4.2.1 储罐浮顶限位除设置两根量油导向管外,在浮顶下方,还应设置限位器,浮顶限位器沿径向伸出浮顶外边缘板的长度应满足密封间隙允许偏差的要求,并对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提供极限位置保护,其安装位置应避开其他部件。
4.2.2 罐内附件的设置造成浮顶漂移(旋转或平移)时,附件应尽可能对称布置,使产生漂移的外力相互抵消或尽可能减小。
5消防系统
5.1 一般规定
大型储罐的消防水喷淋和泡沫系统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5.2消防水源
5.2.1 大型储罐的消防水应储存在固定的消防水罐或消防水水池中。当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5.2.2 厂区内大型储罐区和装置区的消防水储备宜统一设置,消防水源除满足企业的消防补水需要外,还应满足大型油罐的消防需要。
5.3 泡沫灭火系统
5.3.1 大型储罐的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及平衡阀应为一用一备;泡沫站应具有快速灌装设施。
5.3.2 大型油罐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 l (min*m2),连续供给时间应为60 min。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480 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 min设计。
5.4 消防冷却水系统
5.4.1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由扑救最大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储罐固定冷却用水量、以及移动消防用水量组成。固定冷却用水量按着火油罐外壁面积保护,喷淋强度不小于2.0l/ (min*m2),并应按实际配置校核喷淋水量;移动水量应为120 l/s。
5.4.2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5.4.3 泡沫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泡沫消防给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5.4.4 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质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 min的空载运行。泡沫液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
5.4.5 消防水应储存于两个设有联通管的水罐或水池中。当和生产用水合并储存时,应保证消防水不被使用。
5.5 辅助消防设施
5.5.1 大型储罐区服务的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两台移动式泡沫和水两用消防炮,单台流量为32 l/s一40 l/s。
5.5.2在防火堤外台阶边、油泵房、泵棚或露天油泵边上应设置沙池,储存不少于2 m3消防沙。
5.5.3大型储罐顶部平台上,可设置灭火器材箱,放置2根水带和2支泡沫枪。
5.6 消防站
单罐容量不小于1 0万m3大型储罐且罐区总容量大于4 0万m3,或单罐容量不小于15万m3时,应在消防站内设置高喷车、泡沫运输车,高喷车流量不应小于60 l/s。
5.7其他要求
5.7.1 泡沫堰板高度应高于二次密封0. 3m,且不小于0.9 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宜为0.9 m~l.2 m;泡沫堰板与罐壁间的人行通道不应少于4处。
5.7.2单罐容量大于5万m3储罐,应在罐顶梯子平台的对称位置上设置二分水器和操作平台。二分水器应由dnloo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在距地面0.7 m处设置半固定管牙接口;根据需要,从二分水器上引出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也可与固定泡沫系统连通。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 大型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储罐上应设置无电检测的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在罐区四周通道旁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6.2储罐上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顶二次密封圈处。当采用光纤光栅型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
6.3储罐的光纤感温探测器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的要求进行报警分区。每台储罐至少应设置1个报警分区。
7 电视监视系统
7.1 大型储罐区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对储罐浮顶等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视。摄像机应设置在罐区外围较高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处,实现对罐区的远距离全景监视;当有条件时,宜能够监视到处于最高罐位一半位置的浮顶。
7.2 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应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应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7.3 电视监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火灾报警系统报警时,自动联动相关的摄像机转向火灾报警区域,以便确认火情。
8环境保护
废弃的密封材料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置。
9施工与安装
9.1 密封的安装
9.1.1 一次密封与罐壁应贴合严密。当一次密封采用软密封,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与罐壁应有良好的面接触。
9.1.2 二次密封安装后应平整,承压板之间间隙均匀、搭接严密。橡胶刮板与罐壁应贴合严密,无缝隙,且具有足够的调节能力以适应罐壁与浮顶周边环向间隙尺寸上的偏差。
9.1.3 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安装施工技术条件。
9.2板材预制
9.2.1 壁板滚弧后,立置于平台检查。垂直方向上用直线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1 mm;水平方向上用弧形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4 mm。
9.2.2 预制后的壁板在存放及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胎具,胎具的弧度与壁板弧度保持一致。壁板之间垫木块,且木块的摆放位置相同,以避免造成板材局部变形。
9.3浮顶安装
浮顶施工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预留出足够的焊接收缩量,以保证浮顶的施工质量。
9.4罐壁安装
9.4.1 第一圈壁板围板后,应严格控制上口水平度,以确保第一圈环缝焊接间隙的大小。
9.4.2 每次围板前应对罐体整体的垂直度和罐周长进行测量,满足设计要求。
9.4.3 罐壁内表面不得存在有影响密封的凸出物,焊缝应打磨圆滑且余高不应大于1 mm。
9.5 量油导向管安装
9.5.1 施工现场应控制量油导向管接管的直线度不超过5mm。
9.5.2 量油导向管安装后垂直度不应超过10 mm。
9.6其他
9.6.1 大型储罐的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
9.6.2 采购的量油导向管接管材料直线度不应超过5 mm。
9.6.3 大型储罐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安装验收技术条件从严监理,凡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以保证大型储罐和浮顶的安装、施工质量。
9.6.4应对罐壁和浮顶的焊接变形严加控制,对罐体整体的垂直度进行检测,减少局部变形和尺寸偏差,确保密封效果。
1 0运行管理
10.1检测制度
10.1.1 雷雨季节,每月检测每个储罐二次密封内、外部可燃气体的浓度。容积大于等于1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8个(周向均布),小于1 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4个(周向均布)。对可燃气检测浓度超过爆炸下限25%的储罐应及时查找原因,具备条件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在雷雨天重点加强消防监护。
10.1.2 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大型原油储罐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2检查、维护制度10.2.1 消防系统 10.2.1.1 泡沫混和液管线和泡沫比例混和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放空。
10.2.1.2 每季度清理1次泡沫发生器过滤网内的杂物,确保泡沫发生器畅通。
10.2.1.3 雷雨季节前至少试验1次泡沫系统和喷淋水系统,确保管路和喷淋水系统畅通。试验后,应及时补充消耗的消防水和泡沫液。
10.2.1.4 每月检查1次罐顶平台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应及时更换。
10.2.2罐体设备
10.2.2.1 罐顶操作平台应保持清洁,不得遗留原油和其他杂物;取样口平时应处于密闭状态。
10.2.2.2每月检查1次浮顶上和浮顶密封装置内是否有积油,并及时清理。
10.2.2.3 雷雨季节,每2周检查1次浮顶排水系统和泡沫堰板底部排水孔是否畅通,及时清除浮顶的杂物。
10.2.2.4 每2周检查1次浮顶密封装置的密封状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0.2.2.5 在储罐进出油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浮顶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0.2.2.6 雷雨季节应每周检查二次密封上的导电片与罐壁的压接情况,确保导电片与罐壁接触良好。
10.2.3 电视监控系统10.2.3.1 大型储罐区的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10.2.3.2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10.2.3.3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10.2.3.4 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10.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月应试验1次,雷雨季节每2周试验1次。若发现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火灾报警的准确、及时和有效。
10.2.5 电气系统
10.2.5.1 雷雨季节每月至少检查1次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电气连接线有无断裂和缠绕,如有问题及时修复。
10.2.5.2 雷雨季节每月至少检查1次密封装置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的电气连接情况,如有连接线松动、断裂等情况及时修复。
10.3安全运行制度(合作业要求、进油管道口的流速和液位等)
10.3.1 雷雨天原则上避免进油和出油作业。若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断操作,应降低流速并加强监护。
10.3.2 应控制油品输入输出的初始流速和最大流速。在浮顶未完全浮起前应控制进油管口处的流速不大于1m/s,待浮顶完全浮起后最大流速不大于4.5 m/s。
10.3.3 采用蒸汽除蜡的大型原油储罐,应随季节和气温变化适时调节蒸汽用量。10.3.4 大型储罐在进油、出油和调和作业时,除标准要求之外,不应进行采样、检尺和测温。
10.3.5其他操作要求应参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10.4其他要求
10.4.1 应制定大型储罐区安全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10.4.2 大型储罐检修时,不得破坏防火堤结构。
10.4.3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时,应对灭火时消防水及泡沫液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
10.5 应急救援预案
各单位应按照总部关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雷雨季节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评审通过后执行。
第10篇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2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凭证作业。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
1.3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按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检修、施工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用电单位需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1.6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各企业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3 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配送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4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许可证的申请。
2.5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和所接临时用电的运行检查及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jsa)
3.1.1 临时用电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jsa分析,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3.1.2 配送电单位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3 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须填入许可证。
3.2 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方案(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许可证。
3.2.2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3.3 临时用电的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3.3.2 送电前,临时用电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检查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确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部得以落实。
3.3.3 临时用电的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严禁在试验不正常情况下使用。
3.3.4 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运行电气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不少于2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3.3.5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每天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记录。
3.3.6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3.7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
重新施工时,须对线路、设备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3.3.8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采取防护处置措施,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3.9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3.10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的电工进行操作,并有人监护,做好工作记录。
3.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4.1 施工单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3.4.2 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
3.4.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4.3.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用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4.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和保护安装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保护零线(pe线)采用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符合要求,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4.3.3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4.3.4 临时用电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绝缘电缆。
3.4.3.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小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小于5米。
3.4.3.6 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4.3.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和防雨措施,离地距离不少于30厘米;盘、箱、门牢靠关闭。
3.4.3.8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3.4.3.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一、二次均应装熔断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4.3.10 临时用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和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第三联由施工单位持有。
3.5.2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3.5.3 用电结束后,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3.5.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11篇 某石化公司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12篇 石化企业安全投入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保证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根据确定的提取标准自行提取,并且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确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提取标准,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安全科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对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财务科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记录安全费用的提取情况和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4、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当年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a、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b、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c、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d、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公司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五、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1、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对安全投入资金的计划,由各使用部门单位提出安全投入项目计划审批表,经安全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3、根据年底结算费用凭证,由财务人员负责填入《安全费用管理台帐》。
4、财务部应依据《安全费用管理台帐》每年出具当年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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