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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07 热度:76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1篇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追求更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监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目标 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遏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第三条施工安全达标目标 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考核;

(一)安全达标合格率100%;

(二)安全达标优良率70%以上。

第四条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现场要做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场地硬化,场地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为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合格率达到100%。

第五条创市安全质量标注化样板工地达到50%,创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到100%。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大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总指挥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指挥部成立以总指挥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安定会议,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质量安全全部承担指挥部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辽宁省和大连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质量安全部负责做好日常的监督指导,每季度至少对承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第六条勘察。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勘查、设计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

设计工作经验。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负责。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实施管理。

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

勘探孔应当按规定及时回填,避免对工程施工等造成影响。

(四)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五)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六)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设计涉及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机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七)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

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控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八)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九)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建筑施工特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工厂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付总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将竞标。

(七)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用他用。

(八)施工单位应当对于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

工程周边环境现在与建设单位提高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九)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船厂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时间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十)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别。

(十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支护、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手续。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教育培训考核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文件真实、完整。

(十七)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参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与倍监理工程的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三)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监理单位对工程中的危险源的各项施工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

(八)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九)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施工部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

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

施工现场挫折安全隐患的;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安全监理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工程监测单位安全责任

(一)从事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监测责任。

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测工作负责。

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三)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四)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

发现异常时,粒径向建设单位反馈。

(五)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经监理人员签字,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检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测资料立卷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工程质量安全奖罚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工程建项目部质量安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1、从事拆除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相应的等级规定承接工程作业,严格杜绝越级承包工程和转包工程。

2、任何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安全、快速、经济、扰民少的原则,编制时必须做好三方面工作:(1)通过查阅图纸,踏看现场,全面掌握拆除工程第一手资料。(2)制定组织有序的、符合安全的施工顺序。(3)制定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必须改变施工方法,调整施工顺序,必须先修改、补充施工组织设计,并以书面形式将修改、补充意见通知施工部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通过专家论证。(1)在市区主要地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可能影响行人、交通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2)结构复杂、坚固、拆除技术性很强的。(3)地处文物保护建筑或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控制范围的。(4)临近地下构筑物及影响面大的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重要电缆、电讯网。(5)高层建筑、码头、桥梁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其他特殊安全要求的。(6)配合市属重点工程的。(7)其他拆除施工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技术论证的。技术论证的重点是: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措施等是否合理可行,并形成论证意见供施工单位参照执行。

4、在拆除方法选择上,为了减少伤亡事故、减少噪声、粉尘对市民的危害,应尽量减少人工拆除范围,改用机械拆除和爆破拆除。

5、拆除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及从事拆除施工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拆除施工管理人员上岗证)或《建筑工人(拆除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紧帽带;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

7、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

8.拆除现场防火措施应符合市建委、市公安局《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的规定。

9.拆除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的规定,住宅区域夜间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市政重大工程或采用爆破拆除必须夜间施工的,应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施工。

10.拆除施工应控制扬尘,对扬尘较大的施工环节应采用湿式作业法。

11.位于主要路段或临近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人流稠密的拆除施工工地,要采用夹板、瓦楞板等轻质材料围栏,如用砖砌围栏,必须按规定砌筑,并作刷白处理,必要时在人行道上方搭设隔离棚,以确保行人安全。

12.施工用脚手架,必须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搭设,拉攀牢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随建筑物拆除进度及时同步拆除。

13.拆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管线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相邻建(构)筑物应作事先检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并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护。(2)相邻管线必须先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切断、移位或其他保护措施。(3)机械设备在施工作业时必须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如无法保持安全距离时必须对线路进行特殊防护后方可施工。

14.拆除管道、容器时,应首先查清管道、容器中介质的化学性质,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采取中和、清洗。

15.拆除项目竣工后,必须有验收手续,达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确保周围环境整洁和相邻建筑、管线的安全。

第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新、改、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于本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

第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部门要对项目的设计、实施、验收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部长总体协调,分管厂长负责具体实施,设备部、安监部、人资部、厂办、发电部、检修公司专业负责人协助完成。凡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消防标准规定的,项目负责部门有权制止其施工和投产。

第七条 “三同时”内容

(一)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或技术。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四)项目建设前,要编写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方案,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

第八条 “三同时”的执行

(一)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召开有关领导以及设备部、安监部、发电部、人资部、厂办等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会议,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二)初步设计会审后,由项目负责部门填报《“三同时”审批表》(见附件),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三)《“三同时”审批表》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更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必须严格按照《变更管理制度》进行,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更改方案,经过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并报审本厂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四)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编写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作业指导书。

(五)项目作业指导书要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每个环节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保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的措施以及达到的效果等。

(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

(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要有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八)在项目竣工后,要由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九条 在相关工作中,未严格遵守本制度管理的将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外委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炼钢部各类外委项目(工程)的施工、安全及6s管理工作,做好施工时的准备、监护和信息沟通,控制施工的正常进行,防止和杜绝施工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双方员工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外委项目是指以发包、分包、租赁或聘用、承揽、勘探或劳务合同等形式进入炼钢部生产经营区域的非集团有限公司的单位(队伍)和人员,协助、配合实施或履行合同义务的各类项目(工程)。

第三条 外委项目施工管理的各方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炼钢部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规定,外委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设备、生产、技术专业线人员:负责所属专业外委项目施工的总体控制、施工技术与安全交底。

2、部专职安环管理人员:负责外委项目安全监管。

3、外委项目监管作业区:负责外委项目施工的组织、安全监护、过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施工完成后质量的验收和6s管理确认。

4、施工区域的设备使用作业区:负责监督和监护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质量。

第二章   外委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

第四条  所有进入炼钢部施工的外委项目(工程)单位(以下简称外委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外委项目的负责人或联系人(以下简称项目联系人)必须要求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禁止进厂施工作业。

第五条  外委单位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时,项目联系人按附件一填写“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由外委施工单位送交部安全管理人员,由安全管理人员办理相关签订手续。

第六条 部安全员对外委单位的签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送交的“申请单”填写《安全管理协议书》,办理相关协议书的签订手续,并建立外委协议书的签订台帐。

第七条 外委检修项目联系人负责填写《施工交底卡》,各方确认签名后,《施工交底卡》由施工单位及监管作业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由于违反炼钢部相关管理规定,需从安全保证金中加以考核时,项目负责人(监管作业区)应按附件一填写“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并送交部安全管理员,由安全管理员办理考核手续。

第九条  外委单位施工结束后,必须对施工和作业现场进行必要的清理和清扫,由项目负责人(监管作业区)对施工现场进行确认并在《施工交底卡》签字。需要办理安全保证金退款手续时,由项目联系人填写“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 并送交部安全管理员,由安全管理员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在实施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现或遇有未尽事宜或存在分歧和异议时,仍可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对有关协议条款或内容进行重新约定,并经项目所在单位的双方安全负责人签字后,可作为该项目安全管理协议的延伸和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的填写需一式二份,由项目联系人和部安全员各保存一份。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联系人未按规定送交“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导致外委单位未签《安全管理协议书》进厂作业的,考核该项目联系人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该项目联系人的其它责任。

第十三条  厂安全员收到“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未办理《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相关手续,考核部安全员200元。

第十四条 项目联系人未根据《施工交底卡》6s管理的情况送交“炼钢部外委单位安全作业申请单”办理的退款手续,考核项目联系人500元。

第十五条  在外委项目结束后,施工现场不符合炼钢部“6s”管理规定的,考核外委施工监管作业区5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线。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厂房工程安全组织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等其他(根据需要)为组员,明确岗位责任,奖罚兑现。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公司要求,结合工地实际情况,制定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的奖罚办法。

3、凡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备,存在严重隐患。或管理人员盲目指挥,安全无保证一时,安全员有权令其停工,坚持一票否决制。

(二)安全管理目标

无死亡事故。

无重伤事故,全年轻伤率不超过3‰。

无火灾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

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100%,优良率50%以上。

安全全面达标,争创市文明施工工地。

安全目标(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年、月都要控制达标计划,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

(三)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安全防护措施提前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人报到后,按在册人数开会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由项目经理与每个人签定《安全生产合同书》,未经教育培训和签定合同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种由项目经理或施工员,向班组做安全交底,交底要求具体、明确,要有正式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特殊工种,如架子工、塔机工、电工等分别按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做专项技术交底,形成书面文字,签字后交付作业。

4、每月安全领导小组作一次工地的安全检查,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分片或分组开会教育,令其整改。

5、每天安全员和班组长向班组安全讲话,检查安全准备工作,紧跟生产制度,进行监护,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对冒险作业,坚决制止。其教育或均需记录签字,以示慎重敲响警钟。

6、严格'三件宝'的使用,上班不戴安全帽的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一次罚款5-30元,不听劝阻的,停止其作业。

安全网间隔一层搭设,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7、严禁酒后上班,不准打赤脚、穿拖鞋、硬底鞋上班。不准高处向下扔物品,违规罚款5-30元。

8、'四口',坑、井、易燃易爆场所,电源装置和危险地带,设置护栏,夜间设红灯示警。

9、特殊工种,如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机械工等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进行操作。

10、机械设备有漏电保护装置和接零接地,施工电线架空搭设,不准线拖在地上,开关、插座集中在配电箱内,有防雨装置由电工专职管理。

11、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每天上班试运行运转后才能进入施工操作,严禁塔机等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12、易发生触电事故地方和移动照明,使用36伏低压行灯。

13、搅拌台、钢筋制作场、木工制作场,必须在牢固棚架下操作。磨石机、水泵操作和电工等,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作业。

14、木工房、库房、工棚、厨房等临时设施,配套足够的灭火器材,挂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吸烟。

15、暑期施工,有相应的十滴水,清凉油等,防暑药品,爆晒地点,应有遮荫措施。对粉尘,有毒气体有保护措施。

16、若发生安全事故,除积极挽救伤员和上报外,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切实整改。

(四)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安全档案资料是安全基础工作之一,也是检查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治疗和反映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是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动态,以便改进工作,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必须及时作好作全,真实反映情况。要作好的治疗主要有:

1、工地的安全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安全技术资料(计划、措施)、交底、检查验收;

5、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包括违章作业的教育、处理);

6、组安全工种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编汇成册,注明上、离岗时间和原因);

7、奖罚资料;

8、伤亡事故档案;

9、关文件、会议记录。

五)安全检查

1、按《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表》中的项目,逐一检查。

2、对安全管理基础资料逐一核实,审查。

3、作出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4、复查整改情况。

第7篇 大修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搞好大修外包工程的安全,切实保障大修现场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生产机组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电力部有关规程,参照华能电力开发公司的一些做法,制定本办法。

1.2外包工程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以包代管”。

1.3公司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1.4本办法适用于大修外包工程。

1.5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监部门。

安全管理

2.1大修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都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2健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前要填写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到大修现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安全工器具清单、施工现场组织结构等。

2.3公司应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承包单位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证”: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②承包单位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施工安全的机具,以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③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④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如必须进行转包和分包,应经我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⑤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公司安全规程制度、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机构。⑥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内发生本企业因工死亡及3人以上重伤的人身事故的有关情况。

2.4公司要建立外包工程队伍的资质档案,登录相关的资料、资审结论及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业绩,作为动态考核依据。

2.5公司应预留或预收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办法。

2.6公司安监机构应该监督外包工程中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2.7发生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

安全责任

3.1各单位应遵照《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承担发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包括:作好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措施、协调实施、安全监护、安全监督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本公司负责的其它安全工作等安全责任。

3.2发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②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经抽查考核,合格者才准许进入现场。③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④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⑤电力生产特殊区域或特殊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⑥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的情况,发包方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⑦电厂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并经使用单位验收。⑧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⑨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3.3 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并相互协助”的原则,承包方应按安全协议规定、安全交底内容,作业要求及工作环境状况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厂审查同意后贯彻;安全技术措施按安全协议的规定,分由公司或承包方落实,各负其责。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安全施工负责人。

3.4 承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责任:①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向公司安监部门备案。②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③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④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公司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有关部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的有关部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⑤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应向发包方提供有效的检验证明。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负责。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施工安全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⑦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有效证件需提交公司安监部门审查登记备案。⑧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和组织处理,并会同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事故调查。⑨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负责者)对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3.5 检修电力生产设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不得扩大工作范围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6 外包工程按规定需要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电气一、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开工、终结、延期等手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与工作班成员(含动火执行人)各负相应的责任。

3.7 涉及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其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的设置及责任见〔外协单位工作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规定及其他

4.1 发包方安全责任不清、以包代管而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或设备损坏时要追究本公司有关部门的责任。并按《电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及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按责论处。

4.2安全管理不力或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承包单位,公司有关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停工整顿或辞退。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8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支付计划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9篇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6、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第10篇 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1

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十一)

一、施工单位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如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政府部门下令停工整顿,停工期间主体施工单位须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不予工期顺延。

二、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三、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甲方或监理方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及《广州市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见附件二)中的规定发出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整改指令,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令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甲方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进行场地布置,擅自在施工场地内搭设临建的,除限期整改外,施工单位还须承担 $3000元/处的违约金。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临建,未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令拆除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第11篇 疏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所属企业疏浚、挖泥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水上疏浚、挖泥施工作业以及相应的辅助作业,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疏浚、挖泥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第二章 疏浚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第三条 工程准备阶段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水域的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施工现场的通航密度、水文、气象、土质、障碍物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2.编制施工组织设汁或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根据水域环境、水文、气象等施工条件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开工前15天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含以下有关资料: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3)安全及防污染等措施计划书;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仟证书;

()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8)其它有关资料。

4.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相关手续。

5.进行临时性及零星施工作业时,同样应办理申请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6.必须向参与施工的船舶及辅助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当地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疏浚施工作业的船舶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3.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

4.施工船舶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及要求。

5.施工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主动与过往的船舶联系沟通,将本船的施工、航行动向告知他船,确保航行安全。

6.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7.项目经理部、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的变化,制定防台、防汛、防火、防暑、防寒、防冻预案,制定雾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审核。

8.参与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9.项目经理部及施工船舶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人安全活动记录簿。

第三章 挖泥船安全生产作业基本要求

第五条 自航耙吸船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认真检查所有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系统的运行状态,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自航耙吸船操耙作业、泥泵操作、装舱作业、移船及航行作业的作业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严禁违章。

3.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理故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在疏浚施工中,船舶驾驶人员要加强了望,注意过往船舶,并保持作业船舶航向稳定,禁止大角度转向。

5.严格按照抛泥操作技术规程,到达指定抛泥区进行抛泥作业,严禁横浪抛泥和在浅水区抛泥,防止泥门触底。

6.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六条 链斗挖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斗链、斗销、斗桥、吊桥机、锚机、横移导缆滑轮、钢缆、牙口及仪表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链斗挖泥船的作业全过程中,作业人员对链斗运转、船位纵横向移动、锚机运转、驳船系靠等各作业环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规定程序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3.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七条 绞吸挖泥船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主机、泥泵及离合器、排泥管、闸阀等设备及仪器仪表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吹泥前要通知泥塘当班人员,浮管两侧及出泥口不应有非生产人员停留,并设立“停留危险”等警示性标牌。

3.铰吸挖泥船作业人员及排泥口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4.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5.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八条 抓斗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抓斗、索具及其操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抓斗挖泥船作业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3.当采用地垄缆或码头桩系尾拢缆移动船舶时,应在岸上设立“禁止停留”等警示性标志,防止缆绳伤及行人。

4.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5.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九条 铲斗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检查铲斗臂、滑轮、钢缆、转盘滑道、前后钢桩、绞缆机、传动链带、缓冲器及各种设备状况,检查控制系统,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3.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十条 吸扬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主机、泥泵及吹泥管、闸阀等设备和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驳船系带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3.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四章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

第十一条 凡在坠落高度2米及以上所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船舷外部工作为舷外作业;在艇、筏、排泥管等有可能落水的位置作业为水上作业。

第十二条 遇风力6级以上强风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特殊情况急需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航行时不准舷外作业;舷外作业应挂慢车信号,要求过往船只慢速通过。

第十三条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保险绳等相应的防护用品,现场要备救生圈。

第十四条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监护,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作业前应对滑车、座板、脚手板、绳索、直梯等作业器材,严格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一手携物,一手扶梯上下,使用的工具、拆装的零部件,应用吊桶、吊袋装妥后用绳索传送,严禁下掷上抛,作业现场下方一定范围内禁止人员停留。

第十七条 舷外、水上作业时应关闭舷边出水阀。

第十八条 上下烟囱、桅杆应事先向有关人员通报作业时间、内容,作业时禁止排发蒸气、拉汽笛及使用高压天线,以免烫伤、触电。

第十九条 检查排泥浮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往,并报告值班人员,挖泥作业时,不准在浮管上行走。

第二十条 在艇、筏等与他船配合作业时,必须系紧缆绳,严禁脚踩两船作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2篇 人工挖孔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地管理,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按照“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原则,现制定人工挖孔桩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罚款50元/人·次。

2、禁止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进行施工,违者罚款50元/人·次。

3、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500元/次。

4、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200元/次。

5、严禁无故旷工,违者罚款100元/人·天。

6、生活区(帐篷)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倾倒任何垃圾,生活垃圾必须挖坑掩埋,违者罚款50元/次。

7、卫生间距离生活区(帐篷)不得少于200米,生活区周围不得出现大小便痕迹,违者罚款50元/次。

8、禁止浪费材料,每浪费壹包水泥,罚款100元。护壁施工按1:2:3(水泥:砂:石子)比例施工,违者罚款50元/次。

9、同批桩孔交工工期前后不得超过3天,违者罚款300元/天·组。

10、每台空压机工作时不得少于3组人同时施工,违者罚款100元/次。

11、禁止采用电炉子取暖,违者罚款200元/次,并没收取暖设备。

12、生活区(帐篷)内必须做到人走熄灯、断电,照明灯具功率不得超过60瓦,禁止长明灯,违者罚款100元/次。

13、禁止在工地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乱纪活动,违者罚款当事人500元/次,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使用电动提升机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地装置、限荷和超载装置,并保证齐全灵活有效,必须采用五芯橡胶线缆,违者罚款100元/次,并禁止使用。

15、挖桩成孔结束,验收合格,必须保持孔口周围2米范围内场地平整,违者罚款100元/孔。

16、施工现场用电由专业电工操作,禁止私自乱搭乱接,违者罚款100元/次。

17、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得冒犯现场管理人员,违者罚款100元/次。

18、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吊装设备是否完好,如钢丝绳有无毛刺,卡扣是否松动,支架横梁有无变形、开裂,吊桶是否破损等迹象,违者罚款100元/次。

19、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保证灵活有效,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保”之规定,开机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违者罚款100元/次。

20、同一工作段不得少于4组人同时施工,以防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救援,孔内施工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严禁未经允许擅自开机挖孔,违者罚款100元/次。

21、保护施工标志,未经允许,禁止对现场施工标志进行移动、覆盖、销毁等破坏行为,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22、爱护公私财物,使用完的模板、水泥袋、夹条等物资不得随意丢弃,必须在制定位置码放整齐,违者罚款50元/次。

23、桩孔开挖支设模板必须采用“十字线”复核桩位,因支设模板导致桩位偏移的,罚款200元/米·孔。

24、孔口必须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覆盖,违者罚款200元/次。

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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