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
1.目的
对本公司产品安全性和责任原则作规定,以尽可能避免因产品安全问题对客户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产品安全性问题对公司造成的严重影响。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安全性和产品责任原则的实施和控制。
3.引用文件
iatf16949:2022标准
4.术语
4.1采用iso9000:2022版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相关术语以及iatf16949:2022技术规范中相关的汽车行业术语和定义。
4.2产品安全责任:是用于描述生产者或供方对其产品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坏或其他有关的损失赔偿责任的通用术语。
4.3安全件:产品变异导致使用者身体伤害及其它物品损毁或引起严重灾害或违反国家安全、环保法规的产品,或者由客户书面定义为安保特性的产品;
5.职责
5.1工程部负责收集涉及安全性的产品,并进行产品安全性风险分析。
5.2品质部负责制定限制产品安全风险影响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6.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记录
工程部
6.1收集涉及安全性的产品
6.1.1收集涉及安全性的产品和材料,建立“产品安全性清单”。此安全性一般为法规定义或者客户定义的产品或者材料等;
产品安全性清单
6.1.2当开发、生产新产品或生产过程更改新材料时对安全性产品清单作补充。
6.1.3产品安全性管理历史经验作为新产品导入的经验教训。
工程部
6.2产品安全性风险分析
6.2.1产品安全风险可以从下列工作中进行分析:
a)风险分析,如dfmea及其特殊的特殊批准;pfmea及其特殊的特殊批准;控制计划及其特殊批准等;
b)耐久性模拟和材料试验,如试验报告;
c)装车试验等。
工程部
6.2.2分析后的处理:
a)无风险时则结束;
b)当风险很小时则可直接标识到相应文件中;
c)风险较大时执行6.3所列程序。
品质部
6.3限制产品安全风险影响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6.3.1确保能够使产品在生产流程中具有可追溯性,并能追溯到使用的材料和工艺方法,具本参见《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
6.3.2限制不合格的影响,必要时,执行事态升级流程见附件2:
a)对零件/产品的标识;
b)建立批号、生产厂家标识;
c)产品的验证和文件资料保存;
d)运输和贮存时的产品标识;
e)坚持“先进先出”原则;
f)使用期限的说明和遵守。
6.3.3制定产品追回的应急计划:
a)依照产品安全风险来确定追回的应急计划,此类风险是基于产品的安全重要性及其在整个过程/装车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此类应急计划必须在接受订单时与客户商定,或者按照客户的规范来确定;
b)对已经识别的安全性至关重要的故障,应通过应急计划在市场上加以限制,必要时,通过补救和/或追回行动加以消除,具体参见《召回方案》;
c)负责制定《召回方案》。
6.3.5当安全特性的过程能力不能满足,要启动遏制措施100%检验。并通知客户
100%检验记录
6.4产品安全性的设计考虑
apqp小组
6.4.1在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时应考虑:
a)本公司产品/零件生产所采购的材料是否满足相关的政府及法规要求,以及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电磁方面等的规定。
b)市场需求和环保要求等。
fmea表
apqp小组
6.4.2在fmea中识别安全特性,并制定措施将其风险顺序数
rpn值控制在60以内,并努力降低。
apqp小组
6.4.3将有关产品对公司内安全/环境的注意事项体现在作业指导书等相关文件中。
apqp小组
6.5安全法规产品标识
6.5.1对采购和生产中的安全法规产品根据其使用场合及对岗位人员危害程度分别作标识。
6.5.2对岗位操作人员有危险的,如噪声、粉尘、有害气体作警示标志。
6.5.3对岗位操作人员有轻微影响的作产品标识。
6.5.4对危险物品,除保持原产品标识外,存放指定区域、场地作警示和防火标识。
6.5.5有关产品安全等特性产品,在现场工艺文件中应有特殊特性标记。
特殊特性清单
6.5.6搬运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品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工程部
6.6产品安全性及法规产品控制
6.6.1通过寿命试验、材料试验、装车试验和环境模拟试验来预测产品安全性风险。
6.6.2对涉及安全性的产品,应对其进行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以便一旦发现不合格能实施产品追溯应急计划,并加以追回和补救,限制损失。
资材部
6.6.3严格按规定规范采购外购外协件和原材料,并将产品安全的要求转移至供方,使其了解和执行;
a)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注意法规产品运输安全,防止破损、泄漏危及司乘人员和污染环境,并注意保护标识;
b)对法规产品实施隔离存放,其中有毒物品有密封,设备专区、专人保管,领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管理部
6.7产品安全性培训
6.7.1负责组织产品安全性知识和操作培训,重点是对产品安
全性具有重要影响的员工,产品安全责任在公司内应众所周知。
管理部
6.7.2培训的内容:
a)法规产品/材料名称;
b)标识的方式方法;
c)产品安全责任和安全法规、环保意识;
对产品安全性及法规产品的控制。
管理部
6.7.3经过产品安全性培训人员应作好记录。
7、支持性文件
《潜在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控制程序》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8、记录
8.1产品安全性清单
8.2 fmea报告
第2篇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对运输产品车辆卫生安全及其控制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于承担本公司产品装运、交付车辆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 职责
本规定由质检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产品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
3.1 卫生安全组织管理
3.1.1 公司成立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和相关成员,其中明确一人为专职车辆卫生安全监督员,对车辆卫生安全实施专项管理;
3.1.2 公司成品交付运输车辆以冷藏车为主,条件许可时,经车辆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用厢式货车;
3.1.3 成品交付运输车辆原则上由各营销区域经理联系,区域经理有困难的,由营销服务部协调车辆,其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3.1.4 对于进入厂区装载成品或者承装包装盒、原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卸货的,必须由卫生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检查其卫生状况:
1) 凡检查发现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的车辆,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质)一律不许装车或卸货;
2) 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切车辆,严禁放其驶入厂区,更不得在厂区内进行冲洗或消毒;
3.1.5 卫生安全管理小组对车辆卫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进入厂区装货或卸货的一切车辆,必须经卫生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符合卫生安全条件后方可实施。
3.2. 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要求
3.2.1 运输车辆应达到无异味,无污染物危害,混装物品无倒塌的危险。
3.2.2 冷藏车的制冷效果须良好,经消毒后按规定堆放高度装车;厢式货车须采取保温措施(塑料布、棉被等),且干净整洁、无异味,经消毒后按规定高度装车;
3.2.3 运输车辆未装过化学品、危险品等对食品存在潜在危害的情况(如有不良气味、易污染食品包装等物);
3.2.4 运输车辆车厢内、外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破漏;
3.2.5 驾驶员及其运营作业证件齐全并对应相符且有效,车辆设施等状态完好
3.3 成品承运车辆进出厂程序
3.3.1 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申报
1)凡承接本公司成品装运任务的车辆,在进厂前驾驶员应向本公司申报车辆卫生安全状况;
2)填写《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门卫核对审查;
3.3.2 门卫对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状况检查
1) 审查《成品承运车辆卫生安全确认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明确;核查证件与车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3篇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管理规定
1 目的
明确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标识及更改和质量管理等规定,为安全件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及管理等提供依据,以保证车辆、发动机的安全性得到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变型拖拉机及发动机产品。
3 术语
3.1 安全件:因零部件发生损坏或出现故障,而失去对车辆、发动机的控制能力,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危害人身安全,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等文件明确规定的涉及安全的零部件。
3.2 合格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3 安全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活动。
4 职责
4.1 设计者负责安全件产品在图样及明细表中的标识。
4.2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各事业部的制造技术部对自制件中的安全件按图样进行生产,制定其严密的生产工艺。
4.3 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外协件中安全件的采购过程中重点管理。
4.4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各有关事业部制定安全件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负责监督抽查。
4.5 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负责安全件的监控。
5 内容和要求
5.1 安全件的种类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按附录a的规定。
5.2 安全件的标识
车辆、发动机产品的安全件应分别在图样和明细表中对属于安全件的零部件进行标识,标识符号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标注。
5.2.1 安全件在图样上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图样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示例见附录c。
注:
1) 倒放的等边三角形的线形宽度为1.0 mm;
2) “!”置于等边三角形正中。
图1 安全件在图样中的标识符号
5.2.2 安全件在图样明细表中的标识
凡属安全件的零部件,应在该安全件对应的明细表备注栏内容前加注安全件标记符号“ ”。符号字体高度应比备注栏内其他内容字体高大一号,示例见附录b。
5.3 安全件的设计质量控制管理
5.3.1 由营销公司在概念开发阶段及设计开发阶段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市场质量跟踪调查,并给技术研究院和质量管理部提供《市场质量调查报告》。
5.3.2 由技术研究院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在安全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必要时可对其样车(机)、样件及失效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采用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产品的安全件或重新设计和改进。
5.3.3 对安全件重新设计、改进或采用原配套体系以外供应商的产品时,技术研究院必须提交必要的资料供评审用。
5.3.3.1 评审用的资料应根据具体安全件进行确定,一般总成类安全件评审用的资料应包括——
a)设计计算书;
b)与跟随产品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的资料(必要时提供);
c)工艺性分析(必要时提供,应由公司指定的工艺技术部门提供);
d)台架试验报告;
e)随整车进行的性能试验报告及可靠性试验报告(视情况而定)。
5.3.3.2 此类评审工作一般应结合零部件技术认证一起进行。
5.3.4 设计评审一般由技术研究院内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特殊情况下,可通知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如质量、工艺、服务及制造单位的人员参加,由技术研究院出具评审报告。
5.3.5 质量管理部在整车(机)a图下发之前,对安全件的设计开发和改进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下发a图。
5.3.6 技术研究院必须对所有的安全件下发图纸和技术要求给相关部门,当只提供外形图时,必须明确提出总成及零部件的性能要求及执行的标准,对主要零部件必须明确材料及主要尺寸要求。
5.4 安全件的实物质量控制
5.4.1 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安全认证或其它认证,并在其产品上按相关规定进行认证标识,凡无标识件不得装用。
5.4.2 有合格认证要求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合格认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质量责任。
5.4.3 各有关事业部应按检验规程的要求定期对安全件进行全面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
5.4.4 在进货及过程检验中发现安全件存在缺陷时,应立即隔离存放并标识,让步接受可由事业部组织评审;需返工、返修时,应通过公司级评审,并100%复验,需报废时,应明确标识并撤离现场。
5.4.5 安全件材料代用及过渡时,不允许因材料的代用及过渡而影响零部件本身的强度及可靠性,并必须以技术研究院主管副院长及质量管理部主管副经理以上人员均同意后方可代用和过渡。
5.4.6 有关事业部质量控制部应将首台实施安全件材料代用及改进的车辆、发动机的出厂日期、出厂编号(vin)及底盘号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及技术研究院,以便追溯。
5.4.7 质量管理部应组织有关事业部对所有安全件制定详细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经技术研究院、生产部、采购部、有关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等会签,公司质量管理部批准实施。
5.4.8 对安全件用的工艺文件及检验文件也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文件的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
6 附录
6.1 附录a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种类
6.2 附录b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明细表中的标注示例
6.3 附录c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示例
第4篇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管理规定
1 目的
明确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标识及更改和质量管理等规定,为安全件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及管理等提供依据,以保证车辆、发动机的安全性得到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变型拖拉机及发动机产品。
3 术语
3.1 安全件:因零部件发生损坏或出现故障,而失去对车辆、发动机的控制能力,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危害人身安全,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等文件明确规定的涉及安全的零部件。
3.2 合格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3 安全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活动。
4 职责
4.1 设计者负责安全件产品在图样及明细表中的标识。
4.2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各事业部的制造技术部对自制件中的安全件按图样进行生产,制定其严密的生产工艺。
4.3 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外协件中安全件的采购过程中重点管理。
4.4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各有关事业部制定安全件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负责监督抽查。
4.5 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负责安全件的监控。
5 内容和要求
5.1 安全件的种类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按附录a的规定。
5.2 安全件的标识
车辆、发动机产品的安全件应分别在图样和明细表中对属于安全件的零部件进行标识,标识符号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标注。
5.2.1 安全件在图样上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图样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示例见附录c。
注:
1) 倒放的等边三角形的线形宽度为1.0 mm;
2) “!”置于等边三角形正中。
图1 安全件在图样中的标识符号
5.2.2 安全件在图样明细表中的标识
凡属安全件的零部件,应在该安全件对应的明细表备注栏内容前加注安全件标记符号“ ”。符号字体高度应比备注栏内其他内容字体高大一号,示例见附录b。
5.3 安全件的设计质量控制管理
5.3.1 由营销公司在概念开发阶段及设计开发阶段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市场质量跟踪调查,并给技术研究院和质量管理部提供《市场质量调查报告》。
5.3.2 由技术研究院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在安全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必要时可对其样车(机)、样件及失效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采用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产品的安全件或重新设计和改进。
5.3.3 对安全件重新设计、改进或采用原配套体系以外供应商的产品时,技术研究院必须提交必要的资料供评审用。
5.3.3.1 评审用的资料应根据具体安全件进行确定,一般总成类安全件评审用的资料应包括——
a)设计计算书;
b)与跟随产品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的资料(必要时提供);
c)工艺性分析(必要时提供,应由公司指定的工艺技术部门提供);
d)台架试验报告;
e)随整车进行的性能试验报告及可靠性试验报告(视情况而定)。
5.3.3.2 此类评审工作一般应结合零部件技术认证一起进行。
5.3.4 设计评审一般由技术研究院内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特殊情况下,可通知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如质量、工艺、服务及制造单位的人员参加,由技术研究院出具评审报告。
5.3.5 质量管理部在整车(机)a图下发之前,对安全件的设计开发和改进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下发a图。
5.3.6 技术研究院必须对所有的安全件下发图纸和技术要求给相关部门,当只提供外形图时,必须明确提出总成及零部件的性能要求及执行的标准,对主要零部件必须明确材料及主要尺寸要求。
5.4 安全件的实物质量控制
5.4.1 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安全认证或其它认证,并在其产品上按相关规定进行认证标识,凡无标识件不得装用。
5.4.2 有合格认证要求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合格认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质量责任。
5.4.3 各有关事业部应按检验规程的要求定期对安全件进行全面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
5.4.4 在进货及过程检验中发现安全件存在缺陷时,应立即隔离存放并标识,让步接受可由事业部组织评审;需返工、返修时,应通过公司级评审,并100%复验,需报废时,应明确标识并撤离现场。
5.4.5 安全件材料代用及过渡时,不允许因材料的代用及过渡而影响零部件本身的强度及可靠性,并必须以技术研究院主管副院长及质量管理部主管副经理以上人员均同意后方可代用和过渡。
5.4.6 有关事业部质量控制部应将首台实施安全件材料代用及改进的车辆、发动机的出厂日期、出厂编号(vin)及底盘号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及技术研究院,以便追溯。
5.4.7 质量管理部应组织有关事业部对所有安全件制定详细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经技术研究院、生产部、采购部、有关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等会签,公司质量管理部批准实施。
5.4.8 对安全件用的工艺文件及检验文件也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文件的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
6 附录
6.1 附录a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种类
6.2 附录b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明细表中的标注示例
6.3 附录c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示例
第5篇 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 综合管理本乡镇、村社(街道)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认真制定、落实乡镇质量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配合县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质量普查和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档案,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摸底建档,实现动态管理。
三、 负责辖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根据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安排部署,有计划地开展检查,规范市场,打假治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 负责对本乡镇、村社(街道)内生产企业、小作坊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回防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 配合上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六、 负责本乡镇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的安全分析和预测,按照工作要求上报各类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结、信息和统计报表。
七、 负责本乡镇、村社(街道)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监督员的培训。
八、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切实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上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
九、 负责做好县政府及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6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 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 (一) 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 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三) 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 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 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足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足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 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未按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 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 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 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 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 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 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 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 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 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 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七) (七) 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 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的;
(三) (三) 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 液态产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液态产品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简称公司)进行液态产品汽车罐车的装卸。
液态产品指敞口装卸液体和密闭装卸的液化气体。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生产部是液态产品车辆装卸的调度协调部门,负责指令装卸液态产品的机动车辆进出公司生产区域进行装卸液态产品。
第四条商务管理部负责液态、固体产品车辆的出入公司管理,负责确定产品的装车量,确定装车流程。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液态、固体产品车辆在公司内行车安全管理,制定行车路线,制定限行速度,并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密闭灌装液化气体罐车的检查工作,对于检查合格的车辆发放准装证,并对装卸产品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乙二醇车间、油品作业部、产品作业部负责到本车间装卸车辆的监督检查,并检查人员及车辆的相关安全情况。
第三章允许充装量
第八条密闭灌装的液化气体罐车的最大充装量:
1、充装表1中介质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ψv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ψ---重量充装系数(kg/l)。按表1的规定执行。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表1
充装介质种类
重量充装系数(不大于)
丙烯
0.43
丙烷
0.42
混合液化石油气
0.42
正丁烷
0.51
异丁烷
0.49
丁烯、异丁烯
0.50
丁二烯
0.55
环氧乙烷
0.71
2、充装碳四时,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0.8vρ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ρ---密度(kg/l)(碳四的密度为0.565,如有变动由生产部另行通知)。
3、充装碳五时,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0.85vρ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ρ---密度(kg/l)(碳五的密度为0.683,如有变动由生
产部另行通知)。
第九条敞口灌装的液体罐车的最大充装量:
按罐车《道路运输证》中确认的运输重量进行充装。
第四章罐车内气体成份分析要求
第十条根据需充装介质的不同,充装前需对罐车进行氧含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分析。分析项目、数据标准见表2。
表2
分析项目
充装具体
介质指标
o2
(%)
co
(ppm)
co2
(ppm)
乙炔
(ppm)
丙烯
≤0.2
≤60
≤30
-----
环氧乙烷
≤0.2
------
------
-----
剩余碳四
≤2
------
------
-----
碳五
≤2
-----
-----
-----
丁烯-1
≤2
-----
-----
-----
丁二烯
≤2
-----
-----
-----
液化燃料气
≤2
-----
-----
-----
第十一条质检中心按第五条中所规定的分析项目对每天充装液态产品的罐车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充装。
第五章装卸管理
第十二条罐车的检查和发证。
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密闭装卸的液化气体罐车的安全装置、压力槽车氧含量分析合格证和有效证件(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②道路运输证;③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操作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进行检查,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罐车铭牌核定罐体容积,对检查合格的车辆登记在“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气体罐车检查登记表”中,并留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同时发放准装证。
2、准装证由用户保存,此证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超出准装证所规定的使用期限,要携带上述证件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复检。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 不予办理准装证。
⑴ 罐车、驾驶员、押运员无上述要求的合格的证件;
⑵ 罐车超期未作年检;
⑶ 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
⑷ 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或附件有跑、冒、滴、漏;
⑸ 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
⑹ 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
⑺ 罐车罐体铭牌的内容、号码与罐车使用证中登记的内容、号码不符;
⑻ 充装碳四、碳五等物料的压力罐车罐内气体含氧量大于2%;充装丙烯、环氧乙烷罐车罐内气体含氧量大于0.2%;
4、对充装环氧乙烷的罐车检查按《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加强环氧乙烷储运容器安全管理》的要求执行。
5、所有运输液态产品的车辆必须到中沙石化运输车辆停车场停靠,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没有指令不得离开停车场,车辆按照调度指令经,到中沙石化运输各种物品。
6、行政管理部负责检查进入公司装卸液态产品车辆的有效证件(①道路运输证;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③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④hse教育证),及为车辆佩戴合格的阻火器,并对装卸栈台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充装人员对用户出具的提货单中的运输重量进行核对。如发现有疑问时,通知装置领导、商务管理部及生产调度人员。经确认运输重量确实存在问题时,由生产调度与商务管理部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质检中心负责按第十条要求的指标,对来中沙石化充装液化气体压力罐车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对于准装证在使用期限内并按规定时间需对罐车内气体进行分析时,用户必须向分析人员出示合格的准装证或提货单,否则不予对罐体内气体进行分析。质检中心分析人员对每次检测的数据记录在“压力罐车气体成份分析台帐”上。“压力罐车气体成份分析台帐”由质检中心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对进入装卸栈台的车辆数进行限制。每个装卸位置只允许停放一辆车,不充装的车辆要在中沙石化外排队等候。
第十六条 为了防止污染产品质量,生产调度根据情况对充装丙烯的罐车内气体每次充装前安排质检中心分析人员进行检测分析,分析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中沙石化。
第六章装卸要求
第十七条液态产品装卸前检查要求:
1、敞口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要对有效证件(①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操作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⑤hse教育证)及罐车车况进行检查。如有不符合要求,不予以装卸车。
2、罐车车况的检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罐体无渗漏现象;
b.罐体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
c.排放阀门必须关紧;
d.罐体与车身必须坚固,罐盖必须严密;
3、密闭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对罐车的准装证、hse教育证及车辆安全状况(本体阀门、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安全阀等)的可靠性及分析单进行检查,装卸作业前后确认罐车内是否有规定的余压(按表3执行)。如上述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装卸车。
表3
充装介质
充装前罐体内余压范围(mpa)
丙烯
0.1---1.2
碳四
0.1---0.2
碳五
0.1---0.2
环氧乙烷
0.1---0.15
丁烯-1
0.1---0.2
丁二烯
0.1---0.2
液化燃料气
0.1---0.2
4、认真核对装卸的货物品名。
第十八条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加防滑块,车前方放置车辆停止警示牌。同时操作人员收取汽车钥匙,钥匙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九条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第二十条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和罐车司机、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进入驾驶室。严禁外来人员单独操作装卸栈台阀门。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敞口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物料溢出,并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条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严禁携带香烟、火种,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第二十三条开始装卸车前,汽车的发动机、灯光、无线电等必须关闭。装卸现场禁止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的电子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操作人员按照核对后的提货单的灌装量进行充装,但充装总量不应超过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允许值。严禁超量、超温、超压。如对提货单中的灌装量产生疑问时,按第八条执行。如有超装, 须立即进行倒罐处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罐车罐体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车罐体的方法卸液。罐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1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时,一律不准装卸。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本车间领导或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报告。
a、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达到许可值。
b、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难以保证安全运输的;
d、雷击、暴风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 装卸作业时,要使用防爆手电。
第二十八条装卸车时发生了跑冒物料现象,不要起动车辆,直到对该区域进行测爆分析,确认为安全时,方可起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卫人员对不符合本规定着装要求的人员及车辆外观检查有缺陷(如排气管有破损、防火帽不符合规定等情况)、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或附件有跑、冒、滴、漏现象的情况不充许此人及车辆进入中沙石化。
第三十条因非人为因素,操作人员未能对已进入中沙石化的车辆进行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将情况通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相应车辆离开中沙石化。如果该车辆再次进入中沙石化,需由质检中心分析人员再次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中沙石化。
第七章对用户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来中沙石化充装物料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沙石化内的各项管理规定,进入中沙石化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饮酒及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严禁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设施;严禁穿戴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我公司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穿带铁钉鞋、凉鞋、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半袖上衣、背心、化纤衣物等),装卸车时必须穿防静电服,必须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取得hse教育证的人员方可进入公司装卸各种产品。
第三十二条来中沙石化充装物料的人员应服从操作人员和本部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如不听劝阻,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由用户负责。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用户将车辆上的废弃物扔在装卸作业区域。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清洗车辆。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禁止在装卸现场及中沙石化周边排放液化气体。违者将收回准装证或不予办理准装证。
第三十五条严禁损坏充装设备及其它设备、设施,用户原因损坏充装设备及其它设备、设施的,由用户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施工费及设备、设施费)。
第三十六条如驾驶员、押运员未有《消防教育培训证》,用户应提供当地政府或消防部门的相关文件,以便能证明驾驶员、押运员已经过消防培训教育。
第三十七条 出现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比照《中沙石化承包商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罚款交中沙石化财务管理部,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将收回准装证,禁止此车及违章人员进入中沙石化。对于较严重的问题将追究用户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关于液态产品装卸安全管理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8篇 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规范对生产单位的评审工作,根据《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参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要素,制定本规范。对安标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实质上是对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能否持续稳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认证,也是为确认其生产资格提供依据。这就要求生产单位具有高素质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先进的生产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可靠的检测计量手段等
各种原始记录综合体现了生产单位的规章制度落实、人员素质、产品质量等信息,也是产品质量溯源的重要依据,因而评审中至少应查正常生产半年以上的各种原始记录。评审规范基本按重要程度顺序编制,基本包括了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要素。由于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范围广,对其生产技术条件的要求差别大,因此还需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必须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①注册资金、生产规模
②最少的在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③必备的标准
④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⑤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名称
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及所需生产设备和检验器
等。根据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实施否决项评审制。主体资格、出厂检验等属否决项。鼓励生产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手段,引导生产单位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若某项为缺项,该项标准分应分配至所关联(如采购、分承包或协作生产的元、部件对应其进厂检验)的项。
规范名称
主体资格
设计与标准
管理职责与质量体系
图纸及档案资料
采购、分承包
生产过程控制
检验和测试
库房管理
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
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预防
培训与质量审核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注册资金、生产能力
① 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数量
② 其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
生产的合法性
所生产产品在其经营范围内
生产场所
①具备产品所需要的生产场所,与执照标明的地址一致
②在该场所必须具备产品总装条件和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
技术力量
一定数量具有职称的技术人员
技术来源及设计控制
①属自主开发的应有设计控制管理文件,并按文件规定予以实施
②属技术转让的应有转让合同
③技术资料必须完整齐全,认为必要时应提供设计计算说明书
产品标准
①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或直接采用现行国标(gb)或行标,但企业标准的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现行国标或行标
②企业应有所引用的参考标准
③防爆产品或当前没有行标或国标的企业标准需经审核盖章
④技术和质检人员应熟练掌握标准对安全性能的要求
质量体系
①企业应有汇编成册的质量体系文件
②体系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规定
③体系文件中的各层次文件应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④体系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操作相符
⑤体系文件满足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符合标准的要求
⑥有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
⑦建立有质量否决制度
⑧有产品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
管理职责
①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及体系图
②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③有专职质量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验员
④质量检验人员须经过培训,独立行使权力,并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确保文件和资料的规范化和对它们的有效控制,制定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发放、使用、保管、更改和注销应有记录。
图纸的正确性、统一性、完整性
①按图样目录或明细表检查一套图纸(含装配图、零件图),图纸应完整
设计参数、使用材料、技术要求正确
②抽查质量控制点的十张图纸,档案→生产指导→检验→生产车间等部门应一致
③从图纸更改通知单中,抽取三张图纸,以上四个部门必须据通知单要求做相应更改
④防爆产品的图纸必须加盖审核章
涉及安全性能的图纸更改后必须重新送审核、备案。
采购
①有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管理文件
②有采购控制清单
③建立了合格供货方的名单和质量档案
④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
⑤零部件属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时,供货方须为安标有效期的生产企业
⑥应有合格证、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分承包(或外协)
①建立有分承包管理文件
②有分承包质量档案
③有检验记录和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④属质量控制点的零部件分承包时,应有本企业的检验记录,且满足技术要求。
第9篇 产品工艺安全环境管理程序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产品设计开发和制造工艺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满足产品和制造工艺符合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1.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东风贝洱热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bts)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所有单位。
2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 文件标题
dfl791f00c-p003-5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与传达程序》
dfl791f00c-p004-5 《目标、指标与方案管理程序》
3术语
3.1 工艺:使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为产品的方法和过程。
3.2 工艺设计:指编制各种工艺文件和设计工艺装备等过程。
3.3 工艺更改;指生产制造中,装配工艺、设备、材料、工序内容、物流等发生改变。
3.4 “四新”技术: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3.5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4职责
4.1 研发部负责在产品研发、工艺规划/设计/更改、工厂规划、设备及原辅材料选用、消耗定额编制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4.2 现场工艺室负责在制造工艺控制、改进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4.3 安环室负责监督与产品、工艺、规划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出现的问题/偏差提出意见和要求。
4.4 制造部其他部门负责在生产制造及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工艺要求。
5工作流程及控制要点
5.1 研发部应及时获取所有已经批准发布的与dbts产品和工艺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按照dfl791f00c-p003-5《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与传达程序》进行识别、传递和更新,办理审批手续。
5.2 研发部进行产品研发时,应根据用户要求或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用途,确定适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文件中加以明确、在研发过程中予以落实。
5.3 制造工艺规划/设计原则:
5.3.1 制造工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清洁、无废物或少废物、健康安全的生产工艺。
5.3.2 在规划工厂/工艺布局时,应满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要求:
a.污染物(噪声、废水、废气、固废)排放点远离厂界敏感点;
b.产生污染物的作业点靠近处理/排放设备设施;
c.厂房定点及朝向考虑通风和采光要求;
d.化学品库房、重点防火库房、液氮/液氩储罐远离人员密集区域,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e.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高噪声作业与低噪声作业、高温作业与低温作业分开/隔离布局;
f.设备设施、通道的布局、间距、空间满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h.设置员工休息室和浴室;
i.其他保护环境、保证安全、保持良好工作环境的要求。
5.3.3 设备采购选型/委托制造/自制时,所选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5.3.3.1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5.3.3.2 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限值
a.金属切削机床:10吨以下数控机床83db(a)、30吨以上普通机床90db(a);
b.开式压力机:公称力/kn≤160限值70db(a)、公称力/kn>160~250限值80 db(a)、公称力/kn≥630限值88db(a);
c.闭式压力机:公称力/kn>2500~6300限值86db(a)、公称力/kn≥6300限值87db(a)。
d.螺旋压力机:公称力/kn≤1000限值76db(a)、公称力/kn>1000~1600限值80db(a)、公称力/kn>1600~3150限值82db(a)、公称力/kn≥6300限值90db(a);
e.其他设备限值85db(a);
f.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设备,其噪声限值遵从法规及标准规定;
g.供应商应提供设备噪声的检测报告。若委托进行噪声检测,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5.3.4 制造工艺设计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要符合工序质量及职业健康安全、清洁生产的要求,符合有关法规及技术政策,不得选用国家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原辅材料。
5.3.5 选用危险化学品时,应选用危险性低和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危险化学品,并通过安环室的安全、环保特性评审手续方可使用。
5.4 制造工艺改进及投资项目工作流程
5.4.1 研发部负责收集国内外先进的制造工艺技术,并开展“四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5.4.2 研发部应定期对现有主要制造工艺进行评审,对能源消耗大、资源利用率低、污染严重、对安全健康负面影响较大的制造工艺,应编制工艺研究和改进工作计划,改进落后的制造工艺和技术;淘汰国家已发布的“淘汰生产工艺”。
5.4.3 研发部、现场工艺室应结合现场改善活动,通过技术革新,对制造工艺进行持续改进。
5.5 对于产品研发、工艺规划/设计/更改、工厂规划、设备及原辅材料选用过程中出现的涉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问题,研发部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安环室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安环室有权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以消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面影响。
6记录:无
7更改记录表
第10篇 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经理作为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首席执行官和应用产品部经理的领导下,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应用产品部经理汇报;
2. 签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及安全承诺书,监督应用产品产品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
3.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 任命、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5. 贯彻执行国家、****市、区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6. 组织制定、审批、更新、废止、培训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 组织妥善保管本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8. 参加公司安全会议,主持或参加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核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9. 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采取措施保证目标和计划的完成,并定期对目标和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10. 组织本部门、车间开展危险源、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1. 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宣传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12. 组织完成本部门日常的、专项的安全检查、点检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 组织本部门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保存演练记录并分析演练中发现的改进机会,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
14. 如实、准确、及时向首席执行官、应用产品部经理及ehs上报安全生产事件或向相关部门汇报关于安全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参与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针对调查制定的整改措施应抓紧落实;
15. 根据公司、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为本部门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本部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
16.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完成本部门的安全现状评价以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并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相关的告知工作;
17.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或其他部门完成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18. 组织将安全因素融入设备工具采购、更换,原材料采购、更换,工艺设计、调整、变更、实施,技术更新、实施等环节;
19. 落实完成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11篇 h矿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规范对生产单位的评审工作,根据《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参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要素,制定本规范。对安标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实质上是对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能否持续稳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认证,也是为确认其生产资格提供依据。这就要求生产单位具有高素质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先进的生产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可靠的检测计量手段等
各种原始记录综合体现了生产单位的规章制度落实、人员素质、产品质量等信息,也是产品质量溯源的重要依据,因而评审中至少应查正常生产半年以上的各种原始记录。评审规范基本按重要程度顺序编制,基本包括了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要素。由于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范围广,对其生产技术条件的要求差别大,因此还需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必须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①注册资金、生产规模
②最少的在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③必备的标准
④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⑤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名称
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及所需生产设备和检验器
等。根据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实施否决项评审制。主体资格、出厂检验等属否决项。鼓励生产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手段,引导生产单位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若某项为缺项,该项标准分应分配至所关联(如采购、分承包或协作生产的元、部件对应其进厂检验)的项。
规范名称
主体资格
设计与标准
管理职责与质量体系
图纸及档案资料
采购、分承包
生产过程控制
检验和测试
库房管理
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
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预防
培训与质量审核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注册资金、生产能力
① 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数量
② 其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
生产的合法性
所生产产品在其经营范围内
生产场所
①具备产品所需要的生产场所,与执照标明的地址一致
②在该场所必须具备产品总装条件和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
技术力量
一定数量具有职称的技术人员
技术来源及设计控制
①属自主开发的应有设计控制管理文件,并按文件规定予以实施
②属技术转让的应有转让合同
③技术资料必须完整齐全,认为必要时应提供设计计算说明书
产品标准
①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或直接采用现行国标(gb)或行标,但企业标准的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现行国标或行标
②企业应有所引用的参考标准
③防爆产品或当前没有行标或国标的企业标准需经审核盖章
④技术和质检人员应熟练掌握标准对安全性能的要求
质量体系
①企业应有汇编成册的质量体系文件
②体系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规定
③体系文件中的各层次文件应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④体系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操作相符
⑤体系文件满足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符合标准的要求
⑥有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
⑦建立有质量否决制度
⑧有产品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
管理职责
①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及体系图
②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③有专职质量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验员
④质量检验人员须经过培训,独立行使权力,并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确保文件和资料的规范化和对它们的有效控制,制定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发放、使用、保管、更改和注销应有记录。
图纸的正确性、统一性、完整性
①按图样目录或明细表检查一套图纸(含装配图、零件图),图纸应完整
设计参数、使用材料、技术要求正确
②抽查质量控制点的十张图纸,档案→生产指导→检验→生产车间等部门应一致
③从图纸更改通知单中,抽取三张图纸,以上四个部门必须据通知单要求做相应更改
④防爆产品的图纸必须加盖审核章
涉及安全性能的图纸更改后必须重新送审核、备案。
采购
①有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管理文件
②有采购控制清单
③建立了合格供货方的名单和质量档案
④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
⑤零部件属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时,供货方须为安标有效期的生产企业
⑥应有合格证、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分承包(或外协)
①建立有分承包管理文件
②有分承包质量档案
③有检验记录和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④属质量控制点的零部件分承包时,应有本企业的检验记录,且满足技术要求。
生产设备
①有设备管理文件
②有设备台帐
③有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至少包括维修前、后状况,采取的措施等
④设备操作规程
⑤设备及器具必须保证零部件加工精度的要求。
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
①有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管理文件
②有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台帐及明细表
③工艺装备配置和使用合理、可行,且有验证制度和验证记录
④工位器具完善,能保证防爆面的不磕碰和关键零部件成品的不落地。
工艺过程
①工艺文件须满足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要求
②具有工艺过程卡、零件加工工艺卡、装配工艺卡。
检验规章制度
①应对原材料、零部件进厂、生产过程和成品出厂三阶段,制定并实施检验和试验的管理制度(文件)
②应保证未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物品或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转序
③质检机构和检验人员有明确的检验授权,并保证其独立进行检验工作
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操作规程
⑤原材料、外购(协)件抽样及检验规程
⑥工序抽样及检验规程(必须包含质量控制点)
⑦出厂检验规程(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测试设备
①根据生产和检验的需求,配备了检验、测试和试验设备、器具,查台账
②对设备器具按国家计量法规和有关标准、规程进行周期检定和校准,查检定合格证
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规程的器具,应制定并实施校准规程
④当检测和试验器具、设备校准定位失效时,应对其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追溯评定,查评定记录
⑤对授权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企业,查其“授权证书”、“检定标准器具合格证”、“操作人员资格证”,以及“操作规程”等文件
检查检验
①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记录、质量控制点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
②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按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的设备、器具,且精度、能力等满足要求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属个别批次检验项目且检验设备价值超过5万元的,允许在一定周期内利用当地其它单位的检验手段进行批次检验,但必须有协议和已进行检验的记录或检验报告
③从成品库抽取一台合格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设备、操作符合要求,与以前的出厂检验记录或报告进行对比,结果应在误差范围内
将检验记录和报告附在评审报告中
④对涉及安全性能的零、部件进行拆检
对影响主要使用性能的零、部件或原材料进行抽检。
管理制度
制定并实施了出入库、贮存管理制度。
原材料及零部件
①摆放整齐,不合格品应有明显标志
②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应单独存放,条件符合要求(如化学品存放的温、湿度要求等)
③属安标管理的部件应有安全标志和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准用证复印件
④出入库覆行了规定的手续等。
半成品、成品库
①半成品、成品库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②成品应贴有铭牌,铭牌材质须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③成品箱中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及随箱工具等应齐全
④账、物相符。
管理制度
应建立并实施了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的管理制度,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有效,并确保对产品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
记录
①应有质量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记录
② 应有产品销售台账。
纠正和预防
①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关文件,以保证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有效
②应收集、整理所有不合格品信息,尤其是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查明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记录。为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和潜在不合格的发生,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有效实施进行跟踪验证
③完成由于纠正和预防措施而引起的有关文件的更改。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信息应向企业领导汇报,以利于质量体系改进。
质量审核
①查阅企业有关内部产品质量审核的管理文件②产品质量审核内容包括: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关键工序、用户质量反馈意见等
③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④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制定了纠正措施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验证查验记录。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① 建立并实施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
②生产车间及设备运行要符合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要求(如压力容器使用、有害物质和气体排放及防护、机械操作女工的安全帽等)
③消防器材按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处于良好状态。
第1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9、本办法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当之处,由本公司及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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