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2.1.1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2.1.4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2.1.5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
2.1.7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2 工区管理职责
2.2.1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2.2.2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2.2.3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
2.2.4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2.2.5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
2.2.6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
2.3.1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2.3.2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3.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
3.1 安全工器具计划
3.1.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份将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
3.1.2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
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2.2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
3.2.3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3.2.3.1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3.2.3.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2.3.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3.2.3.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3.2.3.5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
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
4. 试验与检验
4.1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试验。
4.2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3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3.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4.3.2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3.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第2篇 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我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及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种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一)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靴)、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包括验电笔、低压、高压通用验电笔、绝缘杆、个人保安线等。(二)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安全帽、脚扣、梯子、安全带、安全绳等。(三)安全围栏(网)和安全标识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按照实际所需负责制定各供电所、变电站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报安监部审核备案,经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统一购置、发放及到货后验收、试验等工作。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购置人承担。
第五条 安全工器具毁坏、增配,由各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安监部,由安监部依据台帐及有关规定批配。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第六条 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第七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
第八条 电气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
第九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
第十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检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并将报废的安全工器具报安监部备案后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工作由使用班组和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负责;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周期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安全帽按电力行业标准分颜色配发。管理人员戴红色;检修、试验人员戴蓝色;运行人员戴橘黄色;外来人员戴白色。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职人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否清洁、完好。
(二)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三)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等现象。
(四)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五)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和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的考核
第十七条 在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和报废等管理工作中,违反以下规定的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1、 产品质量要求。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其后果由购置人承担,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2、 安监部负责对电气安全工器具和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的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负责到货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在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上,违反以下规定的,依次扣取相应分数。
1、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合格证号等。台账不健全或不合格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2、安全工器具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否则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3、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4、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1分。
5、安全工器具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并由试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试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5分。
6、安全工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由所拥有的班组、部门负责组织;安监部负责监督。
7、雨季前对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检查。
8、将安全工器具分类别编号,同类别的实行部门统一、顺序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9、安全帽丢失或损坏时,由本人写明原因,经核实后,方可重新领取。丢失者或因个人损坏者,按50元/顶扣罚。
第十九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责人必须认真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第二十条 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 是否清洁、完好。
(二)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三) 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等现象。
(四) 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五) 是否进行了周期检验和在有效使用期内。
违反以上任意一款,在年度考核中扣1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使用和维修单位(人)不得任意更改工器具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部件。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3-5分。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按规定重新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3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3篇 设备班组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了加强醋酸车间设备班组安全工器具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工器具的有效及合理使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参照行业标准及结合公司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规定了生产准备部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200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2009;
四、常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类别
4.1 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防坠器、各类防护工作服、防护镜、防毒用具、防腐蚀手套、防噪声用具等。
4.2 各类安全围栏、活动支架、安全网、围网、升降板、脚扣、梯子等。
4.3 绝缘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绝缘棒、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验电笔(器)、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绝缘梯、接地线等。
五、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职责
5.1 班长的职责
5.1.1 贯彻执行公司、部门和车间的有关规定、标准,管理制度。
5.1.2 负责明确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与责任分工,设置班组安全员。
5.1.3 督促、监察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的落实。
5.1.4 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配备计划、更新报废、借用手续的初审。
5.2 车间安全员职责
5.2.1 对班长负责,协同配合车间专职安全员工作,做好班组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
5.2.2 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报废手续(以旧换新)、新增工器具申请、借用计划手续的办理,经班长初审后报送车间专责安全员。
5.2.3 建立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列出安全工器具清册,并报送车间专职安全员。
5.2.4 听从车间专职安全员安排,定期进行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
5.2.5 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保养工作
六、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6.1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个人配置、公用定点配置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醋酸车间根据安全年度费用计划的规定的配置,依据公司物资采购程序提出计划,经安全生产部审查,报经营部采购,由安全生产部登记、建立台账后分发至现场定置点或个人。
6.2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
6.2.1 个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班组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6.2.2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要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做到物账相符,定置管理。
6.2.3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要防止受潮、霉烂、变形、受热、机械损伤,不可接触各种油类、酸碱物质,以防腐蚀。
6.2.4 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与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混放。
6.2.5 班组员工应熟悉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要对借出和收回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登记和常规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6.3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定期试验
6.3.1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中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6.3.2 严禁使用未经试验或已超预防性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6.3.3 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6.3.4 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放在妥当的地方,不可随意乱放,以免损坏。
6.3.5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能代替普通工具移作它用。
6.3.6 绝缘安全工器具的检查、试验见《电力安全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6.3.7 登高工器具检查。
6.3.8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试验记录检查。
6.3.9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台账检查。
6.3.10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使用
6.3.11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者应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操作方法,凡不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的人不准使用。
6.3.12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上的试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
6.3.13 不论在什么场所作业都应使用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的工具。
6.3.14 外界环境条件不符合使用此安全工器具的要求时,不准使用。
6.3.15 使用者的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不符合《安规》规定时不准进行工作。
6.4 梯子的使用:
6.4.1 梯子使用前必须先检查后使用,梯子的结构应完整,防止梯子滑移,锁固装置应完好,固定梯子工作角度的撑杆装置应完好。
6.4.2 梯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不允许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梯边(梁)不得有开裂。
6.4.3 工作时梯子必须放在固定的地平面上,地面上不得有冰雪、油、水等易滑物。
6.4.4 不得两人或多人蹬在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位,不得调整梯子。
6.4.5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最高两档不得站人工作。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支撑点。
6.4.6 各类金属梯不得从事升压站、电气设备小室及电气高压设备部位的检查、维护工作。
6.4.7 靠在管道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使用直梯、拉伸梯一定要有监护人或采取绑扎固定措施,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6.4.8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撑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6.4.9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6.4.10 梯子长度不够而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扎牢固,绑扎不得少于3道。
6.4.11 在梯子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工具和物件不得上下抛掷。
6.4.12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得放在门前使用,必须用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6.4.13 必须在机械的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避免转动的机械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采取临时隔离防护措施。
6.4.14 使用任何梯子上下时,都必须面向梯子,手中不允许持带任何物件。
6.4.15 折梯(人字梯)在使用时,上部角度应以35~40°为宜。上部绞链必须牢固,并要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6.4.16 使用梯子从事高空作业时,同时执行高空作业的相关规定。
6.4.17 车间安全员每半年定期进行检查一次,使用频繁的梯子要增加定期检查次数,检查人要对被检查的梯子负责,并签注检查时间、检查人。
6.4.18梯子使用中部件损坏或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缺陷要及时联系部门安全员进行处理。
6.5 安全帽的使用:
6.5.1 各单位人员安全帽颜色、式样配置按照中国国电公司 安全设施 标志 标识标准化图册”要求配置。
6.5.2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好扣带。
6.5.3 使用时不得为了透气而擅自在安全帽上开孔,降低帽体强度。
6.5.4 不得用安全帽代替其他用具(如盛水工具、工具袋、小板凳等)。
6.5.5 不得人为进行损坏、挤压,在帽上乱涂乱画。安全帽要保持清洁,帽上的污垢要及时进行清理。
6.5.6 安全帽使用中要经常检查,发现龟裂、下凹、裂痕和破损等情况要立即更换,不准继续使用。
6.5.7 凡在施工现场使用过期或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破损等缺陷的安全帽按未戴安全帽处理。
6.5.8 安全帽的使用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不许超过两年半。一般为两年更换一次,不再续用。
6.5.9 上级领导、兄弟单位来现场检查、学习、指导工作的人员,由引进单位负责办理借用手续。外包工、临时工一律不得使用更换的旧安全帽,对使用过期安全帽者,按违章处理,并禁止其进入现场工作。
七、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所列管理内容,可依据部门和车间的管理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八、本规定凡与公司规定不相符或未能涉及到部分,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醋酸车间所有。
醋酸车间
2023年1月1日
附:安全工器具编号原则
编号原则规定如下:
cs-sb-xxx-xxx
编写说明:工器具名称代号用工器具汉语拼音前大写字母。
安全工器具的编号(或工器具清单号)
第4篇 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我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及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种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一)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靴)、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包括验电笔、低压、高压通用验电笔、绝缘杆、个人保安线等。(二)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安全帽、脚扣、梯子、安全带、安全绳等。(三)安全围栏(网)和安全标识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按照实际所需负责制定各供电所、变电站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报安监部审核备案,经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统一购置、发放及到货后验收、试验等工作。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购置人承担。
第五条 安全工器具毁坏、增配,由各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安监部,由安监部依据台帐及有关规定批配。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第六条 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第七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
第八条 电气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
第九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
第十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检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并将报废的安全工器具报安监部备案后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工作由使用班组和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负责;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周期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安全帽按电力行业标准分颜色配发。管理人员戴红色;检修、试验人员戴蓝色;运行人员戴橘黄色;外来人员戴白色。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职人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查。
第5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和使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南京大唐发电厂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和使用、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外包工程队伍。
第二章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
(一)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二)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施工机械、工器具等。
(三)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第三章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规定》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安全监察部。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六条 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填报物资计划,物资公司按计划采购后,由各单位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第七条 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鉴定证。
(四) 产品说明书。
(五) 检测试验报告。
第八条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九条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实行部门、班组集中管理的原则,常用工器具由使用班组设专人管理,贵重工器具或不常用工器具由部门集中管理,所有工器具应按类别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
第十条 对使用工器具引起的不安全事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涉及公用安全工器具,班组交接班时,必须同时对工器具进行交接,并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二条 物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采购工器具,严禁不合格工器具流入使用部门。如因工器具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设备事故 由物资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对工器具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不合格安全工器具进入生产现场使用一律按装置性违章对待,考核工作负责人和工器具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造成人身伤亡未遂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五章安全工器具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及特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以及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十九条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取耦合器进行连接。
第二十条 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中的接地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连接起来。
第二十一条 安全带的使用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 3m 以上的长绳加缓冲器。
第二十二条 登高梯子使用只允许一人在梯子上面工作。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得移位或调整梯长。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的支撑点。
第六章安全工器具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安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由电控分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和试验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和试验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试验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查试验人,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试验工作由各级安监人员负责组织,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 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由使用人负责,每次使用前工具都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和破损。
(二)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三)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四)电源插座是否完好无损。
(五)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六)机械防护罩是否完好 。
第二十七条 接地线截面不同的要分开存放,以免混用。接地线必须统一编号存放在指定地点,损坏的接地线和通过短路电流的接地线应予报废。
第二十八条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器具或新购进的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理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报废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已损坏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变电管理所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1.3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使用、试验、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2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
2.1变电所管理职责:
2.1.1变电所综合办负责安全工器具购置、使用、试验、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2.1.2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2.1.3综合办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局安监部。安全工器具台帐含各站已领用的(即各班站安全工器具台帐)及备用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仓库的备用安全工器具)。班站安全工器具报废、领用后,各类帐卡物必须及时变更。
2.1.4综合办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每季检查一次,抽查率不低于30%。
2.2班组、站、队管理职责:
2.2.1各班组、站、队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齐全,并建立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检查记录。
2.2.2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并及时汇报安全员。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2.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2.4班组结合《日定期维护及轮换》,每月对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并所、局等检查做好记录。
3安全工器具的申报采购配置及报废
3.1安全工器具的配置
3.1.1变电站安全工器具配置表
省公司220kv变电站安全设施标准化配置表
序号
工具名称
220kv
110kv
35kv
10kv
1
接地线
8
8
6
6
2
验电器
2
2
2
2
3
绝缘杆
3
3
3
3
4
绝缘手套
3
5
绝缘靴
3
6
工具柜
智能柜一个,普通柜2个
7
接地线架
1套(能挂22付地线)
8
安全带
2
9
安全帽
20
10
绝缘梯
4架(人字、平梯各2架)
11
登高板
2付
12
防电弧服
4套
13
防毒面具
4套
14
sf6气体检漏仪
gis站或室内有sf6设备站安装一套
145
“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标示牌
20
16
“禁止分闸”标示牌
20
17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标示牌
80
18
“止步 高压危险”标示牌
30
19
“在此工作”标示牌
20
20
“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
20
21
保护屏安全警示带(运行中)
30条(规格:800×100、两端带磁铁)
22
开关柜安全警示带(禁止开启高压危险)
30条(规格:800或1000×100、两端带磁铁)
23
开关柜内警示牌(止步高压危险)
4块(规格:650×600)
24
交通标志
限速、限高、导向、禁止等交通标志一套(数量按现场要求定)
25
消防警示标志
通道灯、专用照明、防火标志、消防器材存放标志等一套(数量按现场要求定)
26
10kv开关柜专用接地线
按母线段数+1
27
触电急救宣传牌
4块(规格:3000×1500)
28
全封闭安全围栏
高压室内遮栏30块,每块长1600;室外围栏4组,每组30块,每块长1600,室外围栏含安装围栏地桩约1000个(实际数量按变电站设备多少定)。省公司2006统一招标全封闭安全围栏亦可。
29
220kv、110kv场地标示牌
30
设备(包括开关、端子箱、变压器、互感器、接地端等)标志牌
按照电力生产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要求装设标志牌
31
母线、电缆沟、构架的警示牌和标识牌
按照电力生产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要求装设标志牌
国网公司参考标准
序
号
工具名称
(单位)
500kv变电站
220kv变电站
110kv变电站
500
kv
220
kv
35
kv
220
kv
110
kv
10
kv
110
kv
35
kv
10
kv
1
绝缘手套(双)
6
4
2
2
绝缘靴(双)
6
4
2
3
绝缘操作杆(套)
2
2
2
1
1
1
4
验电器(只)
2
2
2
2
2
2
2
2
2
5
接地线(组)
6
10
6
6
8
6
8
6
6
6
工具柜(个)
2
2
1
7
安全带(付)
2
2
2
8
安全帽(顶)
45
30
8
9
绝缘梯(架)
4
2
1
10
应急灯(只)
2
2
2
11
防毒面具(套)
4
2
2
12
雨衣(件)
4
4
3
13
接地线架(套)
1(20格)
1(20格)
1(14格)
14
网状围栏
20
20
6
15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80
50
20
16
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20
10
5
17
禁止合闸高压危险标示牌
20
15
15
18
止步高压危险
15
10
10
19
在此工作
20
15
15
20
禁止分闸
20
10
5
21
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
20
10
5
22
从此进出
10
5
3
23
运行设备(块)
30
20
10
3.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3.1.2.1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3.1.2.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3.1.3班组安全工器具报废或需增加时,必须填写书面申请,交安全员审核,并经领导批准后配置。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及时清理,并连同书面申请一起呈送。
3.2安全员必须在有关单位公布的名单中购置所需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3.2.1应优先采购已通过iso9000或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的生产厂家的产品。
3.2.2严禁采购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许可证编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3.2.3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安全员组织验收,合格者方可入库,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
4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及检验
4.1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进行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4.2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2.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4.2.2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4.2.3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2.4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4.2.5对同批安全工器具出了质量问题的安全工器具。
4.3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gb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gb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电力行业标准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4.4试验或检验后,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粘贴试验或检验合格标签,注明试验或检验人员、日期及有效期限。
5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使用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外观检查应包括绝缘部分有无裂纹、老化、绝缘层脱落、严重伤痕,固定连接部分有无松动、锈蚀、断裂等现象。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擦拭干净。
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5.1安全帽
5.1.1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5.1.2使用安全帽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附件必须完好无损,帽壳与帽箍顶部垂直距离调整到25~50mm。
5.1.3安全帽戴好后,必须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5.2安全带
5.2.1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5.2.2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5.2.3使用安全带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无破损、断裂、变质等缺陷,附件齐全完好,功能可靠。
5.2.4安全带必须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5.2.5使用安全带时其闭锁必须有效。
5.2.6在杆塔上工作时,应将安全带后备保护绳系在安全牢固的构件上(带电作业视其具体任务决定是否系后备安全绳),不得失去后备保护。
5.3绝缘手套
5.3.1绝缘手套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
5.3.2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必须戴绝缘手套。
5.3.3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5.4绝缘杆
5.4.1使用绝缘杆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5.4.2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5.4.3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必须和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5.5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5.5.1绝缘隔板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时不应小于4mm。
5.5.2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整洁、无裂纹、无损伤。
5.5.3现场带电安放绝缘档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操作杆,使用时必须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5.5.4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5.6电容型验电器
5.6.1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110kv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有配用的绝缘杆节数。高压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5.6.2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符合电压等级的要求。
5.6.3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5.6.4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5.6.5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必须完全拉开。
5.6.6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
5.7绝缘靴
5.7.1绝缘靴使用前应检查:不得有外伤,无裂纹、无漏洞、无气泡、无毛刺、无划痕等缺陷。如发现有以上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5.7.2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5.7.3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室外变电站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5.8接地线
5.8.1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必须有透明绝缘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mm。个人保安接地线(俗称“小地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5.8.2接地线的两端线夹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动。
5.8.3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5.8.4挂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和接地线与带电设备应保持安全距离。
5.8.5装设接地线,应先装设接地线接地端;验电证实无电后,应立即接导体端,并保证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5.8.6设备检修时模拟盘上所挂地线的数量、位置和地线编号,应与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内容一致,与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一致。
5.9梯子
5.9.1梯子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5.9.2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5.9.3梯子放置必须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
5.9.4梯子与地面的夹角应为85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档的梯蹬上工作。
5.9.5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5.9.6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须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5.9.7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5.9.8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5.9.9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5.10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5.10.1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30~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5.10.2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5.10.3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5.10.4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罐失效。
5.10.5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分钟。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6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在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的前提下,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6.1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内。
6.2安全工器具应分类统一编号,定置存放。
6.3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且不得贴墙放置。
6.4绝缘隔板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或垂直放在专用的支架上。
6.5绝缘罩使用后应擦拭干净,装入包装袋内,放置于清洁、干燥通风的架子或专用柜内。
6.6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盒内,置于通风干燥处。
6.7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柜内,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更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6.8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盒)的贮存期为5年(3年),过期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9遮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内,不得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第7篇 z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生产运行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确保生产运行和施工作业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安全可靠、安全防范及时到位,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风厂和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安全工器具是指保证人身安全的各种防护性工器具及装置,如:绝缘工具、安全带、漏电保护器、验电器、绝缘手套等,此外还包括导链、砂轮、电钻、电动葫芦、滑轮等工器具。
第五条工器具使用前,由使用人负责检查是否有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熟知所管辖工器具性能、使用保养、试验方法等知识,工器具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标准定期试验、检查、保养,检查试验后的工器具要有检查记录、检查日期、检查数据及检查人签名,合格的工器具应贴有检查合格的标志,不合格的工器具应另外存放,绝对禁止好坏工具混放,不合格的工器具严禁使用,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工器具的试验周期由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控制,具体实验周期参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相关规定执行。到期时上报公司安监部部协助检查试验,如工器具漏检并由此引发事故,追究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工器具借用要有记录,包括借用日期、归还日期,禁止将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工器具借出。
第十条工器具的贮存保管要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程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避免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抽查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并进行考核。由于保管不到位造成安全工器具丢失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和相关单位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违反以上规定条款的将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0~500元,产生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另行考核。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2.1.1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2.1.4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2.1.5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
2.1.7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2 工区管理职责
2.2.1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2.2.2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2.2.3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
2.2.4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2.2.5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
2.2.6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
2.3.1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2.3.2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3.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
3.1 安全工器具计划
3.1.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份将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
3.1.2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
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2.2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
3.2.3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3.2.3.1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3.2.3.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2.3.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3.2.3.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3.2.3.5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
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
4. 试验与检验
4.1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试验。
4.2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3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3.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4.3.2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3.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4.3.4有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4.4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4.4.1《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4.4.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4.4.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4.4.4 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4.4.5 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4.4.6 gb2891-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4.4.7 gb2892-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4.4.8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4-199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4.9电力行业标准dl/t846.6-2004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单位应按部门、班站分别填写试验报告一式三份(试验单位、部门、班站各存一份),并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合格样式符合国家电力公司规范标准),注明试验负责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每个部门试验完毕,都应由部门安全员迅速上报安监部本次试验情况,其中包括试验品名称、数量、不合格或报废情况。
4.6 对于本地不具备安全工器具试验能力的产品,各工区上报,由安监部负责联系,送达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进行周期性试验,经试验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试验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试验报告,以备查验。
4.7 不需要作定期试验的安全用具,工区安全员要按照每年安全用具试验的时间,对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两次检查,并在安全用具登记本中签名填上检查日期。
5. 检查及使用
5.1 检查及使用:
5.1.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5.1.2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5.1.2.1查看器具上贴(挂)试验合格证标示牌是否在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超期或未试的器具;
5.1.2.2检查器具是否清洁、完好;
5.1.2.3检查连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有无锈蚀断裂现象;
5.1.2.4查看有无机械损伤、裂纹、变形、老化炭化、受潮等现象;
5.1.2.5是否符合操作电压等级。
5.1.3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5.1.4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5.1.5新领用或经修理后的安全工器具未经试验不准使用;
5.1.6有声、光等双功能的安全工器具,当有一种功能失常时,严禁使用;
5.1.7自己研制的安全工器具未经测试和主管局长或总工批准,不得使用;
5.1.8安全工器具不能移作它用,不能替代普通工器具使用。
5.2 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绝缘手套、绝缘杆、绝缘隔板和绝缘罩、电容型验电器、核相器、绝缘靴、绝缘胶垫、接地线、梯子、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检查与使用方法必须按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5.3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按岗位技能要求掌握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知识。各部门应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列入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计划内。
6. 保管与存放
6.1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与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6.2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6.3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6.4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专用包装盒内。
6.5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
6.6 空气呼吸器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长时间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它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6.7 各生产性单位应库存一定数量的安全工器具,并同所属各班(站)安全工器具一同试验,以备及时补充使用中损坏的安全工器具。部门库存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7. 报 废
7.1 安全工器具必须按厂家说明书和有关规定使用,损坏和不能使用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安全工器具在做定期试验时,发现不合格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安监部备案,报废或不合格工器具应交回安监部统一处理。
7.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7.2.1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7.2.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7.3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7.4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8. 附 则
8.1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组织制订。
8.2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8.3 本规定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9篇 安全工器具使用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l、安全工器具是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最基本的工具,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各环节加强管理,避免在使用管理中发生人身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各级生产、电气、线路、调度、检修、运行、维护、施工及管理人员都应熟悉、掌握,并认真执行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所属单位、各部门、变电站水厂。
二、职责 l、安全办公室:
安全办是我中心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对我中心购置安全工器具进行选型、选厂,并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2、生运行部:
会同安全办负责审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在“安措”计划中列项;负责下达全中心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计划。
3、各生产、施工部门:
3.1制定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3.2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3.3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全办公室。
3.4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具自行保管。工具使用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三、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1、绝缘工器具包括:高压验电器、高压绝缘棒、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隔板、绝缘绳、携带型接地线等。
2、安全防护器具包括: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腰绳、临时遮栏、遮栏(网)、绝缘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护面罩等。以及登高用梯子、脚扣、踩板等。
3、安全标示牌包括:设备标示牌、各种警告牌等。
四、安全工器具购置、验收
l、安全工器具由中心安全办负责组织各部门安全员考察、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由中心统一按指定的厂家购置,不得随意更换型号规格,严禁质量低劣产品进入我中心。
2、购置安全工器具必须是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公布认定的合格产品,必要时持有国家核发的“进网许可证”。
3、新购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a、产品许可证;
b、出厂试验合格证;
c、产品鉴定合格证书;
d、使用说明书。
4、安全工器具购进后,仓库保管员应会同安全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产品,必须退货、更换。
第10篇 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了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现场作业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在操作、维护、检修、试验、施工等现场作业中,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或职业健康危害,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器具,不包括特种作业专门工器具和设施。
电力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登高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围栏(安全网),详见附表1。
1.3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2 定义
2.1 绝缘安全工器具,系指绝缘强度足够并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或者绝缘强度不足承受设备工作电压,但能有效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有一定防触电保护功能的工器具。
2.2 登高安全工器具,系指具有足够机械强度,保证高处作业安全,提供登高必须的工作条件,防止意外坠落,减轻坠落伤害的工器具。
2.3 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坠落、打击、电弧、灼伤、中毒、腐蚀、窒息等人身伤害;或者避免、减轻人身职业健康危害 <>,由作业人员个人佩戴、穿着或使用的装备或用具。
2.4 安全围栏(安全网),系指用于设置明显的安全作业区域,隔离危险区域,防止作业人员超越安全作业区、误入危险区域的工器具。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安全监察部履行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组织制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3)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管理;定期汇总、发布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
(4)对可能存在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鉴定;
(5)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因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直接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及时发出通报,必要时在公司系统停止使用该产品;
(6)组织或参加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使用的鉴定,审批新产品的试用。
3.2 各分子公司应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制定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导、监督、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3)履行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允许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目录;每种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得少于五个独立生产厂商,少于五个生产厂商的须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
(4)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总结、评估;
(5)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试点使用的总结、分析和评价;
(6)对因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造成的事故、障碍或异常,组织调查分析,对相关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技术鉴定。
3.3 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规定;
(2)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资金、购置、更新等计划,从上级公布的准入目录中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
(3)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采购、试验和报废进行统一管理;
(4)根据生产场所、运行设备及劳动环境、劳动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适用、足量、节约”的原则,配备确保安全生产需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5)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现场安全检查等,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进行抽查。
3.4 各基层单位所属生产单位、部所、车间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和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更新计划,确保所属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情况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对本单位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回收后交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3)建立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全面掌握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试验等情况;
(4)组织班组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工作;
(5)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6)总结、分析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3.5 各变电站、检修班、供电所等生产班组主要职责包括:
(1)在现场作业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的规程规定;
(2)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外观、组件、附件、关键部件和试验标签等,确认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使用逾期未试验或安全、质量性能存在问题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3)组织班组人员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确保班组现场工作人员熟练、正确掌握使用方法;
(4)建立本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包括配置台帐、使用记录、报废记录、试验周期一览表、使用说明书、试验报告、定期检查记录等),做到帐、卡、物相符,记录内容齐全规范,定置管理;
(5)定期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试验情况,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6)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开存放,及时回收、上缴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
(7)及时报告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4 选用条件
4.1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满足公司颁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4.2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选择有较为丰富使用经验的产品。
未列入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范围的其他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应从取得国家或行业生产许可的合格产品中选择。
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各分子公司组织专家评价并确认合格,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后方可推广选用。
4.3 严禁选择、购买和使用“三无”(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4.4 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应提供有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必要时提供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鉴定报告、检测或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分子公司准入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留档备查。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材质、样式和颜色应符合有关岗位工种操作、使用的安全要求。
5 准入
5.1 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管理。
5.2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公布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包括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名称、型号、厂家名单等)准入目录,并及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5.3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总结、评估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若发现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安全、质量、性能、服务等问题,应认真核实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准入目录。
5.4 因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性能等原因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各分子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将协调各单位及时调整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6 购置
6.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满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
6.2各基层单位应从上级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单位或公司系统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成熟产品。
6.3 签订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合同时,至少应明确生产厂家承诺履行以下责任:
(1)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保证和技术指标负责;
(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4)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相应备品、备件;
(5)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6)对被强制要求退出使用的产品,未使用过的应全数全额退款;已使用的应根据使用年限按适当比例全数退款;
(7)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内容、项目符合要求并属实;新型产品应有机械、电气、安全检测试验的数据报告;
7 验收
7.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应满足物资验收的管理规定。
7.2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货验收时,应同时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资料,并集中存档备查。
7.3 电力安全工器具验收时应进行抽样检验。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相关验收抽样制度,明确抽样比例和验收标准。
8 试验
8.1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经出厂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国家和行业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
8.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dl408-91、电力线路部分dl409-91,下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线路部分dl5009.2-2004,下同)以及相关国家、行业和公司标准及规范,进行周期性预防试验,试验周期、电压等级、静拉力等应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未规定周期性预防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技术标准或检查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并确认安全可靠,做好检查记录。
8.3 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承担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的部门或单位;自身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资质的其他单位承担试验工作。
8.4 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后,试验报告应至少保存一个使用周期,直至出具下次试验报告为止。
8.5 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试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自行设计、制造、组装的;
(2)更换关键零部件的;
(3)绝缘、机械性能存在疑问或发现缺陷的;
(4)发生质量问题的同批次产品;
(5)超出定期检验周期的。
8.6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或检验单位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合格电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使用方便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无法在电力安全工器具本体上粘贴标签的,应在其保管存放盒醒目位置粘贴。
9 保管
9.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有关要求。
9.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列册登记,记录编号、规格、制造厂、出厂日期、试验检验情况等内容,帐、卡、物一致。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9.3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存放处应设有标志和定置摆放图。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应与存放处编号一致,对号入座,同一班组的同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编号不得重复。
9.4 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和相对湿度(50%~80%)适宜、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9.5安全带、安全绳、升降板、脚扣、梯子等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或柜内。
9.6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9.7 遮栏(围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室内或柜内。
9.8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场所,应设置专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室,与其他生产工器具、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分开存放。
10 使用
10.1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人员应熟悉、正确掌握使用方法,严格按照出厂说明和有关技术规范使用,不得超出铭牌限值和技术规范。严禁拆卸电力安全工器具上安全保险装置。
10.2电力安全工器具未经检查和试验的、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超期未检查或未试验的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挪作它用。
10.3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1)试验合格证是否有效;
(2)外观观察和检查是否正常;
(3)零部件是否缺失;
(4)连接部位是否松脱;
(5)绝缘工器具是否潮湿、污浊;
(6)承力部件是否存在断裂前兆;
(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10.4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公司电气操作导则》、《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等规程规定的要求。
10.5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在运输过程中应放置在专用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受损和弄脏。
11 报废
11.1电力安全工器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1)经试验、检验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3)外观检查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的。
11.2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回收,不得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严禁继续使用。
11.3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回收处置部门,建立报废、销毁、处置管理制度,确保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再继续使用。
11.4 严禁将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以任何形式转借、转租、转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电力生产作业。
12 附则
12.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2.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范对安全工器具的计划、验收、试验、检验、检查、使用、保管、存放、报废、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文,在规定出版时所示标准均为有效。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2.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2.5《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国电发[2002]777号)
2.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2005]516号
2.7《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七项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6]618号)
3.总则
3.1为了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风电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3.2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3.4风电场主任工程师、值长均应熟悉本规定,并认真执行。
4.管理职责
4.3主任工程师管理职责
4.3.1负责制定安全工器具暨现场安全措施规范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4.3.2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备品、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管理、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开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和现场安全措施规范化布置工作。
4.3.3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做到分类统一编号
4.3.4 负责每季对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将检查情况每季及时书面上报公司。
4.4值长管理职责
4.4.1值长是安全工器具的专职管理员。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申领、验收、检查、申报试验、保管、存放、报废、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收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缺陷及整改建议,每月定期书面上报主任工程师。
4.4.2值长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档案(包括安全工器具配置台帐、借用登记记录、报废记录、试验周期一览表、配置清册、使用说明书、试验报告、定期检查记录),做到帐、物相符,记录内容齐全规范,定置管理。
4.4.3公用安全工器具由值长管理,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管理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贴禁止使用标志,立即停止使用。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4.4.4值长每月组织班员对安全工器具(含个人安全工器具)按标准化作业卡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4.4.5应开展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班组成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5.周期性试验及检验
5.1周期性试验项目
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的内容、项目、要求、方法逐项进行;如有冲突,以《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为准。
5.2试验规定
5.2.1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5.2.2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1) 按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2) 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3) 检修后或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 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5) 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5.2.3安全工器具在试验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绝缘部分有无裂纹、老化、漆层脱落,固定连接部分有无松动、锈蚀、断裂等现象,有无编号等。若有不符,应修复或纠正后方可试验。
5.3周期性试验及试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动力部分);
5.4试验报告
5.4.1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必须由试验单位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名称、编号、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
5.4.2电力安全工器具每次试验后,必须出具相应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必须经试验人员签名后,交试验单位审核签名并盖试验专用章;报告应一式两份,试验单位存档一份,使用单位存放一份。
5.4.3主任工程师负责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组织工作。
6.检查及使用
6.1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94的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6.1.1应每年至少一次统一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使用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
6.1.2必须按规定、规范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使用中严禁私自拆卸安全保险装置。
6.1.3未经试验、试验不合格或试验超周期、超有效年限期和标识不清、损坏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使用,并进行封存。
6.1.4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安全帽、安全带等,检查方法应在包含在相关管理制度中。经外观检查发现有断裂、变形或试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立即禁用。
6.1.5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1.6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2具体检查的内容及使用要求
6.2.1安全帽
(1) 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不超过三年半。对到期的安全帽,应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
(2) 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3)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6.2.2 安全带
(1) 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2)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3)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项目:
a.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b.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c.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d.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e.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4)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等拴挂,严禁低挂高用,严禁系在支持瓷瓶上。
(5)在杆塔上工作时,应将安全带后备保护绳系在安全牢固的构件上(带电作业视其具体任务决定是否系后备安全绳),不得失去后备保护。在悬吊式空中作业时应使用全接触式安全带。
6.2.3脚扣
(1) 脚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项目:
a.金属母材及焊接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b.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破损;
c.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d.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2) 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处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3) 登杆前应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
(4) 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5) 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6.2.4 绝缘手套
(1)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
(2)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均应双手戴绝缘手套,不得用手套包着绝缘杆使用。
(3)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口内。
(4)绝缘手套内应撒滑石粉;绝缘手套的灰尘和污渍可用45℃低温弱碱肥皂水擦净;
6.2.5 绝缘杆
(1)使用绝缘杆前,应检查绝缘杆的堵头,如发现破损,应禁止使用。
(2)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在使用时,作业人员的握手位置不得超过最小有效绝缘长度,按照安全性评价要求划定握手界线。
(3)使用的绝缘杆的电压等级应与设备电压等级相同,但允许用高一级的电压等级的绝缘杆在低于该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上操作。
(4) 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6.2.6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1)绝缘隔板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 mm,用于35kv电压等级时不应小于4mm。
(2)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是否整洁,应无裂纹或损伤。
(3)现场带电装设绝缘隔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
(4)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5)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或依据绝缘隔板设置专用的工具柜内;
6.2.7 电容型验电器
(1)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110kv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有配用的绝缘杆节数。
(2)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确认是在试验合格有效期内。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验明的设备电压等级相应。
(3)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4)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5)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出。
(6)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
”中的要求相同。
6.2.8绝缘靴
(1) 绝缘靴使用前应检查:不得有外伤,无裂纹、无漏洞、无气泡、无毛刺、无划痕等缺陷。如发现有以上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2) 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严禁用普通的雨靴作为绝缘靴用。
(3) 雷雨天气或一次设备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时,需巡视变电站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或避雷针。当该站主接地网电阻不合格时,睛天亦应穿绝缘靴。
6.2.9 绝缘胶垫
绝缘胶垫应保持完好,出现割裂、破损、厚度减薄,不足以保证绝缘性能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合格的胶垫。
6.2.10接地线
(1)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装设地点通过最大短路电流的热稳定要求,不致使接地导线过载烧断,但不得小于25mm2, 其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应有透明外护套层,护层厚度大于1mm。
(2) 接地线的两端线夹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动。
(3) 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接地线试验合格在有效期内并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4)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5) 装设接地线,应先装设接地线接地端;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接导体端,并保证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6)变电站的接地刀闸拉、合必须编入电气防误装置的闭锁程序,使用中的携带型接地线装、拆也宜编入电气防误装置的闭锁程序。
7安全工具的存放要求
7.1安全工具室应隔光防止阳光直射入内,通风良好,保持清洁;
7.2安全工具室内不得存放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其它物品;
7.3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存放所需要的设施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0%-80%干燥通风的工具柜内;
7.4柜内工具应有编号,便于工具对号入座;
7.5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对号入座、摆放整齐;
7.6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更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绝缘手套(靴)应口朝下立式摆放,绝缘手套内可撒上滑石粉,防止粘连;
8.报废
8.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8.1.1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8.1.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8.1.3已损坏的安全工器具。
8.2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8.3严禁将报废的安全工器具转借外售及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9.监督考核
9.1安全工器具上无试验标签;
9.2试验标签脱落、字迹不清模糊、破损;
9.3试验标签上日期与实际试验日期不符(或试验报告日期与周期表、与标签不一致);
9.4试验标签内容不全、有漏填项;
9.5试验报告内容不全、没有按规程规定要求填写、试验人、审核人漏签名、没有盖专用章、未下试验结论;
9.6安全工器具编号不清晰、规范、没有按要求编号、出现同一类型的编号重号;
9.7安全工器具破损、零部件缺少不齐、油漆脱落;
9.8工器具没有定置管理、对号存放(错位摆放)、摆放凌乱、不整齐;
9.9没有试验周期一览表、或周期表上周期有错误的;
9.10安全工器具配置台帐与实际不符,或记录不全有漏登;
9.11安全绳、安全带出现霉变;
9.12接地线有松散、断股现象,压接部分松脱,连接旋转螺丝滑丝;
9.13绝缘手套(靴)未按要求摆放;
9.14安全工器具超期未试验,超年限使用;
9.15安全器具室不清洁;
9.16安全工器具室凌乱、不清洁,有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和其它杂物;
9.17使用者对安全工器具性能不清楚,操作方法不正确。
10.附则
10.1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的安全工器具管理。
10.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市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保证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工器具的规范管理,参照各类标准及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规范了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市电力公司下属发、供电、基建、修追、试验等单位(含多经,农电及外来施工队伍等),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2. 安全工器具分类
2.1电气绝缘器具
绝缘工器具包括:高压验电器、高压绝缘棒、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罩,绝缘挡板、携带型接地线等。
2.2安全防护器具
防护器具包括: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腰绳、绝缘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护面罩、临时遮拦、遮拦绳(网)等。以及登高用梯子、脚扣、踩板等。
2.3安全标示牌
安全标示牌包括:设备标示牌、各种警告牌、拉线护套、警示标志等。
3. 管理规定
3.1市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管理全公司安全工器具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制度,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对执行规定和制度的情况可分别给予处罚和奖励。
3.2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管理分工、责任和工作接口,实施全过程管理。
3.3各单位安监部门是管理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3口部门,安监部门设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具体管理工作.
3.4安监部门及其专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每年的“安措”计划,报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完成率达100%。根据计划进行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监督检查安全工具的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3.5应指定本单位各类安全工具的电气、机械试验部门,统一安排、管理试验工作。要完善试验手段,满足试验要求。
3.6购置安全工具的资金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并优先予以安排。
3.7车间(班组、队)管理职责
3.7.1车间(班组、队)应制定安全工具管理职责、分工和二作标准。
3.7.2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等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3.7.3车间(班组、队)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各单位安监部门。
3.7.4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具自行保管。使用前按照规定对工具进行检查,无异常方可使用。
3.8工作考核
3.8. 1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及管理细则应明确分工。责任、工作接口和标准,有关人员必须以规定及细则为准工作到位.
3.8.2安全工器具管理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考核对应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4.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4.1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由各单位安监部门以及各车间(班组.队)安监人员进行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按规定的渠道订货。
4.2购置安全工器具必须是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公布认定合格的产品。所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1)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入网证。
(2)产品许可证
(3)产品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合格证书
(4)出厂试验合格证
(5)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新购进的产品到货后,需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5.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
5.1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安排计划。
5.2各车间(班组。队)安监员负责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申报配置计划,领用、发放.建档建卡等工作.
5.3安全工器具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配置,可参考附表一、二。检修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由各单位自定,但必须能够满足检修工作及事故抢修时的需要。
6.安全工器具的试验
6.1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责任部门,应按照标准进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工作。各车间安全员应按照工具试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车间的工具试验。试验标准以《安规》规定为准。
6.2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必须及时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试验合格证上必须有试验人员签字及下次试验时间(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制作“试验合格证”标签)。对能够分拆开的器具,必须在能够分拆开的每一个部件上贴“试验合格证”。每件工具均要有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使用部门保管,一份由试验部门存档,试验报告保存两个试验周期。
6,3使用中或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试验合格,未经试验及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7.使用与管理
7.1通则
7.1.1安全工器具必须有本单位统一规定的设备名称、编号。
7.1.2安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或有异常者严禁使用。
7.1.3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温度适宜的橱柜内或构架上,按编号定位存放,妥善保管。安全工器具不得移作它用。
7.1.4橡胶制成的绝缘工具,应放在避光的橱柜内,橡胶层间应撒上滑石粉。绝缘工器具不能与金属、注油工具混放保管或运输。
7.1.5防毒面具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存放要求管理,并做好登记。
7.1.6各车间、班组、站、队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齐全,专人保管、登记注册,并建立每件工具的试验检查记录。安全上器具应随班交接,对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由车间安全员负责报废、销毁(报废的接地线等含有有色金属的工具必须按照物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好记录。
7.1.7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具外观。试验合格证标签等)检查一次,安全员参加;车间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每季度检查一次,抽查率达到30%,由车间领导、安监员负责检查;各厂(局)每半年对各车间进行抽查,抽查串
不底于10%,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7. 1.8安全工器具应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使用后应妥善保管。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或安监人员的许可,班组不得将安全工器具转借外单位及个人使用.
7.2常用安全王器具的使用
7.2.1安全帽的使用
7.2.1.1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玻璃钢(维纶钢)不超过三年半。
7.2. 1.2每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项永久性标志:
{1)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
(2)制造年、月;
(3)生产合格证和检验证;
(4)生产许可证编号。
7.2.1.3安全帽必须按规定颜色使用:管理人员红色,检修人员蓝色、运行人员黄色、参观人员白色。
7.2. 1.4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裂纹、损伤,帽扣是否完整。
7.2.2安全带、绳使用
7.2.2.1安全带、绳的使用材料,必须是锦纶、维纶、蚕丝料,电工围杆带可用黄牛革,金属配件用普通碳素钢或铝合金钢.
7.2.2.2安全带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检验证。
7.2.2.3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450ksf,冲击重量100ks,制造厂名,检验人员姓名等。
7.2.2.4安全带使用期一般3至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7.2.2.5使用中的安全带,必须完整(带、扣、环,绳),无破损,扣环牢固可靠,每半年进行一次拉力预防性试验(按《安规》试验标准),有审验合格证方可使用。
7.2.2.6安全带、绳合格标准:
(1)组件
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纺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主要扣环无焊接,无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子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子整无毛刺。
7.2.3验电器的使用
7.2.3.1高压验电器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绝缘部分(含手握部分)和验电部分(俗称验电器头)。绝缘部分要保持于净、于燥、连接牢固;验电器头本身是一个导体,要保持可靠有效,防碰防摔,要与绝缘部分连接牢固。使用中必须保持最短有效绝缘长度。
7.2.3.2验电器内的电池,要定期检查是否失效,以便随时更换.
7.2.3.3验电器按规定进行试验,110千伏及以上绝缘部分试验电压可参照绝缘棒交流耐压标准。
7.2.4接地线的使用
7.2.4.1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必须有透明绝缘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毫米.
7.2.4.2接地线无毛刺、卡子无锈蚀、无损坏,整组有编号,有专用存放柜,存放位置编号与地线本身编号一致。盘绕长度一致,悬挂整齐.
7.2.4.3接地线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接地线是否有断股散股,接地线夹是否松动、损坏等并有记录。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接地线经受短路后,根据短路电流的大小和外观检验判断是否还能使用,一般应予以,报废。
7.2.4.4线路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如利用铁塔接地时,允许每项个别接地,但铁塔与接地线连接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7.2.4.5带接地操作棒的接地线,绝缘部分要按照《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技术标准》规定做相应的试验。
7.2.5安全遮(围)拦网、绳的使用遮拦绳、网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器具柜内,不得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7.2.6脚扣的使用
7.2.6.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7.2.6.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裂损或严重变形。
7.2.6.3皮(脚)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7.2.6.4脚扣应放在工具橱或工具架上,整齐摆放,保持干燥和清洁(不得与油质物品杂放)。
8. 附则
8.1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问题或有改进和完善的方案请及时报市电力公司安监部。
8.2本规定中内容如有与上级规程、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8.3本规定解释权属市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
8.4带电作业工具和带电作业车的管理不在此规定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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