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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7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第1篇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保证在灭火实战中发挥应有的效能,杜绝挪用、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免受损失。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包括应急灯、火灾报警装置、消防安全指示标志、以及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炮、消防枪头、水带、灭火砂箱、防火锹、消防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

第二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损坏,不得压埋、圈占消火栓;违者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处以200 元--500 元罚款。

第三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于特殊情况用于非消防方面,必须由主管副总115

经理批准,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否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如未经请示、批准而随意动用、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罚款。

第四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经批准用于非消防方面,使用部门必须说明使用时间、数量,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完毕后刷洗干净(水带要晾干)收回原处,

并通知安全保卫部,消除备案。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丢失,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安全员50 元。

第五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车间负责,定期检查、保养、落实责任,并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配备时间。按灭火器的使用年限提出更换申请。对于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检查、保养不细,造成后果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安全员50 元。

第六条:消防灭火器材应当放置在通风、阴凉、干燥、明显以及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检查保养记录卡,不应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方,

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材应有保护措施,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七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调配、更换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部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建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

第八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有效期满或没有压力需要更换、充气、检测的,

使用部门需提前一周向安全保卫部提出申请,并填报灭火器材更换审批单,由安全保卫部进行现场检验,确定无法使用需要更换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收回。送公司物管辅料库存放,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更换。特殊情况的及时更换。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不定期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召开安全员会议,研究、总结、布署公司安全工作,每季度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能认真贯彻执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能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灭火器材无丢失、损坏、挪用现象的部门、车间,要给予奖励。

第2篇 步行街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步行街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1按照消防规范要求,辖区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2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它用,责任部门应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3标识名称及作用:

3.1公共设施的标识

3.1.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

其作用:为人们提示所在楼层。

3.1.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

其作用:在火灾情况下可做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1.3禁止吸烟标识,在辖区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

其作用: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3.1.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

其作用: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3.1.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

其作用提示人们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3.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3.2.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

说明该管是消防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3.2.2消防栓的标识,在辖区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防栓字样。

其作用:提示人们该处设置有消防栓。

3.2.3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3.2.4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厅内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

其作用: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正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顺利疏散。

3.2.5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厅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

其作用: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3.3消防机房的标识

3.3.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3.3.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3.3.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辖区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以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3.3.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控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3.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包括:

3.4.1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

3.4.2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3.4.3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3.4.4消防设备故障维修的标识;

3.4.5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识;

3.4.6灭火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3.4.7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第3篇 某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系统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各种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

消防车辆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消防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第四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要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要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冬保温工作。

第五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要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2.水泵和柴油发电机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1次。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设专人值班,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以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七条 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必须加强管理,泵房严禁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定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每周至少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3.泡沫泵运行后要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锈蚀。要做好泡沫管线和泡沫贮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时检修、更换。

4.灭火系统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

第八条 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要加强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产生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要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九条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移动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4篇 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统一、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2. 适合范围

管理区域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志

3. 管理规定

3.1按照消防范围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志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3.2各种标志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公共秩序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志的完好性。

3.3标志名称及作用

3.3.1公共设施的标志

 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志,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他用是为人们提示所在楼层。

 应急指示灯标志: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楼通道衣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 禁止吸烟标志:在管理黄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目标吸烟标志牌,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 消防器材标志: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是提示人们该方向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时使用。

 火警电话标志:在各层通道内分 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提示人们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3.3.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志

 消防供水管道的标志: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道,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 消防栓的标志: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 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志: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志。

3.3.3消防机房的标志

 消防水泵的标志: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的编号、功率等字样标示。

 消防水箱的标志: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示。

 排送风机的标志:在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 监控中心标志:监控中心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打官司钮等具体的字样标示。

3.3.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志

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志。

 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志。

 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志。

 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志。

 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系统图的标志。

 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志

第5篇 酒店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酒店消防设施的管理规定

一、非火警的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准用消防水。

二、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拆除、损坏安装好的各种消防报警探头。

三、未经批准,不准进入酒店消防控制中心或消防水泵房。

四、非火警的情况下,不准按动设置,包括在楼层各区域的手动报警按钮及消防防排烟、防火卷帘等按钮;不准随意用酒店各个区域的消防对讲电话。

五、非火警的情况下,或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关或开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在正常运作下的阀门。

六、非火警的情况下,不准随意使用酒店的消防器材。

七、不准在消防通道内堆放垃圾或作其它用途。

八、不准随意拿酒店内已经安装好的消防应急灯作其它用途。

九、不准损坏酒店内已经安装好的疏散指示标志和改动标志的方向,所有的消防设备、设施专业的工程人员要定期保养、测试,保持正常运作。

十、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事故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第6篇 化工装置安全、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定义、分类、管理与使用、安装与拆除、维修和检验、评价检查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设施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标准中安全设施的概念是广义的,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配备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器械、装置等。

3.2. 消防设施是指能够使人员免受火灾事故的伤害,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防止火灾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设施。

4. 管理职责

4.1.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等均由设备所在部门全面负责管理和维修。

4.2. 凡生产区域中有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等,均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加强管理和维护,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对损坏设施的维修。

4.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台帐,日常巡检、维护等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设施分类

5.1.1. 检测设施:包括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5.1.2. 泄压设施: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5.1.3. 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水幕等;

5.1.4. 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放、紧急冷却、紧急通入惰性气体、仪表联锁等装置;

5.1.5. 组份控制设施:包括气体、液体物料组份控制装置、反应原料配比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5.1.6. 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通风除尘排毒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防护装备等;

5.1.7. 灭火设施:包括自动水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高压水枪、水炮装置等。

5.2. 管理与使用

5.2.1. 各类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5.2.2. 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消防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5.2.3. 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应立刻组织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5.3. 安装与拆除

5.3.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配备安全、消防设施。

5.3.2. 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及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3.3. 选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5.3.4. 安全、消防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5.3.5. 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或报废安全、消防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5.4. 维修和校验

5.4.1. 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对安全、消防设施的校验(检验)维修保养具体负责。

5.4.2. 各部门设备管理对安全设施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5.4.3. 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设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正常状态。

5.4.4. 安全、消防设施,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使用消防设施前需向设备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申请。

5.4.5. 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使用单位必须将安全、消防设施作相应调整,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

5.5. 评价检查标准

5.5.1. 检测设施

5.5.1.1. 压力表、真空计、温度计

5.5.1.1.1. 应根据被测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及工作条件正确选型;

5.5.1.1.2. 精度等级满足要求;

5.5.1.1.3. 量程满足工艺要求,日常检查无超程、无不回零等问题;

5.5.1.1.4. 仪表指示正确无误,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5.5.1.1.5. 安装正确,便于观察;

5.5.1.1.6. 有定期校验记录;

5.5.1.1.7. 导压管、阀门、接头、表壳体密封良好,无泄漏;

5.5.1.1.8. 必须设置上下警界线(可移动的玻璃罩,警界线必须贴在表盘上)。

5.5.1.2. 液位计

5.5.1.2.1. 安装位置正确、便于观察;

5.5.1.2.2. 液位显示清晰,无假液位;

5.5.1.2.3. 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显标志;

5.5.1.2.4. 液位计无泄漏;

5.5.1.2.5. 易破损或损坏后可能伤人的,应有防护装置,但不能影响观察。

5.5.1.3. 分析仪器

5.5.1.3.1. 检测器完好,无泄漏;

5.5.1.3.2. 防爆区内仪表用防爆开关,用安全电压传输信号,仪表用防爆型;

5.5.1.3.3. 控制室仪表电源和输出有防雷设施和可靠接地;

5.5.1.3.4. “微特”电机转动平稳、无振动,启动良好;

5.5.1.3.5. 标准气瓶安装可靠、不漏、减压正常;

5.5.1.3.6. 零点、量程的校验,按规程和规定时间进行;

5.5.1.3.7. 可燃气报警器取样点不准污染,要用专门仪表标样校正;

5.5.1.3.8. 工业色谱的信息处理器外形完整、清洁、无缺件,工作正常。

5.5.1.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5.1.4.1. 产品必须是消防部消防局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厂家生产的,且适用检测介质,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国产和进口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证书;

5.5.1.4.2. 安装时应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安装位置合理;

5.5.1.4.3. 多点报警器,必须具有准确识别各路报警状态的性能;

5.5.1.4.4. 报警值设定合理;

5.5.1.4.5. 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100%;

5.5.1.4.6. 探测器内不得吸入可燃液体或进水;

5.5.1.4.7. 定期对过滤芯和吸入口的过滤网用甲苯或酒精清洗,以保护通气性能良好;

5.5.1.4.8. 防爆结构,不允许随便拆卸及松动螺丝,更不允许在现场拆卸;

5.5.1.4.9. 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

5.5.1.5. 超限报警联锁装置

5.5.1.5.1. 工作电压、气源压力、开关工作电流、继电器负载、电压功率符合技术指标;

5.5.1.5.2. 露天装置要有防雨措施;

5.5.1.5.3. 与联锁有关的继电器、端子排等应有醒目的标志;

5.5.1.5.4. 联锁仪表安装位置(特别是修改、变动后)必须与图纸标号一致;

5.5.1.5.5. 运行中的联锁及重要仪表急需修理时,要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仪表和工艺负责人签字并有安全措施;

5.5.1.5.6. 报警设定值准确;

5.5.1.5.7. 延时报警线路、延时时间准确;

5.5.1.5.8. 声光报警系统反应灵敏。

5.5.2. 泄压设施

5.5.2.1. 安全阀

5.5.2.1.1. 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5.5.2.1.2. 安全阀定压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且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5.5.2.1.3. 安全阀排放量大于工艺所需的安全泄放量;

5.5.2.1.4. 动作灵敏、可靠无泄漏;

5.5.2.1.5. 安全阀校验应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整定。

5.5.2.1.6. 安全阀与设备间的隔离阀应全开;

5.5.2.1.7. 运行、检修、试验技术资料齐全。

5.5.2.2. 爆破片

5.5.2.2.1. 必须根据压力、温度、材质选用计算公式,计算爆破片厚度,合理进行选择;

5.5.2.2.2. 爆破片的表面要平整、光洁、无划痕、结疤、纹裂、凹坑、气孔等缺陷,厚度必须均匀;

5.5.2.2.3. 爆破片安装要可靠,夹持器和垫片表面不得有油污,夹紧螺栓应上紧,防止膜片受压后滑脱;

5.5.2.2.4. 爆破片与设备间的隔断阀在运行中应全开;

5.5.2.2.5. 爆破片更换要求具体执行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5.5.2.2.6. 运行中的爆破片的连接处应无泄漏。

5.5.2.3. 呼吸阀

5.5.2.3.1. 检查呼吸阀无堵塞、开关自如;

5.5.2.3.2. 开关设定压力恒定不变;

5.5.2.3.3. 有定期检查,具体执行有关《常压储罐呼吸阀使用管理规定》。

5.5.2.4. 减压阀

5.5.2.4.1. 根据接触介质正确选择减压阀的材质;

5.5.2.4.2. 使用过程中要加强检查,保证阀体各部件灵活好用,无堵塞、无锈蚀,并有压力检测记录。

第7篇 某物业消防设施管理检查规定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物业消防设施管理检查规定

1.0 每日对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检查:

1.1 按自检键,让报警控制器进行自检;

1.2 然后按消声键,消去控制的声音。

2.0 季度检查保养:

2.1 完成日检查保养全部内容;

2.2 控制器主要工作电压测试;

2.3 公共场所烟感器、温感器安装倾斜度不大于45°,与底座接触是否良好,外观是否洁净完好;

2.4 随机抽取不低于10%的烟感器,喷烟后查视报警是否正确;

2.5 手动报警按钮,检查安装是否牢固,有无破损及丢失;

2.6 任选两个手动报警按钮,进行模拟报警,测试报警功能是否良好;

2.7 对火灾报警控制柜、联动控制柜等进行清扫除尘。线路松动,应进行紧固。对自检、消音、复位功能检查,主电源与备用电源切换、报警检查。

3.0 维护保养责任到人,实行挂牌制。

第8篇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三、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3)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4)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厅,防火楼内梯

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顺利疏散。

(5)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厅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3、消防机房的标识

(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探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按钮等具体的字样标识。

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包括

(1)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识。

(2)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识。

(3)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识。

(4)消防设备故障维修的标识。

(5)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识。

(6)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7)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四、相关文件记录:无

第9篇 化工装置安全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定义、分类、管理与使用、安装与拆除、维修和检验、评价检查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设施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本标准中安全设施的概念是广义的,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配备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器械、装置等。

3.2.消防设施是指能够使人员免受火灾事故的伤害,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防止火灾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设施。

4.管理职责

4.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等均由设备所在部门全面负责管理和维修。

4.2.凡生产区域中有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等,均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加强管理和维护,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对损坏设施的维修。

4.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台帐,日常巡检、维护等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设施分类

5.1.1.检测设施:包括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5.1.2.泄压设施: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5.1.3.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水幕等;

5.1.4.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放、紧急冷却、紧急通入惰性气体、仪表联锁等装置;

5.1.5.组份控制设施:包括气体、液体物料组份控制装置、反应原料配比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5.1.6.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通风除尘排毒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防护装备等;

5.1.7.灭火设施:包括自动水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高压水枪、水炮装置等。

5.2.管理与使用

5.2.1.各类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5.2.2.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消防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5.2.3.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应立刻组织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5.3.安装与拆除

5.3.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配备安全、消防设施。

5.3.2.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及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3.3.选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5.3.4.安全、消防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5.3.5.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或报废安全、消防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5.4.维修和校验

5.4.1.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对安全、消防设施的校验(检验)维修保养具体负责。

5.4.2.各部门设备管理对安全设施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5.4.3.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设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正常状态。

5.4.4.安全、消防设施,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使用消防设施前需向设备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申请。

5.4.5.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使用单位必须将安全、消防设施作相应调整,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

5.5.评价检查标准

5.5.1.检测设施

5.5.1.1.压力表、真空计、温度计

5.5.1.1.1.应根据被测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及工作条件正确选型;

5.5.1.1.2.精度等级满足要求;

5.5.1.1.3.量程满足工艺要求,日常检查无超程、无不回零等问题;

5.5.1.1.4.仪表指示正确无误,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5.5.1.1.5.安装正确,便于观察;

5.5.1.1.6.有定期校验记录;

5.5.1.1.7.导压管、阀门、接头、表壳体密封良好,无泄漏;

5.5.1.1.8.必须设置上下警界线(可移动的玻璃罩,警界线必须贴在表盘上)。

5.5.1.2.液位计

5.5.1.2.1.安装位置正确、便于观察;

5.5.1.2.2.液位显示清晰,无假液位;

5.5.1.2.3.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显标志;

5.5.1.2.4.液位计无泄漏;

5.5.1.2.5.易破损或损坏后可能伤人的,应有防护装置,但不能影响观察。

5.5.1.3.分析仪器

5.5.1.3.1.检测器完好,无泄漏;

5.5.1.3.2.防爆区内仪表用防爆开关,用安全电压传输信号,仪表用防爆型;

5.5.1.3.3.控制室仪表电源和输出有防雷设施和可靠接地;

5.5.1.3.4.“微特”电机转动平稳、无振动,启动良好;

5.5.1.3.5.标准气瓶安装可靠、不漏、减压正常;

5.5.1.3.6.零点、量程的校验,按规程和规定时间进行;

5.5.1.3.7.可燃气报警器取样点不准污染,要用专门仪表标样校正;

5.5.1.3.8.工业色谱的信息处理器外形完整、清洁、无缺件,工作正常。

5.5.1.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5.1.4.1.产品必须是消防部消防局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厂家生产的,且适用检测介质,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国产和进口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证书;

5.5.1.4.2.安装时应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安装位置合理;

5.5.1.4.3.多点报警器,必须具有准确识别各路报警状态的性能;

5.5.1.4.4.报警值设定合理;

5.5.1.4.5.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100%;

5.5.1.4.6.探测器内不得吸入可燃液体或进水;

5.5.1.4.7.定期对过滤芯和吸入口的过滤网用甲苯或酒精清洗,以保护通气性能良好;

5.5.1.4.8.防爆结构,不允许随便拆卸及松动螺丝,更不允许在现场拆卸;

5.5.1.4.9.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

5.5.1.5.超限报警联锁装置

5.5.1.5.1.工作电压、气源压力、开关工作电流、继电器负载、电压功率符合技术指标;

5.5.1.5.2.露天装置要有防雨措施;

5.5.1.5.3.与联锁有关的继电器、端子排等应有醒目的标志;

5.5.1.5.4.联锁仪表安装位置(特别是修改、变动后)必须与图纸标号一致;

5.5.1.5.5.运行中的联锁及重要仪表急需修理时,要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仪表和工艺负责人签字并有安全措施;

5.5.1.5.6.报警设定值准确;

5.5.1.5.7.延时报警线路、延时时间准确;

5.5.1.5.8.声光报警系统反应灵敏。

5.5.2.泄压设施

5.5.2.1.安全阀

5.5.2.1.1.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5.5.2.1.2.安全阀定压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且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5.5.2.1.3.安全阀排放量大于工艺所需的安全泄放量;

5.5.2.1.4.动作灵敏、可靠无泄漏;

5.5.2.1.5.安全阀校验应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整定。

5.5.2.1.6.安全阀与设备间的隔离阀应全开;

5.5.2.1.7.运行、检修、试验技术资料齐全。

5.5.2.2.爆破片

5.5.2.2.1.必须根据压力、温度、材质选用计算公式,计算爆破片厚度,合理进行选择;

5.5.2.2.2.爆破片的表面要平整、光洁、无划痕、结疤、纹裂、凹坑、气孔等缺陷,厚度必须均匀;

5.5.2.2.3.爆破片安装要可靠,夹持器和垫片表面不得有油污,夹紧螺栓应上紧,防止膜片受压后滑脱;

5.5.2.2.4.爆破片与设备间的隔断阀在运行中应全开;

5.5.2.2.5.爆破片更换要求具体执行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5.5.2.2.6.运行中的爆破片的连接处应无泄漏。

5.5.2.3.呼吸阀

5.5.2.3.1.检查呼吸阀无堵塞、开关自如;

5.5.2.3.2.开关设定压力恒定不变;

5.5.2.3.3.有定期检查,具体执行有关《常压储罐呼吸阀使用管理规定》。

5.5.2.4.减压阀

5.5.2.4.1.根据接触介质正确选择减压阀的材质;

5.5.2.4.2.使用过程中要加强检查,保证阀体各部件灵活好用,无堵塞、无锈蚀,并有压力检测记录。

5.5.3.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5.5.3.1.阻火器

5.5.3.1.1.根据作业场所合理选择阻火器的形式、材质;

5.5.3.1.2.要经常检修、清扫,保证阻火器无结垢、堵塞、损坏现象;

5.5.3.1.3.阻火器内及连接处的垫片不得使用动物或植物纤维;

5.5.3.2.防火堤

5.5.3.2.1.防火堤高度为0.5-1.6米;

5.5.3.2.2.防火堤的容量必须为罐区内最大贮罐贮量的110%以上;

5.5.3.2.3.在防火堤周围要有足够空地;

5.5.3.2.4.防火堤构造能承受自重、液体静压力、地震的影响;

5.5.3.2.5.防火堤的穿墙孔应用非燃材料封堵。

5.5.3.3.水幕

5.5.3.3.1.其有效宽度不小于6米;

5.5.3.3.2.供水强度、水幕喷头,每组水幕系统的安装喷头数,应按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5.5.3.3.3.与其他消防设施共用一个给水网时,应保证用水量不能互相影响;

5.5.3.3.4.每个水幕喷头布置不应小于3排;

5.5.3.3.5.应在每年春季和秋季对水幕喷头进行检查、清扫,保证喷头无堵塞、无腐蚀、无漏水;

5.5.3.3.6.水幕上部和下部不应有可燃构件及可燃物。

5.5.4.紧急处理设施

5.5.4.1.保证阀门开关灵活、无泄漏,电气信号传输线路通畅无干扰;

5.5.4.2.运行中紧急处理装置急需修理时,要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仪表和工艺负责人员签字并有安全措施。

5.5.5.防护设施

5.5.5.1.防雷装置

5.5.5.1.1.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前作定期检查和测试;

5.5.5.1.2.各处明装导体无因锈蚀或机械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如发现锈蚀在30%以上则必须及时更换;

5.5.5.1.3.接闪器无因接受雷击后而发生熔化或折断,避雷器瓷套无裂纹、碰伤等情况,并定期作预防性试验和检查;

5.5.5.1.4.断接卡子无接触不良情况;

5.5.5.1.5.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如发现接地电阻有很大变化,应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5.5.5.1.6.接地引线距地面2米至地下0.3米原保护管无损坏;

5.5.5.1.7.避雷器接地引下线应采用焊接,其原钢直径不小于10毫米,扁钢截面积不小于80平方毫米;

5.5.5.1.8.独立避雷杆的杆塔、架空避雷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5.5.5.2.通风机

5.5.5.2.1.根据排送气体的性质及选择特性曲线图来选择通风机的类型;

5.5.5.2.2.通风机要牢固地安装在坚实基础上,电机和通风机要安装在同一底座或同一个基础上;

5.5.5.2.3.在安装通风机时,要按施工图和有关规程校正叶片的轴向间距;

5.5.5.2.4.通风机主轴和电机机轴的同轴度不大于0.05毫米,联轴器两端面平行度应小于0.1毫米;

5.5.5.2.5.通风机连接的风道重量不能加在风壳上,需另设支撑。

5.5.5.3.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5.5.5.3.1.熔断器、脱扣器要保证其材质正确,灵活好用,必要时要做性能试验;

5.5.5.3.2.电气过载保护装置接地要正确,有电路图且与实际相符;

5.5.5.4.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5.5.5.4.1.必须选用定型检验合格产品;

5.5.5.4.2.使用电源的装置,在装置上不得装设可切断电源的开关;

5.5.5.4.3.电气型装置应具抗干扰措施;

5.5.5.4.4.装置的任何部件安装于起重机械承载系统中时,其强度裕量不得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零部件的强度裕量;

5.5.5.4.5.装置所用材料应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连接件应有防松动措施,金属件应作防腐处理;

5.5.5.4.6.装置在规定使用条件下,累积工作3000小时,不得出现故障;

5.5.5.4.7.电气型装置动作误差不能超过±3%,机械型装置动作误差不能超过±5%;

5.5.5.4.8.按起重机安全检验调整周期对其进行检查调整和维护保养。

5.5.5.5.防静电装置

5.5.5.5.1.所有防静电设施、测试仪表要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5.5.5.5.2.防火防爆区设备、贮存输送易燃物质的设备应采用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每年测试二次,以保证低于10欧姆;

5.5.5.5.3.防静电设施中有连接件时,应采用跨接接地;

5.5.5.5.4.防静电接地不应与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体相接;

5.5.5.5.5.暗敷设的静电接地网应留不少于两处的静电接地测试卡;

5.5.5.5.6.汽车槽车和装卸站应设专用接地线。

5.5.5.6.救生柜

5.5.5.6.1.设置地点便于取用、干燥清洁;

5.5.5.6.2.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与岗位相适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5.5.5.6.3.防毒面具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

5.5.5.6.4.救生柜可用铅封,不能上锁。

5.5.6.灭火设施

5.5.6.1.室内消火栓

5.5.6.1.1.箱内清洁无杂物;

5.5.6.1.2.水栓、水带齐全良好;

5.5.6.1.3.水源压力保证水枪的10米充实水柱;

5.5.6.1.4.布置数量应保证充实水柱同时可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5.5.6.1.5.消火栓接口应与墙面垂直。

5.5.6.2.室外消火栓

5.5.6.2.1.无滴漏;

5.5.6.2.2.水压正常(常压不低于0.8mpa,高压不低于1.2mpa);

5.5.6.2.3.室外消火栓有地上和地下式两种,地下消火栓应设有明显标志;

5.5.6.2.4.泄水设施应完整好用;

5.5.6.2.5.15米内严禁堆放杂物;

5.5.6.2.6.入冬前要做好防冻保温工作和泄排水工作。

5.5.6.3.消防水炮

5.5.6.3.1.完好无泄漏;

5.5.6.3.2.水炮管完好、无堵塞;

5.5.6.3.3.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

5.5.6.3.4.水源正常、水压不低于0.8mpa;

5.5.6.3.5.入冬前要做好防冻保温和泄排水工作。

5.5.6.4.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

5.5.6.4.1.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器、阀门、管道等系统组件,必须具有国家检测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

5.5.6.4.2.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定期对泡沫液进行检查,泡沫液过有效期后,应每年检测一次,以确保泡沫液不失效;

5.5.6.4.3.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其法兰连接处应采用石棉橡胶垫片;

5.5.6.4.4.泡沫产生的滤网应定期清除杂物,以确保空气通道畅通;

5.5.6.4.5.定期启动运转检查阀门应保证启闭灵活可靠,管道每年应冲洗一次,清除管道内锈屑和杂物;

5.5.6.4.6.定期检查泡沫液泵,以保证正常运转;

5.5.6.4.7.泡沫产生器各部件齐全完好,装配位置正确,泡沫产生器内无杂物;

5.5.6.4.8.每年对泡沫产生器涂刷一次防水油漆;

5.5.6.4.9.比例混合器进、出方向安装正确;

5.5.6.4.10.比例混合器指示牌所指泡沫量指数与控制孔的口径相对应;

5.5.6.4.11.每月必须启动消防泵运行一次,阀门也应经常开启,保证灵活好用;

5.5.6.4.12.使用后,要把灭火装置各部件用清水冲洗干净,以防锈蚀或堵塞;

5.5.6.4.13.出水接口必须连接在负压管路上;

5.5.6.4.14.连接胶管避免过于弯曲或被重物碰压,以免折裂;

5.5.6.4.15.泡沫管线上的泄水阀门要灵活好用,入冬前要检查、泄水一次。

5.5.6.5.喷水灭火装置

5.5.6.5.1.喷水灭火装置的管道系统要定期清洗,喷头灰尘定期吹扫、阀门应定期检查,时间为每年一次;

5.5.6.5.2.喷水灭火装置的泄水设施要完整好用,入冬前要检查一次;

5.5.6.6.干粉灭火装置

5.5.6.6.1.干粉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阴凉、干燥处,储存温度最高不得高于40℃,最好不要超过40℃;

5.5.6.6.2.定期检查干粉管路、气体管道是否有损坏、腐蚀等现象,以免出现漏气,影响系统喷射。检查干粉罐的附属部件是否工作正常,如安全阀、进气阀、出口阀等是否灵活自如;

5.5.6.6.3.定期检查动力气瓶的压力数值是否在规定数值范围内;

5.5.6.6.4.动力气瓶组一般2-3年要拆下来称重,检查是否漏气;

5.5.6.6.5.干粉药剂一般2-3年打开干粉罐的装粉盖,检查干粉灭火剂是否结块,如果结块或性能不合格,立即更换。

5.5.6.7.灭火器

5.5.6.7.1.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取用方便的地方,环境温度在-5℃-45℃为好。每年在充装之前或灭火器出厂三年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合格后才能再次充装使用;

5.5.6.7.2.经常擦洗灭火器外壳灰尘,并检查喷嘴是否堵塞,重量有无明显减轻。如重量明显减轻,说明内部灭火剂已漏失,则应维修;

5.5.6.7.3.应根据灭火种类、场所、环境、温度选择适当的灭火器;

5.5.6.8.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5.5.6.8.1.根据火灾的特点选择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5.5.6.8.2.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容量不宜小于保护范围内探测区域总数;

6.消防泵及消防炮塔、消火栓,每月运转一次,具体时间:第一台每月1日;第二台每月10日;第三台每月20日;苯乙烯部生产部负责启动消防泵。在启动消防泵前须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化工仓储部码头操作人员打开消防炮塔,调度室再通知苯乙烯部生产部操作人员开启消防泵,消防泵每次运行5-15分钟停止。

第10篇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目的与试用范围

1.1为规范对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管理,保障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公司消防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管理职责:

2.1生产单位和智能管理单位;

2.1.1车间各生产单位建立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管理台账。办公楼内职能管理单位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建立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台账;

2.1.2各单位确定本单位消防责任区域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实行目视化管理;

2.1.3定期对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实施点检,以及组织对自动消防设备的检测维保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2.1.4对发生故障的自动消防设备设施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无法排除的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

2.1.5人力资源部对到期或者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报告进行维修充装或更换。

2.2人力资源部:

2.2.1建立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的总台帐;

2.2.2统一制定公司消防器材管理标识;

2.2.3组织并做好对平台、中心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测维保工作;

2.2.4统一做好对各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及维修充装工作;

2.2.5对各单位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设施监管。

管理要求:

3.1严禁挪用、损坏各类消防设备设施。

3.2消防器材应配置合理外观整洁,完好有效。

3.3自动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标准进行管理维护。

3.4消防设备设施应外观整洁,运行正常。

新建的消防设备设施:

内部承建单位应保证其质量的可靠性和完好性,并做好与业务单位的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应包含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

管理措施:

5.1各单位应将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情况列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5.2人力资源部和制造部安全员对在督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应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将予以曝光,并列入安全绩效指标的稽核。

5.3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投入使用,贻误战机,造成重大消防事故的,将追究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件: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11篇 商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商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是指用于火灾报警、防火排烟和灭火的所有设备。消防器材是指用于扑救初起火灾的干粉和1211灭火器及其他灭火专用轻便器材。消防设施是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任何器材和消防设施必须保证灵敏可靠,保证良好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安保部全面负责商场所属的消防报警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修理,以确保完备,并建立档案登记。

2商场安保部负责维护、管理商场公共场所内的消火栓。在重大节日前对器材、装备进行检查,春秋季进行试喷抽查。

3各部门、班组对本岗位的消防器材由义务消防员进行兼管,定期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挪动、损坏消防设施。防止消防器材丢失,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安保部。

4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各部门、班组的消防器材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损坏,该部门、班组应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5禁止无关人员动用消火栓内的设备,禁止将消火栓用于其它工作。动用消火栓必须向安保部报告。

6严禁以任何理由阻挡、遮拦、装饰、侵占、利用、拆除消防设施及消防标志。

7本规定未尽条款,均执行消防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12篇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按规定使用场所的性质、特点设置消防栓、防火门、火险报警、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配置灭火器、灭火沙、灭火石棉布、消防工具等器材;配备专用防火、逃生器材。

二、 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三、 单位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四、消防值班人员应每周对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并出具月报告书。

六、在安全状况下,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消防安全设施及其附件和线路。因检修、建筑装修和改造确需移动、更换消防安全设施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负责将消防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七、 在局内运输与搬运物资过程中,应注意周围消防安全设施,以免碰撞损坏。如因不慎损坏了消防安全设施,应及时报告消防控制中心。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有权要求损坏方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 消防安全设施周围,严禁堆放各类物品。

九、 自动消防设施的操控设施周围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进行遮挡或堵塞。

十、防排烟系统风口周围严禁堵塞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

十一、 防火门应保持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改变。

十二、 严禁在防火门周围下堆放物品,以免妨碍其正常使用。

十三、严禁在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周围停放车辆和摆放物品。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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