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船舶管理规定
1.船东委托我公司经营管理船舶,必须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的责任和义务;船舶应接受我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船员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培训。
2.委托本公司经营管理的船舶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和文书,购买船舶和船员保险。
3.船东应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任职务,不许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担任船员。
4.船东应配合本公司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培训,不许指示、强令船员进行违章操作。
5.船东每年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量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6.本公司拟对每艘船每年检查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船舶应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船东应配合公司的检查,不许无故阻挠检查。
7.船舶使用的燃油应符合机器使用说明要求,不能使用非标油。
8.船员不能在船上从事非法活动。
第2篇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船舶、海上设施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污染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直属及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资源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跨管辖区域或对管辖有争议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
对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直属及地方海事局可以指定管辖或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人员与装备
第六条 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由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组织实施。未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可协助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应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应经过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培训,并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进行,定期举办。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
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执法人员应参加知识更新培训。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知识更新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进行。
第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装备配备要求》(见附件)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配备调查装备。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有责任受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信息。
信息接受单位或部门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时应作好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种类、数量,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事故现场的其他相关情况等。
信息接受单位或部门应尽快将相关的信息按照内部程序报至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第十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指定负责人,尽快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安全事故引发的污染事故,可成立联合调查组,或与海事调查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适当的调查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包括现场勘验,询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等。
询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无论责任是否明确,均应尽可能对水面溢油或其他污染物以及船舶相关处所,按照采样程序进行样品采集、封存,以备检验。
油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油污染事故调查油样品取样程序规定》进行。其他污染物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参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要求事故相关船舶配合调查。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或者勘查,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在事故原因不明、污染物来源不明、污染范围不确定或船方拒不承认污染事实等情况下,应尽快将样品送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化验鉴定。
第十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
(五)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须遵循以下义务:
(一)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被调查人员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和其享有的权利;
(三)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开展调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格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污染事故调查应及时进行,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的延误。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结论;
(五)勘察记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十七条 物证包括:
(一)水上和船舶不同位置的机舱污油、燃油、润滑油及其它污染物样品;
(二)事故现场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设备、器材(如软管、拆开后残存油污的管件、阀门、渗漏物等)的照片;
(三)污染现场、受损资源的录像或照片。
搜集船舶相关物证时,应要求船长指定一位负责人在场,并对有关物证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搜集的书证资料包括:
(一)船舶的基本资料,如船舶概况、船舶入级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船东和经营人、船舶保险情况及原始建造资料等;
(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原始记录;
(三)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的相关记录;
(四)港口日志或装、卸货作业的相关记录;
(五)船舶机舱、货舱污油水管系图;
(六)航次维护计划、修理申请记录、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
(七)天气预报或事故发生区域当时的水文气象记录;
(八)理货、港调等相关部门的作业记录;
(九)与事故调查相关的其他资料。
搜集的书证和视听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录、复印、拍照。所有资料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定。
第四章 事故协查
第十九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下列情况时,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事故协查:
(一)肇事船舶在本辖区发生污染事故后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协查时,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被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收到《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嫌疑船舶查找。
经调查发现有重大肇事嫌疑船舶的,应保全有关证据,并立即通知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调查,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助配合。
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完毕后向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反馈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协查工作结束后,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解除协查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需要国内海事管理机构协查的,应由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需要国外相关机构协查的,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组织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分析确定肇事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应确保调查报告完善、证据确凿,并按照事故调查记录,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责任人的处理,遵循调查与处理分离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肇事船舶在污染事故调查完毕并提供足够的财务保证后,方可允许其离开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完成船舶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完毕之后,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写出结案报告。
第三十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结案后应编写船舶污染事故分析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应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的水文气象、事故经过、污染造成的损害及影响、应急处置措施及过程、污染损害索赔、调查处理情况和管理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受理由船舶污染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调解申请,并按照调解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凡当事人已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海事仲裁的,调解自行终止。
调解成功的,由当事人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调解不成功的,受理调解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下达《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保守调查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阅或者散布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
二、定义
1、项目:***************项目
2、公司:********************公司
3、hse: 健康、安全和环境
4、pmt: **********************公司项目部
5、车辆: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6、船舶:指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运输、施工的船舶。
7、机动设备:仅允许在限定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如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等。不能自行移动的升降机也作为本规定所述机动设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hse部对各部门的hse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hse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一般要求
1、进入项目现场的车辆/机动设备须状况完好、证照齐全、车容整洁。如:
(1)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在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或雨雪天雨刮器发生故障,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2)车辆的座椅须固定结实,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座椅安全带和紧固装置。
2、进入项目现场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船况完好、证照齐全、船容整洁。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拖航检验,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4、车辆/机动设备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粘贴在驾驶室前窗右上角。
5、车辆、船舶驾驶室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车身、船身喷涂、粘贴标识及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6、大巴、中巴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驾驶室核定人数及核定载重量。
7、危险货物运输、停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车辆、船舶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
8、车辆/机动设备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9、车辆、船舶载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货车车箱内不准载人;
(2)所载的乘客只有在车辆(船舶)停稳后方可上、下车(船);
(3)所有车辆的乘客应在座位上就座,系挂好安全带,且不能将头、肢体伸到车外。
10、货运车辆、船舶载货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不应超高和超宽,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当车辆、船舶在行进时,所载的货物应加固,不能靠人员扶着;翻斗车应封闭良好,不得漏土。
1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噪声、废物和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2、船舶均应配有足够的通讯设备,与过往船舶及监督站(艇)保持联系畅通,发现情况及时联系协调。
13、船舶须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并置挂在作业现场,做到可以随时取用。
14、机动设备必须正确使用,禁止将挖掘机、装载机做为吊车使用,进行吊装、吊运作业等。
15、农用车、摩托车、自行车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五、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
1、凡进入项目现场的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均须办理现场通行证,凭证出入。
2、通行证分为正式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正式通行证应张贴在驾驶室左后侧车窗上;临时通行证摆放在驾驶室内显眼处。
3、正式通行证每季度换证并使用不同的颜色,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01月01日--03月31日 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 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 黄色
10月01日--12月31日 绿色
4、正式通行证的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包括:
(1)车辆
l 保险证明书
l 年检合格证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等)
l 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l 有效的驾驶证/操作证复印件
l 其他
(2)船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l 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l 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载重线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安全证书复印件
l 防止油污染证书复印件
l 施工许可证书
l 船舶保险单
l 其他
5、临时通行证:
收货或接待单位应确保送货或来访车辆遵守项目现场的各管理规定,并对送货或来访车辆及人员违章及安全负责。故收货或接待单位应在送货或来访车辆入场前,对该相关人员进行简单的入场培训。
6、下列任何一项证明资料如有伪造,车辆和驾驶员将永远不允许进入项目现场:
l 驾驶证
l 行驶证
l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机械)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
六、车辆/机动设备通行证分类及编号
1、为便于车辆/机动设备管理,将承包商进场车辆/机动设备分为以下四类:
l 交通车辆类:(指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
l 运输车辆类:(指皮卡、轻型货车、泥头车、平板车等);
l 特种车辆类:(指流动式起重机械、履带式起重机械及工程机械等);
l 其它机具类:(指蹦蹦车)。
2、车辆/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编号由项目的拼音缩写、车辆/机动设备类型、顺序号构成(如alpk-t(v/c/o)-0001表示在项目工作、编号为0001号的卡车;另外c代表起重车辆或机动设备、v代表一般车辆、o代表其他机动设备)。
alpk - c -v(t / c / o)-0001
车辆、机动设备编号 (从0001开始)
其它机具类(英文“其它”的首字母缩写)
起重车辆/机动设备类(英文“吊车”的首字母缩写)
卡车类(英文“卡车”的首字母缩写)
一般车辆类(英文“车辆”的首字母缩写)
承包商标识符(承包商英文或拼音缩写)
项目标识符(奥林匹克项目拼音缩写)
七、车辆、船舶、机动设备保养
1、日常车辆检查
(1)操作员每日在使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前,应进行检查。若发现不良状况, 应在随车(船)记录本上记录,及时将不良状况报告机动设备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理。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良状况,应及时排除,否则严禁使用。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
(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必须按有关规定或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只有资质合格人员才能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八、车辆驾驶员、船舶人员管理
1、所有车辆或船舶驾驶员,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且有一年以上驾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或作业。
2、承包商须定期对其车辆、船舶、机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所驾驶的车(船舶)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船舶)型相符。
4、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船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
5、不准赤脚、穿拖鞋、戴耳机或酒后驾驶车辆(船舶);严禁在驾驶途中接、打电话。
6、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行驶前应提醒和监督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
7、严禁驾驶装载违规的车辆、船舶。
8、严禁超速行驶。驾驶员除了应遵守交通法规外,还必须遵守项目现场限速规定。
9、在现场内,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乱停、乱放;占路施工应提前2天填报《公共区域/道路占用申请单》(详见业主管理规定《现场交通道路管理规定》)并获批准。驾驶员不在时,车辆应熄火,并将车辆置于停车制动状态。
10、在施工现场,如驾驶员或乘坐人员没有穿戴正确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离开驾驶室或车厢。
11、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交通检查。
12、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船员;并指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九、船舶施工管理
1、船舶及海上施工单位应制定专人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发现有恶劣气候及早做好避风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禁止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2、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3、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4、船舶按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悬挂作业信号。在作业期间应派专人在首、尾部值班,用旗帜指挥,示意过往船通过方向或远离本船。
5、船舶每天作业结束后,应选择安全、无碍他船航行的地点靠泊。
6、严禁破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若发现相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损坏,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7、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承包商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十、事故处理
1、车辆在现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现场目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上报,该单位负责人应按《hse事故管理程序》及有关规定向监理机构、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有无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管理按照公司《hse事故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船舶、设施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本单位、公司pmt及hse部报告。
第4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5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做好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的单项重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和单船安全生产策划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企业。
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生产策划管理规定。
3 管理职责
3.1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由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
3.2单船安全生产策划由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牵头制定。
3.3单项重点工程和单船安全生产策划制定结束后,必须经企业生产部门和安监部审定批准后下发实施。
4 管理要求
4.1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要求
企业施工部门进行单项安全策划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4.1.1工程安全分析
a. 分析施工中的危险部位和危险过程;
b. 分析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使用设备、作业环境、施工对象应具备的安全状态。
4.1.2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a. 确定施工所需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数量;
b. 确定施工的作业程序、工艺、方法;
c. 确定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文件、规范;
d. 确定施工应采取的控制手段和安全技术措施;
e. 确定冬季、雨季、雪天和夜间施工时的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及夏季的防暑降温措施;
f. 确定因工程项目的特殊需求所补充的安全操作规定和安全措施;
g. 确定施工过程中的主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h. 制定施工的应急预案;
i. 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材料。
4.2单船安全生产策划编制要求
4.2.1设定单船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结合下列内容,合理设定单船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a. 企业的方针和目标;
b. 法律法规要求;
c. 合同要求;
d. 本项目的危险和风险程度;
e. 经营和成本控制要求;
f. 可选择的技术方案;
g. 以往类似项目的目标及项目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记录。
4.2.2安全控制机构和职责
a. 建立单船安全管理网络
b.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项目组各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4.2.3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a. 进行必要的危险分析,识别重要危险施工项目。
b. 按照单项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策划要求进行工程安全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4.2.4单船安全策划项目包括
a. 船舶消防设施、设备布置。
b. 船舶安全通道布置。
c. 船舶(加油后)油舱分布和标识。
d. 密闭舱室告示牌的策划与布置。
e. 设备设施摆放和管线布置的策划。
f. 布置危险部位和危险动作的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g. 策划“船舶安全生产告示牌”。
h. 根据危险分析,确定重点危险施工项目的单项策划。
4.2.5重要的和补充的安全控制措施
a. 《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中相关工作文件的要求。
b. 各类船舶建造通用安全要求和重点安全控制指引。
c. 其他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如重要工程安全控制工艺要求(特殊部位的通风工艺、油漆工艺、脚手架搭设工艺、大型构件吊装吊运工艺等)。
4.2.6单船应急准备和响应
a. 建立《单船消防应急部署表》。
b. 执行企业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如人身伤害、防台等)的相关要求。
c. 必要的应急告示(包括标识)。
d. 定期的应急演练计划和要求。
4.2.7安全绩效测量与监视
a. 生产环境的检测。
b. 现场健康安全状态和行为的常规测量和监视。
c. 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视。
d. 日常的巡视。
e. 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跟踪。
f. 事故、事件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跟踪。
g. 跟踪来自外部如船东、政府、集团的要求。
4.2.8事件、不符合的处理
执行企业体系文件《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要求。
4.2.9文件和记录
企业可参照《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和《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4.2.10 其他要求,如沟通交流、培训等。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6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工程概况:
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
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 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驳船、炸礁船、整平船、抛石船、伴潜驳、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相关部门、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 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4 、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船舶施工的分项施工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浮游安装,为了保证分项施工顺利进行,特制订该安全环保措施。
1、基槽、停泊地开挖
本工程挖泥分基槽、停泊地及回旋水域开挖,共409万m3 ,挖泥砂有242万m3 ,炸礁量有167万m3。挖泥及清碴采用8m3抓斗船组作业,炸礁采用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作业。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
(1)施工时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减少施工作业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加强船舶管理,严格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海上施工,防止船舶污水及油污排放,以免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3)挖泥土质、数量要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门报告,申请倾倒废弃物许可证,征得同意才能施工。
(4)要严格按照海洋管理部门指定的卸泥区内卸泥。
(5)每艘卸泥船要认真做好卸泥海区的情况记录,如发现海面有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6)建立废品回收、保管及处理制度,如船上废机油回收等。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本工程基槽、前沿停泊地、调头地炸(清)礁工程量为167.2242万m3,其中:基槽及前沿停泊地炸(清)礁 工程量18.4146m3,调头地炸(清)礁148.8094万m3。所需船舶24hp起锚艇2艘,30-60t火工仓库船2艘,交通艇1艘。
(1)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定期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坚持持证上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严格执行火工产品领用制度,做到严格保管使用,确保火工产品不流失。
(4)控制一次爆破用药量小于2000kg,水中冲击波对旅游人员安全距离1650m,潜水2100m,航行船舶安全距离上游1000m,下游1500m。
(5)爆破前严格做好爆破危险区的清场工作,水上设警戒船巡逻,密切注视航行过往船舶,陆上设立岗哨切实做好警戒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炸礁区在航道东边时,施工前甲方应与航道部门港航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施工通告,施工区内严格禁止船舶航行,在航道内行驶过往船舶要减速通过并密切注意施工警戒讯号。
(7)所有施工船要严格按航行规范控制汽笛的鸣号,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音污染。
(8)施工现场炸礁用船做火工仓库,应及时到海事局、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9)火工仓库船要严格遵守危险品储存的有关安全守则,船上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悬挂危险红灯,严禁无关船舶靠近,并加强值班看护。
3、基床抛石
本工程基床抛块石36430.2m3。抛石所需船舶抛石开底驳4艘、平板驳1艘、定位船1艘
(1)石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未风化、不成片状、无明显裂缝,浸水强度不低于50mpa。
(2)在抛石前须检查基槽尺寸有无变动,有无回淤,如有显著变动或回淤应进行处理。
(3)抛石基床应预留夯沉量,夯沉量由试夯资料确定。
(4)抛石工要常对标勤打水,基床顶面标高不得高于施工规定的标高,且不宜低于0.5m。
(5)每段抛完后立即测量断面,按每5~10m一个断面,每1~2m一个测点进行测量,若不合格立即补抛。基床顶宽不得小于设计宽度。
4、基床夯实
基床夯实需要1艘1000吨驳船
(1)分段打夯的搭接长度≥2m,夯实前对局部高差大于30cm的基床顶面做适当整平,基床的夯实宽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
(2)夯实后补抛块石的面积大于1/3圆筒底面积,且厚度普遍大于0.5米时,进行补夯处理。基床顶面补抛后用夯锤夯实整平,基床顶面预留20cm及0.5%倒坡。
(3)基床夯实的质量标准为:在已夯基床上码头墙底面积范围内任选不少于5m一段复打一夯次,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30mm。
(4)预留夯实沉降量将根据试夯以及基床夯实的实际密实沉降量进行适当调整。
(5)基床夯实完成后,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尽快验收并进行基床整平,防止淤泥沉积。
5、基床整平
基床整平需要400t驳船、150t自航式铁驳
(1)基床整平时,按设计要求设置内倾坡度,并预留沉降量。
(2)抛石基床的平面应遵守基床整平质量标准的规定,允许局部高差不大于3cm。
(3)进行整平时,对于大块石间不平整的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对于二片石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碎石层厚不应大于5cm。
(4)分段整平的基床应留有足够的搭接长度,防止遗漏
6、圆筒浮游安装
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舶:“防城港”号浮船坞及配套拖轮、1000吨方驳、5吨锚艇(帮助浮船坞起锚)各一艘
(1)施工前要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要让现场人员“吃”透施工技术方案。
(2)施工过程中,机械、电气设备严格按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统一服从指挥口令。
(3)圆筒移运通道在移运前清除一切尖利杂物及障碍物。移运时,圆筒两侧20m范围内设工作警戒线,警戒线内无关人员不准站立,不准进行高空起重作业。
(4)现场施工人员按规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业时系安全带、临水作业穿救生衣、操作手冲底模填砂时戴防护眼镜。
(5)圆筒安装完成后要就地做好浮标,防止涨潮淹没圆筒,船舶进入施工场地而触礁。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 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 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九、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7篇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的管理,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现对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规定如下:
2、管理要求
2.1停泊申报: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装码头,公司相关对接部门须提前按要求填报《停泊申报表》,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靠泊。
2.2临时靠泊必须以不影响码头和在建船舶安全为前提,****船舶签证簿,服从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不得私自随意停靠,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
2.3、临时靠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接通岸电,应凭填报好的《停泊申报表》交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2.4、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事管理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杂物、以及泄漏违禁油类等物品,污染长江水域。
2.5、临时靠泊船舶必须合理抛锚、系揽、设置登船梯,且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做好防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自身船舶及人员安全。
2.6、临时靠泊船舶夜间在船头和艉部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行船夜间碰撞。
2.7、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动用公司财物,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参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2.8、临时靠泊船舶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动火、焊接、捕鱼、游泳、捞铁。
2.9、临时靠泊船舶装卸货物完毕,经码头安保人员检查无异议后,退还签证簿,方可离港。
第8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1 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
3.1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 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 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3.9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3.11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
4 实施步骤
4.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4.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备航工作。
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a) 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
b) 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c) 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
d) 编制航行计划,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4.1.3 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
4.1.4 船舶和施工设备/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
4.2 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4.2.1 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
4.2.2 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 调度部门。
4.2.3 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
4.3 航前会组织
4.3.1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
4.3.2 300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
a) 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4.3.3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
a)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c) 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
4.3.4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
4.3.5 航前会的内容:
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
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
c)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
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
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
4.3. 6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适拖证书》。
4.4 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
4.4.1 航前检查内容
4.4.1.1 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 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
c) 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
d)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e) 包括雷达、gps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
f) 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
g) 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4.1.2 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 检查八字缆(链)、三角板、卡环是否适拖;
c)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d) 桩架、扒杆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规定的角度;
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
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
g) 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
h) 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
i) 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
j) 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 3 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 4 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 航行
4.5.1 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 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 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 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 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 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 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 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 工地船舶的调遣
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 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 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子公司工程部门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主持。
5.4 按规定申请ccs拖航检验,船舶管理部船机部门持子公司申请表,准备齐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证书、拖航计划、拖航调试令、船舶稳性计算书、阻力计算书、拖曳设备证书等,向ccs进行申请。
6支持性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订本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 《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
6.6 《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
6.7 公司《管理手册》第7章。
6.8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 i 9-3。
6.9公司《环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 成果和记录
调度部门应做好船舶调遣航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的收集、归档、保存。
7.1调度计划、备航通知单;
7.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7.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7.4 航行计划、拖航计划及审批资料;
7.5航行会议记录;
7.6《船舶返航报告书》。
8 附录
8.1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8.2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任务书
8.3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第9篇 水上作业船舶hse管理规定
一、 水上作业hse管理要求
1、 水上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包括救生衣在内的个人防护用品。
2、 临水区域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牌,水上搭设的栈桥,操作平台应有防护栏杆和防滑措施。
3、 在易落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器材,挂置点应醒目,摘取应方便。
4、 夜间进行水上作业时,须有足够的照明。
5、 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 进行热工作业,必须按公司《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7、 禁止单人独自运行水上作业。
8、 当风力超过6级时,或有影响安全施工的天气时停止水上作业。
9、 所有水上作业人员不得向水中丢弃或倾倒任何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以及油类、污水等。
二、船舶hse管理要求
1、 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证书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船舶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
(2)、船舶运输许可证
(3)、船舶财产和人员保险合同
(4)、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其他证书
2、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资料应满足一下要求:
(1)、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防火防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等)
(2)、作业期间的环保措施及人员责任
(3)、船舶及主要设备大修后的检验报告
(4)消防、救生演习记录;
(5)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记录;
(6)海事局安全检查记录;
(7)海事局批准的溢油应急计划;
(8)其他证书和资料。
3、船舶应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备以及救生设备,并确保这些设备及时得到船级社的法定检验,保证设备运转良好。
(1)在船上工作的人员不得超过船上救生设备的总数(或海事局核定的救生设备数量)。
(2)承包商应该为参与作业的船舶配备适量的吸油材料,以便
回收事故状态下溢到海面上的污油
(3)船舶上应设置垃圾箱,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分别存放,定期送交具有资格单位处理,不得在港池、海上倾倒垃圾。
(4)不得在港池超标排放含油机舱污水,应该按海事局要求处理机舱含油污水
(5)船舶所属单位必须为在船上的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劳动用品;在甲板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手套,穿工作鞋和救生衣。
(6)承包商负责到当地海事局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申请作业安全区和申请航行通知。
(7)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加强了望,注意过往船舶,防止碰撞。
(8)船舶施工作业时,应密切注视船舶上各种施工设备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10)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乘艇人数不得超过该艇的定员标准。遇到大雾、大浪、雷雨雷暴、6级以上阵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乘船。
(11)负责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载荷装载,严禁超载运行。
(12)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运输、存储和使用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和放射性物质)必须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应及时报公司环保处备案。
(13)承包商船舶不允许在公司接收站码头停靠。
(14)任何船舶不得在公司接收站码头10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如在公司工作船码头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15)运输船舶在其他港口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向当地港务监督部门办理船舶明火作业申请,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16)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17)进入密闭罐或不通风的其他容器进行作业前,应该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安全检查
1、船舶所属单位或雇佣方应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报告应通过周报和月报形式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2、安全部将不定时地对所有船舶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船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检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10篇 船舶舱室通风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船舶舱室通风管理的各项要求,为作业人员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修船舶舱室的通风管理。
3 职责
3.1 总管小组负责对在修船舶的通风进行策划,根据策划结果对通风设备、设施的配备到位进行要求和组织,对在修船舶的通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2 轮机车间负责根据总管小组的通风策划及相关要求对(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干隔舱公共通风的实施、监护和维护。
3.3 坞修车间负责组织对密闭舱室特涂施工油漆作业期间、油漆作业完毕后经测氧测爆确认合格前、油漆工程彻底报验前的舱室通风监护和维护。
3.4 船电车间负责提供通风设备所需的移动电站、油柜等设备设施上船到位,对移动电站的维护及正常供电负责,负责风机、空调设备线缆的接、拆电,对风机等设备的线缆状况进行巡查。
4 管理要求
4.1 (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的干隔舱(以下简称“液货舱”)公共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
4.1.1 船舶进厂前,由单船总管组织总管小组有关成员做好单船通风策划工作,根据工程情况,由轮机主管填写《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见附件1),经安全主管审核、总管批准后实施。此表一式三份,安全主管、船电三供班、轮机通风班组各保存一份。
4.1.2 船电三供班按照《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上所需风机的用电量提供移动电站(每台鼓风机按11kw功率计算)、油柜,船舶进厂后12小时内移动电站需安装到位、并能够提供电力。
4.1.3 轮机通风班组按照《液货舱室通风方案策划表》上的要求安排通风队伍,准备风机,船舶进厂后,保证风机24小时安装到位并开始通风。风机上需挂设“油舱通风、禁止挪用”告示牌(见附图1)。
4.1.4 上述舱室原则上需24小时不间断通风,特殊情况由单船总管、单船安全主管分别向生产部、安监部经理汇报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减少通风时间或间断通风。
4.1.5 上述舱室的通风风袖的颜色为黄色。
4.2 船舶独立水舱及散货船干隔舱(以下简称“水舱”)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
4.2.1 船舶进厂后,根据首次测氧测爆结果、工程勘验或工程前期施工准备的要求等由单船总管小组决定是否对打开的水舱进行立即通风。
4.2.2 热工作业前,由工程主管组织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的通风进行设置,热工作业期间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舱室的通风情况进行维护。
4.2.3 特殊情况,如在热工作业范围特别少、热工作业时间特别短、舱室容积大结构简单的情况下,由施工队伍申请工程主管并征得单船安全主管(或单船安全员)的同意后,方可在没有通风的情况下、在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及专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操作,采用二氧焊接的情形除外。
4.2.4 上述舱室内在无人作业时可关闭风机,但氧乙炔皮带及二氧焊机设备等必须提前出舱。
4.2.5 上述通风风袖颜色需采用白色。
4.3 液货舱热工作业的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
4.3.1 在液货舱内部开展热工作业之前,在所设置的公共通风能力基础上,根据舱室状况及热工作业范围,由总管小组对舱室的通风进行重新策划。工程主管按照策划结果组织施工队伍补充通风设施。
4.3.2 严禁转移、借用上述舱室的公共通风风机、风袖为热工作业点进行通风,特殊情况下必须征得单船安监部安全人员同意。
4.3.3 对套舱(水舱或干隔舱道门处于液货舱内部、水舱或干隔舱与油舱的密性已经破坏的水舱)内部的热工作业通风同样需按照4.3.1及4.3.2的要求进行实施。
4.3.4 上述通风风袖颜色需采用白色。
4.4 通风设备安装
4.4.1 轮机通风班组接到《液货舱室通风方案策划表》或得到单船总管小组的通知后立即安排通风队伍,确保公共通风及时到位。
4.4.2 对4.2及4.3项的通风设施,由工程主管组织施工队伍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申请、设置。
4.5 风机监护
4.5.1 各单船上轮机通风队伍必须设置责任人,责任人对单船的公共通风情况负监督、管理维护责任,对损坏风机、损坏风袖、挪用油舱公共通风等违章行为必须及时向单船安全人员进行反映。
4.5.2 热工作业施工队伍对热工作业风机、风袖的完好性进行全程监控、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6 舱室通风量要求
4.6.1 液货舱的公共通风:通风置换大于2次/小时,若舱内清洁程度较高,通风置换1次/小时,但不得少于1次/小时。
4.6.2 水舱的热工作业通风:通风置换大于1次/小时,热工作业量大时,增加通风量。
4.6.3 套舱的通风:通风置换大于2次/小时,若所涉及到的油舱舱内清洁程度较高,通风置换1次/小时,但不得少于1次/小时。
4.6.4 大量气割作业或经过审批可以在舱室内采用co2焊接的舱室必须加大通风量。
4.7 风袖的拉设固定、开口及防止风袖被挤压的要求
4.7.1 风袖需用铁丝或麻绳绑扎在风机的出风口上,骨架式风袖需将风袖端部的原有骨架铁丝固定在风机出口上,并应做好接地连接。
4.7.2 (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的干隔舱的公共通风风袖出口须采用钢圈骨架内支撑(见附图2)。
4.7.3 风袖经过的通道不可影响到人员进出舱室或人员紧急逃生,风袖在舱内需固定。
4.7.4 在液货舱内部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在各层脚手架上必须设置、预留防挤压风袖通道,通道四周需设置护栏、防止人员坠落(见附图3)。
4.7.5 液货舱的公共通风风袖必须拉设到舱室的最底部,对于道门在舱室侧面或下部的液货舱,风袖必须拉设到液货舱内部远离道门的最远处。
4.7.6 用于热工作业的风袖开口通风方法:
将风袖贯穿作业点,固定在电气焊火花飞溅不到的位置,可以将风袖口扎死,在每个作业点附近的风袖可以开小的通风口,风袖离作业点不得超过5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米。
4.8 特涂通风及监护人的要求
4.8.1 特涂作业通风根据舱容由涂装主管、车间安全组共同确认所需使用风机(空调)的数量,并填写《密闭舱室油漆作业通风策划表》(见附件2),每个特涂舱室的通风置换量需达到5次/小时以上。
4.8.2 特涂通风风袖的开口形式必须按照坞修车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4.8.3 特涂风机监护人必须经过坞修车间风机安全监护人培训,经考核后方可上岗。
4.8.4 监护人在负责风机监控过程中,监护好施工部位的各种警示标志,及现场周围环境情况(如油漆作业、清油作业,20米内严禁烟火,严禁任何热工作业),一旦发现隐患需及时制止并上报。
4.8.5 特涂作业后经有效通风、测氧测爆合格,经安全主管确认后,方可撤离风机(空调)或将通风维护工作转到其它车间或施工队伍。
5 发文部门与生效日期
第11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
工程概况:
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
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 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驳船、炸礁船、整平船、抛石船、伴潜驳、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相关部门、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 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4 、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船舶施工的分项施工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浮游安装,为了保证分项施工顺利进行,特制订该安全环保措施。
1、基槽、停泊地开挖
本工程挖泥分基槽、停泊地及回旋水域开挖,共409万m3 ,挖泥砂有242万m3 ,炸礁量有167万m3。挖泥及清碴采用8m3抓斗船组作业,炸礁采用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作业。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
(1)施工时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减少施工作业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加强船舶管理,严格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海上施工,防止船舶污水及油污排放,以免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3)挖泥土质、数量要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门报告,申请倾倒废弃物许可证,征得同意才能施工。
(4)要严格按照海洋管理部门指定的卸泥区内卸泥。
(5)每艘卸泥船要认真做好卸泥海区的情况记录,如发现海面有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6)建立废品回收、保管及处理制度,如船上废机油回收等。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本工程基槽、前沿停泊地、调头地炸(清)礁工程量为167.2242万m3,其中:基槽及前沿停泊地炸(清)礁 工程量18.4146m3,调头地炸(清)礁148.8094万m3。所需船舶24hp起锚艇2艘,30-60t火工仓库船2艘,交通艇1艘。
(1)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定期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坚持持证上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严格执行火工产品领用制度,做到严格保管使用,确保火工产品不流失。
(4)控制一次爆破用药量小于2000kg,水中冲击波对旅游人员安全距离1650m,潜水2100m,航行船舶安全距离上游1000m,下游1500m。
(5)爆破前严格做好爆破危险区的清场工作,水上设警戒船巡逻,密切注视航行过往船舶,陆上设立岗哨切实做好警戒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炸礁区在航道东边时,施工前甲方应与航道部门港航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施工通告,施工区内严格禁止船舶航行,在航道内行驶过往船舶要减速通过并密切注意施工警戒讯号。
(7)所有施工船要严格按航行规范控制汽笛的鸣号,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音污染。
(8)施工现场炸礁用船做火工仓库,应及时到海事局、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9)火工仓库船要严格遵守危险品储存的有关安全守则,船上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悬挂危险红灯,严禁无关船舶靠近,并加强值班看护。
3、基床抛石
本工程基床抛块石36430.2m3。抛石所需船舶抛石开底驳4艘、平板驳1艘、定位船1艘
(1)石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未风化、不成片状、无明显裂缝,浸水强度不低于50mpa。
(2)在抛石前须检查基槽尺寸有无变动,有无回淤,如有显著变动或回淤应进行处理。
(3)抛石基床应预留夯沉量,夯沉量由试夯资料确定。
(4)抛石工要常对标勤打水,基床顶面标高不得高于施工规定的标高,且不宜低于0.5m。
(5)每段抛完后立即测量断面,按每5~10m一个断面,每1~2m一个测点进行测量,若不合格立即补抛。基床顶宽不得小于设计宽度。
4、基床夯实
基床夯实需要1艘1000吨驳船
(1)分段打夯的搭接长度≥2m,夯实前对局部高差大于30cm的基床顶面做适当整平,基床的夯实宽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
(2)夯实后补抛块石的面积大于1/3圆筒底面积,且厚度普遍大于0.5米时,进行补夯处理。基床顶面补抛后用夯锤夯实整平,基床顶面预留20cm及0.5%倒坡。
(3)基床夯实的质量标准为:在已夯基床上码头墙底面积范围内任选不少于5m一段复打一夯次,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30mm。
(4)预留夯实沉降量将根据试夯以及基床夯实的实际密实沉降量进行适当调整。
(5)基床夯实完成后,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尽快验收并进行基床整平,防止淤泥沉积。
5、基床整平
基床整平需要400t驳船、150t自航式铁驳
(1)基床整平时,按设计要求设置内倾坡度,并预留沉降量。
(2)抛石基床的平面应遵守基床整平质量标准的规定,允许局部高差不大于3cm。
(3)进行整平时,对于大块石间不平整的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对于二片石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碎石层厚不应大于5cm。
(4)分段整平的基床应留有足够的搭接长度,防止遗漏
6、圆筒浮游安装
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舶:“防城港”号浮船坞及配套拖轮、1000吨方驳、5吨锚艇(帮助浮船坞起锚)各一艘
(1)施工前要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要让现场人员“吃”透施工技术方案。
(2)施工过程中,机械、电气设备严格按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统一服从指挥口令。
(3)圆筒移运通道在移运前清除一切尖利杂物及障碍物。移运时,圆筒两侧20m范围内设工作警戒线,警戒线内无关人员不准站立,不准进行高空起重作业。
(4)现场施工人员按规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业时系安全带、临水作业穿救生衣、操作手冲底模填砂时戴防护眼镜。
(5)圆筒安装完成后要就地做好浮标,防止涨潮淹没圆筒,船舶进入施工场地而触礁。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 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 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九、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12篇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船舶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违章、玩忽职守以及发生火灾、海损、机损、工伤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
二、 职能分工:安全办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损事故、机损事故。
三、 安全检查隐患管理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对设备的影响程度,按a、b、c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1、 a类问题--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 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2) 严重影响设备主要总成件寿命和性能的问题;
3) 容易导致重大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a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300~5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并责令设备停用,限期整改。
2、 b类问题--为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 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 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问题;
3) 导致一般总成机械事故发生的问题、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b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200~3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类问题--为一般问题,即a、b类问题之外的其它与安全及设备管理不相符的所有问题。查出c类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四、 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要按其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可分为五类进行处理:
1、 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你教育,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70%~80%。全年发生2次及以上,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2、 一般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扣除半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当月工资,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3、 大型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者。
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2个月工资。
4、 重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者。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2个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发3个月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5、 特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
该船舶及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者除按重大事故处理外,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者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 船舶每季度为零事故、零违章,给予船舶600元奖励。
六、 以前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航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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