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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31 热度:78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是《安全生产法》设定的法律义务。要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必须加强日常监控工作,要做到:

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由于各种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不同、大小不一,其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存在位置等差别很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可能全部掌握。为了实施重点监管,有必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

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

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2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

(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

(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

(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

(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合安全监察部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安全监察部完成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保证上报安全监察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四)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完善本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使本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七条 班组(值)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龙滩电厂及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合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保证上报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准确、完整;

(四)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如实向部门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完善班组(值)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使本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八条 电厂、部门、班组按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各部门应定期及时审核所属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九条 各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由安全监察部组织,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报上级单位直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厂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经龙滩水电开发公司(下称龙滩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

(五)安全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龙滩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 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报警系统;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程序;

(八)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班组(值)要经常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十六条 各种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报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按地方政府的要求上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电厂、部门、班组三级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构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直接监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 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龙滩电厂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九条 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大坝、生活水厂外,其余都要列入龙滩电厂重点防火部位。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 电力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

(一)大坝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坝体监测、水文观测和定期检验工作。船闸、升船机也应作为重点监督内容,结合机组检修,认真检查和维护,做到机构灵活、无卡涩,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二) 升压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

(三)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四)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可升降检修平台、桥式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要做好定期检验工作。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可升降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的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临时使用的检修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仓库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储。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六)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试验室的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

(七)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应设置围堰。相关工作人员要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

(八)施工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现场贮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第二十一条 除生产现场和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生活后勤、多种产业、以及由企业员工持股会等形式组成的企业,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一)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大客车、通勤船只或用于旅游、运输的大客车、游船等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船只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航运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招待所、礼堂、俱乐部、歌舞厅、商场等场所的防火要求,要严格按照本章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及应急预案的培训;

(三)汽车加油站、绝缘油库、透平油库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从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四)生活水厂、生活水系统要重点做好保卫工作,严防外人进入。按饮用水标准定期消毒,确保水质。

第二十二条 新增加的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及时上报上级单位直至集团公司,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模板支架施工重大危险源识别及安全管理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模板工程涵盖了钢筋、混凝土、模板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有以下几点:

1、机械伤害

形成原因:木工棚、机械缺陷误操作,防护不到位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设专人负责,按规范操作经常检查电锯、电刨等的防护罩,分料器、推料器等设施,确保安全有效。

(2)停机时要拉闸、断电、上锁。

2、触电

形成原因:漏电开关失效,违规接送电源。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机械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

(2)按、拆电源应由专业电工操作。

(3)漏电开关等必须灵敏有效。

(4)现场电缆布设规范。

(5)设备必须使用按扭开关严禁使用倒顺开关。

3、火灾

形成原因:明火。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严禁烟火;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操作间必须配齐消防器材。

4、物体打击

形成原因:模板搬运违章作业、支模设施设备缺陷。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轻拿慢放,规范作业,注意安全。

(2)应经常检查所用工具,确保安全有效。

5、高处坠落

形成原因:高处支模防护不到位。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脚手架作业面应采取铺板或平挂安全网等防护措施,且工人应规范操作,勿猛拉猛撬。

6、坍塌

形成原因:木料等堆放不规范,支撑体系基础不满足受力要求。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应分散放料,并严格控制堆放高度,严禁超过规定载荷。

(2)基础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设计的承载力,检测条件缺乏的情况下,可做堆载实验。

7、起重伤害

形成原因:模板等吊运不规范。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吊装时应把吊物绑牢固。

(2)信号工及吊装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3)被吊物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人员严禁在被吊物下方停留。

(4)经常检查吊索具,并且保持安全有效。

(5)遇有6级以上强风、大雨、大雾等天气严禁吊物。

(6)整个预防措施过程都比必须安排有专门人员进行监控。

8、其他伤害:

形成原因:支拆模环境不良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应把所有拆下木料上的钉子去除或砸平。

(二)安全管理措施

1、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可靠临时设施。施工现场应搭设工作梯,工作人员不得爬模上下。

3、登高作业时,各种配件应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中严禁放在模板或脚手架上,各种工具应系挂在操作人员身上或放在工具袋中,不得吊落。

4、装拆模板时,上下要有人接应,随拆随运,并应把活动的部件固定牢靠,严禁堆放在脚手板上和抛掷。

5、装拆模板时,必须搭设脚手架。装拆施工时,除操作人员外,下面不得站人。高处作业时,操作人员要扣上安全带。

6、安装墙、柱模板时,要随时支设固定,防止倾覆。

7、对于预拼模板,当垂直吊运时,应采取两个以上的吊点,水平吊运应采取四个吊点。吊点要合理布置。

8、对于预拼模板应整体拆除。拆除时,先挂好吊索,然后拆除支撑及拼装两片模板的配件,待模板离开结构表面再起吊。起吊时,下面不准站人。

9、在支撑搭设、拆除和浇筑混凝土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支模底下,应在适当位置挂设警示标志,并指定专人监护。

10、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安装板时,应停电作业。当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11、搭设应由专业持证人员安装;安全责任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及签证。

12、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严禁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的规定要求时拆除模板。

第4篇 重大危险源清单安全管理措施

一、土方开挖

1.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的规定进行作业。

2.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基坑槽、管沟土方开挖过程中,以设计要求为依据或规范要求为依据,对基坑变形进行监控。

4.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排水措施。

5.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6.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应随时注意土壁变动的情况,发现有裂缝等异常现象,必须暂停施工,。

7.挖土方时,如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或事先未预见到的情况时,应及时停止作业,报告上级处理。

8.水下作业,要严格检查电器的接地或接零和漏电保护开关,电缆应完好,并穿戴防护用具。

9.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开挖,大爆破作业。

10.人工吊运泥土,应检查工具、绳索、钩子是否牢靠,起吊时下方不得有人。

11.在基坑或深井下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12.基坑四周必须设1.5m的高防护栏杆,防护栏杆距基坑距离不少于1m。

二、深基坑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十大纪律。

2.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准擅自修改。

3.基坑开挖前,应先检查了解地质、水文、道路、附近建筑物、民房等状况,做好记录,开挖过 程经常观测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作业前要全面检查开挖的机械、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带'病'运行,基坑现场排水、降水、集水措施是否落实。

5.作业中应坚持由上而下分层开挖,先放坡,先支护,后开挖的原则,不准碰损边坡或碰撞支撑 系统或护壁桩,防止坍塌,未支护前不准超挖。

6.基坑周边严禁超荷载堆土、堆放材料设备,不得搭设临时工棚设施。

7.基坑抽水用潜水泵和电源电线应绝缘良好,接线正确,符合三相五线制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抽水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返回地面,不得有人在坑内边抽水边作业,移动泵机必须先拉闸切断电源。

8.汽车运土,装载机铲土时,应有人指挥,遵守现场交通标志和指令,严禁在基坑周边行走运载车辆。

9.基坑开挖过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配合做好锚杆拉固工作。

10.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及时进行基础施工,防止基坑暴露时间过长。

11.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照明,基坑内应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12.作业人员必须沿斜通道上下基坑。

三、人工成孔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挖孔过程中,随时观察护壁有无裂缝、变形,如发现异常及时上报,采取加固措施,以避免塌方(严禁私自处理)。

3.井台面上操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尤其在孔内作业时绝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认真观察孔内一切动态,保持与孔内人员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孔口护壁必须高于原地面20~30cm,无人施工时井口必须加盖板,以防杂物或人员掉入孔内,盖板用50mm的木板做成门板盖在洞口上。

5.孔口周围设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1.2m,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6.任何情况下,提升设备不得超载运行,供人员上下用的吊笼,应专门制订实施措施,要标明额定人数并严格遵守,并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

7.使用台架、把杆时,卷扬滚筒上绳不得扭结有断丝现象,滚筒上的绳全部放出后剩余不得少于4圈。

8.井口到井底设置一条直径25mm的软棕绳,随深度加大,供孔内作业人员应急出孔使用。

9.井口下方离井底3m内(随挖孔井尺调整)应设置半圆形钢板护盖,当取土吊桶上下运行时,孔内作业人员在护盖下面作业。

10.孔口四周不准堆土渣,混凝土护圈顶上不许放置操作工具,严防坠落伤人。

11.井内作业用的风镐管、通风管、抽水管、电源线等必须妥加整理临时固定,并应沿井壁边敷设,防止脱落伤人。

12.渣筒上下时,必须对准孔中心,挂钩牢固,筒的插销要到位。筒与挂钩处要加钢丝绑扎牢固,以免碰撞时脱钩。

13.孔口较大时提升架应安装在宽>30cm,厚>8cm的优质木板上,木板平稳,两端用锚入混凝土护圈内的钢筋固定。提升架与木板间用钯钉、精钢丝固定牢固。

14.下孔人员从软梯上爬下去且必须系好安全带。

15.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所有设备必须按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装置进行安装。

16.施工场地的电缆要架空,离地面不小于2m,严禁拖地和压埋土中。

17.井下电器照明必须用12v低压电源。进入井内的一切设备必须接零接地,并设置漏电保护器。

18.潜水泵长期留在孔下使用,其绝缘性能要经常检查,应用500v摇表检查其绝缘电阻,其值不小于0.5mω,否则,应进行拆检烘干。

19.操作人员下孔作业前,应先进行气体测试,并用鼓风机将井内空气彻底予以更换。

四、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作业高度在2m以上时,应根据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防护。

2.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安装、拆卸模板。

3.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时,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用木马凳操作。

4.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定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

5.操作人员上下通行时,不许攀登模板或脚手架,不许在墙顶、独立梁及其他狭窄而无防护栏的模板面上行走。

6.模板支撑不能固定在脚手架或门窗上,避免发生倒塌或模板位移。

7.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大模板的堆放应有防倾斜措施。

8.冬季施工,应对操作地点和人行通道的冰雪事先清除;雨季施工,对高耸结构的模板作业应安装避雷设施;五级以上的大风天气,不宜进行大块模板的拼装和吊装作业。

五、脚手架搭设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搭设脚手架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和体格查验考核,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从事搭拆作业。

3.进入作业区域,必须戴安全帽,带工具袋,悬空危险作业,必须先挂扣安全带,严禁穿拖鞋、赤脚或硬底鞋上棚架操作。严禁作业中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4.架设新用的材料及扣件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并经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扣件,不准钢、木、竹材料混搭。

5.架子地基应平整夯实(或混凝土基础)。并找平后,加设垫木、垫板或底座。不得在未经处理的起伏不平和软硬不一的地面上直接搭设脚手架。不准用红砖作垫块。

6.严格按照脚手架搭设方案规定的构造尺寸进行搭设,控制好立杆的垂直偏差和横杆的水平偏差,并确保节点连接达到要求(绑好,拧紧或插挂好);垂直度<1/1000,垂直允许偏差≤±100mm。

7.首层、顶层和施工作业层必须有脚手板铺满,铺平铺稳,保证有3个支撑点绑扎牢固,不得有探头板。架体与建筑之间应逐层进行封闭(用水平网或板)。传递杆件料具,不准碰触压钩搭高低压电源线和电气设备。

8.搭设过程中要及时设置连墙杆、斜撑杆、剪刀撑、扫地杆以及必要的卸荷吊索,保证架体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不小于45°,不大于60°。

9.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垂直间距不大于4m,水平间距不大于7m应设置一道牢固的连接点,高层建筑工程的外脚手架应用刚性连墙杆,总高度超过100m时,应增设抗拔措施。内排柱离建筑物不得大于150mm。

10.架上堆放材料、工具等均布活荷载不得超过3kn/㎡。

11.钢管脚手架必须有良好可靠的防雷的接地,高于四周建筑物的脚手架应设避雷装置。

12.脚手架搭设要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每次搭高必须保持高于作业面1.2m以上,分段搭设完毕后应 进行检查,分段量化验收,检查合格才能使用,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13.在脚手架外侧搭设卸料平台时,操作人员必须先系扣好安全带。

14.搭设上落人员的斜梯与地面或水平夹角20°左右,踏步间距不大于30cm,不准搭在靠高压侧

15.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时,禁止在脚手架上作业,并将脚手架与建筑物拉结牢固。

六、塔式起重机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安装拆卸

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2.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装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3.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

4.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5.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态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6.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7.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8.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9.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第5篇 建筑工程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1;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围见附件2。

第四条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气候和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编制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在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清单名录中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清单名录应经责任人签字。

第五条 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的,应将变更或变动后增加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六条 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七条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应当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

在办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安全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总包施工单位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以及修改完善、重新编制和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3。

第九条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安全防护方案及相应保证措施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具体安全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条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施工人员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应当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对其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建立管理台帐,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到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每天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工作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参加总包施工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6篇 汽车制造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汽车有限公司。

3 细则

3.1 依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辩识》计算知,我公司危险化学品仓、涂装车间喷漆房、烤漆房为重大危险源,高低配电房、空压机房为重要危险源。

3.2 重大/重要危险源的管理

3.2.1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实施公司、车间、班组联保责任制,实施齐抓共管,三级责任层层落实。重要危险源的管理按照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进行管理。

3.2.2公司每二年组织或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实施检测和评估。

3.2.3重大危险源的责任管理部门须每天对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安全科每星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排除异常情况;总务科每月组织人员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由具备消防资质的单位每月对消防喷淋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好记录。

3.2.4公司每月组织安全生产月度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点。

3.2.5公司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消防演习(含重大危险源点),重点检验疏散效果和重大危险源消防系统运作情况。

3.2.6凡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经过安全科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3.2.7维修及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必须书面申请,经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经现场查看、验收合格,方可开始动火,严禁无证动火。实行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安全达不到要求禁止作业。

3.2.8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如无按要求整改加倍处罚。

3.3 生产技术科对重大危险源点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对重大危险源点的整改项目做到优先安排整改,大型整改项目列入安措计划。

4.记录

4.1 《涂装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

4.2 《危险化学品仓安全检查表》

第7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山西柳林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

矿方会审意见

会签

人员

签字

会签

人员

签字

矿长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机电矿长

通风矿长

办公室主任

技术管理中心

安全管理中心

水害治理中心

机运管理中心

瓦斯防治中心

质标管理中心

调度指挥中心

会审结论:

一、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与监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进一步提高我矿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我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开展全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全力确保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

二、成立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职能科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总工高保平负责。

长:张治文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全面工作。

副组长:各负其责,负责井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张书鸿:负责地面后勤场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各科室成员: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三、主要任务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安监站牵头,其他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有组织的开展普查辩识、隐患治理、监测监控,并制定好应急救援预案。

四、工作目标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确定重点监控对象;

(二)对重大危险源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督促整改;

(三)为矿井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矿安全提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手段。

五、工作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张治文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重大危险源应逐一登记建档管理。

(三)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每年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应在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以瓦斯为重点对井下所有作业场所、设施以及瓦斯浓度、运行情况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并及时进行分析汇总。

(六)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跟踪落实治理,销号闭合管理。

(七)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九)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县煤炭局备案。并将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监督检查

(一)我矿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网络体系,层层落实,明确相关职责和监控要求,,形成对重大危险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隐患治理实施办法及方案,加强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通过检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2.重大危险源监控机构设置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5.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6.重大危险源设备危害、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7.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8.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9.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10.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11.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12.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及隐患治理实施情况;

(三)建立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帐;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相关科室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矿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同时,提供必要的设施和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监测预警工作不仅可以为矿井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也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体系,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矿井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四)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山西柳林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

第8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安全防护设施和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安全生产施工的危险源进行危害辩识与风险评价,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分布等情况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具体的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消除危害后果,防止事故发生。

根据本项目工程的危害辩识与风险评价,针对坍塌、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火灾、爆炸和中毒等的危害和危险源,制定控制措施的安全管理方案。

一、坍塌

1、基坑、土方开挖,挖孔桩、模板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基坑支护专项方案、基坑、土方开挖专项方案、人工挖孔桩专项方案和、模板工程专项方案等,实行严格的编制、审核、审批备案制度,经审批后,严格按照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没有方案及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各项施工。

2、完善排水措施,设置降水井和排水沟,配备抽水设备,及时抽排水,降低水位,稳定土体结构,防止土体失稳变形。

3、对基坑支护、基坑临边、挖桩孔、模板支架的变形进行监测监控,根据地质的资料,同时对有可能会出现地下涌水和流砂现象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并做好记录。

4、减少临边的荷载力,临边2米范围以内严禁行走大型施工机械机具和运输车辆,不摆放和堆放设备或材料,减少临边的荷载力和减少振动,保持临边的稳定性。

5、基坑支护后进行检查验收,模板工程安装完毕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6、做好监督和检查的工作,制定事故应急的方案和措施。

二、高空坠落

1、防止高空坠落,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2、.对临边、基坑和坑洞进行安全防护,在基坑、桩孔、模板工程施工的临边,楼梯口、预留洞口等临边,装设安全防护围栏,张挂安全网,坑洞口、预留洞口用木板或钢网板封盖,防止人员坠落。

3、对预留洞口、坑洞及孔桩口封闭封盖。

4、基坑设置施工作业上落的安全通道和上落楼梯,为防止从挖孔桩内高处滑落及坠落,在孔桩内按安全规范规定的要求,开挖深度2米以下时,装设铁爬梯或刚性爬梯,安全防护扶绳,施工人员从爬梯上落。

5、模板工程搭设工作楼梯,严禁作业人员爬上、爬下,高空临边设有安全操作平台和安全防护栏。

6、在离地2米及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带,并扣紧挂牢安全带。

7、每天对临边安全的防护和施工安全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巡查。

三、触电

1、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安全用电。

2、实施三相五线制配电,设置tn–s接地保护系统,所有机具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保护。

3、装设漏电保护开关,实施三级配电控制两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原则,禁止一闸多机。

4、施工现场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过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的电工操作和完成,禁止乱拉乱接电源。

5、潮湿场所,狭窄场地以及挖孔桩按照要求使用安全电压,根据不同环境,正确选用相应额定值的安全电压等级。

6、做好电源电缆电线和埋地电缆保护措施,标挂明显标志,对汽车运输及挖掘机、推土机作业前均要做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7、不准使用破皮老化或破皮未包扎好的电源电线、电缆,

8、由电工每天对现场用电设备、电源电线、电缆,进行巡查,项目部定期每周检查。

四、物体打击

1、.彻实做好开工前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对施工人员配发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安全帽,严格监督进入现场人员正确配戴安全帽。

3、做好防止高空落物的预防措施,禁止上下抛扔工具、材料杂物等,

4、起重吊装必须要有指挥人员及警戒人员,起重吊装作业时,禁止人员在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停留或通过。

5、挖孔桩在开挖深度达5米时,在桩孔内施工作业人员头顶2米上面装设半圆网,防止上面掉下落物伤害。

6、禁止起重吊装、起重吊物绑扎不牢固或不平稳。

五、机械伤害

1.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机具必须要有合格证、检验证、准用证以及经过年审,机械设备、机具进场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安装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2.各种机械、机具设备必须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传动部位必须应有防护罩。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信号装置及制动等要完好有效,方可运行使用。

3.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必须设置专人专机,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做好交接班和交底工作。

5.对各种设备要做好日常保养工作,运行使用前应要对设备各项性能进行检查,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有缺损时及时修复,不带病运行,确保机械安全正常运转和使用。

6.建立设备运行使用和维修保养档案台帐,设置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并认真做好记录。

7.机械安装基础必须平衡、牢固,机体的锚固、支撑措施齐全,固定机械不得使用临时支撑,高大机械在多风季节应设缆风绳,防止机械。

8.起重吊装必须要有专职指挥人员及警戒人员,不准在机械回旋处位置范围内站人和施工作业。

六、火灾、爆炸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省、市、区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地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各项防火安全的管理制度。

2、易燃、易爆的油料、化学物品存放到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库存,设置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的油料、化学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间存放,仓库门口不准堆放杂物和可燃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3、易燃、易爆的油料、化学物品应有防晒、防爆、防雨的设施装置并悬挂警示牌和安全标示。

4、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动火时,易燃物品之间与火源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用氧气与乙炔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不少于5米,乙炔瓶并装有防回火装置,氧气、乙炔瓶与火源之间不少于10米的距离。

5、按消防安全规定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各防火重点部位、重点岗位以及其它危险部位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适当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6、禁止在宿舍、办公室使用电炉、煤油炉及大于60w的灯泡、禁止用电热棒烧水、禁止在宿舍燃烧纸张物品。

7、加强对用火、用电的管理,项目部定期每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安全员、值班人员及电工每天对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的防火安全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七、中毒

1、防止发生气体中毒事故,进行毒气的检测,采用毒气检测仪(一氧化炭)或采用放生鸟、动物试验检测试验,并做好检测的记录。

2、对油漆工,电焊、气割焊工人配发防护劳保用品,作业时,要求佩戴防护口罩,防止气体中毒。

3、禁止燃烧有害化学物质物品和施工垃圾,防止产生有毒气体,造成发生中毒事故的

4、严格控制食堂饮食卫生及环境卫生,保持食堂清洁干净,防止食物受污染变质。

5、购买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食物,不购买受污染或变质的食品食物,蔬菜瓜果和肉类等。

6、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定期喷洒药物除四害,预防传染病菌传染和感染中毒。

第9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1;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围见附件2。

第四条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气候和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编制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在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清单名录中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清单名录应经责任人签字。

第五条 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的,应将变更或变动后增加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六条 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七条 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应当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

在办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安全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总包施工单位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八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以及修改完善、重新编制和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3。

第九条 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安全防护方案及相应保证措施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具体安全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条 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施工人员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 应当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对其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建立管理台帐,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到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每天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工作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参加总包施工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10篇 煤化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天脊煤化集团公司有重大危险源18个序号,涉及32台设备及装置,9种化学危险物,其储存量也是比较大的,一旦出现泄漏,将会造成重大灾害甚至是社会性灾难。因此,采取了如下控制措施。

(1) 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2) 所有管理、操作重大危险源的人员必须培训、教育合格,取证后方能上岗。

(3)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检,至少主管领导每天一次。

(4) 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现代监控、监测设施,有条件的实行计算机管理。

(5) 对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消防水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6) 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配备有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就地监测设施。

(7) 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须知牌。

(8) 重大危险现场必须保持通畅的安全通道。

(9) 规定每年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状况。

(10)在重大危险源有毒物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毒器材。

(11)对重大危险源严禁储罐超储、库房超存、工艺过程超压。

(12)在重大危险源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装置和防洪排水设施。

(13)对重大危险源的工作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

(14)对重大危险源要经常保持现场的整洁、清洁、文明。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在国内外都是一个新课题,人们从诸多的危险源事故中汲取了许多经验和教训,也在现代高科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探索着如何确保万无一失的办法。但是,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和安全储存的影响因素很多,对危险源中能量转变为破坏力的机理尚未完全查明,因而我们必须把传统的监控手段和现代高科技结合起来,把人的安全技术水平、安全思想教育同物的本质安全化的实现结合起来,才使使重大危险源转化为安全的、可靠的,才能为人类的生产、生活、生存服务。

第11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外来分包队伍、劳务组织。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经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技术开发部、设备物资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企业策划部、财务部、工会、组织宣传部、纪委、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管理部。

第六条 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项目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控制措施;

(三)综合协调和指导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可控在控。

第七条 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安全质量管理部

1、具体落实行政主管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危险源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监督所属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工程质量进行监控,预防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4、协助单位其他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研究制定和执行防止事故措施,参与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并督促落实;

5、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及时掌握、分析、评估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提出强化危险源管理措施,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6、参与重要安全设施和设备验收工作。

(二)技术开发部

1、跟踪国内外安全技术标准动态,管理企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制订与监督实施;

2、组织重难点工程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安全技术应用和安全防护工作;

3、协调各设计项目中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和优化工作。协调内部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技术关系。

(三)工程管理部

1、对重点施工生产中有关技术方案问题负安全责任。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审批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负责解决施工中疑难问题,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3、负责各在建项目工程防汛、防坍塌、滑坡等专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掌握其分布状况和变化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落实。

(四)物资设备部

1、负责重大安全设施和设备验收,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维修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对查出隐患因素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大型起重机械拆装运行、大件吊装及特大型工程施工供用电、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管理等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掌握其分布状况和变化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落实;

3、组织重要物资和安全防护用品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工作,控制物资进场检验、试验工作。凡购置各种机械设备、临电设备、脚手架木、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料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施工现场购置各类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文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

4、组织协调应急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五)经营事业部

1、对工程招标书进行评审时,评价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系数大小;对施工现场察看时,调查保障安全工作措施;在编写工程投标意向性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根据设计文件编写安全保障措施;

2、工程中标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安全责任,接受技术交底时查询安全技术内容;分包工程时,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总包单位与分承包商之间安全责任;

3、审核本级施工项目安全措施经费概、预算,确定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划成本、核算实际成本;

4、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规定,在集团公司投资经营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运行中搞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计划、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六)财务部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督促下属各单位和项目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专款专用;

2、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资金,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或整改事故隐患所需经费进行审定与拨付,并提出合理开支经费建议。

(七)人力资源部

1、根据本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定员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2、负责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八)社会保险事业部

1、负责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2、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毒尘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3、按国家规定确保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其它有关责任险种保险。

(九)企业策划部

1、制定企业安全规划目标,并监督实施;

2、对分承包商及外部劳务人员进行安全资质或资格审查,并监督签订分承包商分包合同或用工劳动合同;

3、负责外部劳务管理中有关安全工作宏观管理。

(十)组织部

1、在考核所属单位党委及领导班子建设和年度考核工作中,考核班子和个人安全生产绩效,并提出处理建议;

2、督促所属单位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十一)宣传部

1、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文化建设筹划与实施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外宣传安全生产典型事例和成功经验;

2、负责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对外统一报道和协调;

3、负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

(十二)工会

1、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

2、监督各级、施工现场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卫生,预防食品中毒;编制防暑降温防寒工作计划,预防煤气中毒,并督促落实;

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制订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协同做好善后工作。

4、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检查督促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

(十三)团委

1、协助行政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配合党委、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组织团员青年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及安全技术训练,提高其操作技能。

第八条 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都要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小组,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督促所属单位、项目部做好重大危险源预测、预警、预案工作,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组织整改,做到可控在控。

(三)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三)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无遗漏;

(四)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如实报告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各类事故;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  危险源的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十条  危险源的定义

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因素,有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期内的慢性损害和累积作用。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注:安全生产法第96条注解: 与《安全生产法》

gb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中危险源与《安全生产法》中重大危险源的定义的区别: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配套的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 gb 18218-2000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 军事设施;c) 采掘业;d) 危险物质的运输。

显然,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类的化学物质。它的局限性较大,不适用于核设施、矿业、建筑业、水利工程、航天发射等,也没有涉及存在能量的装置(设施、作业活动)等。

由于以上原因,此处必须加上建筑工程危险源的定义---- 建设部建质安函[2006]145号转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再加上前面第二条: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活动、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十二条  危险源的分类

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把危险源划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以及自然状况。包括动力源和能量载体以及具有危害性的物质本身。是事故发生的前提和事故的主体,决定事故的严重程度。表1列出了可能导致各类伤亡事故的第一类危险源。

(二)第二类危险源是指造成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分不安全行为(unsafe act)和人失误(human error)。不安全行为一般指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人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预定的标准。不安全行为、人失误可能直接破坏对第一类危险源的控制,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可能造成物的因素问题,进而导致事故。

2、物的因素

物的因素可以概括为物的不安全状态(unsafe condition)和物的故障(或失效)(failure or fault)。物的不安全状态(隐患)是指机械设备、物质等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状态。物的故障(或失效)是指机械设备、零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功能的现象。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物的故障(或失效)可能直接使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措施失效而发生事故。

3、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主要指系统运行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照明、粉尘、通风换气、噪声和振动等物理环境,以及企业和社会的软环境。不良的物理环境会引起物的因素问题或人的因素问题。

4、管理因素

管理不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奖惩机制等措施减少甚至杜绝。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通过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建立完善的设备保养制度、推行文明施工和“一法三卡”等活动予以控制。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危险源辨识

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是伤亡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两类危险源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因此,危险源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类危险源,在此基础上再辨识第二类危险源。

(一)第一类危险源从以下方面进行辨识:

1、产生、供给能量的装置、设备,例如变电所、供热锅炉等;

2、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场所, 例如起重、提升机械、高度差较大的场所等;

3、能量载体,例如运动中的车辆、机械的运动部件、带电的导体等;

4、一旦失控可能产生巨大能量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充满爆炸性气体的空间等;

5、一旦失控可能发生能量突然释放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各种压力容器、受压设备,容易发生静电蓄积的装置、场所等;

6、危险物质。除了干扰人体与外界能量交换的有害物质外,也包括具有化学能的危险物质。具有化学能的危险物质分为可燃烧爆炸危险物质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两类。前者指能够引起火灾、爆炸的物质,按其物理化学性质分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易燃固体、可燃粉尘、易爆化合物、自燃性物质、忌水性物质和混合危险物质八类。后者指直接加害于人体,造成人员中毒、致病、致畸、致癌等的化学物质;

7、生产、加工、储存危险物质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炸药的生产、加工、储存设施等;

8、人体一旦与之接触将导致人体能量意外释放的物体,例如物体的棱角、工件的毛刺、锋利的刃等。

(二)第二类危险源按场所的不同初步可分为施工现场危险源与临建设施危险源两类,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个方面进行辨识。

1、与人的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集中表现在“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与物的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存在于分部、分项工艺过程、施工机械运行过程和物料等危险源中。

3、与环境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照明或通风换气等方面的问题。

4、与管理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表现为管理缺陷有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分明、有法不依、违章指挥、安全教育不够、处罚不严、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安全检查不够等。

第十四条 划分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单元的一般性原则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活动、施工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物资储存场所来划分识别评价单元,使识别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单位、项目部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每年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或指定分管领导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确定是否构成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安全管理程序》(sb14g/0/04-07c)规定及时上报子、分公司,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所在单位、项目部应及时分别上报当本单位和集团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  分级监控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及危害、严重程度,将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0人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死亡人数10~29人或重伤3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9人或重伤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死亡人数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按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评定:

(一)重大危险源曾发生过重大以上事故的;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住宅区、生产单元、机关团体、学校、交通要道的。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

(一)对构成中铁建总公司要求的特别重大危险源确定为一级重大危险源,由集团公司确定后上报中铁建总公司协同控制;

(二)对构成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确定为二级重大危险源,由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辨识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协同控制;

(三)对三级重大危险源由项目部确定后上报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由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协同控制;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接监管,并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的确定

除了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外,危险源分级一般按危险源在触发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发生事故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

按事故出现可能性大小可分为可能、不可能、几乎不可能。根据危害程度可分为严重、较大、一般等级别。

危险源分级实际上是对危险源的评价,具体评价方法参考《“一法三卡”工作手册》中“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策划一览表”。通过评价出的危险源风险程度,从而确定危险源的等级。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危险源的控制可从三方面进行,即技术控制、人行为控制和管理控制。

(一)技术控制即采用技术措施对固有危险源进行控制,主要技术有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和转移等。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及其操作规程、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须根据本工程危险清单有针对性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确保这些措施在施工现场能得以实施;

2、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控制内容,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外,还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达到规模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对施工操作者和责任人进行明确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保存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4、收集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学习并掌握工程施工危险源的辨识、管理和预防;

5、在施工中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二)人行为控制即控制人为失误,减少人不正确行为对危险源的触发作用。

人为失误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操作失误,指挥错误,不正确的判断或缺乏判断,粗心大意,厌烦,懒散,疲劳,紧张,疾病或生理缺陷,错误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等。人行为的控制首先是加强教育培训,做到人的安全化;其次应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操作安全化。

(三)管理控制除危险源分级管理外,还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对危险源实行控制。

1、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2、明确责任、定期检查;

3、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4、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

5、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

6、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一级重大危险源名录、控制措施及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每季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和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更新建档,督促完善控制措施和跟踪监控。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

(三)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按照“一法三卡”要求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五)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完好状态,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当地及负责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八)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按照《“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台帐;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三十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的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报警系统及信息传递;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事后的恢复;

(八)培训与演练;

(九)应急救援预案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项目,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应满足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方的其他要求;

(二)方案若可行,应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有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三)符合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条款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

(四)随着施工进度的发展和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应随之不断更新或补充;

(五)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必须满足“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三级控制原则。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熟练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违章作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监测,随时掌握危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状态,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加重处罚,并在各类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的;

(四)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五)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或隐瞒不报的;

(六)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九)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未立即整改的;

(十)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监控所需资金投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某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投安委[2005]1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4、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规定,利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备案

6、公司、各生产单位按二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各生产单位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车间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各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公司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上报国投集团公司。

8、每年由公司组织开展定期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工作,各生产单位不定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以《安全检查通报》形式及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9、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国投集团公司。

10、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上报国投集团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11、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训。

12、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13、各生产单位要定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4、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二级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直接监督或授权各生产单位监督;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由各生产单位直接监督;发电单位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个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5、发电单位构成国家、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16、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17、各单位要按照所在电网的要求,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

18、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操作、检修、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19、储存或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各单位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和使用,储存和使用环节做到“双锁、双管、双领、双退” 。储存应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库区用火或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使用中必须由专职人员按规程操作,并设立警戒区,完善领取、清退制度。

20、加强现有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做好在用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知识,配备防护用品,淘汰的放射性物质必须移交环境保护部门。

21、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易燃易爆等物品分开储存,生产中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消防安全措施到位,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22、除生产和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各生产单位所属生活后勤、其它产业等,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1)接送员工休假、上下班的通勤车、运输的货车等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驾驶证、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车、超载、酒后开车,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2)柴油罐、乙炔库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预防措施,使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量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23、其它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24、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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