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站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安全教育是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专业安全技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电站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为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标准。
1.2 安全教育工作由厂长(站长)领导,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员工认真贯彻执行。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对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要求、分类、内容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2.2 本标准适用于厂(站)全员(包括临聘人员、临时工)。
3 引用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3.3 华电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3.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下简称《安规》)。
4 安全教育的目的4.1 使职工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2 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4.3 掌握实现安全生产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专业安全技术,学会识别和消除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
4.4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杜绝习惯性违章,做到“三不伤害”,管理制度《电站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5 安全教育的要求
5.1 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讲究实效。
5.2 安全教育要经常性,结合发生的不安全事例进行教育。
5.3 安全教育要广泛性,从各级领导到员工都要接受安全教育,做到一个不漏。
5.4 安全教育要纳入职工教育计划,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
5.5 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样化,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6 安全教育的内容
6.1 安全思想教育。只有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才会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术。安全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核心、基础,是最根本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纪委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章守纪等教育。
6.2 安全技术的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专业性安全教育。
6.3 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发电厂的基本生产过程、设备、系统、结构、规格、性能等。
6.4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所有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应普遍进行教育,例如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尘毒的综合治理措施,电气安全知识,消防基本知识,紧急救护法,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
6.5 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运输机械、焊接、登高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
6.6 安全规程制度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保证。国家、电力部门颁发的各项规程制度,厂(站)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均应认真学习贯彻。
7 安全教育分类7.1 新入厂(站)人员安全教育
7.1.1 由于本厂(站)设备简单、规模小、人员少,因此根据我厂(站)的实际情况,安全教育仅实行一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新入厂(站)员工进行入厂(站)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录用。
第2篇 外单位人员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加强外单位进入运行发电厂、变电站进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单位的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及对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具备法人资格外单位在公司管理的运行发电厂、变电站中承包有关工程的安全管理。外单位进入公司的其它电力生产区域工作可参照执行。
外单位人员参与协助公司部门和班组在发电厂、变电站组织开展的工作,视作公司部门和班组的现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2.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外单位:是指与运行单位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3.2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发电厂、变电站的高压室及高压场地、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及电抗器室、站用变室、接地变室、电缆室及电缆沟。
3.3工程管理部门:公司对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部门。
3.4发、变电运行部门:
发、变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发、变电设备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
4安全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安全职责:
4.1.1审查外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及备案的工作。
4.1.2审查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4.1.3审查外单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四大措施”。
4.1.4审查外单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签发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工作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4.1.5对发电厂、变电站内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4.2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4.2.1组织对外单位施工资质的审查工作。
4.2.2组织与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4.2.3组织审批对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
4.2.4工程准备阶段负责对外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4.2.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或监护。
4.3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责:
4.3.1核对外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
4.3.2审核会签外单位人员进入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审查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措施。
4.3.3按工作票要求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4.3.4工作许可前对外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或监护。
5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前的有关程序
5.1安全资质审查。
5.1.1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的外单位应经过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
5.1.2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经发包单位审批,分包单位也必须是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单位之一。
5.2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5.2.1施工前,外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2.2公司原则上每宗发包工程项目应予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但对于同一外单位承包的经常性维护等项目,可定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5.2.3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必须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5.2.4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5.3施工方案制定与审批。
5.3.1外单位在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内工作,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5.3.2发、变电运行部门审查施工方案中的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5.3.3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对重大和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应由公司分管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领导批准。
5.4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资格认可。
5.4.1外单位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4.2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5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进场前,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以及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经三方相关人员确认并签名,各执一份。
5.6在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有关事宜。
5.6.1外单位必须向发、变电运行部门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工程管理部门对其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公司安全监察部签发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6.2发、变电运行部门核对外单位及其施工人员是否符合有关公布备案情况。
5.6.3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工作票会签手续。
5.7其它
5.7.1外单位施工人员应取得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即《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7.2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内留宿,如确需在发电厂、变电站内住宿的,必须经发、变电运行部门和安监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方可。
6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6.1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必须持有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并在门卫处做好登记工作。
6.2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后,未取得工作许可前,所有人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运行部门指定区域等待。
6.3在工作许可前,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工作许可人填用《发电厂、变电站安全技术交底单》向外单位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互相签名确认,并履行工作其它相关的许可手续。
6.4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及公司颁布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施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6.5对于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的施工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发变电运行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
6.6对于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发、变电运行部门应派人驻守发电厂、变电站进行安全监督。
6.7以下情况,工程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7.1安全危险性较大工序的施工期间。
6.7.2改变安全技术方案,并使施工安全风险增加的施工期间。
6.7.3因客观因素,大幅压缩工期的施工期间。
6.8以下情况,发、变电运行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8.1带电作业。
6.8.2动火作业。
6.8.3部分停电的110kv施工现场。
6.8.4部分停电的高压室施工现场。
6.8.5在运行中的二次电缆室及电缆沟施工。
6.8.6高压场地起重、吊装设备。
6.8.7高压设备上的油漆。
6.9外单位在每日收工前,应清扫施工现场。工程完成后,不得遗留各种工具、材料、废料和垃圾在工作现场,由发、变电运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工作票离场。
第3篇 变电站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对策分析
变电站,作为电网的心脏,安全运行尤为重要。而变电站运行工作的特殊性容易造成运行人员对工作的心理疲劳和精神厌倦,用单纯、简单的制度来约束员工容易引起情绪抵触。怎样最大限度克服变电运行的不安全因素,提高变电运行这种特殊站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作为一名变电站班组值班员,在此谈一些体会和看法,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目前影响变电站安全管理的因素
1、积极因素。近年来电力企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技能也有所提高,为推进人本化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2、消极因素。目前存在的以罚代教现象,使职工逆反心理和对立情绪加剧,挫伤了职工保安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太多,变电站应付各种上级的检查太多,变电站职工在本职安全技术、安全生产之外付出的时间太多,班组几乎处于疲劳作战之中。此外,职工的安全意识仍存在差距,执行标准化作业的内动力不足,管理者盯得紧,干得就标准一些,检查少、管理松时,就存在求快图省事的违章现象,没有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
二、关于改善目前变电站状况的对策
在变电站推行安全生产人性化管理。将以制度为本与以人为本的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在工作中重视职工自身价值,引导职工树立全新安全理念,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增强职工保安全的内动力,这是提高变电站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
1、积极探索人本管理新模式
在实施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的过程中,应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对现有的规章制度、作业方法、考核标准等进行一次认真梳理,及时修订、统一和充实完善,使管理制度从约束人向激励人转变。改进安全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切忌使用粗暴手段训斥职工,注重培养职工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把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有机结合起来,提升职工保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尊重变电站员工的个人价值
企业管理者必须承认和尊重员工的个人价值,取得他们的信任与支持。要努力打破在任用和分配上存在的三种片面倾向:一是以学历论英雄。二是论资排辈,按工龄定岗。三是以身份定才能。由于历史和体制的遗留问题,目前现状是不同身份员工的机会也不同,这些条条框框挫伤了生产骨干的积极性。要给工作出色、技能突出的员工机会,尽
量少掺杂学历、资历和出身因素,让真正能干的在合适的位置发挥自身价值。
3、完善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能调动变电站员工的积极因素,但要注意激励效应,不能只做老好人,避免由于激励不当而造成员工心理上的淡漠感和不平衡,产生零效应和负效应。激励机制应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宗旨,真正让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使员工心服口服。要把变电站的所有工作列入激励范围,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干好干坏不一样;克服那种只扣不奖的考核办法,及时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在站内形成赶、帮、超的良好氛围,促进变电站管理水平提升。
4、责任、义务和权利分明
电力企业职能管理部门要客观对待变电站的工作,对待失误或错误,应洞察、明确事情的“内因”和“外因”,功过分明,一视同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谁的责任谁负,切忌不分青红皂白,片面的一棒子打死,责任一味往下推,全部失误、错误让变电站承担,挫伤变电站员工的整体自尊心,失去和谐、公正的氛围,影响变电站的安全运行。
5、要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变电站地理位置大都相对偏僻,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单调,供电企业要以“创一流”和标准化站所建设等活动位载体,在硬件设施方面加大对基层投入,建设学习、娱乐和休闲的场所,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配备安全工器具、安全设施等。同时,借助“创卫”、“创园”等工作,尽可能对变电站的绿化、布局进行完善,达到环境优美,从视觉上消除运行人员的乏味感、枯燥感,降低运行人员长时间呆在固定地点产生的烦躁。在精神氛围方面,积极创造有领导的关心,同志间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等等和谐、温馨氛围。只有这样,值班员才会真正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价值,感受到工作的乐趣,发挥出自己最大的潜能。
6、推行科学化管理,推进变电站安全文化建设
在适合变电站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举办安全培训和开展安全文化征文等形式,积极营造变电安全生产氛围,构建变电站安全文化。或以行业网站、内部刊物、qq群等为载体,加强员工间的交流和沟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让广大员工把这种文化植于心、健于行,并在这种独特企业文化的熏陶下树立“我要安全”的意识。另外要加强实用技能培训,邀请知名专家、教授、技术能手对变电运行人员进行“两票三制”、“安全工用具”、“保护装置应用”等知识的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技能。
第4篇 变电站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1、临时用电必须符合用电的有关安全运行规程,施工用电设施设专人管理,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低压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铅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杆。
3、电缆线沿地面铺设时,不得架用老化脱皮的电缆线,中间接头牢固可靠,保持绝缘强度;过路处穿管保护,电源端设漏电保护装置。
4、移动的电气设备的供电线,使用橡胶套电缆。
5、电缆线路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
6、使用自备电源或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根据当地要求做保护接零或做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7、手持电动工具和单机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照明灯具的金属壳必须做接零保护。
8、各种型号的电动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接地或接零,传动部位按设计要求安装防护装置。
9、维修、组装和拆卸电动设备时,断电挂牌,防止其他人私接电动开关发生伤亡事故,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一闸多用”。
10、现场的配电箱坚固、完整、严密、有门、有锁、有防雨装置;同一配电箱超过三个开关时,设总开关;熔丝及热元件按技术规定严格选用,禁止用铁丝、铝丝、铜丝等非专用熔丝代替。
11、室内、工棚配电盘和配电柜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定期进行检查,认真填写巡检记录,并进行防雷保护;移动式电动设备、潮湿环境和水下电气设备每天检查一次。对检查不合格的线路、设备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严禁带故障运行。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1、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操作维修技能。
2、定人、定机,保证机械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使各个环节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3、使用机械必须坚持“两定三包”,即定人、定机、包使用、包保管、保保养。操作人员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4、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机械作业人员交接班时要有机械运转记录,包括完成任务和生产情况,设备技术情况,维修保养情况,备件、附件工具情况等。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1、针对工程特点,重点对车辆班组、队、施工管理人员及从事特种作业的起重工、电工、焊接工,机械工、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未经安全教育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不准上岗,未进行三级教育的新工人不准上岗,变换工种或参加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及技术难度较大的工序的工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才准执证上岗。
3、特种工种的安全教育和考核,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取操作证方能持证上岗。
4、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职工遵守施工安全纪律的自觉性,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提高职工整体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根据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要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各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值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并立即整改,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必须立即停工,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
6、严禁酒后上岗,严禁疲劳上岗,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裙子、赤脚或赤背上班作业。
7、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严禁在同一安全桩上拴几根安全绳或在一根安全绳上拴上几个人。禁止在高处作业平台上追拉推打开玩笑,严禁有间发性癫痫、高血压、心脏病和恶性贫血患者进行高空作业。
8、严禁特种机械车辆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驾驶,严禁机动车辆无驾驶证人员在施工现场驾驶作业,严禁各种车辆超坐载人。
9、施工各班组、车队间,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将本班组、车队工作情况及有关安全问题,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记载于交班记录薄内,施工现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0、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分析安全动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5篇 水电站施工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人员及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有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保管员九人组成,职责是: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定期召集安全会议,及时纠正和处理好现场安全事项。各车间安全由车间主任负责,负责各自车间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公司安全小组汇报。及时处理好生产现场的安全事项,随时纠正违章操作,杜绝一切可发生能发生事故的隐患。
一、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条例及公司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研究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组织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对新入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
三、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和整改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消除安全隐患。
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对违反安全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暂停其施工作业,对外包安装单位,统一组织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其安全职责。
六、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自理和改进措施,并对发生的事故实事求是的提出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资料。
七、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以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所有施工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第6篇 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区公司、各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水电站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及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第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区公司统一领导,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督促管理,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对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公司水电建设部
1、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成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督促和管理。
2、审批和发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核定重大安全设施的经费。
3、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4、协助或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整、处理。
第七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1、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全面的督促管理责任,下属的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月、季度安全工作会。
2、委托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区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3、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环境、施工强度和施工干扰对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按施工合同规定,为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4、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工程业绩、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施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5、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提出有关施工过程中的人身、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重伤、死亡和职业病率的控制指标、事故或超标的经济责任及其奖罚的规定。必要时,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6、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费用,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审批,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及其费用的使用。
7、委托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区消防安全、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水域的航运和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进行管理。
8、委托施工单位分别负责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所有权属自身的除外)。
9、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工整顿,必要时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10、协助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1、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12、负责编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批后实施。
13、督促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培训。
第八条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是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主体,全权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个;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3、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行业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业主单位备案。
5、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6、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7、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8、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设计单位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2、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彻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
3、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4、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向业主单位及时提出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
5、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或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按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超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施工爆炸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施工、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
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2、各施工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爆破作业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3、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区别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将爆破飞石控制在警戒范围内。施工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4、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5、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6、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场),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各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公用设施工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棚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渡汛工作,主要由施工单位组织、部署。业主、设计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线、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行供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检查交流
1、施工承包单位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周、月、季检查,半年交流,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参加。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施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在贯彻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奖惩规定,安全档案管理规定等。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在施工中认真总结经验,对规程制度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对规程进行补充或修订,避免安全生产在规章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第三十一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上级的安全要求。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1、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经理为业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施工安全的全面管理。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业务受区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及水电建设部的领导。
3、设立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员,长期驻工地管理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监督施工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施工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督。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重点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4、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5、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6、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
7、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8、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区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
9、对各参建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快速上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监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县安监部门、监理单位。
第三十七第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八条 在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99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安全施工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在安全施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触犯刑法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施工奖励基金的使用应由公司安监部门根据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奖惩要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
第四十三条 安全施工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区公司与区公司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第7篇 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与分析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城乡电网技术改造的大力推进和实施,是电力工业有史以来发展最快,建设变电所最多的时期。大量的高新技术设备在变电所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为电网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变电所,能否安全可靠的运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甚大。因此,搞好在岗变电运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素质,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的环节。
一、 农电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1、“两改一同价”与“十五”建设取得的成绩
实施“两改一同价”以来,农村电网建设大大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逐年提升。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对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两改一同价”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的农村电价过高问题,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发挥了重大而深远的作用。
(1) 农村电网更加坚强。通过农电系统科技规划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施,改善了农电系统布局,提高了电网的供电能力和自动化水平,降低了电网损耗,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村电网结构不尽合理,网架薄弱,多数县级电网为单电源供电,中低压线路供电半径过长的不合理局面。农电系统的供电能力、安全性、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水平都获得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2) 电网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农电系统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取得了显著效果。节能型配电变压器占有率达95.5%以上,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有载调压主变压器占有率达到60%以上;无人值班的35 kv及以上变电所占有率达49.5%;35 kv及以上小型化变电所占有率达25.6%;基本淘汰了高耗能配电变压器、过励磁变压器、铝线圈变压器、多油开关、阀型避雷器、电磁型保护装置。
(3) 通信技术、自动化技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得到广泛应用。随着通信技术和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县级调度自动化技术和配网自动化技术得到了快速普及和发展。“十五”期末,农电系统613个县级调度自动化系统已经建设完成,其中通过实用化验收的县级调度自动化系统达538个;完成配网自动化系统建设26个;完成调配合一自动化系统建设25个。
(4) 现代化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技术比较成熟的财务管理系统、用电营销管理系统、线损理论计算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得到了广泛使用;生产管理系统、负荷预测系统、远程集中抄表系统、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得到了应用。
(5) 农电系统线损率、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指标逐年改善。通过大规模的农电系统建设与改造,不断采取技术降损和管理降损措施,农电系统线损率指标得到不断地改善。农电系统的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的调控手段和能力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变电所内电容器补偿容量占主变压器容量的比例达到15.2%;安全性评价、带电作业和状态检修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各类电压监测仪及供电可靠性管理软件得到推广普及,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6) 农电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得到发展。通过不断加强农电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农电系统科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十五”期末农电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占农电系统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7.47%,比“九五”期末提高6.19个百分点。
2、 存在问题
同时,农电系统的科技进步与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农网科技发展的长效投资机制没有形成,限制了农网科技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农电事业在社会发展、电力事业中的特殊性,世界各国都给予了特殊的政策倾斜和扶持,但在我国还缺乏在政策上的持续支持和健全的机制体制保障。
(2) 农网科技进步管理体系和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农网系统、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优势没能得到充分的调动,针对农网系统生产运行和建设运营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较少,一些难点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3) 现有的农网科技队伍,还不能满足农网科研开发、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的要求。由于农网的行业特点,其对科技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面要求都很宽广,科技队伍建设已成为制约农电技术进步的主要因素。
(4) 农村电网相关技术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不够健全。淘汰、制定、修改农电相关标准的工作任务相当大,目前投入的人力、物力与实际需要差距较大。
(5) 农村电网信息化建设没有统一的规划和规约,重复开发、孤岛运行,造成资源浪费。
(6) 安全生产和农村安全用电缺乏先进有效的控制手段。农网安全管理基础不牢固,人员设备管理需进一步加强;由于农村电网改造不彻底,加之农村用电点多线长面广,设施安全可靠性较城网差距较大;农村电力资产维护界限不够明晰,属用户产权的用电设施安全可靠性不高,加大了企业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引发出一系列延伸服务带来的安全责任和服务责任;窃电、外力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等违法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同时严重威胁着电网安全。
(7) 农电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村用电安全、质量、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农村用电服务的方便性、规范性都还有差距。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农电服务中的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二、农电电网的建议
1、 电网建设
(1) 研究适合于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农村经济和用电负荷发展特点,在电压等级组合、变电所布局、供电范围、变压器容量配置和网络接线等方面进行充分优化论证的农网建设方案。
(2) 研究适合农网负荷变化特点的主、配变容量选择和变压器负载率、主干线电流密度、供电半径的合理配置方案。
(3) 研究建立农网中低压配电网络指标评价体系。
(4) 完善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发的农村电网规划软件和管理系统。
(5) 推广应用农网10 kv及以下工程和35~110 kv(66 kv)变电所典型设计;推广应用10~110 kv(66 kv)组合式箱式变电所。转
(6) 推广使用变电所户外组合电器、小型化的一次电气设备;研究开发35kv以上电压等级和10 kv大容量调容变压器;推广使用s11型及以上的节能型变压器,积极推广应用非晶合金铁心配电变压器;推广应用外露带电体绝缘化的配电变压器;积极推广使用配电变压器用新型熔断器和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推广应用复合绝缘材料制造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子。
(7) 制定集保护、控制、计量、无功补偿、防雷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配电柜选用标准。
2、 自动化建设
(1) 研究适合于农网特点的运行可靠、维护方便、功能完备的配网自动化系统方案,特别是ftu模式馈线自动化系统。积极开展农网配电自动化系统工程的应用试点,在城区、重要城镇、工业园区等区域努力实现配网自动化的馈线自动化(da)功能,努力实施配网自动化系统的配电网监控功能和就地控制功能,因地制宜扩展管理和地理信息系统(gis)功能。
(2) 积极推广使用最新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技术、图形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多媒体等技术。
(3) 积极采用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县级调度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运行安全。
(4) 推广应用变电所遥视系统,有效解决变电所现场可视化及环境监控问题。
(5) 积极探索农村电网经济适用的通信技术,重点解决农村电网偏远变电所、配网自动化、低压集中抄表中的通信问题。在自动化系统推广公共通信网络的应用模式,完善公共通信网络在自动化系统应用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3、 信息化建设
(1)研究企业管理的数据信息流,建立统一的数据规范,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2)深入研究网络、信息技术在农网管理中的应用,制定农网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规范和实用化标准。
(3)积极应用国内外成熟的信息安全技术及产品,做好农村电力信息安全工作。
总之,在变电站改造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危险因素的分析,制订严格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在改造期间变电站安全运行。
第8篇 水电站安全运行及技术管理之我见
我市现有水电站主要分布在五桂山周边地区,都为水库调节。这些水电站不但有发电上网、汛期排洪蓄洪等功能,而且增加了向邻近的村、工厂、学校等用户供水的新功能。如果水电站的管理跟不上,就有可能出现水电站运行不安全、机率故障率高、运行成本高、供水受阻、排洪蓄洪不及时等问题,既影响水电站的经济效益,也影响社会效益,并有许多血的教训。因此,认真做好水电站管理工作,是一件既有利于水电站周边的防洪,又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居民安居乐业的大好事。必须要从科学管理的角度来实现并提高运行安全系数。其中,技术管理是水电站实现科学管理的主要手段。离开了技术管理,安全运行就很难保证,规避运行风险的能力就得不到保障。具体来说,水电站技术管理是对水电站生产中的一切技术活动进行科学的管理和严密的组织,使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就是说,安全的核心是管理,管理的结果是效益。因此,我认为水电站的技术管理是水电站管理的重点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一、建立建全技术组织管理制度
(一)水电站应实行分级负责管理,责任到人。责任明确,是科学管理的一个标志,责任不明确,人就办不事,也管不了事。为此,必须培养运行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此外,还要建立技术信息的收集,事故 及故障分析、整理、反馈制度。
(二)建立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的统计分析制度。由于小水电站的装机规模及机组容量较小,在运行中往往忽视对机组设备的运行、检修和事故或故障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仅可以加强技术管理对设备的运行状况、检修及事故或故障等进行统计分析,还有利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减少设备损坏率。
(三)水电站的技术质量是保证机组安全运行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保证机组检修质量。水电站设备检修后,应严格实行回收制度,并对检修项目、更换设备名称、数量、部位、相关参数等详细记录,分类归档保存。
(四)技术档案管理。技术档案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确保其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准确性,应认真收集和整理归类有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记录、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运行、检修、试验、检验记录等的文书数据、图表,保护机组的原始数据资料的完整性。
(五)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学习《水轮机及辅助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水工建筑物运行规程》等运行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执行,定期对运行人员进行考核、考试。
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生产事故调查实施细则》、《反事故措施计划》、《工作票、操作票签发制度和工作许可制度》等制度,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操作票,工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改正不良的操作习惯。对于机组小,人数少的水电站,要从实际出发,至少应做到操作前有检查,操作时有监督,操作后有记录。同时还应建立运行分析制度,即对运行中通过仪表指示、运行纪录、设备巡检和操作等反映的各种问题和现象进行分析,及时找出产生各种问题和现象的原因、规律,并采取相应措施及对策。
(二)提高运行效率。水电站在运行中应正确处理发电用水与供水、防洪等关系,在认真执行防限水位运行的前提下,实行优化调度。一是及时准确了解水雨情,并对来水量进行分析,作好次日负荷预测,确定运行班次、运行时间等运行方式;二是合理利用电站有效库容,尽可能在高水位时做到满发,以免在高水位时由于机组性能不良停机而错失发电良机;三是机组的运行方式,按效率高、耗水低优先的原则,以获得效率。
(三)抓安全促生产,安全生产以人为本。水电站技术管理工作应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制度,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强有力的制度来约束人。狠抓落实,用血的教训说明安全生产与每个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使职工增强执行规程制度的自觉性,要让“责任重于泰山,隐患险于明火”;“安全生产无小事”等警句时刻警醒运行人员,并对各类大小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分析,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和事故通报。
三、加强维护检修管理
水电站的维护及检修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切忌“硬拼、硬撑”。在“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前提下,结合实际进行挖潜,技术更新,技术改造工作。逐步把恢复设备性能转变到改进设备性能上来,延长检修周期,缩短检修工期,保证设备的检修质量。要努力学习新技术,掌握新工艺,使检修质量提高,工期缩短,耗材降低。
四、加强技术监督
水电站的技术监督是运用各种科学试验方法,对各种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和检测,了解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及在运用中的变化规律,保证设备有良好的技术状况。水电站的技术监督包括仪表、绝缘、金属等监督。仪表监督是对各类电器仪表定期进行校验、调整、修理,保证各类仪表和计量表计的完整性和精确性。绝缘监督是为了防止电气绝缘损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电气设备、防雷和接地等进行预防性检测和试验,并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督。金属监督是监督各种金属部件在运行中的性能变化,特别是水轮机的气蚀和泥沙对转轮的破坏和磨损,易磨部位的磨损情况等。由于水电站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缺乏,技术监督水平有待于加强。
五、加强职工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水电站虽小,但对人的素质要求并不低。小水电站规模小,机组容量小,人员少;不少人员身兼电气、机械和运行工作,检修人员也身兼电气、机械检修、水库运行等任务,设备检修时运行人员也参加检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少小水电站已广泛应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如嵌入式控制系统、微波传输系统、实时监测系统等),现有一些运行人员缺乏应有的知识,在工作中感到吃力。所以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运行人员的技术水平是水电站发展的必由之路。务必让技术培训做到讲实效、有进步技术培训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二)不定期举办水电技术短训班;(三)结合运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用干什么学什么的岗位培训方法;(四)请有关技术人员以传帮带的方式进行。
我认为,只要按以上五个方向完成水电站的技术管理工作,水电站就能保证安全运行,经济效益就能得到可靠保证,就能为社会增添多一分光和热。
以上是我对水电站安全运行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一些初浅认识,如有不当,请斧正
第9篇 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确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及民营投资主体管理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指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是指水电站所涉及的水库大坝或山塘、挡水设施、泄洪设施、引水设施、预警设施、监测设施、发电设施、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设施等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及管理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等的防汛安全管理。
第三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水库大坝防汛安全管理权限划分。
第四条 水电站防汛工作是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水电站防汛抢险救灾避险工作纳入基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体系。
第二章 防汛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防汛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组织检查、协调本地区水电站防汛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电站的防汛安全实施行业监管。
第六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按管理权限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第七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对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管理责任,其主管部门领导任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
水利、能源(电力)、交通、农业、旅游、管委会、国有投资集团等是其所属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
乡 (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为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电站安全管理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视同主管部门。
第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对其运行管理的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直接责任,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为防汛安全直接责任人。
水库与电站分别独立经营管理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各自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不同运行管理模式可分别为业主、承包经营单位、水库管理机构等。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没有条件建立运行管理单位的水电站,由主管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防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 防汛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建和已建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督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工程度汛方案、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防汛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直接责任人,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各水电站防汛安全行政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度汛保障措施等的编制、执行情况,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应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二类坝的应限制蓄水运行,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应空库运行,并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第十三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须落实专人联系所辖水电站,负责督促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落实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责令水电站限期整改防汛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派员参加水电安全监察员及运行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换证培训,建立健全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定期检查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防护制度,组建防汛管理机构,落实专职防汛管理人员,做好防汛度汛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前要组织对大坝(含活动坝)、引水渠(洞)、压力前池、压力钢管、沿渠边坡、电站厂房等主要设施设备的检查和评级,要加强对库区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及其它有碍水电站安全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影响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电站厂房、管理房后边坡的监测和防护,发现隐患和险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服从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加强通信设施维护,确保大坝与电站厂房之间,水电站与上下游村镇、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水情、雨情、工情、灾情、洪水预报成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或委托编制水电站防汛应急抢险预案。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应报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遇有较大洪水实施水库防洪调度前,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工作,并及时通知水库上、下游受影响地区。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汛情危及大坝安全,且来不及通知或通信中断无法与外部联系时,可按批准的防汛应急抢险预案执行。
第四章 安全度汛
第二十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项目法人要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度汛方案包括度汛设计报告、度汛计划与措施、度汛施工计划与措施、度汛组织保证措施、人员应急转移预案、度汛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度汛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报水电站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对于防洪影响范围不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县(市、区)级但不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市的,工程度汛方案应报大坝所在县(市、区)初审后逐级上报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受影响的各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项目法人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工程度汛方案,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防汛应急抢险预案,4月15日前完成备案。
第二十三条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一经确定,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要坚决执行,严格按预案落实各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编制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根据工程的防洪影响范围,按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并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水电站水库的防洪调度运用。除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原批准机关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经批准的水电站水库的特征水位。确需调整特征水位时,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复核、技术论证后报原控制运用计划审批单位(或相当于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工程措施应与水电站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水库管理要求,对大坝监测设施进行观测,并定期分析观测资料,掌握工程安全状况,应加强防汛监测、预警、洪水预报和信息传输保障等系统的建设,建立汛情预警、预报、信息传输和反馈等方面的应急机制,提高汛情分析判断能力。
第二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修理费和折旧费,将防汛安全工作日常经费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水电站工程建设概算和年度维护运行成本预算。
第三十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和自身防汛需要,组建员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落实避险安置场所,提高防汛抢险救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大力推广水电站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应用改造,鼓励水电站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对水电站实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水电站购买商业性财产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管理质量的综合因素分析
随着我国计算机、电子、通信和控制技术的发展,电力系统微机监控与保护技术在我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实现,变电站远动技术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利用远动技术可以迅速而准确的获得变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完整地掌握变电站的实时运行状态,为及时发现变电站发生的故障并做出相应的决策和处理创造了条件。
攀枝花电业局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兴建始于1999年4月,至今已发展为25个变电站,无人值班集中控制中心也从最初的一个增加到目前的三个。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对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管理质量的综合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只要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对提高运行管理水平、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保障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管理水平的客观因素。
⒈变电站一次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修等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由于设计疏忽了某些关键的问题,使得现场操作人员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困难,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如某35kv变电站新增一台35kv站用变,由于采用了不合理的设计方案,使得现场操作人员操作站用变高压跌落保险时必须将操作拉杆跨越在35kv变压器上方进行操作,这是十分危险的,这是设计方案的不合理造成的安全隐患。另外,因为防误闭锁装置的问题造成不得不起用解锁钥匙,也给事故的发生客观上形成了条件;再如,某35kv变电站配电房的基础存在严重的塌陷现象,最终导致配电房不能用,得另建配电房,所以,不切实际的设计方案,最终会严重的对安全构成威胁;但是,即使有了好的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装工艺,那同样对变电站的安全运行是一个隐患;另外,检修人员对检修工艺要求把握不好,不能保证检修质量,不能做到“修必修好”甚至是“越修越烂”,那么对安全将会构成最直接的隐患。曾经就有台110kv的变压器,大修之前一切正常,修了一次后才几个星期内的时间就发生两次严重漏油的缺陷,可见检修质量的重要性。
2目前的设备自动化程度不能完全满足无人值班的条件。
由于设备自动化程度不高,或存在某些先天不足,使操作人员疲于奔命,是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的又一客观因素。当某种原因而造成通信通道中断时,监控人员不知道现场设备状态、保护动作情况等,或者无法操作现场设备。即使在正常情况下,由于自动化程度不高,连拉合一把刀闸、投退一块重合闸出口连接片都需要操作人员到现场,造成人员的过度疲劳同样对安全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同时,监控设备经常会出现问题,比如瞬时大批量的上传一些干扰信号,有些信号是误发的,这严重的干扰了监控人员的判断,有时难免会遗漏掉大量信息中的一部分,而正是这被遗漏的部分信息,恰恰可能是关键的信息,对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运行造成一些干扰,而这些干扰可能会演变为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重要因素。设备技术水平的不足,是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质量的又一客观因素。
3.自然环境因素对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影响。
任何事物都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变电站的设备和对其进行操作的操作人员也在其中之列。人在噪音、粉尘、炎热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心理生理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变化,大雾的情况下,能见度低,设备的铭牌会看不清楚;噪音下工作,操作人员可能会注意力不集中,监护人操作人唱票复票可能会听不清,人也会因噪音而变的烦躁;天气炎热时,人的心理也会因生理上受到的影响而发生不利于安全的变化。另外,操作地点的光线不足也可能会给操作人员走错间隔、看错铭牌造成一定的条件,使操作人员看不清设备的位置、状态;杂草丛生的环境也可能会挡住设备铭牌,使操作人员走错间隔;洪水可能会使变电站设备基础损坏。诸如此类,等等。这些由于环境方面的因素对操作人员、对设备客观上也构成一定的影响,要加以措施防范。
第11篇 中变电站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促进承包商及运行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和运用中变电站设备的安全,根据管理局、总公司有关制度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
1、参与电力管理总公司项目施工的承包商应取得胜利油田地面建设工程市场准入证和办理《承包商安全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并建立健全hse管理体系。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承包商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掌握《中石化安全生产禁令》、《胜利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本规定,并严格遵守。工程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考试,持证上岗。
3、工程承包商必须根据工程设计,按照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中应包含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要考虑运用中电力设备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应经有关部门(计划、基建、预算、安全、技术、运行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承包商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已交底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擅自变更。
4、施工中所使用的安全用具以及工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施工期间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个人安全用具。
5、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应按照《胜利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施工开始前承包商还应分别与总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和运行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书,承包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安全风险抵押金,发生电网跳闸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6、工程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向所有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安全教育。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及相关规定。
7、对运用中的变电站设备进行扩建、改造、维修,必须按规定提出工作申请,签发工作票,向运行单位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并遵守运行单位的有关规定。
8、工作人员必须在安全措施范围内工作,严禁进入非工作区域,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工作。
9、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10、承包商为保证自身安全或设备安全在变电站内自行增设的安全措施,应通过运行单位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11、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服从电力管理总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及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
12、工作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把使用的工具、材料从作业设备上清理干净,将设备恢复至工作前状态。检查无误后向工作负责人汇报,工作负责人必须复查。
13、变电站内施工所有临时电源,应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布设要规范,并有漏电保护措施。
14、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商应向总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基建部门组织总公司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新设备方可投入运行。
15、新投产的设备,投运前要经过调度部门的参数计算。
16、新投产变电所及大型设备投产送电的第一次操作,由施工人员负责操作,运行人员监护,运行72小时后方可交运行单位管理。
二、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1、在工程开工前要与承包商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书。
2、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核无误并符合现场实际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按照要求布置好安全措施。
3、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商的工作负责人交待安全措施、带电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集团公司、油田和总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变电站安全生产特点、重点要害部位及特殊要求等。(2)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3)针对电力生产特点提出具体施工安全要求,以及与施工作业有关的专业安全要求等。
4、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影响人身安全和电力安全设备运行的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对于施工单位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利提请有关部门扣除施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
5、工程结束后负责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配合总公司相关部门的验收工作。确认施工单位已将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6、负责新投产变电所或大型设备操作的监护工作,负责对部分停电设备恢复送电操作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要求
1、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对于无安全资质的承包商,坚决不予签订施工合同。
2、组织承包商负责人与运行单位接洽,通知运行单位施工任务,到工作现场进行工程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3、认真履行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等安全文件规定,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设备、器材和车辆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与承包商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书,确定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会同运行单位向承包商进行技术方案交底,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带电设备、地下工程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现场情况,明确安全技术要求和承包商应遵守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组织安全等业务主管部门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确认。
6、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做好记录。
7、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设备投产送电前的验收工作。
8、配合安全部门对承包商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行为进行评价。
电力管理总公司
2008年4月27日
第12篇 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管理质量的因素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实现,利用远动技术可以迅速而准确地获得变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完整地掌握变电站的实时运行状态,为及时发现变电站发生的故障并做出相应的决策和处理创造了条件。可以说,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和变电站无人值班技术是变电站监控和保护发展的主流和必然趋势。如何提高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管理水平,提高变电站安全性,保证无人值班变电站的高效经济运行就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
1客观因素
1.1变电站一次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修质量的影响
某35kv变电站新增1台35kv站用变,由于采用了不合理的设计方案,使得现场操作人员操作该站用变高压跌落保险时必须将操作拉杆跨越在35kv变压器上方进行,这是十分危险的,任何一个操作熟练的操作人员都不能保证万无一失。这是由于设计方案的不合理造成的安全隐患。设备设计方案的确定,影响到变电站的安全运行,不合理的、不切实际的设计方案,最终会严重地威胁安全。但是,即使有了好的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装工艺,同样对变电站的安全运行是一个隐患。另外,检修人员对检修工艺要求把握不好,不能保证检修质量,不能做到“修必修好”,甚至是“越修越烂”,那么对安全将会构成最直接的隐患。曾经有1台110kv的变压器,大修之前一切正常,修了1次之后,几个星期的时间内就发生2次严重的漏油,可见检修质量的重要性。
1.2设备自动化程度的影响
由于设备自动化程度不高,或存在某些先天不足,使操作人员疲于奔命,是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的又一客观因素。当由于某种原因造成通信中断时,监控人员就不知道现场设备状态及保护动作情况,无法遥控操作现场设备。即使在正常情况下,由于自动化程度不高,连拉合一把刀闸、投退一块重合闸出口连接片都需要操作人员到现场,相对于数目众多的变电站设备而言,人员就显得力不从心、疲于奔命了,而人员的过度疲劳同样对安全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同时,监控设备经常出现问题,比如瞬时大批量的上传一些干扰信号,有些信号是误发的,这严重地干扰了监控人员的判断,有时难免会遗漏掉大量信息中的一部分,而正是这被遗漏的部分信息,恰恰可能是关键的信息,对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运行造成干扰,而这些干扰可能会演变为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重要因素。
1.3自然环境因素对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影响
任何事物都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人在噪音、粉尘、炎热等恶劣环境条件下,心理、生理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变化。大雾的情况下,能见度低,设备的铭牌会看不清楚;噪音下工作,操作人员可能会注意力不集中,监护人操作人唱票复诵可能会听不清,人也会因噪音而变得烦躁;天气炎热时,人的心理也会因生理上受到的影响而发生不利于安全的变化。另外,操作地点的光线不足也可能会使操作人员看不清设备的位置、状态,导致操作人员看错铭牌、走错间隔。洪水可能会使变电站设备基础损坏。
2主观因素
2.1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的不足
在电气操作中,有的人进行很复杂的操作也不发生误操作,而有的人即使很简单的操作也会发生误操作,有的还不止一次误操作,除了大意外,不可忽视的是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上的差异。由于有些操作人员对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和了解的程度不够,从而导致对操作方法不熟悉,对操作中发生的问题无法解决。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出现误操作就少,而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出现误操作的几率就较高。
2.2工作责任心不强
操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不认真是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部分人员为了省事,对于巡视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认为没有什么紧要的,不及时汇报处理,导致缺陷恶化,最终导致被迫停电甚至造成事故;还有的填写记录不及时,巡视设备走形式,监盘不仔细,对站内工作不热心,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2.3生理、心理上的问题
某种程度上讲,值班人员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对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安全有着一定的影响。人感冒了,注意力会不集中,人发烧时也会感到无力,有的病还可能导致视力下降、听力下降、精神恍惚,等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操作,是诱发误操作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一大因素。
2.4安全意识不强
部分值班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变电站的安全运行也是一大威胁。有的值班人员操作中图方便,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擅自改变顺序,不认真唱票复诵,导致操作漏项或跳项,最终造成事故。还有人对别人发生的不安全行为不加制止,碍于面子不批评不指正,任其违章。有的对于别人的指正不以为是,不接受教育,人为地给变电站的安全造成了不利因素。
2.5过分自信
有的人过分自信,认为自己对设备十分熟悉,对系统运行方式已经是了如指掌,认为不会有什么问题,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过分的自信、盲目的自信,必将埋下事故祸根。
3管理因素
3.1人员配置不合理的影响
在人员配置上,一是要人数足够,二就是要人员的平均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一定的水平。人员平均技术水平不足,就不能适应无人值班变电站日益增多的形势,也不能适应新设备、新技术日益增多的形势,同时也难以满足众多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工作需要。另一方面,人员紧缺,使值班员疲于奔命,使变电站安全管理显得力不从心。
3.2职责分工不明确的影响
职责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部门之间人员运用不能各尽其能,这对本来人员就短缺的基层班组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增加了不必要的基层班组的工作量,也严重影响到基层班组的工作质量。职责分工不明确,必定会影响到安全质量,因此,应站在全局提高效率的高度,统筹安排,尽量做到职责分工明确。
3.3规章制度不健全
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会使值班运行人员在工作中无法可依,工作质量也就难以保证。因此,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是规范操作标准、保证运行操作质量的必要措施。
3.4规章制度不落实
即使建立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有具体的标准、规范的操作规程,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要求,就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出现误操作就在所难免。不良的班组环境也是导致电气操作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班组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懈,内部不团结,分配不公平,奖罚不合理,必然在职工的思想上产生一定的不满情绪,如果把这种不满情绪带到工作中,必然在电气操作和其他工作方面引起不良后果。
影响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运行水平的因素很多,关键还是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落实。规范化的管理,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不断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多交流,使人员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加强责任心,提高运行人员业务素质。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每个薄弱环节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强设备缺陷的闭环管理,做到“发现及时、能修必修、修必修好”。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每个环节都能紧密相连不出纰漏,才能在安全上做到超前预控,使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安全运行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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