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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4 热度:17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第1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域公司技术总监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部负责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由技术部负责管理,负责监视全公司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设计和升级改造,通风矿长(或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现场管理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防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通断电状态。

第五条 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每矿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安全监控维护员配备数量必须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各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工、爆破工、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和分站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

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

第八条 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还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第九条 新装备监控系统、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区域公司审查,报煤业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并与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十一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布置图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小时有专职值班员值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4ω。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和电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一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二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三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四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监控用的电缆必须在入井处安装熔断器及防雷装置。

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 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六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七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

第三十九条 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应先在地面安装完毕通电后,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第四十条 定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 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1小时必须更换电源。

第四十二条 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

第四十三条 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第四十五条 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证数据准确。

第六章 断电控制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七条 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监测无误。

第四十八条 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

第四十九条 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每10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第五十一条 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第五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五十三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地面中心站应有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

第七章 传感器的设置规定

第五十四条 必须在监控主机中正确设置各传感器的编号、类型、安装地点等参数;凡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五十五条 甲烷传感器设置要求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中“6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规定,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一律下调20%。突出矿井要同时符合安监总煤装[2022]28号文件要求。

第五十六条 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五十七条 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风筒、馈电等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第五十八条 开关量传感器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磁干扰,确保开停状态信息准确。

3、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八章 使用与维护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矿必须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监控责任,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及考核办法。

第六十条 检修:

1、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有专人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第六十一条 调校:

1、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小时,经测试性能可靠、运行稳定后,方能下井。

3、必须备有不同浓度的甲烷标准气样,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秒,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调校的内容包括零点、灵敏度、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

7、传感器及分站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六十二条 维护:

1、井下监测工24小时值班,负责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

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每次检查瓦斯浓度时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对管辖范围内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两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差大于0.2%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置。瓦斯检查工要对安全监控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异常时及时汇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井下监测工进行处理。安全监控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瓦斯检查工现场交接班内容。

3、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处理。

4、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保持清洁,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员安排处理,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5、炮采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矿指定人员负责按规定移动,瓦斯检查工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擅自停用。

6、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7、甲烷传感器经过调校后检测误差值仍超过±0.1% 时,必须立即更换。

8、安全监控系统中瓦斯监控相关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8小时内修复,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采取人工巡查等安全措施。

9、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防止甲烷传感器进气部位堵塞;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第九章 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应覆盖到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或安监站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门,并与区域公司联网。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应覆盖到总经理、技术总监、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有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区域公司监控中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严禁接入其他网或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机。

第六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故障登记。

第六十五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控信息日报表,并在报表中注明当班瓦斯超限原因。矿长、矿总工程师每天审签安全监控日报表。

第六十六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部门、通风管理部门(或监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六十七条 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中心站值班员采取手动断电功能,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六十八条 当矿(井)出现瓦斯超限、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等情况时,通风管理部门或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分析,并将情况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对瓦斯管理和安全监控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章 装置的报废及强检

第六十九条 安全监控装置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报废: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效果异常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七十条 每年矿应列出下一年度所有传感器的强检计划表,按规定每年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做好强检结果记录。

第十一章 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第七十一条 矿井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报表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第七十二条 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提及内容,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2篇 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本细则规定了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图像传输、运行监控的管理以及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业方法、管理要求,全段各级轨道车辆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均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

第2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是轨道车辆保安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轨道车辆运用安全动态管理信息化、实时化、智能化、数字化的有效载体。具备了实现轨道车辆作业生产计划全流程网上审(核)批、关键作业环节和非正常情况作业全过程实时监控、应急抢险综合信息查询及全过程指挥、作业标准执行和监控制度的全过程跟踪落实、干部下现场动态管理以及轨道车辆设备技术资料、规章管理和运输生产综合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3条 段各级轨道车辆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任职前要经过系统操作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具体操作办法以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说明书为准(见设备管理科主页)。

第4条 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更新、升级工作参照轨道车辆运行监控装置的检修标准执行,以确保设备正常运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5条 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由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段长担任, 组员由生产指挥中心、设备管理科、安全科、职教科、各车辆配属车间主任担任。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1.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备管理科牵头,主要职责是:

1.1负责掌握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用、修工作,解决日常运用中的问题。

1.2参加路局组织的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会议,贯彻落实路局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遵循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检查考核措施。

1.3设备管理科设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专职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系统日常简单故障的处理。

1.4负责与承委修单位签订维护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议定事项组织维护,相关协议及承委修单位对系统设备的维护情况应定期向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报,提供考核依据。

1.5负责组织做好维护管理、设备施工、故障处理、系统升级等工作。凡涉及系统技术功能、结构修改、优化、软硬件升级的工作,负责上报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

1.6负责建立、健全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基础台帐,严格按时间和工作要求向路局自轮办上报相关技术资料、工作总结及分析表报记录。

1.7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司乘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对监控发现的司乘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分析通报,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落实责任。

1.8负责对轨道车辆传输的实时运行监控数据、图像视频数据和车机联控录音数据进行收集、保存并检索分析,查找司乘人员在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考核。

1.9负责每月对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维护及输入工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履历、设备质量管理、自轮运转信息、系统维护”功能栏的数据、文档、权限的输入及分配工作。

2.生产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是:

2.1负责掌握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工作执行情况。

2.2负责系统专网路游器、网络、电力电源及机房环境等基础平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在故障状态下及时与承修单位联系修理。

2.3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接触网检修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对监控发现的接触网作业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落实责任。

2.4负责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行车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实时监控工作,并有权指挥现场人员携带便携机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图像传输,指导应急处置方案的有序实施。

3.安全科主要职责是:

3.1负责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工作执行情况。

3.2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司乘人员和接触网检修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参加设备管理科、生产指挥中心组织的司乘人员和接触网作业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的分析会议,提出相关整改措施,督促责任部门(人)整改落实。

3.3负责协助生产指挥中心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行车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实时监控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方案的有序实施。

4.职教科主要职责是:

4.1负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对司乘人员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4.2负责对各级干部操作、使用轨道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培训,达到干部人人会操作,人人能使用。

4.3负责牵头组织对全段司乘人员进行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工作原理及常见故障的排除等知识的教育培训,达到每位司乘人员都能正确操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和正常运行。

5.各车辆配属车间主要职责是:

5.1负责贯彻落实路局、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遵循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2负责掌握车间管内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检查、指导司乘人员严格按操作技术标准使用操作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

5.3负责建立、健全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关管理台帐,按要求及时上报运行有关报表,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5.4负责转储、收集管内轨道车辆每日传输的实时运行监控数据、图像视频数据和车机联控录音数据,并检索分析,查找司乘人员在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5.5每周一在车间交班会上通报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查找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安全责任。

5.6负责管内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故障的上报、登记和消号记录工作,协助、配合承修厂家维修人员对设备故障进行检修。

5.7负责管内司乘人员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知识的日常教育培训工作。

5.8负责组织对有关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方面发现的安质效a类问题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及教训,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第6条 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管、用、修工作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车辆配属车间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7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辆必须保证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状态良好,严禁关机或停用,未经设备管理科准许不得任意拆除停用系统装置。轨道车辆担当施工或运行任务时,自司乘人员上车整备到运行作业、返回固定停车线整备完毕,完成一次出乘任务之前,必须全程开机。

第8条 司乘人员应熟悉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基本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按使用保养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持系统装置状态良好。

第9条 运行中,轨道车辆严禁关闭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当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及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立即向设备管理科、车间报告故障情况,以便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10条 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的运行记录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记录的音视频数据任何人员均不得删除,上级有关部门将定期抽查分析记录数据。

第11条 司乘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在确认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完整、性能状态良好时方可办理交接班手续,并做好记录(在交换班记录本上注明)。

第四章 日常管理规定

第12条 施工计划的制定及审核

1.施工计划的制定

1.1施工计划的制定实行当日提报、次日执行的原则,由接触网工区负责在当日22点前制定。

1.2施工计划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的“增加计划”对话框,并逐项选择、填写“车间、班组、计划时间、作业区间、作业项目、作业里程、作业车辆、司机、副司机、停放地点、备注”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添加计划”即可完成施工计划的制定工作。

2.施工计划的审核

2.1施工计划的审核实行按施工等级,分层审核的原则。

2.2按照《宝鸡供电段安全生产分层分权管理实施细则》(宝供安〔2009〕255号)文件的规定,段定ⅲ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负责审核;段定ⅱ级及以上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生产指挥中心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审核。

2.3施工计划审核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的“审核计划”对话框,核实班组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包括:计划时间、所属部门、作业车辆、司机、副司机、作业区间、停放地点、作业项目、作业里程、备注。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选择、填写“安全卡控”中的“措施制定人、帮教方式、计划帮教时间、计划帮教措施”;“指派盯控人员并审核”中的“指导司机、盯控干部”;“发现问题解决措施”中的“解决措施”,输入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

3.施工计划的完成

3.1施工计划按时完成后,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或班组负责人负责进行操作消记。

3.2施工计划完成后的消记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对话框,在施工计划列表中选择状态为“审核完成”的施工计划,点击在该施工计划栏内右下侧的“详细”链接。进入后,在“完成情况或撤销原因”对话框内,填写当日作业完成情况,输入完毕后点击“施工完成”即可完成。

4.施工计划的撤消

施工计划制定并通过审核后,由于突发恶劣天气、局定取消天窗或临时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撤消施工计划时,段定ⅲ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负责撤消;段定ⅱ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生产指挥中心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撤消。

第13条 关键人、区间的制定及撤消

1.关键人、区间的制定

1.1关键人、区间的制定应严格按《宝鸡供电段轨道车关键人、车、地段管理办法》(宝供管〔2009〕290号)文件的执行,由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实施。

1.2关键人、区间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关键人员(区间)”的“增加关键人(区间)”对话框,并逐项选择、填写“车间、班组、人员名称(区间名称)、开始时间、帮教原因、审批人”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添加关键人(区间)”即可完成。“审批人”必须填写车辆配属车间主任姓名。

2关键人、区间的帮教及撤消

2.1关键人、区间的帮教计划、实施情况及撤消工作应由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严格按《宝鸡供电段轨道车关键人、车、地段管理办法》(宝供管〔2009〕290号)文件的执行。

2.2关键人、区间帮教情况和撤消的填写输入操作方法为: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关键人员(区间)”的“关键人(区间)列表”对话框,逐项填写“帮教次数、帮教结果、撤消时间、撤销人”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撤消关键人(区间)”即可完成。“撤消人”必须填写车辆配属车间主任姓名。

第14条司乘人员的配班

1.司乘人员的配班应严格遵循“强强搭配、强弱搭配”的原则,不得出现“弱弱搭配”的现象。且当日主车司机必须由取得b级以上等级资格的司机担当。

2.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内的司乘人员配班操作由车辆配属班组负责人实施,应根据司乘人员工作及休班情况及时、准确地填报轨道车辆的司机、副司机姓名及状态。

3.司乘人员配班的具体操作办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运转人员铭牌”栏下,点击进入“铭牌管理”对话框,依次选择“轨道车车号、车间、班组、人员、运行或休息”内容,输入完毕后点击“增加铭牌”即可完成。

第15条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

1.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具备gps定位功能,能够通过手机短信的功能获取车辆最新位置动态信息。

2.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的发送工作由当日车辆配属班组包保干部或工长负责实施,发送时间为出车前和收车后(大修、动力设备车间轨道车辆在跨区间运行的情况下,发送时间为每日运行终到车站休息时)。

3.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的短信输入格式为:轨道车号 1892** ;车站名**;司机姓名;副司机姓名;指导司机姓名或包保干部、车辆监护人姓名。短信发送的服务平台中心号码为:。具体发送内容格式为:189256,绛帐,王玉平,赵柏荣,张亚军(发送内容可预设在手机中,发送时仅修改人员和车站,车站名详见附件2)。

第16条车辆实时动态监控

1.车辆实时动态监控的具体操作办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设备运行动态”栏下,点击进入“轨道车实时动态”子页面,再点击“安监信息”中的“自轮运转设备分布”栏,待数据加载后,再点击网页左侧的“自轮运转设备分布”栏,选择并点击需要监控的车辆车号,网页右侧即可出现选中的轨道车辆,将光标放到所选车号上即可弹出车辆运行动态对话框,逐个点击“动态视频1、2、3、4”即可实现对轨道车辆运行动态的实时监控。

2.车辆实时动态监控检查项目:

2.1检查出车前,司乘人员是否检查四证齐全、有效(正、副司机驾驶证,轨道车年度检验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防护备品、机械备品、主要工具齐全有效;发动机燃油、冷却水充足,润滑油(油质、油面)符合标准;检查铁鞋放置盒的工作状态良好;开启运监装置进行自检操作,确认状态良好。

2.2检查动车前,司乘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对第一架信号机进行二人探头手比制度,并与车站联控动车。

2.3检查车辆进入区间作业前,司机和副司机是否对行车凭证(调车通知书、调度命令、路票)共同确认复核。

2.4检查运行途中,司机是否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螺栓“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制度。

2.5检查车辆中间站停车5分钟,副司机是否下车检查走行部、制动部分和车轴轴温,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2.6检查车辆运行期间司机是否离开驾驶位,副司机在出站前或进入预告前是否立岗,司机是否及时正确与车站进行车机联控。

2.7检查车辆在接近被挂车辆时是否执行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距离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尽头线运行距终端 10米停车。

2.8车辆推进平板车运行时,是否有副司机引导,引导人员是否站稳、抓牢,戴安全帽。

2.9 检查车内接触网料具是否堆放杂乱,影响司乘人员换端操作,是否有人在车内吸烟。

2.10在出车前,到达作业现场,通过关键地段前,出现违章时利用指挥中心电话提醒司乘人员。

第17条 “110”专家系统的使用

1.“110”专家系统汇集了全局在“发动机故障、液压故障、监控故障、机械原理、运用安全、车辆电器、制动、走行”等方面的车辆安全问题专家,专家信息资源实施共享原则。

2.当轨道车辆发生故障后,司乘人员无法自行解决时,应立即上报段指挥中心,由段指挥中心负责根据故障现象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专家并发送故障短信告知,故障专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并牵头组织处理。

3.“110”专家系统的短信发送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自轮运转信息”栏下,点击进入“110专家系统”子页面,根据故障现象勾选具备相应专长的专家(可勾选1名,也可勾选多名专家),在“短信内容”栏内填写车辆设备的具体故障现象,然后点击“短信群发”即可将短信发送。

第五章 无线音视频数据分析制度

第18条 段和车间分别建立无线音视频数据分析机构,段分析机构的具体工作由生产指挥中心、安调科、设备管理科负责,各车辆配属车间分析机构的具体工作由主任、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负责,由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装置记录文件的分析、转储工作。段和车间各级车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量化指标任务的要求做好监控工作,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填写记录在《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问题分析考核报表》中(附表3),各车间每周五12点前要将此报表在部门主页的“车间生产日报”栏上挂网公布。

第19条 无线音视频数据的转储工作由各车间车管干部和指导司机负责每周转储一次,并上传至段指定服务器,转储上传后的音视频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个月。

第20条各级车辆管理人员利用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轨道车辆运行动态的量化指标

序职务每日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每周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每月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

1段长、党委书记//1

2安全副段长/12

3主管副段长/12

4设备管理科长/14

5安全科长/14

6职教科长/13

7设备管理科干部12全段配属车辆1/3

8安全科主管安全员/28

9生产指挥中心 工程技术人员12全段配属车辆1/3

9供电车间主任/28

10动力设备车间主任/28

11供电车间车辆主管13配属车辆1遍

12动力设备车间车管13配属车辆1遍

13轨道车指导司机13配属车辆1遍

第20条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分析问题的考核规定

1.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a类问题考核:

1.1车辆运行中无故未开启使用无线音视频装置的;

1.2未经允许擅自拆装或蓄意破坏设备的;

1.3监控发现车辆在运行或配合作业中,司机擅离操作岗位的;

1.4监控发现车辆在动车前,司乘人员未执行对第一架信号机进行探头手比确认的。

2.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b类问题考核:

2.1 未完成一次完整的出乘任务就提前关闭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

2.2司乘人员在交接班时,未确认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状态是否良好就办理交接班手续的;

2.3接触网班组未在当日22点前提报施工计划的;

2.4车间、生产指挥中心未及时审核施工计划的;

2.5接触网班组对司乘人员动态掌握不清,造成人员动态信息错误,配班不合理、出现“弱弱搭配”现象的;

2.6车间对关键人、区间无帮教措施的;

2.7各级车辆管理人员未完成利用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量化指标的;

2.8无线音视频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上报的;

2.9未经设备管理科允许,擅自更改、录入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基础数据的;

2.10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未发送或发送错误的。

3.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c类问题考核:

3.1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基础数据录入不正确的;

3.2施工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撤消,而未及时进行撤除操作的;

3.3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系统基础台帐不健全的;

3.4违反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系统操作说明中规定之一的。

第六章 故障报修和检修处理

第21条 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的检修及故障修复工作,由段和具备检修能力的专业修理厂家协商签订修理协议,具体修理工作由厂家负责。

第22条 因人为造成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损坏的问题,修复工作仍由承修单位负责,但责任人按《宝鸡供电段机械动力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宝供供〔2009〕7号)文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

第23条 故障报修程序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后,司机应立即报工区当日负责人、车间车管干部,车间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先电话上报给设备管理科,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故障情况发给设备管理科。

2.设备管理科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报修信息的同时,填写故障报修单电传给承修单位,并电话和承修单位联系修复事宜(故障报修单见附表1)。

第24条 故障登记制度

1.对轨道车司机的要求。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后及时在轨道车行车日志记事栏中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汇报给工区和车间人员姓名。

2.对车间的要求。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信息后,要立即上报给设备管理科。

3.对段设备管理科的要求。接到运监故障信息后,在将故障报修单报设备承修单位的同时,要在运监故障台帐上进行登记,段无线音视频故障登记台帐见附表2。

第25条 故障检修处理登记和上报

1.设备管理科主管人员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信息后,要积极协调安排承修单位和车辆使用部门做好故障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无线音视频系统的正常使用状态。

2.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检修后,司机在轨道车行车日志记事栏中做好记录,记录内容:修理项目(包括更换零部件名称)、修后状态(良好或不正常状态)、要求检修人员必须在以上记录项目后签名。

3.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检修后要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和登记工作。每次修理后司机必须及时将修理情况汇报给工区、车间,车间将修理情况上报给设备管理科主管人员(先电话上报,随之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车间、设备管理科分别做好运监修理的台帐登记。

第 27 条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的维修分为日常保养、定期检测以及故障修理三种方式。定期检测以及故障修理由设备维修厂家负责。监控装置的日常保养和自检自修由司乘人员负责,其范围为: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电源引入端无电的处理;

2.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保险管烧损的更换;

3.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及附件的外观清扫、螺丝紧固。

第 27 条 备品备件管理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根据运用需要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以满足系统故障恢复和检修倒换使用。具体工作由设备管理科负责与厂家联系,建立不少于5套主机备用备品。

2.备品备件由设备管理科及相关车间妥善存放保管,建立备品备件台帐,现场每月对照台帐核对检查备品备件,确保帐物相符。具体存放地点为:设备管理科、阳平关供电车间、略阳供电车间、拓石供电车间、千阳供电车间。

3.对电子类备品备件,如各类系统板卡等,由设备管理科负责联系厂家每年安排进行热备试验,确保备件状态良好。

4.系统故障使用备品配件后应及时予以补充,故障返修系统配件,各设备管理科负责督促厂家尽快返修或补充备用器材。

第28条 在承修单位人员对设备检修过程中,各车辆配属车间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设备管理科。

主题词:轨道车 安全监控 管理 细则 通知

宝鸡供电段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

第3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域公司技术总监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部负责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由技术部负责管理,负责监视全公司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设计和升级改造,通风矿长(或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现场管理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防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通断电状态。

第五条 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每矿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安全监控维护员配备数量必须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各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工、爆破工、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和分站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

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

第八条 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还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第九条 新装备监控系统、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区域公司审查,报煤业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并与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十一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布置图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小时有专职值班员值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4ω。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和电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一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二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三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四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监控用的电缆必须在入井处安装熔断器及防雷装置。

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 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六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七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

第4篇 防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数据中断措施

第一条 地面监控设备

(一)加强中心站供电管理。中心站必须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并定期检查供电路线及ups备用电源性能,减少因供电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二)减少因更换监控主机而产生的数据中断时间。定期切换中心站监控主机时,要预先做好切换设备的准备工作,并指定业务熟练的人员进行设施的切换。在切换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数据中断时间,保证监控数据的连续性。

(三)做好计算机防病毒工作。运行的主机在受到病毒侵害时,应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机上数据文件不得拷贝到备用主机上,以防备用主机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响正常使用。

中心站计算机严禁用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的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从网上下载信息,防止网上病毒侵害到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及各网络终端。否则追究责任。

(四)防止因定义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数据中断。增加或修改测点配置定义时,必须严格按传感器类型及技术指标要求定义,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击工作。为防止监控系统通讯接口,在雷雨季节受雷击而中断监控数据,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即在地面中心站调制解调器的前端、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及井口传输电缆的接头处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要对所有防雷装置和接线盒进行1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六)系统数据中断原因及处理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在中心站日志上。

第二条 通讯传输电缆

(一)防止电磁信号的干扰。要严格按规定连接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并定期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试,保证其接地电阻小于0.5ω。

(二)严禁监控系统通讯电缆同轴芯线上传送其它监测信息,防止其它监测信息信号对监控系统数据信号的干扰。

(三)每两个月必须进行1次通讯电缆性能测试。在维护和测试时要分段检测,防止出现整个系统通讯中断。在检测过程 中要防止电缆芯线短路或芯线与屏蔽层相连。

(四)要定期对通讯电缆的吊挂及接线盒接头进行维护。在吊挂电缆时应留有一定的驰度,防止巷道来压变形,使接头拉断。在有接线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五)通讯电缆未按要求敷设、吊挂、维护以及定期测试,造成整个系统数据中断的要追查处理。

(六)在系统通讯电缆、传感器信号电缆附近施工而未按规定加以保护,而造成数据中断,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 井下设施

(一)井下监控分站安装场所,要尽量避开或远离其它有强电磁场的设备。

(二)井下分站的供电电源要接在不经常停电的电源开关上,减少因动力电源经常停电,而产生的数据中断。

(三)更换不同信号制的传感器时,要与中心站操作人员联系,防止中心站定义与实际不符,而导致误报、数据中断。

(四)施工单位要爱护监控设施。现场因施工需挪动传感器时,要轻拿轻放,不要甩动。爆破时,要把传感器挪到能监测巷道气体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动而出现的数据中断。

(五)对未经监控部门同意,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的,按事故进行追查,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对故意破坏和偷盗监控设施而造成监控数据中断的,必须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其它

各矿总工程师对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负总责,通风副总负分管责任,通风区(科)负责人是责任主体。

第5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有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第二章  系统功能

第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地面监控和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远程监控。

第四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塔机当前运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转角、风速等运行参数信息。

第五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基本的力矩报警、重量报警、高度报警、回转报警、幅度报警、风速报警、碰撞报警、禁行区域报警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满足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工作环境,适合环境温度为-20℃----+40℃;

(二)各功能参数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限值必须符合塔机安全使用技术参数要求,且与塔机机械限位调整值保持一致;

(四)当实际值到达报警设限值时,或大臂、小车进入限制区域时,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操作人员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预报警,对操作人员预报警采用语音、蜂鸣等形式,对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预报警采用黄红警告色等形式,标准为:

预警-----达到机械限位标定值的90%-110%;(黄色)

报警-----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的110%;(红色)

(五)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对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简易诊断: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司机未对塔机向安全区域操作,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违章记录;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机械限位不能及时切断对应方向的动力源,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发送机械限位的故障检修信息。

(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记录保存塔机运行实时数据和预报警、故障诊断、开关机等信息。塔机实时运行参数每间隔1s记录一次,记录至少应存储最近1.6×104个工作循环及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周期为60天。

第六条 地面监控部分应能实现实时报警信息显示、违规记录显示,故障诊断信息提示,历史运行数据记录和调取功能。

第七条  远程监控应满足违章报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对报警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提示和处置等功能。

第八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外接的标准com串口(db9)接口,能够与宁夏统一的数据接收器(数据安全卫士)进行连接,实现塔机运行数据发送。

第三章 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 各安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或产品代理机构)在组织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时,其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并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服从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安装过程中严禁更换塔机原机械限位装置,当确需更换时,须告知使用单位,更换具有合格证件的限位保护装置,并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且不得与塔机其他传动件发生干涉,加装时严禁在塔机主要承力杆件上施焊。

第十二条 塔机安全监控信息采集设备线路应与塔机机械限位装置线路分开独立设置,当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塔机机械限位保护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十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必须建立在塔机机械限位装置调试的基础上,其报警信息值的设置应与塔机机械限位的调定值相对应。发现塔机机械限位未按照塔机使用规定调试时,必须先将塔机机械限位按照塔机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进行调试。

第6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7篇 交通集团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客运站总体安全,维护客运站利益,提高客运站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三条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五条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客运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九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报集团安监部。

第十条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

第十六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七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或预留接口与市交通集团、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互联互控。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集团安监部将联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公安、国家安全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客运站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和按规定有效存储视频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应当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监控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设定和上岗证由交通集团安监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七)监看和管理人员不经集团统一培训;

(八)监看和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交通集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交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客运站总体安全,维护客运站利益,提高客运站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三条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五条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客运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九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报集团安监部。

第十条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

第十六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七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或预留接口与市交通集团、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互联互控。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集团安监部将联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公安、国家安全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客运站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和按规定有效存储视频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应当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监控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设定和上岗证由交通集团安监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七)监看和管理人员不经集团统一培训;

(八)监看和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交通集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交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定期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调校,检查、维修、安装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井上下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第2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取措施,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

第3条 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按照有关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操作。

第4条 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进行强制性鉴定,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第5条 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增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第6条 根据有关规程定期进行表校,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建立台帐,搞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7条 结合实际,认真填绘安全监控系统图,做到内容准确、齐全,不弄虚作假。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安全仪器、仪表未及时维修,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及时冲放电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发放安全仪器仪表时,要认真检查,对损坏要及时维修,未及时维修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定期进行调校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安全仪器仪表技术参数不符和有关规定参数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监控机构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具体分工:

组长陈负责全矿的监控系统维护及调试、安装等

副组长负责管理井下监控系统小组成员的工作安排等

监控组成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校检、安装、维护及调试等

监控组成员张盟主要负责便携检测仪、瓦斯检测仪等设备的校检工作。

地面中心站监控人员: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区内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值班监看制度

一、矿区监控系统由中控室负责监控,由调度部负责监督检查中心监控室的工作。

二、中控人员负责作好厂区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负责中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禁非中控人员进入中控室。

八、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每天下午5点之前向调度室办公室汇报当天的监控情况。

第二章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一、矿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有毒危险药品库房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其他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天。

二、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调度室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六、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人机演练制度

一、新入职员工按照公司培训制度进行岗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二、新入职员工在接受相关培训后,需进行考核,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入职的参考。

三、公司按照相关制度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的演习,其中包括监测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熟练程度将被记录,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

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调度室。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调度室安排维修班组定期检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中控室。

四、严禁带零食进入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监控值班制度

为保证我矿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发生故障能及时排除,杜绝发生不安全隐患。提高人员素质及工作责任心,特制定以下监控值班制度。

1、监控室每日由两名监控维护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值班期间主要负责地面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包括仪器校验)、故障处理及夜间井下突发故障的排除和设备的搬迁等工作任务。

3、值班实行每日轮换制度。

4、值班期间对发现故障设备应及时、有效进行处理,不得延误或拒不处理。

5、值班时应对无故障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及保养、检修。

6、值班人员负责当日监控维修室室内卫生清洁工作及设备整理摆放、工具保管等日常工作。

7、值班期间不得出现空岗、脱岗、缺岗等违纪现象。

8、值班人员如有外出,必须通知调度室值班员,并通知联系方式。

9、值班期间不得酗酒聚众在维修室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监控设施功能定期试验制度

矿井监控设施主要功能就是根据《规程》要求,对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实行瓦斯电闭锁及掘进面局扇停机实现风电闭锁功能。为确保监控设施功能的灵敏、可靠,防止人为或设备故障,不能正确有效实现“两闭锁”功能。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定期试验制度:

1、根据《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监控维护人员每星期一(根据工作情况可提前或推迟1~2天),定期对井下所有安设基本分站实现闭锁功能的地点进行闭锁功能测试。

3、测试前必须电话通知调度室,并告知井下作业人员。

4、瓦斯电闭锁试验应人为调高甲烷传感器至断电点,试验闭锁功能是否正常,不正常应及时整改。

5、调试时要密切注意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是否与设计相符合,不符合规定时要及时校正。

6、应检查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不符合应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电钳工进行整改。

7、测验完毕,应与瓦检员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校验,避免出现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8、风电闭锁试验应人为移动开停传感器进行试验,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整改。

9、测试完毕要及时、如实填写试验记录。

10、测试结果应汇报通风科长及矿总工程师。

11、测试记录应每月汇总,报通风科存档保存。

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井下监控瓦斯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井下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及人员随身携带的便携式报警仪。为了保证传感器测值准确,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真实的瓦斯数据,为合理安排指导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瓦斯数字依据。根据《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1、每七天定期对我矿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校验,检查数据传输是否正常、设备功能是否良好、数据采集存储是否完整、监控软件运行是否正常。

2、根据《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及便携式报警仪进行调校。

3、调校应使用标准气体及空气气样进行校对。

4、调校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及相关校验程序对设备进行严格细致的校验。

5、发现不合格设备要及时修理,更换损坏元件。

6、设备校验时严禁吸烟,以免造成校验误差。

7、每台设备至少应反复校验三次以上,以提高校验准确程度。

8、甲烷传感器低浓元件应使用0.5%、1.0%、3.0%三种标准气体进行校验,高浓元件使用3.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9、便携式瓦检仪使用1.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10、严格按照设备性能要求对报警点、断电点等参数进行校验。

11、校验过程中应对每台设备校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12、校验记录应每月汇总,报通风科存档保管。

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为使监控通讯实施正常有效运行、降低故障率、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每日对设备积尘进行清扫。

2、时刻注意设备运行情况及各种指示灯状态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3、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设备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设备。

4、井下设备由监控维护人员,每日入井对所辖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5、及时清扫设备及电缆煤尘。

6、注意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及各种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根据《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监控设施功能定期试验制度》,及时对设备进行校验、调试。

8、工作面收尾、拆除监控设备后,应把设备升井,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

9、井下发现故障设备要及时更换,不得带病运行。

10、每日入井应对所辖设备外观、线路及安设位置进行仔细检查。

11、认真检查分线、接线嘴是否松散,有无挡板,螺丝弹簧是否齐全,杜绝失爆。

12、升井设备值班人员应及时检修、维护以备再用。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上、井下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服务生产,确保安全,提高监控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人员责任心,强化人员劳动组织纪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监控维护人员实行早班、贰班入井对井下设备进行维护、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值班主要负责地面监控设备维护、修理及夜班井下突发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

3、早班8∶00~16∶00,贰班15∶30~23∶00,值班24小时,每班两人。

4、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及矿有关规定,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种开关量传感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6、中心站值班员应对中心站内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7、监控人员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空岗、脱岗、缺岗、睡岗(中心站)等违纪现象。

8、监控维护人员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时间每次不少于4小时。

9、值班人员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清扫工作及设备、记录等要摆放合理,不得乱扔乱放。

10、对井上、井下出现的监控故障要及时、有效处理,不得拖延或拒不处理。

11、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对井下监控设备布置进行搬迁、调整。

12、严格按照其它有关规定完成对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务。

第11篇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准确及时的反映井下作业环境状况,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9-2007及矿“一通三防”文件中有关要求执行,做到“监控有效”,即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责范围: 电气仪表室: 1、负责地面中心站及其监测设备、线缆的标准化管理。 2、在相关单位(机电、通风、使用单位)的配合下,负责井下安全监测设备、线缆的一次性安装。 3、对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做到及时处理。 4、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监测设备及线路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文件进行考核。

使用单位: 1、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监测设备及线缆的安全、防爆和标准化管理。每天检查监测传感器线路及按标准吊挂传感器,保证传感器清洁卫生。 2、提供与监测分站相关闭锁断电开关的相关技术资料,搭接监控设备安装所需要的电源和断电接点。 3、负责工作面传感器及线缆的延长和回撤,负责工作面终止后巷道内监测设备和线缆的回收上交工作。 4、及时反馈监测传感器及线路的异常和故障情况,配合监测人员维护、检修工作和中心站人员询查。 5、负责本区域内监控设备检修或调校过程中动力开关的的停、送电。

机电部: 1、提供井下供电系统图及相关供电设备的技术资料。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 2、负责固定场所监测设备的电源搭火以及断电设备所需接点的接线工作,提供分站合理化位置及接地极。 3、负责本区域内监控设备的标准化管理及设备检修或调校过程中动力开关的的停、送电。 4、根据电气仪表室提供的电缆布置资料负责统筹设计、安排监测电缆挂钩。 通风队: 1、负责提供安全监测传感器(ch4、co、温度、风速、风门等)的安装位置(下发安装通知单)及监控设备回收时间。 2、提供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及断电范围。 3、负责现场瓦斯传感器数据的比对及传感器、线缆的异常情况反馈。

二、设备安装: 1、通风部门根据设计提前一周下发监控设备安装通知书给电气仪表室,以便其做好设备、线缆准备,组织铺设主干电缆和安装设备。 2、通知书必须注明安装地点、安装位置、分站及传感器上传名称、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断电开关的型号、编号及断电接点性质。 3、设备安装时,电气仪表室提前一天向通风队、机电队、使用单位下达施工通知单。各家根据通知单的要求,安排人员准时到达指定现场。负责搭接监控分站的电源、并把断电控制线接入断电开关中,使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关联设备的连接,配合安装及设备交接,电气仪表室负责安装、调试监控分站及各类传感器。 4、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设备、线缆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设备连接、安装、调试。分站、传感器位置按aq1029-2007要求设置。 5、设备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电气仪表室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6、电气仪表室做好使用单位的设备及线缆使用台帐,要求一巷道一台帐,做到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接线盒、牌板发放、回收有帐。

三、日常管理 1、监测维护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所有的监测设备及线缆进行检查,对不达标的依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及时的给予下达考核通知书。 2、监测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定期对传感器进行认真调校和断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3、监控设备的关联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提交检修报告,并注明影响范围和时间,经矿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中心站留存一份检修报告备查。需停电检修影响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运行的,应提前向电气仪表室提交停电影响报告。延长或回撤传感器电缆、巷道临时性标准化整线、巷道放炮等必须事先向电气仪表室汇报影响的地点和时间,待中心站备案上报后方可作业。 4、通风队瓦检人员必须每班使用光干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大于±0.2%),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协同维护人员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5、使用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监测设备、线缆及传感器牌板的日常管理,严格按规程、标准吊挂。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吊挂标准: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位置在切顶线上,距帮不大于200㎜,距顶不大于 300㎜。 采煤工作面:位置在离上出口不大于10米。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位置在离回风道口10—15米。 掘进工作面:位置离迎头不超过5米。 掘进工作面回风巷:位置在离回风道口10—15米。 6、调度室监控值班员要24小时不间断观察各分站气体数据的变化,发现数据异常、系统发现通信中断、传感器断线等,应立即按要求及时汇报、追踪,并做好记录。 7、巷道内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前应移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传感器的挪移由班长、跟班队长或其他管理人员挪移。在挪移传感器时,不得拖拽传感器,必须把传感器及尾巴线固定在一起,防止传感器和尾巴线的连接插头受力松动造成虚接而导致传感器数据异常。严禁把传感器埋入煤堆或其它物品之中,严禁把探头悬挂在淋水或风筒的正前方,严禁向传感器洒水或喷桨,严禁传感器放在电机等发热设备上。发现故障及时向调度室监控室值班汇报,确保传感器正常可靠的运行。 8、使用单位应做好各类传感器、线缆及牌板的管理工作,当管理范围内传感器、线缆发生故障需要更换时,到电气仪表室办理领用手续,确保设备、线缆及牌板的标准化,回收的线缆及接线盒必须按规定到电气仪表室销帐(自然损耗的线缆不得大于线缆总长度的5%),以便复用。 9、使用单位每天要自觉保持监测分站、传感器、牌板和线缆的卫生,锚喷巷道在喷浆前,必须将传感器和牌板挪至安全地点,喷浆结束后,对传感器、牌板和线缆进行清洁除尘,按标准吊挂,对矿调度要求检查反馈的信息应积极主动去查实,严禁假报、瞒报。 10、非维护人员不得随意拆卸传感器接气嘴及传感器铭牌,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打开监控系统的分站,电源箱、传感器等,以免造成系统人为故障。 11、当现场传感设备数据异常或发出报警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如实反映现场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处理。 12、矿井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矿调度及相关单位应积极为维修人员提供便捷的途径,确保故障在8小时内排除。 13、当监控场所发生掉电后,相关单位应积极组织电工查明原因,恢复送电,以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15、当巷道内供电系统及设备连接发生改变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电气仪表室,重新修改监控设备布置及监控系统图,确保监控有效。 16、巷道贯通引起通风线路发生变化,通风部门应及时通知电气仪表室修改传感器安装位置。

四、监督考核 1、电气仪表室是监测系统管理的主要部门,承担监控系统设备和线缆的维护及现场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2、监测维护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对责任区域进行质量标准化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下发隐患通知单,使用单位整改不及时的一次考核200元。 3、监测维护人员不按标准调试传感器,进行断电试验,每次考核100元。 4、监控设备安装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的每次考核50元。 5、各单位值班人员发现系统故障异常后,应立即按程序汇报,矿调度接到汇报后,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做好记录,不记录、不汇报每次考核50元。 6、使用单位在事先没有通知电气仪表室的情况下,擅自作业造成监控系统数据中断,每次考核100元。 7、现场气体正常,因挪移传感器,或者传感器吊挂位置不当,或者对传感器保护不当,造成传感器数据异常,每次考核100元,(按超过正常值的2倍),导致传感器报警超限的,每次考核500元。 8、传感器数据异常一段时间后又恢复正常,说明设备运行正常,使用单位在不能正确说明真实原因的情况下,视传感器吊挂位置不当处理。 9、监控系统发生异常时,使用单位有责任检查、汇报异常现象,接受矿调度安排的指令,及时反馈信息,拒报、假报、瞒报,每次考核100元。 10、现场监控设备发生故障,监控维护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矿调度、使用单位要积极安排配合,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后,将按责任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巷道施工或修复过程中,未对监测设备和电缆加以保护,造成损坏,影响系统正常工作,可视损坏程度及影响范围大小对施工单位处以每次500—2000元的处罚。在施工结束后,未对电缆进行除尘和按标准吊挂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13、设备和监测牌板损坏或丢失,按原价赔偿,设备被砸坏,冲尘进水、放炮崩坏及其它人为因素损坏,视损坏程度给使用单位以相应的处罚,屡次整改不到位的累计加倍考核。 14、探头吊挂不符合行业标准aq1029-2007的规定,每次考核使用单位100元。 15、进行传感器线缆对接时,必须严格按照“同颜色线对接的”原则,故意不按原则进行对接或虚接,造成传感器故障,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考核100元/次。 16、工作面结束时,使用单位必须把所有监控设备及线缆如数回收,上交电气仪表室销帐,线缆的损耗不大于总数长度的5%,扣除损耗后,每少一米罚款5元。 17、巷道施工单位变更,交接方和承接方应及时到监控室办理设备及线缆的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所有设备、线缆及责任仍归原使用单位。 18、由于不确定因素影响监控设备电源(无计划),责任单位不按时恢复供电,或故意推诿责任,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行,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考核500元/次,同时被上级部门(省、市、县监部门)追查和考核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对每次监控设备停电,矿必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 19、擅自屏蔽或者甩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20、恶意破坏监测设备或通信线路的交保卫部门处理。 21、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线路发生改变时,未及时通知电气仪表室修改监控系统设备布置,每次考核200元。 湾图沟煤矿

第12篇 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规范

1、当井下发现传感器显示超限时,现场值班领导或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切断闭锁电源、撤出人员到安全地点,站岗并向矿调汇报。得到矿调同意后现场安全人员与瓦斯检查员一同逐步深入检查瓦斯,查明原因。现场安全人员在不明瓦斯变化情况时不得怀疑传感器误显示而不及时切断电源撤出工作人员。

2、矿调度员接到系统报警信息必须作好记录,立即通知安全通风部门进行检查处理。

3、系统设备在瓦斯超限闭锁动力电源后,任何人不得强行送电。非安全监控部门人员严禁调校监测设备。

4、瓦斯检查员每班三次对监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用光学瓦斯检查仪校对传感器的显示,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值时,先以读数较大的为依据采取措施,安全监控人员必须在8小时对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5、安全监控部门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当系统发生故障时立即下井处理,在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规定,填写故障登记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采取人工监测措施,否则不允许生产。

6、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检查校正设备的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显示数据、控制逻辑等。保证系统设备的防爆完好、显示准确,分站、传感器的设置符合规程的规定。每隔7--10天对系统的断电功能(瓦斯电笔锁)进行一次测试,确保系统断电可靠。并作好检查试验记录。

7、机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至少每月一次对监控系统的系统的断电功能(瓦斯电笔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采取对传感器通入瓦斯气样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可查。

8、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报警器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将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挪移规定的监测位置,更不允许擅自停止使用。

9、凡是经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专门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大修如更换传感头、电路板等)

10、系统设备运行6--12个月后,必须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

11、对损坏监测设施或擅自甩掉监测设施不用的责任人必须进行追查处理。

12、矿井必须建立系统设备的检修室、保管库房的场所,仪器设备应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并保证设备有最大使用数量0.4倍的存量备用。 `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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