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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4 热度:28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1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

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

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

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

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

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

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

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

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

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

安全管理规定

每年一次

本厂

2

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

安全管理规定

每年一次

本厂

3

事故调查

安全管理规定

每次事故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4—2022jl-01

三级安全网络图会议记录

各级安全员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4—2022jl-02

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措施

各部门安全员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4—2022jl-03

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专职

安监部

一年

第2篇 大唐发电厂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使用的吊车、行车吊、高架车、叉车、升降机、卷扬机、机动绞磨、提升装置、电梯、牵张设备等。“大型起重机械”指20t及以上吊车、5t及以上行车以及牵张设备等。

第二章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条 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提交安监部备案。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于作业前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2、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工具、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经过验证或试验后认可;

3、起重作业人员在操作中要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两人以上从事起重作业,必须有一人任起重指挥,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或辅助人员必须听从起重指挥的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号和避让信号;

5、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

6、运输吊运大型、重型设备时,事先要测量道路是否安全无阻,对道路上空和两侧的输电线、架空管道、地下设施、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严禁将钢丝绳、缆风绳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电线杆等物体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运行时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物体冲击式落地。吊物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9、运输重型物体要在道路中停放时,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间要设置红灯信号,重物要通过铁道口时,事先要与有关部门和看道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10、运输重物上、下坡时,要有防滑措施;

11、运输板材、管材或超长物体时,要有安全标志和防惯性伤害的安全措施;

12、搬运易碎物品,应使用专用工具,小心轻放。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必须轻装、轻卸,不得猛烈撞击,不得乱抛乱扔;

第十条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一条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一)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筹建处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报告。

(四)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三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一)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批准,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二)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三)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筹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执行情况报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权限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有权配合政府劳动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证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有权取消不合格人员在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资格。

(五)各生产单位及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常规性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七)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具体情况有权临时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可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从事有害气体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性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达到公司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国家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单位)举办的特种作业培训学习,应满足与其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要求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认证及培训、复审及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统一进行组织和办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安监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培训、发证、复审及考核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并对其进行培训达到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为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安监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学习情况、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或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未经确认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应对特种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中出现的违章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部没有按政府部门的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复查等,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领导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建立管理档案或未进行定期复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第3篇 大唐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2

反事故措施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性风险与事故

本厂

3

“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6—2022jl-01

反事故措施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6—2022jl-02

反事故措施

高浴霜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6—2022jl-03

“安措”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第4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部室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不安全分析事件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应急预案台帐、重大操作台帐、安全风险评估台帐、设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账等。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允许改写、保存完好。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安全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安全会议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四条 安全组织台帐

(一)安全台帐要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记入台帐;

(二)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第五条 安全教育台帐

(一)厂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二)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三)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六条 安全检查台帐

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厂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的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

第八条 不安全事件台帐

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环境和其他事件。部门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部门发生的人身、火宅、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设备事件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第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十条 消防台帐

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明细,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台帐

记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 重大作业到位台帐

记录重大操作人员到位情况,巡检情况及危险风险评价等。

第十五条 设备台帐

建立设备运行与检修维护方面台帐、记录设施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台账

每月开展一次动态安全风险评估,有会议记录、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学习资料

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见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

(一)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二)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和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了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原则,目的是提醒和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使安全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安全设施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安全设施的义务,对损坏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四条 本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划分的原则是依据《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区域设备划分和职责分工规定》划分界定。

第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现不妥或漏划,界定不清区域,由安监部进行协调界定,并提出管理区域变更通知,各单位应按照管理变更区域执行,不得推诿。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安全设施标准化实行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按照设备、系统分工,分别负责,安监部为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

第七条 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设备部主任、 安监部主任

成员:发电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粉煤灰公司经理、设备部分管副主任、物业公司经理

第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一)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安监部是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全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执行。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等工作。

(二)总工程师是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执行。

(三)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督促工作。

(四)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安全设施标准化标志牌的检查、统计、汇总、完善并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

(五)安监部负责对安全设施标准化的牵头、协调、完善工作。

(六)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脱落、损坏、丢失及时统计、汇总上交安监部统一安排计划补充。运行单位负责对操作管辖范围内设备标识牌的检查、统计、汇总、制作、悬挂增补等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第三章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第九条 设备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各开关室、主变、升压站、电缆室、油区、制氢站等所辖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及防控安全设施标志的管理。

第十条 发电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脱硫脱硝等区域主辅设备操作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管道色环、介质流向的管理工作。

(二)发电机、励磁小室、主变、开关站、启备变、高低压厂用变压器、6kv配电,400v母线pc及各mcc母线;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脱硫脱硝主辅设备、电气设备、直流系统、控制箱、柜、端子箱、燃料区域6kv系统、脱硫区域6kv系统、除灰区域6kv及400v系统电气设备等所辖区域的设备、阀门标志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室、公司机务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机、炉、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安全设施标标志牌、防止碰头线、防止绊跤线、防止踏空线、禁止阻塞线的安全警示目视管理。

(二)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固定防护围栏、临时防护遮拦、临时提示遮拦、输煤皮带两侧所设置的输煤皮带防护遮栏、跨越桥两侧设置跨越桥遮栏、输煤皮带滚筒设置滚筒防护网的安全防护管理。参数及规格符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三) 机、炉、化水、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转动设备转动方向标志标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室、公司电气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 6kv、220kv、500kv开关站、主变升压站、机、炉、燃料、化水、除灰、脱硫等所辖区域主辅电气设备、直流系统、控制箱、柜、端子箱、配电盘、仪表盘变送器柜、开关室、电缆室等区域安全设施标志牌、禁止阻塞线、安全警戒线的安全警示目视的管理。

(二)各配电室、电缆夹层、热控设备间等区域进出口门处所设置防动物板安全设施的管理。

(三)机、炉、化水、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电气设备转动方向设备标志的管理。

第十三条燃运部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输煤皮带系统、油泵房等所辖区域安全设施标志的管理。

(二)燃料区域设备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四条 粉煤灰公司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除灰、脱硫等所辖区域的主辅设备、系统管道等设备、阀门、系统管道色环、介质流向及设备标志的管理。

(二) 除灰、脱硫、电除尘器等所辖区域的安全标志及目视管理。

(三) 脱硫、除灰、电除尘器、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转动设备方向标志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安监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 厂区及生产区域安全交通标志、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

(一)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应对各专责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提出考核意见。

(二)安全设施专责负责人应定期对所属区域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脱落、损坏、丢失及时统计、汇总,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三)加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日常管理,实行动态对标检查,每次检查要有详细检查记录,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记录齐全,归类科学易统计易检查。

(四)各项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专责人应认真做好月度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考核

(一)对损坏、擅自移动或拆除安全设施标志的行为。

考核-50元。

(二)安全设施管理专责人应定期对现场安全设施完好情况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因未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毁坏、丢失一处。考核-50元。

(三)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记录。考核-100元。

(四)未及时完成安全设施整改。考核-100元。

第一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大唐发电厂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的指导意见》(大唐集团生〔2009〕251号)关于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的文件精神,以及大唐江苏分公司《关于认真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的通知》(大唐苏电生〔2009〕92号)要求,落实集团公司“盈利年”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基层班组建设,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决定在全厂范围内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发电厂内所有生产、多经系统所有运行、检修和多经后勤服务在内的所有最基层管理单元。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是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组织、协调和监督部门;厂办、设备部、工会、思政部和人力资源部是“三讲一落实”工作的主要配合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为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三讲一落实”活动载体

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应结合实际,将班前会、班后会、交接班会、班组安全日活动标准化、流程化,将形式、内容固化,将 “三讲一落实”在班组安全管理和现场管理作用发挥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五条“三讲一落实”活动目标

通过持续、有效地规范和改进班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班组长安全生产组织与指挥能力,不断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全员安全生产业务水平与履责能力,不断提升班组对标一流与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班组安全风险辨识与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培育班组安全文化与责任文化,积极培育高素质、高技能员工队伍,有效提升班组“五化”水平(即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工作考核数据化,工作管理系统化),有效夯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到位做实长效机制,加速实现企业本质安全,持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上水平,实现员工与企业和谐发展,共同进步。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厂部“三讲一落实”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对班组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制定并审核厂部“三讲一落实”活动实施计划,各级领导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班组,全面启动、扎实推进、注重质量、讲究实效。

第六条厂部内所有生产、多经系统所有运行、检修、和多经后勤服务在内的所有最基层管理单元(例如检修班组、运行集控、辅控运行班,粉运放灰班及物业班组等)均应按照厂部“三讲一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在本部门领导组织策划下,广泛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

第四章 活动流程与方式

第七条“三讲一落实”活动主体

“三讲一落实”活动落脚点在班组,核心是班组长。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应做到班组全覆盖。班组是指厂部内部承担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责任的最基层组织,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应涵盖厂部管理范围内的生产、多经系统所有运行、检修、维护和多经后勤服务在内的所有最基层管理单元。

第八条“三讲一落实”活动内容

“三讲一落实”,是指班组长在组织生产工作过程中,在讲工作任务的同时,要讲作业过程的安全、质量风险,讲安全、质量风险的控制措施,并抓好安全、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工作流程及重点要求

“三讲一落实”流程完全以任务为核心,以每个任务为开展“三讲一落实”的基础,“三讲一落实”活动贯穿整个任务从下达接收到关闭终结的全过程,具体流程描述如下:

(一)流程框图

(二)流程描述

1.生产任务下达

规范系统管理,确保班组人员上班时,生产任务已下发至班组。

任务来源:定期例行工作、设备缺陷、其它临时性任务。

2.讲解前准备

(1)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组成员并指定讲解人;

(2)工作负责人(或指定讲解人)根据任务,按照工作票对应的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票和标准作业指导书;

(3)工作负责人(或指定讲解人)必须详细了解运行方式及运行状况、现场作业以及作业人员的技能和状态;

(4)工作负责人(或指定讲解人)根据需要查阅相应规程、图纸、资料,核实、完善当日指定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和质量关键控制点、应急措施,准备讲解内容。

要求:1、观察作业小组人员的精神状态;2、了解与作业有关的运行方式、作业环境;3、当时气象状态,温度、湿度、风、雨情况,查规程、图纸、资料;即观察人的状态、观察作业环境、观察气象条件,查规程、图纸、资料,完善危险点、质量和应急措施,简称“讲解前三观一查一完善” 。

3.宣讲阶段(班前会)

班前会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召开。

(1)班组长对当班各项任务分工和布置;

要求:讲任务要明确具体。

(2)各项工作负责人(或指定讲解人)根据任务安全、质量风险及其控制措施,逐项宣讲;

要求:讲风险要根据“人、机、环”三大要素,讲措施按《安规》及现场规程,同时讲应急处置要点,要求全面、准确、可靠。

(3)其他成员根据宣讲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4)所有任务都讲解完毕后,班组长根据宣讲情况本次“三讲”总结,进行补充、完善;

4.过程控制

开工前准备

(1)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工作票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工作票许可后,开工前,工作组全体成员在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票上签名;

(3)工作负责人检查工器具是否合格、齐全,检查工作成员个人防护措施(安全帽、着装、安全带、手套等)是否完备和正确规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过程监督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每天进入生产现场前,通过查阅生产任务系统,找出当天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作、需要使用第一种工作票的检修作业、涉及公用系统、涉及电网安全的操作,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在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票上签字。

要求:管理人员对工作票是否现场携带、工作组成员是否熟悉安全措施、现场措施是否按照工作票及危险点措施票要求落实、现场措施是否完善等环节进行检查,考问作业人员危险点内容,并跟踪作业质量和进度情况。

工作结束

工作任务结束后由工作许可人验收,终结工作(操作)票;核实管理人员到位签字情况,并在系统中做好记录。

要求:工作结束后,设备原有铭牌、罩壳、标牌及临时拆除的栏杆、平台等,在设备复装后应及时恢复。工作许可人对设备状态、检修质量、设备标牌、文明卫生等情况进行验收。

5.点评阶段

下班前由班(组)长负责召开班后会。

(1)班组成员主要就当天已经终结的工作“三讲一落实”实施情况进行汇报,根据现场工作实际情况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提出问题和建议;

要求:工作成员人人讲,对工作的技术、安全措施、质量、进度等各方面汇报。

(2)班长进行总结和点评,并对本班下个工作日的工作做预安排;

(3)会后将对各项改进意见,经有关专业人员审批后,完善标准作业指导书或工作票内容中。

(4)班后会时间约15分钟,最长控制在30分钟内。

第十条流程执行各环节评价标准

“三讲一落实”流程各环节评价标准

序号

内容

评比、评估标准

分值

得分

分项得分

1

班前准备(15分)

检修班长不了解当天工作任务单和定期工作任务,扣1分/次。

2

运行班长不了解机组运行方式、设备系统存在的异常及缺陷等,扣1分/次。

2

班组长不掌握工作班成员的身体状况,扣1分/次。

2

班组长对涉及与其他部门、班组配合的作业、本班各作业组之间配合的作业,对配合不当可能引发的风险不了解或了解不够,扣1 分/次。

2

班组长对涉及公用系统、工艺较为复杂的作业,对作业行为或工艺不当可能会对系统产生的影响不了解或了解不够,扣1.5分/次。

3

班组长对环境条件相对较差或作业本身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结合检修工艺识别存在的安全风险,扣1.5分/次。

3

班组长未识别天气异常对作业的影响,扣0.5 分/次。

1

2

班前会(15分)

每天班前会未按时(8:30,运行班组以接班时间为准)开始,扣1分/次,未开展不得分。

4

班长每天安排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和工作成员时,未按要求统筹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扣2分/次。

10

安排工作的同时安全措施、安全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交代不清楚,扣1分/次。

6

3

讲解前学习(15分)

未结合当天工作任务,学习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中应遵守的条款,扣1分/次。

5

未结合规程强调作业过程中应遵循的安全事项和检修工艺要求,扣1分/次。

5

班组未制订各类规程学习计划,没有通过“每日一题”的方式,组织班组成员重点学习,扣1分/次。

3

学习没有结合本班当前阶段的主要工作,做到有针对性,扣1分/次。

2

4

人人讲(15分)

主讲人未宣讲危险点预控典型卡上所列危险点以及应采取的控制措施,扣1分/次。

5

工作组成员未对现场作业风险进行补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扣1分/次。

6

班长未记录工作组成员补充的风险点和安全措施,扣1分/次。

4

5

工作准备和现场交底(20分)

工作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工作票(操作票)手续或未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扣1分/次,工作票(操作票)办理不规范出现错误,不得分。

4

工作负责人未根据技术力量对成员进行内部合理的分工,扣1分/次。

4

进入工作现场前工器具以及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等准备不充分,扣1分/次。

4

正式工作前工作负责人未在现场将安全措施和危险点控制措施向所有成员讲清楚,扣1分/次。

4

工作成员在明确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后未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上签名就开始工作,扣1分/次。

4

6

过程控制(30分)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发现工作组成员未落实安全措施、检修工艺不正确等现象时,没有及时提醒和纠正,扣1分/次。

5

进入工作现场发现个人防护措施(安全帽、着装、安全带、手套等)不符合要求,扣2分/人次。

5

在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没有对工作票(操作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核对,未给工作成员予以明确,扣5分。

5

在工作过程中,个人发生习惯性违章、违纪行为,扣2分/次。

5

工作负责人没有在工作过程中对本组工作成员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巡查,扣0.5分/次。

2

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作、需使用第一种工作票的检修作业、涉及公用系统和电网安全的操作,未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上签字,扣1分/次。

5

未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的规定,现场作业使用不正确的检修工艺,存在违反作业规程的现象,扣1分/次。

3

7

工完清理(15分)

当日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未在现场清点人员,扣1分/次。

3

工作过程中或当日工作结束后,提前离开现场的工作成员未向工作负责人告知说明,检查发现扣0.5分/次。

3

当日工作结束后,工器具遗留现场或整理不整齐,扣1分/次。

3

当日工作结束后,现场材料、杂物、垃圾、场地卫生未清理或清理不彻底,未达到工完场地清的要求,扣1分/次。

3

工作结束后,设备原有铭牌、罩壳、标牌及临时拆除的栏杆、平台等,在设备复装后没有及时恢复,扣1分/处。

3

8

作业后总结(5分)

作业后,未将修订后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导入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标准库,扣1分/次。

5

9

班后会(15分)

每天没有按照要求开展班后会(正常工作时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加班或工作繁忙时期根据工作情况自定),扣1分/次。

5

班后会,各工作负责人未向班长认真汇报当日本组工作情况,班长未对当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点评、未清点人数,扣1分/次。

5

工作负责人未对工作组成员执行工艺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情况进行总结、点评,扣1分/次。

5

10

安全日活动(15分)

安全活动未按时(维护、检修班组和其余非运行班组,每周五下午13点30分组织班组安全活动;运行班组在白班下班后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始,扣1分/次,无记录不得分。

5

周安全活动学习过程,没有按照统一安排的学习内容学习,扣0.5分/次。

2

未对上周班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未分析,未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和要求,扣1分/次。

3

部署本周班组重点工作,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不认真、详细,无针对性,扣1分/次,没有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不得分。

5

11

其他管理(20分)

班组发生一般违章、违纪行为,发生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类未遂以及不安全情况(人身、设备),本条不得分。

/

班组对“三讲一落实”活动开展弄虚作假,班组整体活动开展流于形式,扣10分。

10

班长及班长成员在“三讲一落实”活动以及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班组安全管理松散、纪律涣散。扣5分。

5

班组成员对“三讲一落实”活动开展,日常工作无记录(安全日活动记录单独统计),管理无痕迹,扣1分/人次。

5

12

评估结果总分180

评分161-180分为“优秀”、141-160分为“优良”、121-140分为“一般”、101-120分为“合格”、81-100分为“待改进”、8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180

第十一条实施效果评价标准

(一)“事事讲”实现率:统计期内,讲解任务数与应讲任务数的比值,反映全厂、部门和班组围绕生产任务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的情况;

(二)“人人讲”实现率:统计期内,主讲人数与应讲人数的比值,反映全厂生产班组所有人员依据作业任务,事先准备并主讲的实现情况;

(三)管理人员指导到位率:统计期内,管理人员现场指导任务数与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指导任务数的比值,反映全厂使用一种工作票的作业、涉及公用系统的操作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车间专工及以上管理人员到现场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四)重大操作到位率排行榜:统计期内,对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重大操作的到位情况进行统计和排序,反映其监督、指导重大操作危险点控制措施落实的情况;

(五)任务完成及时率排行榜:对任务按时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和排行,反映了个人、班组、部门工作效率和工作计划性;

(六)非计划任务复现率排行榜:统计期内同一设备非计划任务出现次数与全部非例行工作自动生成任务的比值。反映个人、班组、部门设备检修质量;

(七)任务工作量排行榜:累计统计期内,个人、班组承担工作量排名。反映个人、班组在统计期内完成工作量情况。

以上各项指标作为部门、班组评先、个人评优依据。

第十二条“三讲一落实”活动要求

(一)各部门要深入有效的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在广大基层员工开展全面的宣讲、教育,让员式真正认识和理解“三讲一落实”活动的意义和作用,真正做到上下思想统一,自觉、自愿的贯彻和落实本次活动。

(二)各部门要以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为契机,紧密结合厂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班组内部规范化管理。要在班组内悬挂“三讲一落实”活动展示板,起到提醒、提示作用;要建立完善“三讲一落实”活动相关记录台帐:如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应包含现场检查情况、班前、班后会记录)和班组安全日活动记录等,确保留下管理痕迹;要结合6s管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做到制度、展板上墙、物品定置摆放,班组内部整洁有序。

(三)厂部建立“三讲一落实”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各级领导参加班组“三讲一落实”活动的计划表,厂级领导要每月不少于一次参加班组班前、班后会,生产部门领导每周不少于两次,参加班前、班后会应在班组工作日志上亲自签名。要严肃现场监督检查,生产部门领导、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每天要对现场作业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并建立动态检查记录台帐。

(四)将“三讲一落实”活动作为月度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网例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纠偏措施,持续改进。

(五)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要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要求、标准,要把“三讲一落实”活动与星级考评工作相结合,做到动态对标,持续改进,统筹兼顾,全面提高。

(六)党政工团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办公室适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班组和个人进行表彰,从而充分调动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思政部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和引导,对活动中的先进事迹,要制作图片、视频资料,大力推广先进经验;人力资源部、工会要结合创建学习型班组和班组劳动竞赛等活动,将“三讲一落实”活动落到实处;团委要结合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鼓励广大团员、青年自觉实践“三讲一落实”,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活动内容。厂部年度先进班组、先进个人评比要把“三讲一落实”活动开展实绩作为一项重要的评比内容,不断促进活动持之有效的开展。

(七)生产、多经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三讲一落实”的工作思路、方法,将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三讲一落实”活动以班组为主体、班组长为核心开展,但这项工作仅仅是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中的一部分。“三讲一落实”的工作方法是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行为高度的提炼和总结,也是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理念的最核心的形式和方法。各单位应不断拓展“三讲一落实”的内涵和外沿,在本次活动的基础上将其推广运用到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各环节中,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逐步规范各级人员管理行为。

第五章 评比和奖励

第十三条根据厂办和人资部制定“三讲一落实”活动评先激励办法,适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班组和个人进行表彰,从而充分调动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厂部年度先进班组、先进个人评比要把“三讲一落实”活动开展实绩作为一项重要的评比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和使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南京大唐发电厂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和使用、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外包工程队伍。

第二章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

(一)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二)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施工机械、工器具等。

(三)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第三章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规定》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安全监察部。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六条 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填报物资计划,物资公司按计划采购后,由各单位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第七条 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鉴定证。

(四) 产品说明书。

(五) 检测试验报告。

第八条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九条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实行部门、班组集中管理的原则,常用工器具由使用班组设专人管理,贵重工器具或不常用工器具由部门集中管理,所有工器具应按类别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

第十条 对使用工器具引起的不安全事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涉及公用安全工器具,班组交接班时,必须同时对工器具进行交接,并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二条 物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采购工器具,严禁不合格工器具流入使用部门。如因工器具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设备事故 由物资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对工器具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不合格安全工器具进入生产现场使用一律按装置性违章对待,考核工作负责人和工器具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造成人身伤亡未遂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五章安全工器具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及特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以及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十九条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取耦合器进行连接。

第二十条 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中的接地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连接起来。

第二十一条 安全带的使用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 3m 以上的长绳加缓冲器。

第二十二条 登高梯子使用只允许一人在梯子上面工作。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得移位或调整梯长。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的支撑点。

第六章安全工器具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安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由电控分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和试验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和试验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试验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查试验人,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试验工作由各级安监人员负责组织,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 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由使用人负责,每次使用前工具都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和破损。

(二)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三)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四)电源插座是否完好无损。

(五)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六)机械防护罩是否完好 。

第二十七条 接地线截面不同的要分开存放,以免混用。接地线必须统一编号存放在指定地点,损坏的接地线和通过短路电流的接地线应予报废。

第二十八条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器具或新购进的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理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报废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已损坏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大唐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23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运行、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电话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

(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信息;

(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安全信息管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厂内汇报流程

第七条汇报流程

(一)各部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事件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部门或公司领导逐级汇报,值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主要领导(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1.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现设备有重大缺陷、隐患;

4.主机或辅机发生异常导致机组降出力;

5.电网原因导致机组停运、大幅度降出力;

6.火情、汛情、险情的报告;

7.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8.交通事故的报告;

9.治安事件的报告;

1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报告;

11.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

12.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二)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或班长汇报,值长或班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三)厂内即时报告要求:发生事件的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以电话方式在事件发生0.5小时以内向厂主要领导进行简要报告(必要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在6小时内写成书面情况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

第四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告流程

第八条即时报告

发生以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时报告:

(一)人身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因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三)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五)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九条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分公司安全生产部、江苏能监办进行报告,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书面报告汇报生产突发事件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审阅,人身事件、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经过厂长审阅。

第十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工会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上款中,基建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工程部。

第十二条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环保局等。但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发生生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火灾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消防局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燃管中心和安全生产部,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

第十六条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敏感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也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立即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单位责任人1小时内向江苏能监办报告。

第十八条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生产部,同时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生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然灾害对生产的影响情况及企业抗险救灾工作情况,直到自然灾害基本消除为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事件处理情况,直到事件影响基本消除为止。

第五章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电、设备、检修、实业等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安全监察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生产、基建、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及对外报送要求按照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工程部以及燃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周报、月报;

(二)安全工作总结;

(三)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总结;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部门、公司每周五上午向设备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周报内的责任内容、每月2日前向安监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月报;设备部每周五、安监部每月3日前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安全周报、月报。

第二十六条 春、秋季安全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月活动总结及其他安全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厂安全监察部,由厂安全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查评或复查整改计划下达的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录入到大唐江苏分公司综合安全生产信息问题库系统。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同时录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大唐江苏分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报。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公司要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前,必须先进行厂内汇报,由厂内主管领导确认后进行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二)即时报告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汇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一般情况下先向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

(三)进行及时汇报不影响按照规程、预案或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紧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规定由抵触的均以此规定执行。

第10篇 大唐发电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依据大唐集团《防止受限空间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要求》和大唐江苏分公司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限空间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人员进出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的空间。受限空间具有通风情况较差,内部结构复杂,空气中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使进入者中毒、窒息等特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及外包单位。

第二章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场所主要的受限空间

第四条容器类:如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化学除氢罐内部检查、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小机油箱检修、发电机定子端部检修、石粉库、脱硫吸收塔内部检查,储油罐、疏水扩容器、压缩空气罐、干灰储灰灌、污水处理各种罐体维护等。

实业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的原料仓、石粉仓、成品仓和除尘器检修等。

第五条管道类:如各种管路内作业、煤斗清理、烟道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斗内进行检修作业和清堵工作、封闭母检查等。

第六条建、构筑物类:如进入电缆隧道敷设电缆、地沟、阀门井、水电厂引水洞、调压井,通风不良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化粪池等其他地下设施。

第三章安全措施要求

第七条组织措施: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影响作业的疾病。

2.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工作票的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措施没落实的禁止作业。

3.作业前,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缺氧、富氧的状况;

(2)空间上部及周边附着物等脱落伤人;

(3)被突然出现的介质淹没、埋没;

(4)电击,高、低温,火灾,烫伤、辐射,噪音等。

根据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作业中,必须在受限空间外部设监护人,监护人须坚守岗位,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进行拆除盲板等撤除安全措施的行为,并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停止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5.禁止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同一受限空间内同时作业,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应经生产副厂长批准。应根据受限空间作业的具体情况,安排作业人员定时轮换。

第八条技术措施:

1. 作业前,必须将作业的受限空间与其他空间隔离,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窒息、高温、低温、腐蚀性物质的设备、管道内作业,或作业设备、管道与以上设备曾经联通的,应进行清洗、置换。如:水、蒸汽管道用手动阀门锁定,氨、氨水、氢气、酸、碱管道必须用盲板隔绝。

在确保上述措施安全可靠后方能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进行取样分析,氧含量为18—22%,严禁使用通氧气的方法解决缺氧问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方可批准作业。作业间隔超过30分钟或连续作业超过4小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3.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校验,必要时可进行小动物试验。

4.对长期不通风,且可能存在有机物的受限空间,必须检测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否则应根据空间的大小、与其他空间及管道连接情况,进行强制通风;或使用活体动物进行试验。

5.禁止使用软梯、木梯、竹、木质脚手架。必要时,工作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大型容器设备内作业应搭设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等。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

8.作业环境存在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9.高温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药品和充足的饮用水,必要时可采取强行机械通风的措施来降低人员中暑的可能性。

10.受限空间内动火、登高、探伤等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登高、探伤作业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措施。

11.作业完毕后,必须由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分别清点人员、清查工具及废料,以防遗留在容器设备内部。

第四章应急救援

第九条3人及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条施救人员必须熟知救援环境、救援技能和方法。

第十一条不具备救援条件,或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禁止盲目施救。

第五章 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

第十四条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第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1、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3、 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结束后,需要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5、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6、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权限,所有受限空间作业需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监部按受限空间作业要求检测,检修公司部和设备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7、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受限空间许可证

施工单位

设备单位

作业区域

作业地点

进入工作描述(包括设备、工作内容):

进入受限空间类别:□一般□特殊

安全工作方案□有 □无

附图纸□有 □无

救援计划□有 □无

作业

类型

□焊接

£吹扫

£切削

£清渣

£用电

□挖掘

£打磨

£喷砂

£架设

£喷涂

£检测

£清洗

£钻孔

£其它

生产工艺、设备、环境风险

施工作业风险

风险识别

风险措施

确认

风险识别

风险措施

确认

管道容器可燃气体窜入

将受限空间与管道连接处用()块堵板隔断。

作业人员着装不规范

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鞋。

塔 容器内有可燃介质

用蒸汽、氮气或水彻底处理干净。

作业工具使用时易产生火花

使用不产生火花(如有色金属制作)的工具。

通风不良

打开所有通风孔和人孔,进行自然通风2小时以上

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

作业人员对防护器具使用不熟练

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

采取强制通风。

作业前队作业人员进行器具使用的培训和演练。

受限空间内残存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

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采样分析,成绩合格。

作业过程中有时有可燃气体逸出

作业时间过长

作业人员佩戴可燃气体报警器。

每()小时采样一次。

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人,每人作业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

人员出入口处有障碍物

清理人员出入口处的障碍物,并悬挂标识。

人员作业时触电

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照明电压≤24伏,特别潮湿或金属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12伏。

人员应急救援设备不全

监护人备好应急救援设备并且能够熟练使用。

工具、材料进入前后数量不清

对人员、材料、工具进行登记和清点。

监护人不在现场

外部设专人监护,内外人员规定联络信号和方法。

补充措施:

受限空间作业点周围警示不明显

作业点周围警戒线拉好,出入口处设警示牌。

现场急救器材不够

现场配备灭火器台。

现场已配备急救器材。

现场配备气防抢险车和人员。

补充措施:

注:安全措施栏由工作负责人在确认栏已实施项“√”,未实施项划“×”。

设备部负责人确认:

工作票负责人确认:

检测时间

检测位置

氧气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ppm

(名称最高允许值)

本人确认工作开始前气体检测合格。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施工负责人:年月日时

工作过程中气体检测要求(位置、频次,另附气体检测记录表):

我保证我及我的下属,已经了解本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方案和此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并保证在作业开始前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在作业结束时及时通知工作许可人。

申请人:

年月日时分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 已掌握本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内容及安全方案, 并对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 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

工作负责人:

年月日时分

安监部监护人:

年月 日时分

设备部监护人:

年月 日时分

会签

我保证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经过评审并在作业现场得到落实,能够满足作业安全需要。

当值值长:年 月 日时分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设备部负责人

部门:

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安监部负责人

部门:

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单位负责人:

分厂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时分

本人已审核与本许可证相关的文件,并确认符合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 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同意作业。

批准人:

年月日时分

本人确认收到许可证,了解作业对本部门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与关注和配合,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

单位:确认人:年月 日 时分

单位:确认人:年月日 时分

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是 □ 否如果是,最多延期次数:次

延期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

延期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作业结束时间:年 月 日时分

申请人:

年 月 日时 分

监护人:

年 月 日时 分

批准人:

年 月 日时 分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申请人:

年月 日时分

批准人:

年月日时分

1. 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2. 取消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3. 作业结束后,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应交还给批准人处。(第一联、第三联存档并保存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2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唐南京发电厂属于高危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费用依据营业额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编制计划书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预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如工程建设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三)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

(四)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整改以及安全保卫等。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八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监察部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厂财务部、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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