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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2-02 热度:66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

第1篇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 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⑶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⑷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⑴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⑵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⑶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理;

⑷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5、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条 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hse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hse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由装置领导批准动火。

4、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

5、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方可动火。

6、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hse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八条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 用火单位应制订用火、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 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九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hse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固定动火区内一般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或班组长担任,二、三级动火由专人担任。);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现场用火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在生产装置、要害部位等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 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四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能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试车期间增加一联存放用火地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用火许可证存档:用火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共同存档;

(4) 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2篇 固定用火点安全管理办法

1、许可证及相关管理规定必须挂在醒目位置上,丢失或防火负责人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安全环保处防火监察科。

2、用火器具如:酒精灯、烘箱、电炉子等要定置管理,不得私自变更使用位置。

3、各类油品、易燃物品等必须远离烘箱、电炉等用火点两米以上。

4、禁止与工作无关的用火。

5、液化气管线要定期检查,确保无渗漏、无变形。发现液化气泄露时应开启门窗,关闭阀门,夜间切勿点灯,防止闪爆。

6、用火器具如:酒精灯、烘箱、电炉子等在使用时不得离人,下班时防火责任人要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3篇 某某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及用火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消防设施:

1)组织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特别是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区、危险物品仓库等处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将火灾危险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的下风方向或侧风方向。

2)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占道作业。

3)按照不同作业条件,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电气设备附近应设置干粉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设置的泡沫灭火器应有换药日期和防晒措施。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冬季应对消防器材采取防冻措施,以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4)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与办公区以及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0米,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堆放区、库区与生活、办公区、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生活、办公区及建筑物与架空高压线路最小安全距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执行。

(2)明火管理:

1)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动火前,必须清除附近易燃物并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动火地点变换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应到规定的吸烟室。

3)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4)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易燃防水材料作业时,须有具体防火措施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不但口头讲角,同时应有书面材料,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负责人(工长)、生产班组、现场安全员三方各留一份。

5)冬季施工内取暖或建筑物室内保温用的炉火,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检查并办理动火手续方可动火。严禁用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强的物料点火,用火完毕后要认真熄火。

6)冬季施工采用电热法或红外线蓄热法施工时,必须用阻燃性材料保温。

(3)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1)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爆晒,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度。不能保证要求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3)运输乙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运输乙炔气瓶的车辆不得同车运输其他物品,也不准一车同运两种气瓶,气瓶应装瓶帽,以保护瓶阀。

4)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瓶的存储量不得超过5瓶。如超出5瓶时,应用阻燃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不同类的气瓶应分类存放,存放处应有安全管理规定和警标志,不得存放在住宿区和靠近油料、火源的地方。

5)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距离)。当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应采取间隔防护措施。

6)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并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第4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工业用火管理。

2 引用标准

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3.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3.2.1.1 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3.2.1.2 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3.2.1.3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2.1.4 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3.2.1.5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3.2.1.6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3 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3.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3.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3.3 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3.3.4 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3.4 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3.4.1 一级用火:

3.4.1.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3.4.1.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4.1.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3.4.1.4 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3.4.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1.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3.4.1.7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4.2 二级用火:

3.4.2.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3.4.2.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4.2.3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3.4.2.4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5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用火人持有;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车间(安全部门)留存。一张用火作业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4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4.1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2 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的划√,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3 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内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4.4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指定的厂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等审批人员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4.6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7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8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4.9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5 用火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5.1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5.3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5.4 用火人的职责

5.4.1 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一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4.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4.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5 监护人的职责

5.5.1 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二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5.5.2 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6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6.1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6.3.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3.2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3.3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6.3.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6.3.6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3.7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6.3.8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溅落的区域安排监护人;

6.3.9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10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在执行中用火人、监护人或审批人等认为有必要随时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6.3.1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6.3.13 一级、特殊“用火作业票”存根由厂主管部门保存,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兰州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8 附件

工业用火作业票

第5篇 用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安全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

第五条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

(二) 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

(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四) 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

(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七)化学危险品仓库;

(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第六条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

(一) 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

(二)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而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三)系统管网区;

(四)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五)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 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第八条 特殊用火:

(一)节假日期间的一级用火(装置年度大检修期间除外);

(二)在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用火;

(三)在正常生产运行的液化气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

(四)时间较长、区域较大、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

(五)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申请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审查。

第十条 用火作业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对将要进行的用火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制定安全措施栏。

第十一条 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二条 在反应器、罐、塔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

第十三条 一级用火,项目部hse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用火申请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 二级用火,由项目部hse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施工经理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动火施工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 三级用火,用火作业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六条 特殊用火,一般不允许有特殊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特殊用火的,由项目部主管领导签发用火票并到业主或监理等上级单位备案,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七条 固定用火区,由用火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hse部审查,施工经理批准。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工业用火必须明确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及其责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上述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允许简化程序,逾越程序的情形发生,都有互相监督拒绝违章的权利。

第五章 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用火人安全责任制

(一)应持用火票第二联,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用火人应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票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实际用火情况与用火票不符合不用火。对符合“四不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三)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并暂时停止用火。

(四)用火过程中,严格遵守用火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用火监护人安全责任制

(一)应持用火票第三联,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出现事故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接到火票后,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准备灭火器材。

(三)划定用火范围,佩戴好监护人的明显标志。

(四)遇有情况变化,马上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

(五)用火票和用火人不符,有权停止用火。

(六)负责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不能擅自离开用火现场。

第二十一条 用火审批人安全责任制

(一)在审批前必须到用火部位,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用火,并指定监护人。

(二)落实安全可靠的用火措施。

(三)保证用火人、监护人和用火现场的安全。

(四)根据安全用火制度的规定,决定用火时间。

第六章 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火综合技术措施

(一)用火前,用火单位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到现场制定用火措施方案,hse风险预案、应急预案,画出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用火;

(二)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必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他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用火源窜到其他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3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三)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等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

(四)在油罐、塔、釜或其他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必须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等)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体积)。

(五)用火前,有限空间内的气体采样分析完以后要出正式的分析报告。现场采样时,施工用火单位要给予配合。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出结果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用火,重新采样分析。

(六)在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必须坚持“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是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去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坚持“一律禁止”的原则,应尽最大可能地减少用火。

(八)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风力达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九)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或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种井、排气管等必须封严盖实。

(十)二、三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的,每天在用火施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十一)用火作业结束前或下班前,用火人和监护人要对用火现场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十二)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如在上述设备上或内部用火,必须进行置换,保证氧含量不大于23.5%。

第七章 特殊用火

第二十三条 特殊、一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和用火措施的管理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项目部hse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二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和用火措施的管理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三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用火措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

第八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用火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等施工措施由施工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落实。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用火措施。

(二)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改项目等,在组织施工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二十七条 用火时间应连续计算。一级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天,不得跨越双休日;三级用火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天;固定用火区每三个月审核一次。

二十八条 用火点在装置界区以外但在防火间距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构成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用火票,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二十九条 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一)为便于需经常进行用火作业的单位开展工作,在经常用火单位内较安全的区域内设立固定用火区,并指定专人负责,在用火区域的明显处悬挂固定用火区标志。

(二)凡设立固定用火区的单位,必须首先向项目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划出用火区域,落实安全措施,上述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三)固定用火区内用火级别为三级用火,用火审批和用火全过程应严格按三级用火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火不能超出划定的用火区域。

(五)固定用火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固定用火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现场安全主管全面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部hse管理部应及时检查用火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用火申请、审批和施工作业的单位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电要按用电地点的用火等级分级管理。电气车间根据已经审核批准的用火票,方可办理用电手续。

第九章 车辆管理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区域的管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和停放位置,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填写“用火作业票”,按用火等级审批后,方可进入(依规定程序办理进场手续,并按要求和规定的厂内路线,只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和管理车辆除外)。

(二)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工艺装置区和轻油、液化气罐区。

三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一律按照用火级别升一级对待(固定用火区除外)。

三十四条 用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用火票保存期限为12个月。

第6篇 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用火作业进行控制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凡是在本企业限制用火区域内进行用火作业的用火。

三、职责

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2.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喂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中间品树脂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总经理签发,企业安全委员会存档。

(2)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3)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报本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打开入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部位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4)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5)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分析,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不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7)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8)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0)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1)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7.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8.用火监护人职责

9.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1.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12.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3.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企业“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安全委员会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五、附件

《用火作业许可证》aq-

第7篇 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 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级用火作业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 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七条 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八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3.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油田、销售企业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8篇 用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单位应明确用火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

2电气焊工等实施明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4商场市场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5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6易燃易爆单位内严禁携带火种,严禁违规动火,汽车、拖拉机必须安装排气管火星熄灭器,必须使用防爆型电瓶车、铲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

第9篇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 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⑶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⑷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⑴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⑵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⑶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理;

⑷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5、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条 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hse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hse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由装置领导批准动火。

4、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

5、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方可动火。

6、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hse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八条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 用火单位应制订用火、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 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九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hse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固定动火区内一般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或班组长担任,二、三级动火由专人担任。);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现场用火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在生产装置、要害部位等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 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四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能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试车期间增加一联存放用火地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用火许可证存档:用火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共同存档;

(4) 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10篇 施工现场安全用火管理措施

1.总则

1.1目的

为保证中美新能源工程项目在生产厂区内的施工现场安装工作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与中毒发生,保护操作者及他人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美新能源工程项目部在生产厂区内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预防措施

2.1 生产厂区内要设置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平时不用再

向生产单位办理动火手续。

2.2 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在施工开始前,由施工单位的安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

生产单位的消防、安全部门批准。申请文件应附上平面图,其上注明固定动火区的位置、面积、周围环境、使用单位、使用时间和安全负责人。

2.3固定动火区不得设在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能扩散到的区域,距可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距可燃液体、气体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液化烃类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60米。

2.4室内动火区应与险源隔绝,门窗应向外开。

2.5各施工队在固定动火区内施工,一般情况下可不用办理动火证,但遇到下列各情况时,应办理动火手续,由项目部的安全部门审批,且动火手续的有效期为七个固定作业班次。

2.5.1在集中堆放和大量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2.5.2在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1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2.5.3在已安装好的电气、仪表控制室内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2.5.4在用木材、塑料等易燃材料做成的屋面、顶棚、天花板及棚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2.5.5使用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电加热器、喷灯等作业时。

2.6在生产厂内非固定动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施工队(组)的安全员应遵照生产厂的有关规定,及时去厂里的消防、安全部门办理动火证,按照动火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明火作业。

3.安全监控措施

项目部的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安全动火的管理监督工作,若有违反安全动火规定,不办动火手续私自动火行为,安全员有权制止,停止其施工。

第11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目的

为加强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用火作业过程人员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及用火承包商。

3.职责

3.1工程部职责:

3.1.1负责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发布。

3.1.2负责对承包商用火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3负责一般工程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

3.2监理职责:

负责《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hse措施的审核。

3.3总承包商的职责:

3.3.1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用火过程监护管理

4.2一个固定用火区域必须制定至少一名专职用火作业监护人,并对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用火点全过程连续监护;对整个固定用火区域动火点动火情况记录,全过程作不间断巡检监护。

4.2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的使用

4.2.1凡对进行用火作业的监护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

4.2.2作业前由监护人如表全面检查一次并如实填写。如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

4.2.3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检查无余火等隐患后填好完工时间并签名确认方可离开。

4.2.4检查表必须如实填写,出现“*”的情况必须停止施工,整改完毕确认后才能继续施工,否则追究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提出整改但承包商从业人员不听劝告的,从严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

4.2.5检查表由监护人随身携带,监护完毕,附在在监护联上存档。

5.固定用火(或者临时固定用火)管理

5.1固定动火区域有下列情况时,应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由承包商项目经理审核,报工程部审批,《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七天。《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可自行设计,报工程部备案。

5.1.1在集中堆放和大量使用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5.1.2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1.3在已安装好的电气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5.1.4在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顶棚、天花板及油帆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1.5使用火炉、喷灯、热处理时。

5.2固定用火点要有明显的标志,不能超范围用火,申请用火单位必须指派一名用火监护人。

5.3在固定用火区域内对有明确产权。

6.其它

6.1现场使用的每个乙炔瓶必须有遮挡火星措施(带防火帽);乙炔瓶每次安装气压仪表后,必须采用肥皂水进行试漏,避免气瓶漏气着火。

6.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6.3平固定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固定区域的电票;固定区域的用电,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附件: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doc

第12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规范

1、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和临时作业均需办理动火证生产区域内禁止用电炉子、煤气炉等取暖、热饭等。

2、动火执行人必须要有安全主管部门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通知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禁止无证操作。

3、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动火安全条件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4、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5、动火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动火分析及安全措施动火期间动火负责人不准离开现场动火执行人提出异议时动火负责人不得强行违章指挥。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6、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对动火执行人的监护工作并对现场防火负责。动火期间监火人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成后监火人会同动火负责人对现场进行防火检查消除残余明火、暗火确认无火种时方可离开现场。

7、动火证有效时间为指定动火时间并且不超过当天或指定动火期限隔日或超过指定动火期限无效。

8、5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无防护措施时须停止室外的动火作业。

9、动火部位与申请动火部位不符时属无证动火。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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