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用电、用火管理规定
一、用电规定。
(一)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电气线路、设备安装要由持证电工负责;
(三)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要予以关闭;
(四)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电炒锅、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二、用火规定。
(一)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要按规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作业前要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要做好火源已熄灭的检查与确认工作,不准留有火种;
(三)施工单位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要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主管人员申请,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1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四)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将按《选钛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六)会议室、资料档案室、库房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2篇 x电信城商户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新世界电信城管理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有管理公司实施管理。
2、商铺内开关箱的漏电开关、空气开关、电度表以及开关箱内的接线,租户不能私自更换及改动;如须要更换或改动,必须报管理公司审核,经批准后有管理公司电工施工,费用由租户负责。
3、30平方米以下商铺用电负荷限1千瓦;租户如需要增加用电负荷额度,先向商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在供电设施可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4、商铺内的照明如需改动,须报管理公司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5、各商铺不得超负荷用电。
6、各商铺使用的电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安全规定,使用时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指示。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用电。
7、租户在下班时或长时间离开商铺时,必须关闭商铺内的电源开关。
8、商铺内天花板以上和新世界电信城其它公共地方的电线、管理等设施和设备,严禁租户接驳、拆卸和改动。
9、租户如违反上诉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失,须负全部责任,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3篇 建筑单位生活区用电管理规定
目前项目部处于冬季施工期,风干物燥、取暖设备多、用电量大,加之板房材料具有易燃性,防火形势严峻。为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工作,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一)各部门、各机组及各辅助部门负责人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用电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否则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有取暖器的宿舍,人员外出时一定关闭所有电源,否则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随意挪动、拆卸统一安装的线路设施。
(五)电工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若发现存在线路老化、安装不良、绝缘降低、漏电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更换处理。
(六)遇有安全隐患一定要及时报告,不可视而不见。
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尤其是冬季施工期火灾隐患高发阶段,建立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调动各方面的防火积极性。
(二)保证消防器材全面、完好、可用,组织专人进行检查,保证消防器材配备到位,严禁占用、挪用,严禁在消防器材周围堆放杂物。
(三)学会利用消防标志,在项目部的墙上、转弯处设有“营区逃生示意图”、“火警电话”等标志;学会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提高自救能力
(四)严防电器火灾发生,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电器用完、人离开房间时应及时断电。
(五)保证宿舍具备通风条件,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快速逃离。
(六)做好事故应急预案措施,落实人员、物资、设备供应,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及时、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灾害发生时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4篇 仁园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荔园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一)小区内供水、供电、用气由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然气公司统一管理。
(二)小区水、电、气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切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装的需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并雇请专业人士完成,并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每单元均设立独立水表、电表,有关费用以抄表数计量收取,请按月及时缴交费用。住户不得有意破坏计量仪表,严禁偷水、偷电。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消防栓盖取水;未经服务中心批准,小区内主供水阀门及梯位供水不得私自关闭。
(五)下水道严禁倒剩菜或其它废物,如造成堵塞,物业服务中心可派人疏通维修;住户室内疏通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公共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户共同分担。
(六)未经物业服务中心批准不可私自增大负荷或架设电气线路,不可拆卸原有电气线路设备。
(七)若遇临时断电,请将有关电器的开关断掉,以免突然送电时电流量过大烧坏电器。
(八)电路出现故障应通知物业服务中心检查维修,户内线路维修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
(九)然气具有相当危险,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熟悉安全使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
(十)遵照然气公司'安全用气守则'的规定使用然气。请使用符合安全标准、质量合格的燃具,严禁设置第二火源。教育儿童不要玩燃气开关。
(十一)不准擅自迁移、拆改、另接然气管道、计量表、阀门。
(十二)使用然气过后应及时关闭然气及各用气点阀门。长时间外出时应关闭户内总阀门。
(十三)发现然气泄漏、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须立即向燃气管理站报告,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发现漏气、堵塞等故障时,不得自行修理或用明火试漏,应立即关闭表前阀门,开启窗户通风,并通知燃气管理站检查修理。
第5篇 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
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6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
1、临时用电线路设置符合安全要求,设置在施工人员不容易踩踏的地方,必要时采取架空或埋地处理,线型选择宜选择绝缘橡胶软铜线;
2、临时用电要满足“一机、一闸、一保护”原则,即每个用电设备必须有一个独立的电源控制开关,控制开关要用漏电保护功能,漏电开关的选择原则为:控制单台用电设备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院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电动机具、配电箱外壳要进行接地保护(电动机具包括电焊机、发电机、切割机等);
4、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要求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外壳具有接零保护。
5、焊接作业要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电焊手套和防护面罩,穿胶底鞋,不能在潮湿环境下直接进行焊接作业。
6、电源接入要从正规配电箱处接入,接线采用压接或将电源插头插入插孔,不能直接剥开低压街码线或直接将导线插入插孔进行取电。
第7篇 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程序以及架设、使用和拆除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管理规定。
2 引用文件
gbj58-1983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dl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临时用电线路
是指用于建筑施工、大型装配以及临时用的电器设备和移动电动工具等未按电气安装规范敷设的电气线路。
4 临时用电线路的审批程序
4.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供电公网上乱接线,凡因科研、生产、试验、改造等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必须由使用人填写《临时用电线路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安全管理部审批,并转安全管理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4.2 安全管理部应根据《临时用电线路审批表》的内容,严格审查,在线路设施负荷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批准使用,并核定使用期限。
4.3 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属违章用电,由安全管理部依据有关规定对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进行处理。
5 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
5.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3芯线或4芯线橡套软线,线芯必须与负荷匹配,其长度室内不超过10m,移动设备的电源线其长度不超过2m。
5.2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5m,跨越道路应大于6m。
5.3 临时用电线路不能沿树木捆绑,临时线与支撑物间,线与线间应有良好绝缘。
5.4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间距离应大于0.3m。
5.5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线。
5.6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5.7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一总开关,每一分路应设有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严禁从线路直接引出,不能以插销代替开关分合线路。
5.8 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接线必须由持有电工操作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进行。
5.9 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完毕,必须经使用单位和安全管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准送电使用。
6 临时用电线路的使用要求
6.1 从架设之日起,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期满后立即由动力处室拆除,并通知安全管理部,否则以违章用电处理。
6.2 临时用电线路不允许超期使用,如确系工作未完、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另办延期使用手续,延长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凡不办理延长使用手续者,按违章用电处理。
6.3 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视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6.4 严格按《临时用电线路审批表》中的内容、范围用电,不得超压、超负荷用电,不得转供。
6.5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遵守安全用电有关规定,禁止在临时线上私自搭接其它用电负荷。
6.6 临时用电线路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人要始终保持用电线路的安全可靠,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找电工排除,凡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的人身、设备、火灾事故,按其事故情节和损失程度,对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6.7供电线路设施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要有隔离设施,使用单位应该有持证人员操作及定期检查,若经检查有不规范安装或操作行为,必须改正,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7 临时用电线路的拆除
7.1 临时用电线路需拆除时,使用单位应报告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派专业人员拆除,并对搭接电处按安全规范处理好,其它人员不得私自拆除。
7.2 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由工程技术负责人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检查要点
8.1 查易燃易爆场所有无临时线。
8.2 查经审批使用的临时线范围,不得超限、超范围使用。
8.3 查临时线使用期限是否超过规定期限。
8.4 临时线是否沿墙或悬空架设,室内架设时距地面高度是否大于2.5m,室外架设是否大于4.5m,跨越道路是否大于6m。
8.5 临时线是否沿树木捆绑。
8.6 测量检查临时线与门窗、水管、和其它设备的距离是否大于0.3m。
8.7 手拉检查临时用电设备保护接地(零)线是否松动。
8.8 查是否有一总开关,每一分路是否有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
8.9 临时线是否绝缘良好,导线面积是否与负荷相匹配。
第8篇 某医院用电管理规定
人民医院用电管理规定
(一)医院用电管理制度
1、凡电工作业人员,须持有电力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电气施工须由持证电工作业人员承接,任何人不得擅自私拉乱接电源。
3、电工作业人员应了解医院内的供电线路走向和用电设备容量及分布。
4、用电设备投入运行须经供电管理部门认可,严防超负荷用电。
5、未经同意私拉乱接电源,造成电网或仪器和设备损坏的,应报主管部门按情节处理。
6、电工作业人员要经常对用电部门和场所检查督促,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并对用电部门进行安全用电的指导。
(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认真执行《医院用电管理制度》和《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确保安全用电。
2、电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用户变电所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并持证上岗作业。
3、凡要求接地保护的电气设备,必须可靠接地。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接地装置,防止接触不良而造成接地失效。严禁擅自拆卸电气设备接地装置。
4、防雷装置是防止雷电侵入电气设备的保护设备,建筑管理部门要做好防雷的设置和加强日常维护。
5、电气设备场所须设1211灭火器等专用灭火器具,严禁带电取水灭火。
(三)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
1、凡电气设备的运行,必须执行医院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
2、新置电气设备必须合格,电气设备经修理后,必须符合该设备的原电气设计要求。
3、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先核查电源电压,与设备额定电压保持一致,核查供电容量与负载保持合理,并按设备安装要求装接。
4、一般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在阅读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后,方可上机操作;大型及贵重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5、设备操作人员在电气设备运行时,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掌握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
(四)变配电室安全制度
1、变配电室属安全重点管理场所,除本室工作人员外,他人不得擅自入内。
2、变配电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室各项制度。
3、凡在变配电室检修、处理故障或在线路检修时,配电屏相应刀闸上应悬挂'禁止合闸'告示牌。
4、凡在变配电室作业,应持《操作证》,并有两人方可作业。
5、在变配电室动火作业应得到相关人员批准,并做好应急准备,方可动火。
6、作业时,无论检修或处理故障,均应记录在案。
7、变配电室配备如下安全工具:橡胶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橡胶绝缘垫、绝缘棒、验电棒、告示牌、灭火器,安全用具一律不得外借或移作他用。同时要做好定期检测,保存好检测资料,确保安全有效。
(五)变配电室巡回检查制度
1、定期巡查变配电各设备。
2、巡查内容:(1)绝缘支架有无碎裂等异常。(2)刀闸,开关,熔断器的运行情况。(3)仪表,指示灯情况。(4)变压器有无漏油现象,有无异常声响。(5)安全用具和消防设施是否完好。(6)门窗是否完整无漏缝,屋顶是否漏水。(7)其它异常情况。
3、巡查情况如实记录在案。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六)倒闸操作和停送电制度
1、操作变电室10kv母线刀闸及跌落熔丝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操作。
2、进入变电室至少2人,须持证操作。
3、10kv母线刀闸及跌落熔丝操作应遵守下列顺序:
(1)停电操作:
①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
②断开低压侧电容柜刀闸。
③断开低压侧线路空气开关。
④断开低压侧线路刀闸。
⑤断开低压断路,拉开低压母线刀闸。
⑥断开10kv母线刀闸,锁上保险,悬挂告示牌。
(2)送电操作:
①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
②合10kv母线刀闸。
③合低压侧母线刀闸。
④合低压侧断路器。
⑤合线路刀闸。
⑥合线路空气开关。
⑦合电容柜刀闸。
⑧检查各线路运行情况,做好各项记录。
4、配电屏操作至少2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5、低压线路停送电应通知线路有关部门,并作记录。
6、所有高低压设备的操作都严格禁止带负荷断(合)刀闸。
第9篇 小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9
小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九)
1、临时电源不得私自架设,确需使用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管理处派电工架设或监督架设。
2、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限为7天,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办理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3、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或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及拆除。
4、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要求:
1、装置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导线 。要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架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户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熔断器
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
5、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保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7、电气工作人员安装临时线前,须查验临时线装置申请单,否则不予安装;
8、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外不低于6米。
第10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规定
1 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职能、权限、责任、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供电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管理职能
3.1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双方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用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3.2公司有关部门、各供电分公司在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3.3供用电合同适用公司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在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的一切活动。
3.4市场营销部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实施及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3.5市场营销部供用电合同代理签订人必须经过签协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董事长签发书面委托书,才具备供用电合同签字资格。
3.6 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带有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的电力用户,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供用电合同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7 35千伏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8供用电合同实行微机管理,其内容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确定。
3.9 市场营销部对签订过程中下列事宜作出监督
3.9.1对具备签协资格的签协人进行审定,并向总经理推荐。
3.9.2 根据用户实际情况,本着有利公司和合同履行的原则,与用户协商,提出增补合同条文。
3.9.3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作出解释,必要时汇报公司领导作出结论。
3.10 市场营销部对未正确执行《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造成的损失负责。
3.11供用电合同中有关安全、设备维护、计量等条款,对应的部门未按供用电合同履行,由于监督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和分类
4.1.1供用电合同共分《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居民用电须知》。
4.1.2《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小水电并网和供电电压为10kv、35kv的高压电力用户。
4.1.3 低压供用电合同按修统一格式,采用标准印刷文档填写;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供电电压为220/380v普通电力用户。
4.1.5 临时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1.6 居民供用电合同采用发放《居民用电须知》的方式,适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户。
4.1.7 除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外,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自备电源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应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
4.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4.2.1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供电接线与产权分界示意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合同的有效期等条款。
4.2.2 供用电合同除包括该合同的文本外,还应包括与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客户的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及其它的文件,均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3 合同签订后供用电双方都应各自保存好全部相关资料以备查。
4.3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4.3.1新增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草拟,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报装专责做好高压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文稿的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2 10kv各类用户续签合同,由用电检查岗位拟订供用电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3 低压供用电合同由董事长授权,各供电分公司负责签订,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员作为合同专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低压供用电合同拟订,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4 临时供用电合同分高、低压两种方式签订。
4.3.5 高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拟订文稿、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6 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根据标准格式,拟定供用电合同,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7居民用电须知由各供电分公司抄收岗位在抄表时与电费通知单一并送达到居民用户。
4.3.8 35kv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用户由市场营销部负责签订。业扩专责作为合同专职员,初步拟订文稿后会同生产技术工程部、市场营销部、安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会审后确定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4 供用电合同的监督、检查
4.4.1 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负责对100kva以下的专变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好协调、处理。
4.4.2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抄收岗位负责对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3 电力监察大队用电检查专责对各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4 对发现电力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应查明原因,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内容,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4.5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
4.5.1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为三年,合同到期后由各合同专职员根据情况,办理延长合同期限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
4.5.2 电力用户日常发生的业扩、变更用电申请书、工作单等由各供电分公司、公司营业中心留存,建立用户档案,同时作为该合同附件部份。
4.6 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4.6.1 供用电合同一式三份。高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存档一份,由市场营销部报装专责统一管理,客户档案中留存一份。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存档一份,由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存档一份,客户档案存一份。
4.6.2 新客户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才能办理送电手续。
4.6.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管理
4.6.3.1 合同使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待合同审核、双方代表人签字后,方能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4.6.3.2 供用电合同章由公司统一刻制,市场营销部专人保管。
4.6.4 供用电合同编号按电力营销系统客户编码规则进行,并与电力营销系统客户代码保持一致。
4.7 供用电合同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4.7.1 高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2 低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3 临时供用电合同文本
4.7.4 居民用电须知书
4.8工作指标
4.7.1 供用电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4.7.2 供用电合同续签率达到100%;
4.7.3 供用电合同合格率达到100%。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第11篇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1总则
(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 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1)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9.2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l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l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 现场勘察;
(b)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c) 进行负荷计算;
(d)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 专业人员
l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l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e)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 安全技术档案
(a)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l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l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l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l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l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l 定期检(复)查表;
l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l 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b)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c) 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d)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a) 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b)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c)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d) 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e)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f) 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g)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h)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i)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j)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9.3 事故报告
(1) 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 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12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临时用电线路设置符合安全要求,设置在施工人员不容易踩踏的地方,必要时采取架空或埋地处理,线型选择宜选择绝缘橡胶软铜线;
2、临时用电要满足“一机、一闸、一保护”原则,即每个用电设备必须有一个独立的电源控制开关,控制开关要用漏电保护功能,漏电开关的选择原则为:控制单台用电设备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院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电动机具、配电箱外壳要进行接地保护(电动机具包括电焊机、发电机、切割机等);
4、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要求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外壳具有接零保护。
5、焊接作业要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电焊手套和防护面罩,穿胶底鞋,不能在潮湿环境下直接进行焊接作业。
6、电源接入要从正规配电箱处接入,接线采用压接或将电源插头插入插孔,不能直接剥开低压街码线或直接将导线插入插孔进行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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