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术语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职责
1. 安全部:
(1)安全部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负责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有关工作;
(3)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审查验收有关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验收有关工作;
(5)负责试生产方案(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部分)的审查工作;
(6)负责试生产方案备案的有关工作;
(7)其他有关工作。
2. 项目部:
(1)负责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2)负责安全设施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3)负责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5)负责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工作;
(6)参与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工作;
(7)负责试生产方案(工艺操作部分)的审查工作;
(8)其他有关工作
3. 建设项目所在车间:
(1)负责组织有关生产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
(2)负责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试车规范》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试车方案、事故应救援预案等,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
(3)负责编制试生产方案;
(4)负责试生产前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确认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控制程序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1)安全部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职业卫生等预评价。预评价报告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政府认可的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审定后的预评价报告和审定意见由安全部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项目部负责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文件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安全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③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⑤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部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①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②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③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由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安全部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③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⑤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⑥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7)安全、职业卫生、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专业验收。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 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1.3 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2.2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2.1设计依据;
5.2.2.2建设项目概述;
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场地布置;
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2.2.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2.2.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2.2.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2.2.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2.3.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2.3.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2.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5.2.4.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2.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2.5.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5.2.5.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技术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5.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3.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3.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5.3.5 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技术监察部备案。
5.3.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监察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3.7 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3.7.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3.7.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3.7.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3.7.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3.7.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3.7.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3.7.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3.8.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5.3.8.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5.3.8.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3.8.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5.3.8.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3.8.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5.3.9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10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4法律责任
5.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监察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2建设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3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5.4.3.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5.4.3.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3.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4.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4.5.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5.4.5.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5.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酌情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察部决定。安全监察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7 附则
7.1本制度提出部门:安全监察部
7.2本制度归口部门:安全监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xxx
7.4本制度初审人:xxx
7.5本制度审核人:xxx
7.6本制度批准人:xxx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3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劳动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凡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类别为甲类、乙类、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包括承揽加工、运输等项目)由控股公司安全部门审批、验收。
三、具体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职业健康和安全技术设施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公司主管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健康和安全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划任务时,应编制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项目概算。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部门、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五)公司主管建设职能的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三同时”全面负责。
(1)在编制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将有关图纸资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建设部门对项目设计、施工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公司安全部门、工会对项目“三同时”实施督促检查。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健康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安全部门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并制订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制度。
(5)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建设部门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有关资料送安全部门审批后,再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最后审批。
(6)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安全部门。
(六)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七)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图和设计要求施工。
第4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 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1.3 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2.2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2.1设计依据;
5.2.2.2建设项目概述;
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场地布置;
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2.2.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2.2.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2.2.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2.2.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2.3.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2.3.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2.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5.2.4.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2.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2.5.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5.2.5.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技术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5.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3.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3.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5.3.5 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技术监察部备案。
5.3.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监察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3.7 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3.7.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3.7.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3.7.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3.7.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3.7.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3.7.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3.7.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3.8.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5.3.8.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5.3.8.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3.8.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5.3.8.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3.8.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5.3.9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10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4法律责任
5.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监察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2建设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3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5.4.3.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5.4.3.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3.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4.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4.5.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5.4.5.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5.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酌情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察部决定。安全监察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7 附则
7.1本制度提出部门:安全监察部
7.2本制度归口部门:安全监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
7.4本制度初审人:***
7.5本制度审核人:***
7.6本制度批准人:***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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