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栏目

房屋管理规定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2-04 热度:56

房屋管理规定范本

第1篇 房屋管理规定范本

1、综管部管理员会同公司接管验收小组参照建设部zbp30001.90校准和国家1991年7月1日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进行房屋和公共设施的验收,达到设计和业主(住户)的要求。

2、业主在入伙时会同管理员、维修工共同验收房屋,发现问题记录在业主入伙验楼表内,由工程部负责联系施工队进行维修。

3、业主房屋自楼宇入伙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凡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从施工质量保证金中摊销。

4、凡因业主在使用和装修中发生的房屋维修问题,由业主自行维修或由管理处提供有偿服务进行维修。

5、房屋走道、楼梯墙面、地面的维修在保修期过后每半年进行一次,由管理员、维修工提出,经管理处主任,楼长批准进行,费用从本体基本支出方式。

6、外墙清洗每年一次,外墙维修保养每三年进行一次,由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工程部论证、核定工程量实施方案费用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7、空置房的维修,由管理员提出,管理处主任审核,工程部核定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2篇 x别墅物业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别墅物业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物业的维修管理是物业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它包括两大部分内容,其一为房屋的维修管理,其二为房屋设备管理。物业的维修管理对象是物业本身,其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物业的保值和增值。

一、房屋维修管理

房屋维修管理又称房屋修缮管理,它是指物业管理机构的房屋管理与修缮部门对其所经营管理的房产,进行修缮技术管理。具体内容包括:房屋的安全检查,房屋维修的施工管理,房屋修缮的行政管理以及房屋的日常保养等内容。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搞好房屋的维修管理,不仅有利于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增强其使用的安全性能,也有利于美化环境,使物业管理企业在用户心中建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从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一)房屋维修管理的内容

1.房屋的安全检查。房屋的安全检查是房屋使用、管理、维护和维修的重要依据。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房屋进行检查、随时掌握情况,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而且还为房屋维修管理提供依据,以延长房屋寿命。

2.房屋维修施工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掌握的房屋完好情况,编制每年的修缮计划并安排修缮资金,审核修缮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证修缮施工质量并降低成本,对于一些委托施工项目,物业管理部门应严格对其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以保证用户的使用安全。

3.房屋修缮的行政管理。根据我国有关的法规规定,房屋修缮是房屋所有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应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对于房屋所有者或房屋修缮责任者不及时修缮,或者在房屋修缮时,遭到使用人或邻人等借故阻挠,或发现有可以导致房屋发生危险情况出现时,房管部门可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费用则由当事人承担。

此外,对于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将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二)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

物业管理机构需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房屋的完损等级进行检查和评定,以便进一步制定房屋的修缮计划及修缮实施方案。房屋的完损等级是指对现有房屋的完好或损坏程度划分的等级,即现有房屋的质量等级。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是按照统一的标准、统一的项目、统一的评定方法,对现有整幢房屋进行综合性的完好和损坏的等级评定。这项工作技术性强,既有目观检测,又有定性定量的分析。目前,我国对房屋质量的评定,是以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作为依据的。

1.房屋完损等级标准。一般按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分为五个等级标准。

(1)完好房。指房屋的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道畅通,现状良好,使用正常;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复。

(2)基本完好房。指房屋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经过一般性维修即可修复。

(3)一般损坏房。指房屋结构一般性损坏,部分构部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装修局部破损,油漆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件有部分老化、损坏或残缺,需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零件。

(4)严重损坏房。指房屋年年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需要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

(5)危险房。指房屋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的房屋。

2.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方法。一般根据房屋各个组成部分完报程度综合评定。

(l)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同一个完损标准,则该房屋的完损等级就是分项所评定的完损程度。

(2)房屋的结构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同一完损标准,在装修设备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度下降一个等级,其余各项仍和结构部分符合同一完损标准,则该房屋的完损等级按结构部分的完损程度来确定。

(3)房屋结构部分中非承重墙与楼地面分项完损程度下降一个等级完损标准,在装修或设备部分中有一项完损程度下降一个等级完损标准,其余三个组成部分的各项都符合上一个等级以上的完损标准,则该房屋的完损等级可按上一个等级的完损程度来确定。

(4)房屋结构部分中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屋面等项的完损程度符合同一完损标准,其余各分项完损程度可有高出一个等级的完损标准,则该房屋完损等级可按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屋面等项的完损程度来确定。

3.房屋完好率及危险率的计算。房屋的完损等级一律以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评定时则以幢作为评定单位。房屋的完好率是房产经营与管理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它是完好房屋的建筑面积加上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三)房屋维修的施工管理

1.房屋维修工程的分类。根据房屋的损坏程度并按房屋维修的性质,可以分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及综合维修五类。

(1)小修工程(零修工程或养护工程)。指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以保持原来房屋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这类工程项目简单、零星分散、量大面广、时间要求紧迫,一般可以根据房管人员掌握的情况组织计划维修,也可以根据用户申报组织零星的维修。小修工程工程虽小,但关系到用户的使用便利,眼务性很强,因此必须及时修理,力争做到水、电、暖、卫、气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内有结果。小修工程的年均费用应为所管房屋当时造价的1%以下。

(2)中修工程。指房屋少量部件已损坏或已不符合建筑结构的要求,需要进行局部维修,在维修中只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而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这类工程的特点是:工地较为集中,项目较少,工程量较多,带有周期性。如屋面的局部面层重做,整幢楼门窗整修等工程。中修工程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房的要求。

(3)大修工程。指房屋主体结构大部分严重损坏,无倒塌或局部倒塌危险的房屋;公用生活设备(包括上、下水,通风、采暖等)必须进行拆换、改装、新装的工程。这类工程一般需要牵涉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此外工程的地点集中,项目齐全,具有整体性。大修工程还常常和房屋的抗震加固、局部改善房屋居住使用条件相结合。大修工程往往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大修后应达到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大修工程所需费用应在同类结构新建房屋费用的25%以上。

(4)翻修工程。指将原来房屋全部拆除后,另行设计,在原地或移动后更新建造的工程。当原有房屋已失去修缮价值或因自然灾害等因素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往往采用翻

修的方式。翻修工程应尽量选用原房屋构件和旧料,其费用应低于同类结构的新建房屋。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5)综合维修工程。指成片多幢的楼房或面积较大的单幢房屋,大部分严重损坏,进行有计划的成片维修和为改变该片(幢)房屋的面貌的维修工程,也就是指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房或完好房屋标准要求,其费用应控制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左右。

2.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

(1)编制维修计划。物业管理机构每年应根据对查勘鉴定结果,编制维修投资计划与维修施工计划。

维修投资计划往往是广大用户关心的重大问题。物业管理机构必须制定并提高年度维修投资计划,并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单个业主)审批后方可实施维修。维修的资金来源于物业的委托人(业主或使用者),对于多业主的物业,则需要按产权人份额比例分摊。

维修施工计划,应根据批准的维修投资计划而制定。具体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工期、总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以及施工方案。

(2)落实施工队伍。物业管理机构一般不设庞大而专业化的维修队伍,仅能完成一些小修任务,对于中修、大修工程一般都是专包给专业的施工队伍,物业管理机构则作为甲方对施工队伍进行管理。

维修施工队伍的选择,最好也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录取,以便保证以较少的投资取得较好的维修效果。为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一旦选定专业施工队伍,物业管理机构应与之签订施工合同,避免发生维修内容及要求不清等问题。

第3篇 zz家园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阳光家园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维持阳光家园小区物业的正常运作,保护好业主和使用人的生活环境,维护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就小区出租房屋的管理说明如下:

一、阳光家园小区业主出租自己的房屋时,须与租赁人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并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二、业主出租房屋前,须带领租户或使用人到物业公司的客服中心了解小区的情况以及小区管理制度和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必须详实地告介小区情况和小区管理制度。

三、业主出租房屋时,须与租户或使用人一同到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并留存租赁合同和租户或使用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给物业公司客服中心。

四、租户或使用人入住时,须在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填写常住(暂住)人口登记表,外地人口须在派出所办理有关暂住手续,并领取出入证。

五、租户或使用人居住小区,须严格遵守小区的《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条款,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六、租户或使用人居住小区期间,有生活上的不便请及时与客服中心联系,物业管理处员工将上门了解情况帮助解决。

七、租户或使用人退租前须与业主一同来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告诉有关退租时间及其他事项。

八、租户或使用人退租离开小区时,业主应该到场,租户必须将有关费用交清(否则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公司凭业主的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方可放行生活物品。

九、业主应该不定时的来小区了解租户或使用人及小区管理情况,租期渐近应该通知客服中心,否则发生意外情况,业主自行负责。

十、租户或使用人未打招呼离开小区,客服中心知晓后必须与业主联系,并不得随意收留租户或使用人留下的钥匙。

房屋委托出租申请表

房号房型出租

价格

申请人

签名业主联

系电话出租

时间

备注

管理处意见:

签名:

日期:

出 租 房 屋 登 记 表

出租房屋业主姓名联系电话

出租用途

出租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证件名称

及号码

承租人单位

水表底数电表底数

管理处意见

签名: 日期:

说明1、业主及承租人应如实填写以上栏目;

2、业主应保证承租人清楚了解本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3、业主应要求承租人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出租房屋所产生的滞交费用物业公司最终将同业主结算;

4、终止租赁时,双方应提前三天到管理处填写以下项目。

终止租赁时间年 月 日承租人

费用交缴情况客服中心:日期:

业主意见业主: 日期:

管理处意见

日期:

第4篇 某步行街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步行街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1、本体维修基金属各楼宇物业业主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2、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管理处缴交本体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时所交的本体维修基金不作退还。

3、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面、楼梯间、公共通道、屋面、本体共用排烟管(道),公共水池、本体上下水管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4、本体维修基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

5、本体维修基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设立专用账号存放本物业的本体基金帐内。

6、房屋本体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或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需业主委员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支付。

7、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小区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8、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应向业委会提交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并审议通过。业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后15日内做出答复,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业委会逾期视为同意。若业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维修基金,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9、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由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每3个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10、经业委会或所维修养护的单栋房屋50%以上业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规定的本体基金比例。

附表

《房屋完好率统计表》

《房屋设施零星小修记录表》

《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记录表》

《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计划表》

《房屋中(大)修工程计划表》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汇报表》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台帐》

第5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

甲方:

地址:

乙方:

一、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本单位房屋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以及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所。

二、总则

为落实我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房屋租凭安全管理办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州市消防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合同要求;

2、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必须签订安全、防火、治安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五、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3、乙方动用明火必须经出租方主管部门审核,动火必须符合《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

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6篇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侵占公共部位,对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装修人擅自诉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加大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二)装修人未按第七条规定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装修人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装饰企业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7篇 某山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某山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年3月6日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3月8日按照《议事规则》规定进行公示,3月25日起执行)

为维护山庄内房屋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山庄的正常生活环境和秩序,根据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山庄的实际,对山庄内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须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和北京市的《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装修前,装修人应带装修企业或装修施工人员到业委会物业服务部进行申报登记,填写装修申请表,签订装修协议,交纳国家规定的费用和装修保证金,领取装修动工许可证。

三、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需由开发商开发设计单位及工程部审核批准,否则后果自负。

四、施工中要爱护各楼层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严禁挪用消防设施和动用消防水。

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电、暖、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六、在装饰、遮盖房屋设备(如暖气、上下水等)时,业主应考虑到今后维修的方便,如遇公共管道进行更换和维修时,需破坏装饰的,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更换维修,一切损失均由业主承担。

七、庭院装修装饰、加建改建由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凡超过两米高的建筑需征得四邻同意,方可施工。

八、围栏改建,须按照规定式样建设,与周边协调一致,禁止建封闭式围栏。

九、装修装饰施工中如需使用钢材、水泥、砂石、红砖类建筑材料,每次需凭装修动工许可证到物业服务部办理准入手续,未办准入手续的一律不得进入山庄。

十、自觉遵守装修协议的规定。装修人要在施工前告知邻里,督促装修施工人员保持楼道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遵守山庄的规定,并接受物业服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一、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垃圾,应放在不影响他人生活与出行的指定区域。物业服务部负责统一清理,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严禁将剩余的涂料、沙灰等杂物冲入下水管道,因装修造成的装修人及其他业主房屋渗漏、堵塞等财产损失由装修人负责。

十二、为保证邻里的基本正常生活,在装修的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时间,即12:00-14:00, 18:00-次日8:00(周六日和节假日为17:00-次日9:30)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装修活动。

十三、施工时务必注意安全,注意防火和安全用电。特别是在使用用电量较大装修机具时,要做到万无一失。

十四、物业服务部应按照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装修人负责。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十六、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部按照装修管理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修管理协议的,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纠正,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检查和处理记录存档。

十七、装修人与装修企业自行约定装修内容,业委会提倡双方依法签订装修合同,在装修工程发生纠纷时,可以据此协商、调解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十八、本规定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示通过后执行,由业委会负责解释。

zz山庄业主委员会

20**年3月25日

第8篇 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规定办法

【房屋、建筑设施】

建物维修工

按《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规程》与《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的内容要求进行修缮养护;

每月一次按《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要求》对小区房屋建筑,公用部位、设施进行巡查;

将周期巡查、养护结果记录于《共用部位巡查、养护记录表》内;

房屋、设施修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房屋、设施发生异常,及时报告设备主管,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

设备主管

负责房屋、设施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负责零星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维修的联系工作;

每年12月按房屋完好情况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房屋、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房屋养护、修缮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对每次周期巡查养护记录、维修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度组织建物维修工检查房屋::、设施的使用状况,记录《房屋、设施检查表》,根据日常巡视及季度检查记录按照《房屋完好程度评定办法》,填写《房屋完好程度鉴定表》、《房屋完好情况分类记录表》,经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供配电设备】

电工

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配电房设备,并记录《配电房巡视记录表》;

配电房每周打扫一次,配电柜每月清洁一次。双电源柜(箱)'运行'与'备用'每月切换检查一次,并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表》;

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供配电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外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供配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每周巡视配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每月定期组织电工检查供配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供配电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消防设备】

日常巡视

a.设备维修工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泵房及风机房设备,记录《水泵房巡视记录表》和《风机设备巡视记录表》。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定期检查

a. 由设备维修工负责每月一次消火栓泵、喷淋泵、送风排烟机、双电源启动测试,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记录表》;

b.由设备主管组织,并由保安主管、保安人员和设备维修工参与操作,每年一次进行消火栓、喷淋进行系统测试;送风、排烟系统测试;电源、控制联动功能以及报警安全系统的测试。记录《消火栓、喷淋系统测试记录表》,《消防送风、排烟系统测试记录表》。

维修保养

a.设备维修工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b.设备机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月清洁一次。消防泵'运行'与'备用'每月定期启动后交替更换一次;

c.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

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d.消防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设备主管

a.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b.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c.组织实施消防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d.每周巡视消防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e.每月定期组织设备维修工检查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消防及报警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给排水设备】

管道工

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泵房设备,并记录《水泵房巡视记录表》;

水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月清洁一次。生活水泵'运行'与'备用'每二周交替更换一次;

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每周巡视水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每月定期组织管道工检查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给排水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每年二次组织实施水箱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工作,记录《水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弱电设备】

分承包方维保人员

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弱电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弱电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

弱电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及时排除异常和故障。

电工

每日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信号接收机房设备及卫星天线,记录《信号收视设备巡视记录表》;

信号接收机房每周打扫一次,信号接收设备每月清洁一次;

发现弱电设备异常和故障及时通知分承包方维保人员并报告设备主管,督促维修保养。

保安人员

负责监控中心设备的日常运行操作,每班清洁监控室及设备表面,每次交接班时巡视周界报警系统探头和设备,每班一次巡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对讲系统的设备,并记录《监控、对讲设备巡视记录表》;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保安主管、设备主管。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联系委托保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弱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并按《设备维修保养分承包方服务质量监管办法》对分承包方进行监管。对弱电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验证;

每周巡视弱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每月

定期组织分承包方维保人员和电工检查弱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保安防盗系统检查表》和《摄像监控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电梯设备】

分承包方电梯维保人员

每周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电梯设备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同时负责清洁电梯机房环境,并将结果记录表内;

电梯设备维修工作记录《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

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于《设备故障记录表》上,并及时处理。

电工

每日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电梯设备,填写《电梯房巡视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分承包方电梯维保人员并报告设备主管,督促维修保养;

负责电源部分的维修保养及运行操作。每月一次切换检查双电源设备,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表》。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联系委托保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实施电梯设备的运行管理,按《设备维修保养分承包方服务质量监管办法》对分承包方的监管。对电梯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验证;

每周巡视电梯机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每月定期组织电工和分承包方电梯维保人员检查电梯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电梯设备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水泵设备】

管道工

a.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泵房设备,并记录《水泵房巡视记录表》;

b.水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月清洁一次。生活水泵'运行'与'备用'每二周交替更换一次;

c.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d.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e.给排水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设备主管

a.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b.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c.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d.每周巡视水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e.每月定期组织管道工检查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给排水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f.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g.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i.每年二次组织实施水箱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工作,记录《水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第9篇 景园小区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景园(小区)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景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景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景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景园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景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景园的规章制度,接受景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另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景园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展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景园物业管理处

第10篇 仁园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荔园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一)业主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自有物业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新业主(或新租户)同时到服务中心登记,结算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公摊水电费及其它费用)。

(二)凡产生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而新旧产权人未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的,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经济责任,原则上仍由原业主承担。

(三)房屋出租、出借,原则上由业主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公摊水电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物业使用人可凭约定代缴交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公摊水电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但服务中心只将其视为代办形式,所有因该单元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仍由业主负责。

(四)所有因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成为承受人者,享用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业主临时规约》和其它有关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承担该单元一切费用的缴交责任。

(五)非业主使用人迁出小区,须提前三天向服务中心申报,结算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填写具有业主签名或盖章的搬出证明,公共秩序维护员验证后,方可迁出。否则,服务中心有权给予制止。

第11篇 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侵占公共部位,对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装修人擅自诉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加大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二)装修人未按第七条规定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装修人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装饰企业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2篇 小区公共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公共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公共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修缮责任,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毗连房屋是指具有系统结构相连,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所有任何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及院落、上下给排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妨碍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公共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公共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及管理公司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外形或结构时,除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外,还需事先征得其它所有人的同意。

●凡公共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视自然损坏。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与事件),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壁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共有房屋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有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楼面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屋面的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共同分担。

多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共同分担。

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共同分担。

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水泵房、配电房、明暗沟、各类管线管道、水、电照明、通讯线路、园区道路、园林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垃圾箱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所交纳的维修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担。

●公共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按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公共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毗连业主共同负担。

●公共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力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责任人除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外,管理公司还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公共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并立即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做出处理,若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本规定所称所有人份额是指各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额占各所有人建筑面积总额的比例。

《房屋管理规定范本(十二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