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栏目

质量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2-08 热度:45

质量管理规定

第1篇 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实现质量目标,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施工合同条款,结合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目标

(1)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等级。达到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的合格标准。

(2)工程施工质量满足顾客的要求,合同履约率100 %;工程(产品)合格率100%;工序一次验收合格率>95%。

3、重大质量事故为0次。

4、工程观感质量评分为一级。

第三条管理体系

1、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成立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不合格品和质量事故处置小组,并明确小组成员职责。

3、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4、总工程师受项目经理领导,对项目质量负责。

5、副总工程师受总工程师领导,分管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

6、质检部受副总工程师领导,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7、测量组和试验室,受直接总工程师领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8、物资部和设备部,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履行项目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9、项目经理部的职能人员是质量工作的相关责任者。

10、各班组设质量员,从事自检、互检、交接检查的群众性质检工作。

第四条质量管理工作原则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及工艺要求,确保项目工程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严格贯彻局一体化管理方针,落实质量管理目标。

3、建立并保持好与监理、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和监督单位的关系,并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批准的监理细则、设计文件等组织实施。

4、熟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细则和质量计划并予以实施。

5、严格执行砼浇筑令签发责任制、三级检验制度和原材料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6、加强过程控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项目部相关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解决。

7、按要求进行各工序的报验工作,主动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验收工作,每道工序自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开展技术攻关、qc小组活动。

9、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各种资料,由质检部收集、整理。

10、及时进行各工序、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若出现不合格品或质量事故,必须履行质量否决权。

第五条、质量制度

一、砼浇筑令签发责任制

1、为确保砼施工质量,砼工程施工前应履行砼浇筑令签发制度。

2、砼浇筑令由质检人员组织物资、钢筋、模板、测量、砼班组及工长、单项技术负责人填写,最后由技术主管签发。

3、原材料的质量由物资部门负责,不合格的材料不能用于施工。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子、埋件等。

4、钢筋绑扎,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内,经自检合格后方可移交下道工序(模板安装),并做到在浇筑过程中及时纠正偏位钢筋,责任人为协作队伍钢筋组组长。

5、模板安装应牢固,支撑系统稳定,位置正确,几何尺寸、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砼浇筑中不得有漏浆和跑模现象,责任人为协作队木工组组长。

6、模板安装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测量校核,保证位置、标高准确。

7、砼班组接收上述三道工序移交后,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已绑扎好的钢筋骨架和安装好的模板,不得破坏已完工序,同时要精心振捣,确保砼的密实,杜绝砼外观出现蜂窝、麻面、孔洞等质量问题,确保砼的外观质量,责任人为协作队砼组组长。

8、工长必须做好砼浇筑前的准备工作,合理调配人力和机具,确保砼浇筑顺利施工,责任人为工长。

9、单项技术负责人应做好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及技术把关,并在开工前办好隐蔽工程验收后,方能签证。

10、质检人员应及时督促各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验,确认具备浇筑条件后,方能签证。

11、搅拌站必须在接到浇筑令后方能开盘,并严格按配料通知单进行砼的生产。

二、工程质量三级检验制度

1、为了严把质量隐患关,必须严格执行工序、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级检验制度。

2、质量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必须在每道工序开工之前和完工之后进行,要填写工序、班组自检、互检表,并履行签字手续,确保分项工程质量。

3、作业队(班组)自检工作,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领导下进行,由操作人员自检、作业队(班组)专(兼)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4、互检工作应在单项工程技术人员组织下进行,由上下工序专(兼)职质检员签认。

5、作业队(班组)专(兼)职质检人员,接受项目部专职质量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并对本作业队(班组)质量存在的问题,有责任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若在本单位得不到解决,有权越级反映。

6、前面工序有质量问题,应纠正至合格,如不纠正,下道工序有权拒绝接收,造成经济损失,由前面工序人员承担责任。

7、由于下道工序检查不认真,接收后发现质量问题或有碍本工序施工,除追究上道工序直接责任外,接收工序人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8、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发生纠纷时,经协商仍有争议,由项目部领导作出仲裁,争议双方根据领导仲裁的意见执行。

三、原材料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为保证工程质量,应严格控制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质量关。以原材料订货到进场入库,进入工程结构,对每一环节应严格管理。

2、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包括:钢材(线材、板材、型钢)、水泥、砼外掺剂,砂、石料、外购成品、半成品、以及有力学性能要求的材料。

3、凡影响、制约工程结构质量或工程关键部位原材料的定货,必须由工程部提出技术质量要求,经项目总工程师审定后,才能选择确定购货渠道。

4、选定的供货商,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信誉,保证提供合格材料的能力,避免使用非正常来源供货商的材料。

5、材料采购计划,应标明材料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材料用途、工号、提交人及分管领导签名,由物资部交物资分管领导进行综合平衡。否则,物资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6、材料采购计划单,应一式三份,技术人员、采购、仓库各执一份,以便材料进场验收后,能对材质、材料流向进行监控。

7、材料进场至使用,应有一定的间隙期,水泥为10天,钢材为3天,以保证材质抽检的必要期限。

8、进场原材料的质量、型号、规格、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同时送交完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试验资料,无材质资料,不能入库。

9、仓库保管员,必须对进场原材料外观进行检查,核实品名、规格、型号、尺寸、材质,不合规定不得签收。

10、原材料进场后,物质部门应及时提供材质证明书并会同质检、试验部门做好原材料的检验工作,试验部门应将试验结果提交质检部门呈报监理处。

11、 未经库管员签收,以及未经材质抽检或质检员下达使用通知的原材料,不准进入本工程使用。

12、非均质的地材(砂、石料)、新材料、新厂家的材料及成品件,应经过严格考察,获得详细试验资料后,方可进入工程施工。

13、未经规定程序,擅自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质量事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质量事故,不论其性质、情节如何、应及时、如实向主管上级汇报,不得隐瞒和修正。

2、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处理质量事故。

3、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决不姑息迁就。

4、对于在工程质量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项目部采取例外原则予以重奖。

第六条、质量检验评定原则

1、质量检验评定应体现“谁负责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原则,认真贯彻施工技术管理办法和质量责任制,落实“三级检验”制度。

2、质量检验评定的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国颁、部颁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

3、质量评定要求合格。

4、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进行质量评定。

5、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与组织

a、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在班组自检、互检合格的基础上由该分项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b、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职质检员核定,并报监理工程师或质量监督站最后核定。

c、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上级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并将评定资料送主管部门、监量工程师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6、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应立即进行质量评定,无正当理由,评定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七条、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结合工程施工节点目标进行考核,凡出现以下质量事故者均追究责任人(操作者)的责任,并处以罚金。

1、所有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必须质量合格,不得以次充优,钢材必须合格证齐全、规格相符,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使用,并按每吨罚款10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水泥进场必须及时,不得将过期水泥或已有结块的水泥进场,不符合要求者,每吨罚款5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刚出厂的水泥未经试验室同意也不得立即使用,违者每袋罚款1元。石料规格应按试验室要求组织货源,含泥量及片颗粒含量不得超标,违反者按每吨罚款10元。

2、所购工机具必须质量优良,满足工程使用。违者按进价的10%罚款,并赔偿损失。

3、做好计量、检测、试验工作,确保计量器具所提供的数据准确,试验结果无误。出现错误,每件事例罚款100元处理。

4、钢筋下料要准确,符合设计要求,凡不符合规范要求者,每根罚款10元。钢筋半成品应保持清洁,凡有油污、泥污每根罚款5元。钢筋绑扎应符合规范要求,违者每根罚款5元。

5、预埋件预留孔数量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凡漏埋一个罚款50元,错位每个罚款5元。

6、模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凡出现跑模现象,每例200元;钢模板未除锈者,每例罚款100元;模板刷脱模剂不得污染钢筋,违者按污染钢筋的数量计算,每根罚款5元。

7、砼搅拌站投料必须按配料单进行。袋装水泥、外加剂、粉煤灰等严禁撒落,水泥袋不得混入砼中,违者每例罚款10元。

8、搅拌站泵操作应严格按规定进行,确保砼泵送顺利。若因操作失误造成堵管影响砼浇注,每次罚50元,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砼浇注过程中,应及时振捣,严格按施工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凡出现漏振、过振、蜂窝、麻面、孔洞、露筋等现象,每处罚款5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0、应加强成品保护,严禁污染、损坏已完工序,违者每例罚款100元。

11、测量人员应精心操作,凡出现测量放线错误引起结构、构件位置(高程)偏差超标者,每例罚款100元。

12、各班组、分部、工段应及时做好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对自检不严、隐瞒质量事故者,每例罚款100元,并根据情况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13、凡本条例未列入的质量事故,均视事故的轻重分别处理。

本办法由***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油罐车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数质量管理,确保油库、加油站安全及油罐车的运输安全,不发生油品数量和质量事故,依据集团公司《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538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油罐汽车装卸油作业必须按照《装卸油作业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各油库、加油站要加强对油罐汽车出入库和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承担成品油运输单位要规范油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 ,确保企业的安全和正常经营。

第三条 所有承运商、运油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经营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制定完善油罐汽车运营和管理的hse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并将自有和挂靠车辆统一纳入正常的管理中。并要将本单位油库、加油站的有关制度、规定发到承运商,督促承运商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hse协议,明确双方的hse(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 各级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集团公司、内蒙公司安全环保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油品运输业务。

第八条 作业承运商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要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对承运商及油罐车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应暂停其承运业务,责令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第九条 在陕西公司的各分公司之间应建立承运商的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考核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在系统内异地承运油品。

各油库、加油站应定期向经营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安全部门反馈承运商(含油罐车)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经汇总后,经营管理部门向承运商反馈各油罐车在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确保对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到位。

第三章 承运商准入条件

第十条 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的日常管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适合公路油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四)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保险,并取得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六)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开展演练。

(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按照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第十一条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kg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七)经具有国家相应计量检定资质机构检定,并出具相应罐容表。

第十二条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第四章 油库装卸油管理

第十三条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驾驶员要熟知《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卸、付油场地管理规定》。初次进库的油罐车驾驶员入库前应接受油库有关人员对上述两个《规定》内容的教育。

(二)油库门卫必须按《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对入库的油罐车进行检查。油罐车入库前要主动接受油库人员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不允许带入的物品,是否渗漏等;驾驶员手机关闭,禁止随身携带,烟火固定存放,着装符合规定等;门卫对油罐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危险货物从业许可证、押运证等证件进行检查,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库。

(三)只准驾驶员本人驾车入库,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等待卸油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四)入库前驾驶员负责复查油罐车出油阀门是否关闭等情况,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入库。

(五) 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应停车休息,不得进入库内。

(六)冬季油罐车顶部有积雪、冰时,必须清扫、处理后方可入库、站,确保上车作业人员安全。

(七) 在入库前要检查是否有随车的油品数量单和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单)应注明车辆牌号,否则,不得入库。

(八) 非专用车辆(包括带挂车的、卸油快速接头为非标准的等不符合油罐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严禁入库。无电瓶防雨胶盖的车辆,不准入库。

(九) 油罐车驾驶员必须履行入库登记手续,经油库门卫确认符合入库条件后,方可入库。

(十)存在车辆接地拖带长度不够;罐体渗油、漏油;未安装防火帽、汽车电瓶接线柱(+、-极)裸露在外和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等问题时,门卫有权阻止油罐车入库。

第十四条 油罐车入库时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上下地磅不得超过3km/h。油罐汽车在过磅和接卸、灌装作业时,应按照油库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停车。

第十五条 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入库后,必须按照油库要求停靠在鹤管正下方,保证鹤管升降自如,停车位置不当时重新对位。

(二) 油罐汽车进入作业现场,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接好静电接地线;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驾驶员要将钥匙挂到指定位置,将“正在作业”的hse标牌放置在车辆前方的指定位置。

(三)同一车辆在灌装不同油品时应对油罐进行清洁,以确保油品质量合格。灌装油品车辆罐内存有上次余油时,油库不得灌装,以免引起质量纠纷。

(四)灌装油品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时要严格控制流速;装油高度必须符合安全高度规定,不得超装,以防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六条 油罐车装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装油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二)油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油库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 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2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防静电接地线。经有关人员检尺铅封,关严拧紧罐口盖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油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十九条 装、卸油车辆在打铅封时,应有专人检查、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油罐车出库时门卫要认真验票,单位、品名、数量与出门证相符时放行。

第二十一条 油罐车接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入库站的油罐汽车须按照油库计量程序执行。要经稳油后,通过磅或液位计量确定油品数量,如超过误差,要按照有关计量规定或《运输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经验收确认的油品数量,填入入库油品计量记录单中。油品损耗较大的,按照有关计量或《运输协议》规定处理。

(二)对入库站油罐车要每车计量油罐水高,油中含水或杂质的不得接卸。

(三) 对经计量确认的油罐汽车,由油库质检人员按照油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油品检验项目按照油品入库检验规定执行。

(四) 对经检验发现油品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卸。同时要将油样按照规定封存,将检验结果上报油库领导,并逐级进行上报进行处理。

(五) 对来油的油罐车在引导油罐车入位停稳后,核对罐车与卸入油罐中油品的品名、规格是否一致,并检查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是否完好。

(六) 卸油时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必须采用快速接头,严禁将输油管放入计量口卸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并应先稳油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和化验取样,经计量和检验确认合格,值班主任签字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

(七) 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防静电接地线,设备复位,办妥交接手续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 雷雨期间和高温季节的中午宜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 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严禁擦拭罐车或用油清洗擦拭其他物品,严禁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工具、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在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远离车辆,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严禁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第五章 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指定车位。设置隔离警戒线,备好消防器材,连接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车进行铅封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并在油罐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车静止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计量要测量油罐车油高、水高、油温。计量完毕后,驾驶员、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车卸油口、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并经值班长进行复核确认。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计量卸油罐的空容量,并进行油罐车油量与卸入罐容量进行体积比对,确认可以卸入量。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经值班长审核,发出卸油作业指令。

第二十六条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

卸油阀门,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阀门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卸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禁止打开计量口卸油。遇有雷雨、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值班长、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阀门,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油罐车安全离站。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向库站内运输、入库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凡发现或查出存在违反油库、加油站管理规定情况的,要下达违章通知单。同时对违章情况要记录在检查记录中。违章达到二次的,要向该车下达不得入库灌装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 对属签订运输协议单位的运输车辆,违章通知单要发至所属单位。

第三十条 向油库、加油站运输油品的车辆,如发现或查出存在油品数质量问题的,公司要向油品承运单位下达通知单,取消运输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陕西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石脑油调运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

关于石脑油调运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石脑油调运的质量管理,根据'*油炼 (生) 发〔20**〕129 号'文件精神,结合调运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装车管理规定

1、由调出单位在装车前给承运单位负责人出具大罐分析报告。

2、装车前调出单位与承运单位双方负责人共同到该储罐进行脱水,无明水时,双方确认签字,方可装该罐油品。

3、装车后,对前三车进行采样,采样时调出单位与承运单位负责人双方应共同在现场,采样后先现场观察样品颜色,若发现颜色异常时,就认为该车油品已被污染,不再进一步化验分析。若颜色正常,再进行下一步分析。

二、卸车管理规定

1、卸车时,每放进一批次车辆, 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共同核对铅封号,检查并核对完好后方可拆铅封。否则不予卸车,并按不合格对待。

2、拆除铅封后由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共同现场脱水,确认无明水后方可单车采样。

3、采样时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应同在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不在现场的,不得采样。

4、采样后现场进行目测,发现颜色异常、含杂质、浑浊等情况的,调入单位就可认定该车油品为不合格油品。

5、现场采样目测合格的油品进一步分析。

6、化验分析合格的车辆方可卸车。

7、化验分析合格的车辆先卸入卸车罐,卸车罐转油前要对该罐进行一次全分析,合格后方可转入原料罐。该罐在进行全分析时,不得继续进油,应倒罐后再卸车。

8、对所有不合格油品的车辆,调入单位必须在该车调拨单上盖不合格章,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三、 化验分析规定

1、所用采样器具应符合有关国标规定。

2、采样执行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3、大罐、卸车罐新增以下分析项目:

(1) 锰:分析方法采用sh/t0711

(2) 残馏:分析方法采用gb/t6536

(3)机械杂质: 分析方法采用目测或gb/t511

单车分析项目:锰、颜色、溴价、机械杂质

单车抽检项目:锰、颜色、溴价、馏程、机械杂质

4、所有不合格分析报告单要盖单项不合格章。

5、化验分析单必须具有采样人、化验人、审核人的签字。

6、当大罐分析出现异常时,必须报告领导并自行复查,以确保出具报告准确无误。

7、单车化验分析时,每批次车辆中随机取一车的样品进行馏程分析。

8、对不合格的油品要保留好样品并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和炼化公司相关部门。

四、处罚规定:

凡是被污染(化验不合格)的油品:

1、由生产计划部要求销售公司出具当月93#成品汽油与石脑油差价。

2、由回炼单位核算回炼的加工成本费用报生产计划部。

3、由回炼单位将回炼该油品的损失折算人民币报生产计划部。

以上费用由生产计划部统计并交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根据提供的上述三项数据,在结算运费时从运费中扣除。

第4篇 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管理规定

一、责权划分

(一)建设单位

1、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二)施工单位

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2、及时按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对建设单位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建设单位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不正确的指令。但必须陈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确认。在建设单位、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三)监理单位

1、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行为发出整改指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理指令。监理可发出停工令。复工令亦由监理发出。

2、确认施工质量。并对已确认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

二、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确保质量。

三、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一)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系统。

(二)管理系统的人员必须到岗,职责必须划分明确、管理到位。

四、图纸收发和审核

(一)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建设单位档案员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档案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二)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三)图纸审查要点:

1、要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7、有无危及安全的因素。

五、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澄清图纸会审中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设计交底记录由设计单位整理,经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审核。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总平面图;

3、综合计划:包括进度、材料、预制件、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划;

4、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5、季节施工措施;

6、质量保证措施;

7、安全技术措施;

8、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批准程序要符合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重大修改应由建立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

七、技术交底

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各自的属下进行技术交底。尤其是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必须深入到基层,交底应有针对性,说明操作要点、质

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八、施工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九、设计变更

(一)变更设计施工必须按设计变更图(通知)及洽商记录进行。

(二)施工中有下列情况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可以变更施工。

1、图纸错误

2、合理化建议

3、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

(三)不影响结构建筑美观和使用功能的次要部位,可以在得到建设单位及设计人同意的前提下先施工,后补充洽商记录。

(四)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洽商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监理的依据。

十、材料检验

(一)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具备合格证、材质单方可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具备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方可使用。

(二)指较大、无合格证、部位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三)建设单位、监理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十一、技术检验

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比如:强度、压力、绝缘、探伤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关键的检验应通知监理到场。施工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提交监理审查登记。

十二、隐蔽验收

(一)上道工序的工作结果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或很难进行再次检查;发生错误无法或很难弥补的工程部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以及合格后方准开始下道工序。

(二)监理单位必须事先按分项工程编制隐蔽验收部位计划表,表中应注明项目、部位、检查内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工程进行到监理单位规定的隐检部位,施工单位在自己进行了技术复核、质量评定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档案资料和检验工(量)具,报请监理验收。

(四)隐蔽验收各专业人员都须参加,而且必须作出记录并有施工和监理代表签字确认。

十三、中间验收

某一部分分部工程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设计联合进行验收,做出书面记录,后续的分部工程方可插入。

十四、设备试运转

(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试运转

1、安装工作完成,并经质量检验合格;

2、技术文件规定的检验工作完成并合格;

3、试运转方案编制完毕;

4、测试量具,工具齐备。

(二)试运转由施工单位主持实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三)试运转记录应完整归档。

十五、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

1、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并达到质量标准;

2、档案齐备。

(二)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联合进行。

(三)竣工验收应填写验收单。

十六、质量评定

(一)质量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二)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标准规定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施工单位自检核定合格报监理单位核准。

十七、持证上岗

(一)需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

证人员操作。

(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随时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情况,并有权停止无证人员工作或拒绝确认由无证人员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

十八、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市建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整理质量保证资料。质保资料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整理,严禁写'回忆录'和编假数据。质量保证资料应报监理审查、登记、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卷,一式三份报监理核定。

十九、质量事故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二)质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补掩饰。施工单位需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方案报监理。经设计和监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事故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应说明事故原因,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家里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登记备案。

二十、计量

(一)施工使用的仪器、量具必须合格,并在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内使用。

(二)监理应对在用的量具的'检定合格证'进行检查、登记。

二十一、分包工程质量

第5篇 工程部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管理规定

工程部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管理规定

1、工程部进度、质量、投资管理以进度、质量、投资计划与目标及签定的合同、协议为依据。

2、工程部进度、质量、投资管理采用上级监督检查、抽查与下级汇报相结合的办法

3、工程部每周、月、季度组织一次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检查并听取项目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汇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记录上报主管领导。

4、将进度、质量、投资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5、工程部每周、月、季度根据检查结果和主管领导的意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情况进行总结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6篇 锚杆支护质量管理考核规定

一、工作职责

1、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锚杆支护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把现场施工质量关。

2、监理单位要经常检查工程使用的支护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确保每天有人下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相关处理。

3、生产部对锚杆支护质量负全责,确保每天有人下井检查,避免出现大面积不合格,以便应对变化,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4、安全部要确保现场监管到位,跟踪到位,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安全员做到班班在现场跟踪检查,遇到变化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5、调度室根据现场变化汇报情况,及时通知生产部、安全部、地测部及相关领导,跟踪落实,并做好相关记录,做到现场情况时时处于受控状态。

6、地测部要及时做好巷道岩性写实,遇到顶板变化,及时提出支护意见。

7、生产部每月邀请天地科技公司开采设计事业部,来矿到井下现场进行巡察指导两次,及时处理顶板支护方面的疑难问题。

二、技术要求

1、支护材料

(1)锚杆使用φ20mm×2400mm的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筋,钢号为335号,尾螺纹为m22。

(2)锚杆托盘规格为120mm×120mm×8mm的高强度托盘,配合球型垫和减阻尼龙垫圈,托盘高度大于36mm,承载能力不低于153kn。

(3)锚索使用φ18.9mm×6300mm的1×7股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

(4)锚索托盘规格300mm×300mm×16mm高强度可调心托盘,托盘高度大于60mm,承载能力大于400kn。

(5)锚固剂:msck2335、msk2360两种。

(6)金属网:规格2000mm×1000mm,钢筋直径6.5mm,网孔为100mm×100mm。

(7)联网丝:16#铁丝。

2、施工设备及工具

矿斧、手镐、风镐、卷尺、大锤、穿钎、铁锹、锚索张拉器2个、力矩扳手2个、风刨、单体风动锚杆机、气腿帮锚杆机(或风煤钻)、锚杆机钻杆b19、锚杆机钻头φ28mm双翼、麻花钻杆φ26mm、麻花钻头φ28mm双翼等工具准备齐全。

三、施工工艺

1、锚杆施工工艺流程:

(1)顶锚杆施工工艺:安全检查(敲帮问顶后)→铺钢筋网→临时支护→钻顶板中部锚杆孔→清孔→安装树脂锚固剂和锚杆→用锚杆机搅拌树脂锚固剂至规定时间(20-40s)→停止搅拌后等待1分钟左右→拧紧螺母至300nm,禁止超过500nm→从中向外依次安装其它顶板锚杆。

(2)帮锚杆施工工艺:挂钢筋网 钻孔、清孔安装树脂锚固剂和锚杆搅拌树脂锚固剂等待1分钟左右拧紧螺母至300nm,禁止超过500nm 安装其它帮锚杆。

2、锚索施工工艺流程:

锚索应紧跟掘进迎头及时支护,安全检查(敲帮问顶后)→画眼位→用单体风动锚杆机钻孔(保证钻孔角度、深度)→清孔→上树脂锚固剂(先放一支msck2335锚固剂,再放两支msk2360锚固剂)并插入锚索将树脂锚固剂推至孔底→锚索下端用专用搅拌器与锚杆钻机相连→开机搅拌先慢后快,待锚索全部插入钻孔后,采用全速旋转搅拌10~15s(总搅拌时间控制在20-40s)→停止搅拌后等待1分钟→收缩锚杆机,卸下搅拌器,搅拌后锚索外露长度应控制在200-300mm→15分钟后→安装托板与锁具→用张拉千斤顶张拉锚索到设计预紧力(230kn)→卸下千斤顶→放炮震动后,锚索应进行补张拉。

3、严禁在空顶下作业,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距工作面迎头的距离:最大控顶距≯1200mm,当顶板比较破碎时,应适当缩小空顶范围,最小空顶距≯300mm,严禁留较大的空顶交给下一班。

4、帮锚杆应紧跟掘进迎头,及时支护,空帮距≯2000mm。

5、遇到顶板破碎、顶板淋水等条件时要及时补打锚索,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大的地质构造时需及时汇报,以调整支护方案,加强支护设计。

四、质量验收

1、验收标准:工程质量严格按gb50213-2010《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山西省煤矿(井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23年7月)、《潞安矿区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2023年修订版)和潞矿生安字【2022】138号文《关于整合矿井使用锚杆支护的若干规定》执行。

2、质量保证措施

(1)加强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质量意识,使每一位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锚杆支护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工艺,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现场交接班,做到质量问题不过班,并认真填写工程质量现场检查记录。

(2)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跟班队干、班组长必须全过程紧盯锚杆、锚索的施工工艺流程,必须保证全过程的材料使用、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安全员必须熟练掌握锚杆支护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工艺,班班进行抽查,并做好检查和汇报记录。

(4)项目部质量验收员必须班班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上尺上线,严把工序质量关,做到质量问题不过班,并做好相关记录。

(5)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到每个工作面每天检查一次,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上尺上线,严把工序质量关,做到质量问题不过天,避免出现大面积不合格现象,并做好相关记录。

(6)生产部技术管理人员时刻掌握设计规格要求、质量标准化要求,严格全面质量和工序管理,杜绝出现大面积不合格现象,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1、标准:(1)巷道净宽、净高:允许偏差0-+200mm;(2)中线:允许偏差0-+60mm;(3)巷道底不能出现弧角;(4)巷道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0-+50mm,无明显的错差,钢筋网紧贴煤墙,巷道感观质量整体印象良好;(5)超挖范围不得超过长1000mm,深300mm,否则要安装背板或补打锚杆加强支护。

考核:巷道净宽、净高、中线、平整度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100元/处;巷道成型差,平整度不符合要求,处罚100元/处。

2、标准:锚杆预紧力矩不低于300nm,禁止大于500nm;锚固力不低于105kn;要求全部合格。

考核:锚杆预紧力矩不达标,处罚1000元/根;人为因素造成的锚杆锚固力不达标,除重新补打外,处罚1000元/根。

3、标准:锚杆、锚索安装牢固,托板紧贴煤璧,如锚杆、锚索打设失效,必须在200mm范围内进行补打,对于外露超长的失效锚杆要进行处理,配套构件要进行回收。

考核:锚杆、锚索托板及槽钢等支护时,未紧贴煤璧,处罚100元/处;出现失效锚杆未按要求进行补打的,处罚1000元/根;对于外露超长的失效锚杆没有及时处理或配套构件没有回收的,处罚100元/根。

4、标准:锚杆(索)角度偏差为≤15°、锚杆外露长度:露出螺母30mm-50mm,达标率确保在90%以上。

考核:按标准进行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处罚100元。

5、标准:锚索预紧力全部达到230kn,配套检测工具必须统一仪表,表盘上必须有mpa和kn双刻度显示。

考核:锚索预紧力不达标,处罚1000元/根;检测工具不符合要求,处罚200元。

6、标准:锚索外露长度:露出锁具200mm-350mm,达标率为100%。

考核:按标准进行检查,锚索外露超长的,处罚50元/根。

7、标准:锚杆、锚索间排距符合要求,允许偏差±50mm,间排距较大的,必须在中间进行补打锚杆(索)。

考核:锚杆(索)间排距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处罚100元/处;间排距超大后,未进行补打锚杆(索)的,处罚500元/处。

8、标准:锚杆、锚索严格按照设计深度打设,不得擅自剪短锚杆(索),配套锚固剂要按要求使用安装。锚杆钻孔直径为28mm,钻孔深为2300±30mm,每孔使用msck2335、msk2360各一支。锚索钻孔直径为28mm,钻孔深为6000±30mm,每孔使用msck2335一支、msk2360二支。

考核:现场发现锚杆(索)打设深度不够,擅自剪短锚杆(索)时,处罚1000元/根;现场锚固剂未按要求使用安装的,处罚5000元/处。

9、标准:联网质量符合要求,搭接长度为100mm,用16#铁丝孔孔联接。所有连接点采用双丝双扣梳辫法孔孔相联,铁丝扭结不得小于3圈。

考核:联网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00元/处。

10、标准:现场离层仪、位移测站或相应观测牌板要确保完好无损,定期清理,动态保持干净、清晰。顶板离层仪每隔30m在顶板上及时、标准安装,挂牌管理,填写准确、及时。在掘进期间,每天观测一次,观测离层值,掘完一周后,除非离层松动仍有明显增长的趋势,一般可停止测读具体数据,改为观察两个刻度坠的颜色,每周观察一次。由当班班长或跟班技术员负责观察,其他人员也应随时注意观察,以便及早发现异常现象,确保安全,一般如发现顶板离层仪读数超出蓝色区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便采取措施控制顶板下沉。

考核:现场离层仪、位移测站或相应观测牌板人为损坏的,处罚200元/处;测站或牌板表面脏,读数不清晰的,处罚100元/处;未按要求安设的,处罚500元/处;观测牌板未按要求填写的,处罚100元/处。

11、现场检测工具、仪器齐全完好,一用一备,规格统一,符合规定要求。

考核:现场检测工具、仪器不齐全,处罚10000元/件;现场检测工具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5000元/件;现场未做到一用一备的,处罚500元/件;两套仪器不统一的,处罚100元。

12、标准:须复验的支护材料必须经我公司确定的、有资质的材料试验室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经生产部、监理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考核:锚杆支护材质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批次材料必须有合格证、试验报告,并经生产部和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违反规定,处罚10000元/次。

标准:我矿管理人员在责任范围内在规定检查地点、时间确保支护质量全部合格。

考核:检查出现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挂钩处罚10%。

六、其它

1、本《办法》从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部。

vol. 24

第7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环发〔2006〕114号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8篇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9篇 矿业薄煤层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回采工作面安全质量现场管理水平,大力夯实我公司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特制定了红卫矿业公司薄煤层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准采证”管理制度,矿回采工作面在开工前,提前15天上报采煤作业规程。在开工前由矿自检,确认合格后,提前3天向生产技术部上报开工申请单,由公司组织有关部室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发放“准采证”方可开采。

2、上、下引巷支护;两巷超前支护不小于20米,采用单体、边木抬栌加强支护,巷道高度不低于1.8米,两巷无漏包、炸包、断梁折柱现象。

3、加强工作面进、出口管理,工作面上、下出口实行超前一刀,支护材料用单体配边木。

4、工作面煤壁必须采成一条直线,工作面只允许留一个递子交班。上、下安全出口要支护牢固,安全畅通,不许堆放任何材料。

5、工作面采用挂线采煤,支柱要打成直线,排距700mm,柱距700mm,最大控顶距2400mm,最小控顶距1600mm。

6、支柱不得打在浮煤矸上,见明底板必须打成麻面,工作面所有支柱必须受力,严禁支空心柱或缺梁少柱,必须装有防倒装置。

7、初次放顶前,必须沿切顶线打好密集支柱,上下安全出口靠切顶排每隔3-5米架设木垛进行加固,必须对工作面所有的支柱进行二次加液,并在上下安全出口和老塘内留设楠竹信号柱作顶板来压预报。

8、工作面采高在600mm以上时,必须保证工作面三排两控一控上下人,一控溜煤。

9、工作面开采顺序应为自上而下,回柱放顶必须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严禁无序开采与放顶。

10、工作面回风巷的支架回收,必须与采面切顶线放直。

11、搞好两巷文明生产,材料码放整齐,无污泥积水,必须悬挂标志牌,管线吊挂整齐,行人侧宽0。7米。

以上各项条款请各矿认真遵守执行,凡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的回采工作面,将给予分管矿长和当班班组每次各罚款500元,对当班值班队干给予罚款200元。

第10篇 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树立药店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员应穿着整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微笑迎客、站立服务。

3营业员上岗时不浓汝打扮,形象大方,举止端庄,精力集中,接待顾客主动热情,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4营业员上岗时应讲普通话,使用“请、谢谢、您好、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不准谈笑,嘲弄顾客。

5备好顾客用药饮用水及水杯,提供休息设施。

6店内设咨询、导购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7销售药品应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8出售药品时,应详细询问病情,正确销售。

9为顾客提供便于携带药品的手提包装袋。

10店堂内设“顾客意见薄”和“缺药登记薄”,明示服务公

约,公布监督电话。

11认真接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11篇 电气车间物资质量验收管理规定

为规范车间物资质量验收工作,明确职责,严把质量关,避免不合格物资进入生产现场,对车间物资验收工作做如下规定:

1.由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间电气物资验货的牵头组织工作及验货档案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员接到营销中心的配合验货通知后,应迅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仓库进行配合验货。

2.1 各种材料的验货依据是车间计划,原则上无计划的物资不准验货。

2.2 各种设备的验货依据是物资采购计划、技术协议书及相关规范。

3 验货人员必须以严肃、认真、公正的态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

4 参加验货的人员应有营销中心人员、电气车间综合管理员、分管技术员或提报该计划的班组成员。

5验货内容:主要是宏观检验,外观是否完整,有无碰伤;技术资料、合格证、数量是否齐全及必要的技术检测等。

6验货人员除了在仓库验货单上签字外,还必须填写验货记录。

7 验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营销中心人员反馈,并向车间分管主任和车间主任汇报。

8 验货合格后综合管理员应及时在计划上做到货标识。

9 物资验收合格后方可领用,严禁不合格品出仓库,严禁先出库后验货。和供应商联系一律通过营销中心,严禁私自和供应商直接接触的行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12篇 某某物业公司质量记录管理规定

某物业公司质量记录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对记录进行设计、编号标识、收集、编目、查阅、申购、领用、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的职责和方法,以证明各项服务活动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为公司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质量管理工作有关的记录的控制。

3.0职责

3.1物业品质部职责

3.1.1质量管理记录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

3.1.2负责记录的编号标识、编目、申购、发放、归档、登记和处理;

3.1.3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有关记录的设计、填写和管理;

3.1.4负责归口管理项目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3.2各单位职责

3.2.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3.2.2负责按要求填写各种记录。

3.2.3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有关记录以供查询。

4.0控制程序

4.1记录的设计、编号、编目管理

4.1.1设计:

(1)各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自身的工作要求确定需记录的工作项目,需要增加表格的由使用部门制定,填写《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品质部审批和统一编号后递公司领导审批,经公司批准后使用。

(2)质量记录是执行有关要求、规定或制度的个体体现,在提出增加质量记录表格申请时,必须附上有关规定或制度。

(3)当已发布的表格不能在某项工作中通用、兼容或空缺时,使用部门可提出申请增减质量记录表格,经品质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4.1.2修改:已发布的表格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使用部门可填写《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提出更改申请,并在申请表后附上更改后记录表格格式样式。

4.1.2编号:记录表格由品质部按《文件控制程序》对各种记录表格进行编号。

4.1.3编目

(1)品质部负责对记录进行编目,制定公司《质量记录一览表》。

(2)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质量记录一览表》。

4.2记录的发放、收集、归档保管、借阅管理

4.2.1发放、收集

(1)空白表格由物业品质部统一管理,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品质部。

(2)每月20日前,各单位递交《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品质部在本月结束前将记录发放到位,申请单位在《质量记录发放记录》上签收后返回发放记录。

(3)品质部要及时掌握存记录情况,根据库存情况组织印刷并填写《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组织印刷。

4.2.2归档保管

(1)各部门须于每年8月前将上半年使用的记录按规定归档,下半年使用的记录于次年2月前按规定归档。

(2)各部门应按记录的分类制定记录归档清单,并将归档清单报品质部,归档记录由各部门保管存放。

4.2.3借阅

(1)归档记录借阅,由借阅人提出申请,经品质部负责人批准后,品质部办理借阅手续。

(2)在工作现场借阅记录应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一般情况下严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

(3)特殊情况下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如外部检查、内外部审核等),经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该申请表由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保存,并负责按期收回被借记录。

(4)文件管理部门每月对文件借阅归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追回借出文件,防止文件丢失情况发生。

(5)行政人事部在有员工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要及时知会相关部门查阅是否有借出文件,以便及时收回借出文件。

4.3记录的填写、更改、使用保管

4.3.1填写、更改

(1)记录应填写及时、清晰、准确,不能随意涂改,除备注栏外其他栏目不能出现空格,如有不需填写的栏目则以自左至右的一条斜线代替填写内容。

(2)发现有随意更改的记录,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3.2使用保管

(1)工作现场的记录应用按月进行装订,保持文件记录的完整、清洁。

(2)各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将记录表格带出工作现场,如要带出按规定4.2.3规定行。

(3)记录按《质量记录一览表》上规定的年限进行保管。

5.0支持文件

5.1《文件控制程序》

6.0质量记录

6.1《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wy/qr-wy-017

6.2《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wy/qr-wy-018

6.3《质量记录一览表》wy/qr-wy-001

6.4《文件借阅登记表》wy/qr-wy-019

6.5《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wy/qr-wy-020

6.6《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wy/qr-wy-021

6.7《质量记录发放记录》wy/qr-wy-022

《质量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