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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五篇)

发布时间:2023-12-21 热度:44

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

第1篇 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动力、照明配电箱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标准,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动力、照明配电箱的使用。

3 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职责:

4.1.1风电场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对动力、照明配电箱进行统一标识,定期由运行人员进行外观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并确认是否完好。

4.1.2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组织动力、照明配电箱的定期检验工作(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4.1.3风电场电气专业人员负责对动力、照明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等的维修工作,如不能维修交由安全员统一联系外部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4.1.4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监督漏电保护器检测、检验工作,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漏电保护器的保管、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4.2动力、照明配电箱使用中的要求:

4.2.1工作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4.2.2配电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4.2.3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或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4.2.4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照明线路接线宜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

4.2.5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每台用电设备应有自己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2.6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4.2.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也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4.2.8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4.2.9配电箱、开关箱安装要端正、牢固,移动式的箱体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1.5m。配电箱、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重0.5mm。

4.2.10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4.2.11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4.2.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各种电器应按规定的位置紧固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并且电器设备之间、设备与板四周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工艺标准的要求。

4.2.1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4.2.1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的型号及截面应严格执行临电图纸的标示截面。各种仪表之间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芯导线,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4.2.15各种箱体的金属构架、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4.2.16配电箱后面的排线需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用卡钉固定在盘板上,盘后引出及引入的导线应留出适当余度,以便检修。

4.2.17导线剥削处不应伤线芯过长,导线压头应牢固可靠,多股导线不应盘圈压接,应加装压线端子(有压线孔者除外)。如必须穿孔用顶丝压接时,多股线应刷锡后再压接,不得减少导线股数。

4.2.18现场的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2.19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4.2.20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用途、同时要作出分路标记。

4.2.21总、分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上锁。

4.2.22各种电气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2.23配电箱内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4.2.24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4.3动力、照明配电箱的安全监督

动力、照明配电箱的使用、试验、运行和维护由安全员和各专业安全员进行日常监督,并纳入考核奖罚。

第2篇 动力管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动力管网是企业动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的动脉。为了保证企业动力管网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经济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动力管网是指:压缩空气、煤气、蒸汽、氧气、氮气、氩气、乙炔气、高炉送风、供水等输送管网及其管道附件和安全设施。

三、压力管道(工作压力大于0.1mpa,管径大于∮50mm)的管理,除应遵守其它相关规定外,适用本规定管理。

三、本规定对各单位的管网主、干线的维护管理作了基本规定,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动力管网实行公司、厂、车间三级管理。

二、萍钢公司生产部(安钢生产部)为动力管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动力管网管理法规,制定公司动力管网的规章制度;

(二)协调公司动力管网的正常生产运行;组织公司的动力管网专业检查,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动力管网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新接动力管道(包括增容、转供、新接支管)的审批,未经生产部批准,各二级单位(包括动力厂和煤气回收厂)不得擅自实施。非本公司接用动力管网,需先经工程管理部等部门和管道管理单位协调签署意见,由生产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审核、协调各单位动力管网的检修及改造工作;同安环部等有关部门一道监督易燃、易爆动力管网检修工作的实施;按公司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动力管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厂、科室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动力管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定,负责对其管辖内的管网资产管理;制定本单位动力管网的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全部动力管网的技术档案,负责本单位对动力管道及附属设置的检查、维护工作;落实管网检修、整改计划工作;负责本单位管辖内管网安全运行和事故管理;提出、落实压力管道及其设施的检验、测试计划。

四、车间级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公司和厂级的动力管网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动力管道进行巡视、检查、维护。

(二)监视并记录范围内所有管道的安全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单位(分厂)提供相关数据,以便动力管网安全、合理地运行。

五、维修厂(维修中心)是公司动力管网检修、整改的主要实施单位,根据管网实际状况及管辖单位提出的检修计划,对管网实施检修工作;维修厂(维修中心)应按与生产单位管网管理责任划分的规定,对管网实施常规点|、巡检及维护工作。

第四章动力管网的维护与管理

一、通则

(一)生产用动力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上应以产权来划分。萍钢公司、安钢公司应根据各自的具体实际情况,划分出各单位(厂)详细的管网管理范围。

( 二 )管道支架管理,原则上按产权(或规定的)划分管理。暂未划分清产权的管道支架以及多管道支架,则以该支架上最大管径管道管理单位负责。

(三)各单位动力管网必须绘制正规的系统图,建立和健全各项技术档案和资料。

( 四 )各种管道支架不得超重,不得兼做其它用途,同一支架上放设多种管道时应符合规范及安全规程的要求,横过马路管道要有明显的警示牌。

(五)各种管道的着色应符合公司《通用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以便识别。各种管道、阀门、水封、排水器等均应编号、挂牌。各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清洗、防腐,使之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各种管道泄漏率应保持在2%以下。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总管或支管上开口、外延、增加其它管道及改变管道设施结构。

(七)各管辖单位应定期对各阀门丝杆注油(氧气用阀门除外)及其它,使阀门保持灵活可靠状态。

(八)、各单位应根据管网的运行、点检情况及时提出管道检修及整改计划,报维修厂实施,维修厂应将月(周)计划按规定报公司主管部门。

(九)对动力管网实施检修、动火均应认真贯彻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执行,管道动火前必须经有关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实施。

(十)管道检修前的阀门动作、吹扫工作,由生产单位或管道管理者单位执行(主管部门指定的除外),煤气厂负责检测工作。

(十一)定期对压力管测量管壁厚度,对腐蚀较严重的管段应加强监测,对危及使用和安全的管段要及时更换。一般要求对管道、支架等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十二)每年雨季之前要求对管道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量。

二、煤气管道

加强日常的巡检工作,其主要内容:

1、管道及其附件是否符合有关规程,有无泄漏、堵塞现象,管道、支架、基础有无开焊、变形、下沉、撞坏等情况。

2、冷凝排水器、水封应经常保持有效的水封高度。

3、各阀门应经常保持操作灵活、工作安全可靠,并挂好安全警示牌。

4、有无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附近有无火源、易燃品等。

5、定期排放管道内的积水,做好管道疏通工作。

三、蒸汽管道

(一)蒸汽管道严禁裸露运行,应做好管道的保温工作。

(二)对管道及附件要定期进行测厚或校验,做好原始记录工作并存档。对检查不合格、避厚腐蚀严重、威胁使用安全的管段应及时更换。对蒸汽管道的泄漏点要及时进行检修和整改。

(三)管路所属附件应正常、完好,运行过程中应检查管系膨胀器是否正常,支、吊架应无偏斜、卡死、脱落现象。

(四)定期排放管道内的积水,严禁不用疏水器起码通排放冷凝水。

(五)根据用户使用情况,经常调节阀门开度,在保证用户使用条件的前提下节约能源。

四、氧气、氮气、氩气、乙炔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一)凡从事上述气体的使用及管道维护、检修的人员必须认真了解气体的性质及管道状况,并经过安全和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作业。

(三)管道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对重点部位应不定期进行管道的壁厚抽查,必须时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和耐压试验,对所查出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四)根据具体情况,对氧气管道定期用干燥、不含油的空气或氮气进行吹扫,吹扫气流的速度宜大于工作流速的两倍左右,但不应大于20米/秒。

(五)定期排除管道内的积水,冬季内有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解冻。

五、供水管道

(一)对地下供水管道的检查应注意有无漏水、地形变化、阀门牌号或闸阀井埋没、管身被压和阀门井盖板损坏等情况,并建立管道技术状况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阀门应有编号和标志,冬季应做好管道及其附件的防冻工作。

(三)给水管道及阀门井盖上不得堆放重物,不准有各种构筑物。如有重型车辆通过管道或因施工影响管道安全时,驾驶员或施工单位应事先报告管道的使用部门,待查明地下管道有关情况,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通行或进行施工。

(四)管道不得超压运行,对地面上的管道每二至四年应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第五章 动力管网的调度管理

一、企业动力管网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的调度管理。公司动力管网系统的调度管理实行生产部调度室-动力厂调度室、煤气回收厂调度室-各生产单位调度室的三级调度管理。

二、生产部调度室是公司动力管网系统的指挥中心,与动力厂、煤气回收厂及各生产单位在动力管网系统调度业务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企业生产计划对动力供应的要求,进行动力平�计划和动力设施检修计划的调度,做到及时合理调配。

(二)下达临时改变运行方式命令,指挥调整动力供应各种产品参数,满足生产需要。

(三)掌握动力生产和供应情况,主要动力设施开动及检修情况,作好动力平�调度工作。

(四)做好调度记录和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煤气回收厂调度室主要负责全公司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和生产用焦炉煤气使用平衡、调节,配合公司生产部对煤气管网系统检修计划的协调,并做好煤气防护检测工作。

四、动力厂调度室主要负责协调保证生产用供水、压缩空气、送风等供应;配合公司生产部调度对供汽(气)、供水等管网系统检修、抢修工作的。

五、各单位必须认真遵守调度管理制度,当班调度员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严肃执行生产部调度员、动力厂调度员以及煤气回收厂调度员对动力管网系统所下达的调度指令,如不执行指令、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应予严肃处理。

六、动力管道的事故抢修,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并认真执行现场指挥的命令,不得推诿、拖延抢修工作。

六、凡主要动力设施或系统性的检修作业,按月计划提前一天由生产部调度员向有关单位下达停送动力命令;检作计划外的项目,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批准后交生产部调度员执行。

七、任何单位凡计划外需求使用各种动力产品,都需提前向生产部以及动力厂和煤气回收厂提出使用申请,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后才能实施。否则将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第六章 奖惩制度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到“三无”,即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使全公司的动力管网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行。

二、凡因违反有关条款,障碍动力管网安全运行,造成动力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者,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动力管网运行出现故障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据公司有关条例或萍钢设备、生产管理考核办法的进行处理。

三、生产部下达的有关动力管网的各项检修、抢修工作,各单位应按时按量完成,不得推诿、拖延,凡未不服从指挥者,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四、凡在动力管网的管理、操作、维护和检修工作中作出成绩,确保管道状况良好,安全、经济运行的员工,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一、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关专业技术应参照国家各部门和各行业颁发的技术规程和标准执行。

三、凡使用萍钢公司各项动力介质的再改制单位和其它单位,应按本规定执行并接受萍钢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否则,萍钢公司有权停止对其能源介质的供应。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制度或规定凡与本规定有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二000五年一月二十日

第3篇 动力车间操作牌使用管理规定

1、操作牌由车间统一制作发放。原则上每个电仪工、维修工及其他相关作业人员都应有自己的设备操作牌,不得以其他证件作为设备操作牌。

2、设备操作牌是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的唯一凭证,没有取得设备操作牌的人员,不能单独对设备进行维护或检修。操作牌上应注明岗位、工种和持有者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作业检修前,如一个作业过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参与的,应使用作业负责人的操作牌;检修作业不得使用其他人员的操作牌。

3、在设备检修前必须将操作牌放置在该设备的启动点上,方可进行检修作业,检修完毕,检修人员应立即将操作牌取回。被检修设备和其他相关运转设备相联系或者有影响的,其他相关设备也必须切断电源,挂好操作牌。

4、同一作业检修点上有多个作业进行检修的,有多少种作业就应挂放多少操作牌。

5、在设备的启动点上放置操作牌,必须有效地切断主电源或隔断其他动力传输能源(包括电源、气源(煤气、压缩空气、氮气、蒸汽等气体)、液压源、齿轮传动的齿轮、联轴传动的联轴器等)。

6、在机旁箱上放置操作牌,必须将转换开关打到“0”位、“机旁”、“手动”等位置,有急停开关的应按下急停开关;

7、有远程控制系统的设备,挂好操作牌后,应由专业负责人对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启动的情况进行确认;如有,应采取相应措施,切断主启动电源,并在控制开关上挂好“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启动”等警告标志,危险性较大的情况,应派专人进行看守;

8、检修为液压、气动等设备的,除在电气控制点按本规定挂放操作牌之外,还应当有防止液压、气动设备动作的安全措施。

9、设备操作人员只有在检修人员取回操作牌后才能按程序启动设备。多个检修工种的必须在最后一个操作牌取走之后,方可按程序启动设备;

10、检修操作牌的取回应遵循“谁挂谁取”的原则,检修作业时间跨度长,期间检修人员进行轮换作业的情况,应在现场当面对口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操作牌也应当更换为对应的接班人员操作牌。

11、开启或关闭设备主电源或其他能源控制点时,必须经两人同时确认,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12、当开启或关闭设备的相关阀门、电源前,安全上与其他单位存在相互影响的必须由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并做好安全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13、作业人员应妥善保管操作牌,如有丢失,应立即申请分厂单位补发。

14、设备检修人员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操作牌的规定,如发现违反操作牌规定作业的,均视为严重违章作业。

第4篇 动力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力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维修动力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切断电源后作业要坚持'没电当作有电干'的原则。

第二条 切断电源后,应立即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操作发生危险。

第三条 维修人员特别是电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条 高空作业人员从事维修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并有专人在场监护。

第五条 维修设备时,动用电、气焊明火作业时,现场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 维修作业中,当维修人员中途必须离开无人看守时,一定要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他人误操作发生事故。

第七条 维修工作完成时,维修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电试运行,设备正常工作后交付有关人员使用。

第八条 维修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好现场。

第九条 维修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准违章作业。

第5篇 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动力、照明配电箱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标准,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动力、照明配电箱的使用。

3 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职责:

4.1.1风电场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对动力、照明配电箱进行统一标识,定期由运行人员进行外观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并确认是否完好。

4.1.2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组织动力、照明配电箱的定期检验工作(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4.1.3风电场电气专业人员负责对动力、照明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等的维修工作,如不能维修交由安全员统一联系外部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4.1.4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监督漏电保护器检测、检验工作,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漏电保护器的保管、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4.2动力、照明配电箱使用中的要求:

4.2.1工作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4.2.2配电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4.2.3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或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4.2.4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照明线路接线宜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

4.2.5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每台用电设备应有自己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2.6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4.2.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也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4.2.8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4.2.9配电箱、开关箱安装要端正、牢固,移动式的箱体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1.5m。配电箱、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重0.5mm。

4.2.10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4.2.11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4.2.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各种电器应按规定的位置紧固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并且电器设备之间、设备与板四周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工艺标准的要求。

4.2.1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4.2.1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的型号及截面应严格执行临电图纸的标示截面。各种仪表之间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芯导线,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4.2.15各种箱体的金属构架、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4.2.16配电箱后面的排线需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用卡钉固定在盘板上,盘后引出及引入的导线应留出适当余度,以便检修。

4.2.17导线剥削处不应伤线芯过长,导线压头应牢固可靠,多股导线不应盘圈压接,应加装压线端子(有压线孔者除外)。如必须穿孔用顶丝压接时,多股线应刷锡后再压接,不得减少导线股数。

4.2.18现场的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2.19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4.2.20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用途、同时要作出分路标记。

4.2.21总、分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上锁。

4.2.22各种电气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2.23配电箱内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4.2.24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4.3动力、照明配电箱的安全监督

动力、照明配电箱的使用、试验、运行和维护由安全员和各专业安全员进行日常监督,并纳入考核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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