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边坡滑坡是露天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露天矿边坡的稳定与否,是直接关系到煤矿能否正常生产的重要前提。露天矿边坡研究与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加强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根据《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露天矿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开展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的各种地质条件及其它因素。
2、为露天矿采剥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每年对已经出现的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提出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
3、不断总结露天矿边坡管理经验,搞好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
第3条 局科技处作为边坡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做到:
1、成立露天矿边坡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作出边坡监测分析报告,报有关部门。
2、定期进行地下位移监测,掌握第一手资料,应用计算机进行边坡位移分析。
3、督促两矿健全边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期进行边坡观测,及时提供观测数据。
第4条 边坡管理作为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局、矿生产部门必须做到:
1、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2、年度、季度采剥设计、计划必须提出确保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
3、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工作面必须放线开挖、排土,严禁出现超高台阶,加强工作面水的管理,如发现不按设计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出现滑坡险情时,有权责成两矿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有滑坡险情或险情危及区域的生产或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
第5条 边坡滑落作为煤矿重大灾害事故之一,局、矿安全部门必须做到:
1、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察工作,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2、督促检查两矿落实年度采剥设计、计划提出的边坡稳定技术措施。
3、在安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设计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出现滑坡险情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有滑坡险情或险情危及区域的生产或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
第6条 两矿应在局长和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建立地质、测量、采矿等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边坡管理机构,从事边坡管理、科研工作。
第二节 地质测量
第7条 根据露天煤矿边坡不同区段的软弱结构面(包括软弱层面、节理面、断层面等)发育程度、含水情况及与其空间关系,每8~10年划分一次边坡类型。
ⅰ型:稳定型
1、以坚硬岩层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有很少的软弱结构层(面)或层间距很大(>30m)。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大于采场最终边坡角,小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接近。
4、岩体构造简单,含水性差,透水性强,不影响边坡稳定。
ⅱ型:基本稳定型
1、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较小(15-30m)。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等于或稍大于采场最终边坡角。
3、软弱结构层(面)的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大于30°。
4、岩体构造不复杂,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ⅲ型:不稳定型
1、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层间距很小(<15m)。
2、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3、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小于采场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第8条 边坡岩移的观测工作,应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搞好地质测量监测配合,注意引进新技术、新仪器,研究新方法,采用测量方法观测,其方法、精度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
第9条 在雨季前,对有滑动迹象的边坡,要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及地面大型设备或固定建筑物,有严重威胁的滑坡与滑坡迹象地段,要及时向主管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报上级机关。
第10条 对已出现的滑坡、有滑坡迹象及预计滑坡的危险区,必须进行岩移监测,监测工作采取专业小组与两矿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ⅲ型采场必须设专门小组进行长期岩移监测工作,及时提供信息,不断总结经验。
第三节 设 计
第11条 露天矿的长远设计、阶段性设计或改造设计都应包括边坡设计内容及其费用,各级领导审批设计时,应一并审批相应的边坡设计。
第12条 年度采剥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必须保证边坡稳定,特别对ⅱ、ⅲ型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都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设计,设计要包括边坡稳定计算和分析。如不稳定则应做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设计,其工程费用要列入工程总概算中。
第13条 边坡稳定验算、边坡稳定计算方法需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方能计算稳定系数值及其参数。
第14条 凡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会签手续,不经主管局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准施工。如需修改已批准的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重新进行稳定性计算分析,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15条 排土场设计应根据排土工艺和对边坡稳定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边坡稳定性分析,尤其是排土机排土场。
第四节 施 工
第16条 对于ⅱ、ⅲ型采场,与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下发必要的图纸,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境界和方法施工,在实际施工中注意分析、研究边坡稳定状态,工程竣工后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中应写明边坡稳定状态分析意见,经会签后存档,并报工程审批单位备案。
第17条 凡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根据设计的要求,提前或同时进行防滑工程施工。
第18条 临近采场最终边坡或到界台阶的最后一个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剥工作应做出单项设计或技术措施。各露天矿都要研究适合本矿条件的爆破参数,推广一些比较先进的爆破技术或其它减震措施。
第19条 工程施工测量应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保证测量精度。
第五节 整 治
第20条 水是造成边坡滑坡的主要因素。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需进行必要的疏干工作,如开挖疏水沟或拦截水沟,钻孔放水及群孔抽水等。
第21条 在采场、排土场周围,建立完整的防排水系统。每年雨季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维修。
第22条 为维护边坡完整,防止边坡滑落,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到界边坡上乱挖乱采,如遇因此而发生的边坡滑落,要追究当事者个人责任。
第23条 对矿坑内的明火,应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予以消除,保证矿坑无明火。
第24条 对局部不稳定的边坡,必须采取弱层爆破、削坡减载、边坡加固(护坡、挡墙、抗滑桩、表面喷水泥砂浆)等措施,或采取不切弱层、预留防滑煤壁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25条 台级到界后,要清扫浮石,将台阶修整好,具体要求按《到界台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节 边坡科研
第26条 边坡科研是露天矿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矿务局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定科研费用,进行边坡科研工作。
第27条 建立边坡试验设施,购置必要的设备、仪器,开展系统的边坡科研工作,可采取与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合作的方法。
第28条 各级领导应将边坡管理列入工作日程,有计划的举办边坡技术管理短训班、学术讨论会,大力推广边坡研究新成果,了解掌握国内外边坡管理新动态。每年组织一次边坡管理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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