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在厂修船,众多的修理工程需要明火作业,由于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疏忽,引发的火灾事故占了船
舶火灾很大的比例,船舶在厂修理或航修时,要特别加强明火作业安全管理.
2.船舶进厂时,船方应与厂方签定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提出:船舶在厂修理,消防安全工作由厂方负责,厂方为防火安全责任人.
要求厂方提供消防水源.
要求厂方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要求厂方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审批.
要求厂方对明火作业地点指派看火人员,并在明火作业地点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认真检查,清理现场,通知船方作业结束.
要求厂方使用氧气、乙炔软管、焊机、焊线、电线安全可靠,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气源.
要求厂方将明火作业地点位置通知船方,以利船方做好防火巡回检查防范工作.
1. 机舱内(包括油舱、油柜)等任何含有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明火作业前必须测爆,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
2. 明火作业前,船方应向厂讲明作业场所结构现状,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包括上下左右
3. 管系、相邻舱室).要求厂方在作业前应将与其它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4. 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 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电气.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
5. 要求厂方不得随意动用船方消防设备,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厂、船方要在核准失火舱室无人后,方可使用船上的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设备.
6. 船方要严格实行护船值班制度,留足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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