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维护辖区秩序,充分管理好各辖区内停车场地,维护车主的利益,更好地为车主服务,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所有小区/大厦的非机动车辆管理。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制定非机动车辆管理规范,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2 各辖区物业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3.3 车管员或秩序维护员负责履行职责。
4. 非机动车辆管理要求
4.1 各物业辖区内应设立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等车辆的指定停放位置(停车场、停车库)。不论是业主(住户)车辆还是外来的车辆,都需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停在楼梯通道等任何位置。
4.2 车管员或秩序维护人员负责管理(停车场、库)维持秩序,车辆停放处(停车场、库)实行日夜值班服务,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车辆较多的辖区或设有室内停车库的,由管理处派专职车管员管理,如辖区车辆较少,由秩序维护值班人员负责车辆寄放管理。
4.3 管理处负责办理非机动车辆长期停放立户登记手续,发放“车号牌”,收取停车费工作。
4.4 巡视人员若发现辖区内有违反规定乱停放的车辆应引导停在指定停放位置。
4.5 临时停放要求。
4.5.1 外来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行驶到辖区门口时,门卫值班秩序维护人员向车主示意,要求车主下车推行,询问事由,得到允许方可入内。若确认是业主(住户)车辆即可放行。
4.5.2 临时进入辖区内的外来 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等车辆,由车管员(秩序维护)引导停放在指定停放位置上;车主应服从管理,听从车管员(秩序维护)指挥安排,不得乱停乱放。
4.5.3 外来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等车辆要寄放在辖区的,由车管员负责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停车费,每日交班前合计汇总后上交管理处;
4.5.4 外来非机动车辆离开辖区时,由车管员(秩序维护)人员负责检查车辆携带物品;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填写车辆离开时间后方可放行;如有损坏公共设施事件应按价赔偿。
4.6 长期寄放要求。
4.6.1 非机动车辆需要长期寄放在辖区的,必须到管理处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车号牌”和交纳管理费,享受按月收费待遇。
4.6.2 车辆进入指定停放位置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车号牌”挂于车上,按车位号寄放;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车号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牌号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车辆;
4.6.3 无牌照非机动车辆,车管员不接收寄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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