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规范
1、爆炸物品库房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4、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火柴带入库区。炸药库周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6、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7、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8、保管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
9、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监督。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戒规定,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或标志。
第2篇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规范
**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结合我矿爆破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爆破器材指下列物品起爆材料:秒(毫秒)延期雷管、导爆管雷管、起爆器及非电导爆系统。爆炸物品:各种炸药。
一、职责
1、矿山安全技术部矿山安全技术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总炸药库和所有东大山施工单位井下建立的临时炸药库每两周一次的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的临时检查。对爆破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工艺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
2、武装保卫部不定期的对所有施工单位爆破器材的管理进行检查,同时须由矿山安全技术部安全员陪同协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3、供应销售部必须由责任性强、坚持原则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人负责所有施工单位的爆破器材的发放和回收记录工作。
4、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每15天要组织一次火工品安全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矿山安全技术部和武装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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