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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12

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

第1篇 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规范对生产单位的评审工作,根据《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参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要素,制定本规范。对安标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实质上是对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能否持续稳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认证,也是为确认其生产资格提供依据。这就要求生产单位具有高素质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先进的生产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可靠的检测计量手段等

各种原始记录综合体现了生产单位的规章制度落实、人员素质、产品质量等信息,也是产品质量溯源的重要依据,因而评审中至少应查正常生产半年以上的各种原始记录。评审规范基本按重要程度顺序编制,基本包括了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要素。由于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范围广,对其生产技术条件的要求差别大,因此还需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必须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①注册资金、生产规模

②最少的在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③必备的标准

④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⑤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名称

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及所需生产设备和检验器

等。根据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实施否决项评审制。主体资格、出厂检验等属否决项。鼓励生产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手段,引导生产单位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若某项为缺项,该项标准分应分配至所关联(如采购、分承包或协作生产的元、部件对应其进厂检验)的项。

规范名称

主体资格

设计与标准

管理职责与质量体系

图纸及档案资料

采购、分承包

生产过程控制

检验和测试

库房管理

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

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预防

培训与质量审核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

注册资金、生产能力

① 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数量

② 其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

生产的合法性

所生产产品在其经营范围内

生产场所

①具备产品所需要的生产场所,与执照标明的地址一致

②在该场所必须具备产品总装条件和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

技术力量

一定数量具有职称的技术人员

技术来源及设计控制

①属自主开发的应有设计控制管理文件,并按文件规定予以实施

②属技术转让的应有转让合同

③技术资料必须完整齐全,认为必要时应提供设计计算说明书

产品标准

①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或直接采用现行国标(gb)或行标,但企业标准的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现行国标或行标

②企业应有所引用的参考标准

③防爆产品或当前没有行标或国标的企业标准需经审核盖章

④技术和质检人员应熟练掌握标准对安全性能的要求

质量体系

①企业应有汇编成册的质量体系文件

②体系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规定

③体系文件中的各层次文件应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④体系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操作相符

⑤体系文件满足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符合标准的要求

⑥有程序文件或规章制度

⑦建立有质量否决制度

⑧有产品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点。

管理职责

①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及体系图

②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③有专职质量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验员

④质量检验人员须经过培训,独立行使权力,并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确保文件和资料的规范化和对它们的有效控制,制定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发放、使用、保管、更改和注销应有记录。

图纸的正确性、统一性、完整性

①按图样目录或明细表检查一套图纸(含装配图、零件图),图纸应完整

设计参数、使用材料、技术要求正确

②抽查质量控制点的十张图纸,档案→生产指导→检验→生产车间等部门应一致

③从图纸更改通知单中,抽取三张图纸,以上四个部门必须据通知单要求做相应更改

④防爆产品的图纸必须加盖审核章

涉及安全性能的图纸更改后必须重新送审核、备案。

采购

①有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管理文件

②有采购控制清单

③建立了合格供货方的名单和质量档案

④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

⑤零部件属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时,供货方须为安标有效期的生产企业

⑥应有合格证、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分承包(或外协)

①建立有分承包管理文件

②有分承包质量档案

③有检验记录和质检报告,且满足技术要求

④属质量控制点的零部件分承包时,应有本企业的检验记录,且满足技术要求。

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标识管理细则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 终审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第3篇 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

1概述

为规范安全标志标识标准,加强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丹港新集装箱码头后方堆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 项目部综合部负责按有关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3.2 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编制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计划并确定分布位置,项目部综合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项目经理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和布置图的审批。

3.3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3.4标志牌应符合中交《视觉识别规范手册》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4.1.1 “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1.2 “两栏一报” 是指: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

4.2安全标志标识的购置

4.2.1项目部安全员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环境条件、工程结构特征、设备机具布置和施工作业特点等确定危险部位,确定警告标志、提示标志、指令标志、禁止标志和危险化学品标志、火灾报警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标志、灭火设备标志、工作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标志牌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

4.2.2项目经理部审批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并安排采购。

4.2.3项目部行政部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采购或订制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要求和中交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3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

4.3.1项目部安全员应针对施工现场的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标志标识,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

4.3.2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进口处设置“五牌一图”,在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两栏一报”。

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道路交叉口、临水、临边、工作通道口、急转弯道口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沟、坎、深基坑等处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4.3.3项目部应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源公示牌。

4.3.4项目部施工人员按以上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后,应进行统计记录,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提交安全员。

4.4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4.4.1项目工程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牌的移动或拆除。

4.4.2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标志牌及时进行整修和更换。

4.4.4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检查。

第4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第二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 第四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 第五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 第六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

(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

(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

第三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 第八条 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 第九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

第十条 第十条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必须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第五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向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告知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规定,并指导生产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四)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标识进行误导、欺诈活动;

(五)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为规范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安全标志管理,促进生产企业为矿山提供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根据矿用深水电泵安全技术专项研讨会精神,在通过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根据使用条件,潜水电泵已形成3种基本类型:主要用于采掘工作面排水等浅潜水条件下使用的潜水电泵,应急救援条件下使用的深水电泵,井下固定安装的深水电泵。由于3类电泵的工作特性、安全要求及维修管理要求各不相同,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中分别考核,在安全标志证书中注明主要用途。

2.目前深水电泵基本为充水式类型,矿用深水电泵安全技术专项研讨会也主要针对这种类型开展讨论,暂只受理充水式深水电泵的安全标志申办。其他类型深水电泵经充分的科学研究、试验和专家论证,或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台后,另行制订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3.矿用潜水电泵的主要参照标准为mt/t671-2005《煤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干式电机,下潜深度不超过5m)和gb/t2818-2002《井用潜水异步电动机》(充水式电机,潜没深度不超过70m)。对潜没深度超过70m的深水电泵应在这两个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安全要求,主要包括充水式电机内腔、机械密封室、电磁水线、电缆及接头等的抗深水水压能力,电机内外压平衡,深水条件下轴瓦止推能力及寿命等。

4.深水电泵在不同潜深条件下,电磁水线和电缆接头的材质、加工工艺及控制方法可能有所不同,制造企业应制定出相应的分类方法、工艺和控制指标,在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应明确其使用条件(包括允许的最大潜没深度等)和相关安全要求。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中分别进行考核。

5.潜水电泵应具备防爆安全性能。

6.对深水电泵,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1)在深水电泵吊装和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靠,不得磕碰,尤其是电缆不能破损,立式深水电泵应规定安装或吊装的倾斜角度;

(2)在深水电泵储存过程中应注意温湿度的要求,防止各部件尤其是橡胶件的老化;

(3)深水电泵的安装应由经严格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尤其要注意电缆接头的连接和密封质量,明确应当进行的检验项目和判别指标;

(4)在深水电泵潜入水下预期位置后,应及时进行相关检查,并明确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检查周期,预防由于渗漏等出现的不安全问题。

(5)明确维修管理和大修时的相关要求。

二、允许潜没深度不超过5m的潜水电泵

执行mt/t671-2005的相关规定,在使用说明书中进一步明确用于采掘工作面等下潜深度不超过5m的使用条件。安全标志申办时尽量采用mt/t671-2005,不必编写产品企业标准;特殊情况下需要编写企业标准时,宜采用简化格式。

三、允许潜没深度为5m至70m的深水电泵

1.技术要求

除满足本方案总体要求、gb/t2818-2002对充水湿式电机的各项要求、mt/t671-2005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

(1)全扬程范围电泵不能超过功率限值;

(2)电磁水线、电缆进厂检验绝缘电阻≥150mω;

(3)整机在水中浸泡12h,定子绕组对机壳绝缘电阻≥150mω;

(4)电机引线方式应为直接引出式,不采用接线腔。

申办该类产品安全标志时,应编写产品企业标准或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宜采用企业标准的简化格式。产品说明书应满足本方案总体要求的规定。

2.现场评审要求

对相关进厂检验设备与检验记录进行考核。

绝缘电阻测定、耐电压试验等纳入出厂检验项目。对出厂检验设备与记录进行考核。

四、允许潜没深度大于70m的深水电泵

1.技术要求

除满足本方案总体要求、gb/t2818-2002对充水湿式电机的各项要求、mt/t671-2005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

(1)全扬程范围电泵不能超过功率限值;

(2)在技术资料中应说明解决轴向力的有效措施;

(3)电机引线方式应为直接引出式,不采用接线腔;

(4)电磁水线、电缆进厂检验绝缘电阻≥1000mω;

(5)将整机水压试验列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时,试验压力为允许最大潜没深度处水压力的1.5倍;出厂检验时,试验压力为允许最大潜没深度处水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和判别准则:在水压试验前、加压达到试验压力后及保压1h、11h、12h时,分别测定的定子绕组对机壳绝缘电阻≥200mω,保压11h和12h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值应基本相等。

(6)耐电压试验列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整机在保压12h后,电动机的定子绕组(含电缆和电缆与电磁水线接头)作耐电压试验而不发生击穿。试验电压应符合mt/t671-2005标准第4.8.11的规定。

申办该类产品安全标志时,应编写产品企业标准或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宜采用企业标准的简化格式。企业标准应明确产品的适用条件(如允许潜没深度、适用水质等)、相关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与规则等。产品说明书应满足本方案总体要求的规定。

3.现场评审要求

对相关进厂检验设备与检验记录进行考核。

整机水压试验(包括绝缘电阻测试和耐电压试验)纳入出厂检验项目,对出厂检验设备与记录进行考核。

深水电泵生产单位应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具备整机水压试验能力。逾期仍不具备时,暂停已取得的安全标志或暂停安全标志申办相关工作。在此之前,生产单位应有有效措施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

4.产品检验要求

按产品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对整机水压试验,国家授权检测检验机构暂不具备相关能力时,可利用生产单位的试验设施进行检验,但必须符合各自管理体系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

五、井下固定安装的深水电泵

根据井下固定安装的深水电泵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其除应满足上述深水电泵的规定外,还应满足:

(1)适应井下恶劣条件使用,一般应为泥浆泵或渣浆泵;允许的最大潜没深度适应矿井最严酷条件下的需要;满足防爆安全要求。

(2)具备高可靠性,能够在应急条件下可靠启动和运转。

(3)能力应大于矿井可能的最大涌水量。

(4)具备监控功能,能够自动启动或停止运转。

(5)能够满足随时运行的要求。

具体技术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在安全标志管理中予以执行。

第6篇 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 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电话: 400--655--0539

联系人:秦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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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

(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

(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

(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五)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第十七条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第二十二条 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验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能力。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定。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际情况,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尊重申请人(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四)廉洁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待。

第三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承担评审相关费用。

第7篇 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 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足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足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 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七) (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的;

(三) (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安全标志设施设备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施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的管理,合理设置和使用安全标志、设施设备,有效发挥其安全防护警示作用,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安全标志是提醒人的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灯光等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分为警告、禁止、指令、提示四类标志;安全设施(含防护用品)包括钢管、扣件、配电设施、临边洞口防护用具、安全帽、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设备包括起重、挖掘、土方铲机、筑路等设备。

2.每个项目部在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时,须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进行危险源的辩识和评价。将辩识评价后的危险部位及场所考虑,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绘制现场安全设施和标志平面布置图,表明安全设施和标志的设置地点,并列出所需数量和清单。

3.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购置、设置及使用。

3.1安全标志的购置,必须符合《安全标志》、《安全色》标准,使用须针对作业防护要求,需同时使用不同类型标志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3.2安全设备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建筑机械方面的标准和规定,具有国家认可、核准范围有效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整机型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其使用必须按照行业建筑机械方面的操作规程规定作业。

3.3安全设施的购置,必须针对本工程类型和作业危险性的防护要求来购置,部分购买设施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安监证)。

3.4安全标志、设施使用和设置的场所,须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规定的场所来设置,如施工现场(进出口)周围;须设置高于1.8米的硬质围档和安全标志,进场人员须戴安全帽;基坑沟槽:施工深度达到2米时,已构成作业危险,须搭设临边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坑边荷载:距坑边1.2米内,严禁堆置土方和大中型施工机具移动,并设置“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等类似标志和护栏;基坑(高处)作业上下通道、临边作业:须设置护栏、安全网和安全比;预留洞口、坑、井周边:须设置标志、栏杆或安全平网及定型盖板盖严;通道口、施工人员流动密集的通道上方;须设置防护栅和标志;施工用电:施工过程须与外电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小于安全(操作)距离须设置防护遮拦,悬挂安全标志。各种用电设备线路须做保护接零和保护接地,采用三级配电两极保护,末级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外,还须在一级配电箱中设置漏电保护器,同时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设置安全标志等。

3.5安全设施和标志的设置使用时,须针对性强、安全醒目。设置后未经项目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

4.安全标志设施设备的保管(养)和维修。设备运行一段时间后须进行保养检修,做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并对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进行检查(验);安全标志和设施要集中保管存放于干燥通风的场所,避开酸碱和进行防锈蚀的养护,同时进行防护作用的检验、维修和更新、避免超年限使用。

第9篇 安全警示牌、设备标志牌管理规定

一、安全警示牌

(一)分类:安全色、安全标志牌。

(二)配置原则:

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2.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3.当厂区或车间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在生产场所建筑物门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按配置规范悬挂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5.在地下设施入口盖板上和灭火器存放处应标注禁止阻塞线。

6.在厂内道路限速区域入口处和弯道、交叉路口处应标注减速提示线。

7.在发电机组周围、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以及控制台、配电盘前应标注安全警戒线。

8.在楼梯的第一级台阶地面边缘处应标注防止踏空线。

9.在人行通道地面上临时敷设的管线或易造成人身跌绊的其它障碍物上应标注防止绊跤线。

10.厂房、楼梯主要通道门上方或左右侧装设紧急撤离提示标志。

(三)配置地点及具体制作要求:

1.安全标志牌配置地点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具体制作要求参照《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和《安全文化实用手册》(中煤集团大屯公司企业文化部、安全监察部编)。

2.安全色配置地点及具体制作要求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

二、设备标志牌

(一)配置原则:

1.设备标志牌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

2.设备标志牌应定义清晰,能够准确反应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3.同一厂内每一个设备标志牌的内容应是唯一的,不能出现两个及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设备标志牌。

4.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

5.电气、热控盘(柜)本体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

6.现场阀门应配置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及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7.生产场所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外)入口处醒目位置应配置建筑物标志牌。

(二)配置地点及具体制作要求: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

三、安全警示牌、设备标志牌管理:

1.各类标志应统一规范、明确易懂,并准确悬挂在明显位置。

2.安监科、电力调度中心、各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发电运行分场、热电运行分场、送变电工区及时补充、更新。

第10篇 安全标志与设备管理

一、安全标志

正确使用安全警示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志。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但安全标志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措施。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安全标志应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其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主义;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安全标志根据使用目的,可以分为9种:1.防火标志(有发生火为危险的场所,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质及位置,防火、灭火设备位置);2.禁止标志(所禁止的危险行动);3.危险标志(有直接危险性的物体和场所并对危险状态作警告);4.注意标志(由于不安全行为或不注意就有危险的场所);5.救护标志;6.小心标志;7.放射标志;8.方向标志;9.指导标志。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正确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的相应规定,对使用部位、内容作具体要求,明确相应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监督检查的方法,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企业应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擦痕能够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确定安全警示表示的统一规定。安全保护措施和警示、警告标识应符合安全色与安全标志规定的要求。

企业负责人应对安全标志进行检查。该项检查是对所设安全标志同作业现场条件和状态是否相适应的一种检查。

二、设备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采购控制、设备的租赁管理和设备档案管理,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及工作程序,确定监督检查、实施考核办法,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设备(含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设备安装和拆卸、设备验收、设备检测、设备使用、设备保养和维修、设备改造和报废等各项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的内容包括符合各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管理职责和权限、管理的工作程序、监督检查措施和实施考核的办法,并对管理实施记录提出要求。

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审核中,查看企业的设备管理管理制度,如果设备管理管理制度缺项,或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将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审核中扣分,如果缺项很多,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审核中,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将被评为不合格。

1.设备采购的控制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购置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所购设备有效证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审核中,发现一台设备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或证书不齐全,将扣分,如果缺的很多,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将被评为不合格。

2.设备租赁管理

施工企业应对设备出租和承担对象所能承担的自治和能力进行确认。

承租设备应对出租商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出租商的设备,并合理使用及时维护。

出租单位设备、机具和配件,应保证性能良好、运行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检修和维修。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和承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机具和配件。

施工企业应与出租企业在租赁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设备租赁管理要求的事项,将在安全评价和审核中扣分,如过缺的很多,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审核中,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将被评为不合格。

第11篇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 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_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经费管理办法

第1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 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电力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配电设备运行管理,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争创一流供电企业,为统一公司配电设备常设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使之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的所有配电设备。

3本规定适用于柘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的配电设备标志管理。

二、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配电运行设备标志应有双重编号,即:名称和编号。

2设备标志应准确、明显、齐全,字体工整、清晰、文字规范。

3同类型设备标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一致,标志大小、字体亦应一致。

4常设安全标志(包括遮栏和标志牌)必须安装牢固、位置合理,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并不影响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和检修。警告类标示牌设置应醒目,确能起到警示作用。

5新安装设备在投入运行前,设备标志必须配置齐全,如因加工制作或安装等原因在设备投运时,不能按本规定要求完成设备标志的设置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临时设备标志代替,但须符合运行要求。并在设备投运一个月后,使设备标志达到规定要求。

6设备标志应经常保持清洁,对室外设备标志牌安装支架等应定期进行防腐防锈。

7配电设备的防护设施标志,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8建设于交通道路上的杆塔(含混凝土基础)应设置防止碰撞的标志,标志的规定按交通标志管理规定执行,即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设置高度1.5米。

9在居民区设置于交通道口处的拉线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高度1.5米。

10跨越道路的线路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满足规程要求,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

11在城市同塔(杆)架设的输、配电线路均设色标和杆号两种标志。

12城市、居民区线路杆塔和配电架要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13夜间需要醒目的配电设备应采用萤光标志。

14配电设备安全措施及标志由公司供电所负责管理维护。

三、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

1设备外部颜色应做到整齐统一,无剥落锈蚀现象.

2设备安装检修时,必须同时按本规定要求涂漆。

3必须加强对检修人员的防腐、涂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施工,一遍防锈漆,两遍银粉。

4采购油漆时,必须按生产部门提供的厂家和漆种采购,否则不准使用。

四、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

1杆号

(1)颜色:白漆打底,黑漆喷字。

(2)字体:采用黑体字。

(3)10kv电杆,离地面3m米处,面向道路侧。

(4)附设有变压器的电杆喷在高压主杆上。

(5)同杆架设双回线路应按线路布置设双重编号。

2警告牌

(l)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止步,高压危险”悬挂于配变围栏及箱式变、配电室门上。

(3)“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悬挂于杆架变及低于2.5米爬梯处。

3其它标志牌

(1)其它标志牌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列的35种。

(2)加工式样按省公司规定。

(3)安装位置根据条例规定,装设在相应位置。

第14篇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范化管理

1 变电站固定遮拦的安装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并做到完好无损。遮拦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2 变电站和设备架构的爬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

3 蓄电池的门上应有“禁止烟火”标志。

4 停电工作使用的临时遮拦、围网、布慢和悬挂的各种标示牌应符合现场情况和安全规程的要求。

5 变电站内道路的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标志制作应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6 结合生产实际及企业文化,在站内设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文化标志。

第15篇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4) 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4.2.2.2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生产单位 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 有效期 受控类别

1 水胶炸药     b

2 传爆体   -- -- c

3 装药管   -- -- c

4.2.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

(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

(5)产品在井下试用的安全事项。

4.2.3 许可证明

工信部批准的煤矿许用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许可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2.4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的产品规格,申请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总量不应超过申请人年生产能力的16%。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申请人交付申请费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员和相关专家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8 安全性能检验

8.1 检验原则

检验样品按gb/t 10111规定的方法从申办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同外径的产品分别检验,可在包装过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数量应不低于30m。

8.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抽样检验。

8.3 检验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及产品技术条件。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9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其工业性试验量=申请人年生产能力×16%(吨),并备注“工业性试验量不超过xx吨”。

10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并保证产品与检验批的生产技术条件一致;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完成后,产品生产单位可向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产品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经履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合格评定程序后,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按常规产品的首次申办程序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1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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