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一、建筑施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的支柱地位越来越得到体现,国家对建筑施工安全也越来越重视,加大了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使我国建筑业的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都有所下降,建筑业总的安全状况趋于好转。但是,我们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由于国内建筑市场,目前大都采用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的项目承包责任管理体制。采用项目承包责任制,层层分包,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尽如人意,建筑施工领域中的各种大小安全事故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施工企业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否,已经引起了媒体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企业安全生产,渐渐成了一块形象招牌。如何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脉搏,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现主要介绍建筑施工中存在以下几个安全问题:
(一)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问题
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层层分包给不同单位,导致施工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不到位和安全投入不足或基本没有。为了中标,只能把利润降低,而包工头又要追求最大利润,所以会减少他的一切不必要的金额开支,导致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主要的安全问题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勘察或设计,或改变勘察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使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或是某些老板为了逃避更多的报建费,要求设计单位出双份图纸,增加了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工程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理,发现事故隐患时,也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
二、抓好安全教育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实施施工现场安全全过程的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机、料、法、环五个不同的方面制定了完整而系统的管理和控制模式要求。从目前建筑业的人员素质来看,在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80%以上来自农村,其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达到的以下要求:
首先是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中有很多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必须掌握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建筑施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安全生产过程的危险源也非常多,对任何一个危险源未进行识别和评价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从业人员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必须掌握与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最后是必须掌握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在可能导致从业人员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应当了解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
(一)安全教育的现状
1、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2、法律法规多而不全,执行力不够
我国法律的“环境与健康”过于薄弱。对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的重视,己经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己制定了环境管理体系。
3、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管理出现真空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为国家建筑安全专项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的履行者。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开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
5、监理、设计等单位的监管不到位
建设项目工程有时需要多家施工单位及多工种密切协作,作业工序复杂,作业条件及环境差异性大,导致危险源复杂多变,存在大量不确定性,以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监管部到位,这些都给安全施工带来极大困难。
(二)安全教育实施措施
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②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安全作业;
③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季节性施工准备工作;
④经常进行预防性试验,对机械设备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⑤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⑥及时发放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①冬季施工宿舍内采用燃煤取暖应防止住宿施工人员一氧化碳中毒,宿舍应保证足够的通风条件;每间宿舍根据房间大小设置通风漏斗,通风漏斗尺寸:长不小于50cm、下口宽不小于30cm、上口宽不小于5cm,每间设置的通风漏斗至少不少于3处。
②每日熄灯前设专人封火,燃煤采暖设施严禁敞口,应将炉盘、炉盖扣严;如炉盘、炉盖不能完全扣盖严密的,应用黄土泥将其抹严,以防煤气渗漏。
③取暖设施排烟管道安装,每节管道承口应朝介质流通方向安装,接口处并用胶带封好;排烟管道出口探出房檐不得少于50cm,立管不得少于2.0m,水平管距房屋顶棚不得少于50cm,其朝向也不得朝向冬季季风吹来的东北方向。
④排烟管道上面不得烘晾衣物等易燃物品,取暖设施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
⑤封火时清出的没有燃尽的燃煤应清出室外,并用清水将未燃尽燃煤熄灭。
⑥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烫伤、煤气中毒等事件发生,并进行突发事件发生的医疗抢救、紧急处理教育。
3、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①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以专业安全知识为内容用行政奖励、法律、法规为手段,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确自己安全生产责权、利的关系,以达到施工安全效益最佳的目的。主要包括:加强专业安全知识、技术的日常教育与培训,用安全典型事例和事故教训进行教育,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分析、讨论。将安全法律、法规逐件公示在安教宣传栏中。积极组织各类管理人员,参加好的安全讲座和参观受表彰表扬的项目工程。通过重视人员的管理、机制的建立、系统的完善、营造出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
②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在施工中,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要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和施工条件,合理地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施工生产中的安全。
③抓好施工前与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于生产过程中,必须要以“预防为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施工前,要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
三、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一)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是多方面的,必须对各方面进行综合管理:
1 、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相结合
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办公、宿舍、食堂、工棚、硬地施工、施工场地围护、环境卫生等按有关要求、标准组织施工,做到宿舍与施工现场分开:工地设置文化室、宣传栏、乒乓球室等文化娱乐设施,并配置保健药箱,有利于工人生活、休息。同时也提高了施工安全综合管理。
2 安全管理与安全考评相结合
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考评。采取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工人进行定期安全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教育批评、直至辞退。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经常进行检查,作业人员自查、班组互查、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各个单位、各个岗位、各个部位,达到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全面要求。并在工地出入口处设置“五牌一图”,履行安全职责,接受社会和上级的监督考评。
3 安全管理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我们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管理办法,并与奖罚制度挂钩,形成有利于安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我们采用竞赛、表彰、奖励、升降等有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鼓励项目经理、管理人员、作业工人从不同层面上抓好安全生产,重视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纪律。再辅之以宣传教育,在“指导、监督、奖罚、教育”的共同作用下,纠正施工现场习惯性违章现象,形成一个“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气氛。
(二)安全警示
1、安全色
①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②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③黄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2、安全标志
①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
②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及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③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④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志的底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三)施工安全管理控制
施工安全管理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员应持证上岗,保证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
1、施工安全管理控制对象
施工安全管理控制主要以施工活动中的人力、物力和环境为对象,建立一个安全的生产体系,确保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2、抓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控制伤亡事故
在项目施工中,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是整个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总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交底等制度。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层层负责,项目经理要负主要责任。
伤亡事故大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和起重伤害等方面。所以对脚手架、洞口、临边、起重设备、施工用电等关键部位发生的事故要认真地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症结所在,然后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灭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建筑施工生产一直是安全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高发段。这不仅使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巨大损失,还给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对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对于安全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但安全事故仍然高居不下,究其原因就是市场准入的门槛太低了。通过对安全事故的统计,现在项目施工时在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上不能实现同步。建筑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压低造价是主要的手段。为了降低成本,就只能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中压榨,这就影响了生产中安全措施费的投入,使得安全防护不到位,不仅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而且如果事故发生了也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五、结语
总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个系统工程,施工现场点多面广,规模宏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而且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情况在变化,要求在提高。针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涉及的范围广、原因多、突发性强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消除侥幸心理,保证防患于未然,从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制,健全安全制度,狠抓落实到人到点灯方面,着力构建确保安全生产体系,这样施工安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这对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降低施工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2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
第一节现代安全管理概述
安全科学与技术是研究科学和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所产生的伤害与损失问题。安全科学的研究目标是将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或者损害的后果控制在绝对最低限度内,或者至少使其保持在可容许的限度内。
人类预防事故的“三大对策”,是安全工程技术对策、安全教育对策和安全管理对策。安全管理科学是安全科学体系中重要的分支科学,是安全科学体系中重要和实用的二级学科。
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有安全系统论原理、安全控制论原理、安全信息论原理、安全协调学原理、事故预测与预防原理、事故突变原理、事故致因理论、安全经济学原理、安全哲学原理、安全法学理论、安全行为科学理论、安全文化建设等。
现代安全管理的方法有安全目标管理法、pdca循环法、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无隐患管理法、安全经济技术方法、安全评价、安全管理的计算机应用、本质安全技术、安全决策、事故判定技术、危险分析方法、系统危险分析、故障树分析、危险控制技术等。
现代安全管理的特点是:从传统的事故管理转变为现代的事件分析与隐患管理(变事后型管理为预防型管理);从传统的纵向单因素安全管理转变为现代的横向综合安全管理;从传统的被动的安全管理对象转变为现代的主动的安全管理动力;从传统的静态安全管理转变为现代的安全动态管理;从传统的被动、辅助、滞后的安全管理程式转变为现代主动、主导、超前的安全管理程式;从传统的外迫型的安全指标管理转变为内激型的安全目标管理;从过去企业只顾生产经济效益的安全辅助管理转变为现代的效益、环境、安全与卫生的综合效果管理等。
安全系统科学原理。系统科学最基本的原理是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
在事故预防过程中安全系统涉及两个系统对象:事故系统和安全系统。
事故系统涉及四个要素,通常称“4m”要素:人(men),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产生的最直接的因素;机(machine),机器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产生的直接因素;环境(medium),不良的生产环境影响人的行为,同时对机械设备产生不良的作用;管理(management),管理的欠缺。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管理,因为管理对人、机、环境都会产生作用和影响。
安全系统的要素是:人,人的安全素质(心理与生理素质、安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物,设备与环境的安全可靠性(设计安全性、制造安全性、使用安全性);能量,生产过程能的的安全作用(能的有效控制);信息,充分可靠的安全信息流(管理效能的充分发挥)是安全的基础保障。
认识事故系统要素,对指导我们通过打破事故系统来保障人类的安全具有实际的意义,但是,这种认识带有事后型的色彩,是被动的、滞后的,而从安全系统的角度出发,则具有超前的和预防的意义,因此,从建设安全系统的角度来认识安全原理更具有理性的意义,更符合科学性原则。
安全控制是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安全控制的原则包括:闭环控制、分层控制、分级控制、动态控制、等同控制以及反馈原则。另外,能量控制理论也是预防事故的重要理论,因为事故的本质是“能量的不正常释放或转移”。
安全信息是安全管理和控制所依赖的资源,是反映人类安全事物和安全活动之间的差异及其变化的一种形式。安全信息原理主要研究安全信息定义、类型,以及安全信息的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和交流等技术。
安全协调学原理是从协调理论出发,安全管理在组织机构保证、人员保证和经费保证等发面应遵循基本的协调学原理。安全协调学原理要求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要进行合理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职能要有科学的分工;事故、隐患要分类管理,要有分级管理的思想;安全管理的体制要协调高效,管理能力自组织发展,安全决策、事故预防决策要有效和高效,事故应急管理指挥系统的功能和效率等方面要有总体的要求和协调。一个健全、合理的能充分发挥组织机能的安全工作组织应解决的问题是: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人员选择与配备;制定和落实规章制度;信息沟通和外界协调。
人员保证的协调原理是指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系统飞专兼职人员网络,形成从上至下,全面、系统、有效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网络,并合理界定组织中各部门、各层次的职责。
安全生产经费保证的协调原理是指安全投资结构的比例协调,要进行科学的安全技术经济评价、有效的风险辨识及控制、保险与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经济奖惩等。
第3篇 电网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电网建设工程的安全、高效,提高电网建设安全施工水平,加强和规范施工风险的评估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新建、扩建和改造的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参照此办法进行。具体规定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依据和参照文件
2.1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方电网计[2004]27号
2.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电网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
2.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2.4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3定义
3.1输变电工程――指220千伏及以上新建、扩建和改造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电站工程。
3.2运行管理部门――指承担诸如电力、公路、铁路、航道、通信等各种设备、设施、物业管理等的有关部门。
3.3建设单位――指受广东电网公司(业主)委托的承担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相关部门。
3.4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指在电力生产设备附近或在带电区域内施工、与运行设备有关联或因施工改变运行方式的施工。
3.5施工方案――指为指导工程项目或施工项目、作业活动按预定目标实施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等。
4职责
4.1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各类施工项目的施工方案,评估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等级,提出处理措施。
4.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3各建设单位负责对已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批准,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知有关部门,监理单位组织方案审查会,经各方通过的方案,由监理批准实施。)
对不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4.4建设单位对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或安全风险等级评为5级的施工方案报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由省公司工程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和协调,并报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5省公司运行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为最终批准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资源提供支持和配合。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在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中,所有施工活动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凡重大施工项目和重要施工项目、危险及特殊作业项目、恶劣气候及恶劣条件下的施工作业项目,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其他施工项目(见《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录a和附录b),必须编制含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施工方案,并对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5.2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评估是评价当施工方案失败或不能按预期目标实施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施工方案安全风险等级根据预计的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来划分,见表一、表二。
表一事故严重程度评估表
事故严重等级
事故后果
参考标准
轻微
人员轻伤事故
施工机械一般损坏
电力生产设备故障
周边其他非电力设施损坏
10万元以上
一般
人员重伤事故
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施工机械严重损坏
电力生产设备故障
周边其他非电力设施损坏,损失一般
50万元以上
严重
人员死亡事故
施工机械重大损坏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周边其他非电力设施损坏,损失重大
100万元以上
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1、区域电网解列
2、负荷损失10万千瓦时以上。
表二风险等级评估表
事故的可能性
事故的严重程度
极不可能
不可能
可能
轻微
1级
2级
3级
一般
2级
3级
4级
严重
3级
4级
5级
注:1级-可忽略风险2级-可容许风险3级-中度风险4级-重大风险5级-不可接受风险
5.3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对事故的可能性,必须考虑施工时的气候条件、作业环境条件(如夜间施工等),对人为失误、不可抗力、其他意外及紧急等情况应考虑在内。
5.4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
5.4.1施工方案编制前必须识别现场风险源(危险点)、施工项目涉及的相关方对施工项目安全的需求、工期要求。
现场风险源的识别: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5.4.2施工方案选择应综合考虑现有的施工技术水平、资源能力水平和相关方对安全施工的需求和工程建设目标要求。
5.4.3施工方案编制必须识别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可能对电网设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增加的新的风险,并提出相应控制措施或应急措施。
5.4.4在审批施工方案时,应把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各方需求均衡的方案作为优先方案。
5.4.5施工方案的风险等级水平评定为4级(重大风险)及以上时,应重新选择和评估新的施工方案,如确没有更安全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后,分别报请相关的运行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5.5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5.5.1监理单位应对所有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客观性。
5.5.2监理单位应对重要项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从“人(施工单位资质、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施工人员熟练技能、精神状态等)、机(机械设备、电源设备等完好率、可靠度等)、料(供货商资质、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进场复测报告等)、法(施工方案、工艺、作业指导书、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流程等)、环(地质、气候、雨季、台风、夜间施工、周围不安全因素等)”(4m1e)五个方面评估。
5.5.3经监理单位审查后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凡涉及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建设单位备案,需有关部门协调的还要进行协调,其中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4级(重大风险)或5级(不可接受风险)的,施工单位还必须报请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审查和批准方可施工;对不涉及运行安全的,经监理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5.6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批
5.6.1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运行等有关部门对涉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电网运行安全的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由监理组织,建设单位召集,协调意见后监理批准。)
5.6.2根据工程特点(工程项目的物点、性能、工程进行的条件、内外环境等),对安全风险项目进行定性分析确定,找出施工实施中有可能对人身及电网安全影响最大的风险项目,对其发生的后果进行定性分析。
5.6.3以确保人身、电网安全为前提,进行风险成本及风险处理成本评价,确立是否可以接受风险,进行权衡。
5.6.4施工方案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5级(不可接受风险)的,建设单位还必须报请省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5.6.5规避安全风险,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5.6.5.1对严重危害人身及电网安全的方案,予以否决,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另行编制新的方案,重新报审。
5.6.5.2要求运行等相关部门提供充分条件,制订相应的预案,降低安全风险等级至3级及以下后再批准方案实施。
6附录
6.1附录一:《评估流程图》
6.2附录二:《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批流转单》(表1、表2、表3)
第4篇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 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 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 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 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
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
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8条 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
(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 “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
(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
(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
(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
(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
(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
(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
(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
(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 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 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 则
第15条 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6条 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5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案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详见施工方案
宜兴市文化中心(大剧院)-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网络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值班表
日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姓名
宗培智
徐汉青
徐惠勤
吴建军
徐汉青
宗培智
徐惠勤
职务
质检员
安全员
施工员
技术员
安全员
质检员
施工员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安全生产事关重大,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关系到一个企业的效益,关系到每个职工的生命安全,为了切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及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依照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系列文件精神和《宜兴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细则》,经公司与项目部签订宜兴市文化中心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管理
1、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无伤亡事故;
2、无重伤情况发生,轻伤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
3、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4、无火灾事故;
5、无急性中毒事故;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级部门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达到80分以上,标化工地必须达到85分以上,安全费用占总造价百分之1.5;
二、责任要求
1、领导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网络健全、分工明确,工地每天要有检查,安全科半月检查;
2、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奖罚分明,坚持项目经理为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3、及时上报并严肃责处各类事故,不隐瞒事故,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
4、桩基础施工中,每个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均必须先申请,待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禁止项目经理独自发包,严禁项目经理长时间离岗。
三、安全生产
1、督促和支持公司、监理单位抓好现场安全环节,不断提醒和促进,避免事故发生;
2、公司有定期检查制度,工地有专人负责,每天例检,并有相应的书面记录;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实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现场负首要责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落实到人,切实整改,消除隐患切断事故发生源;一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绝不隐瞒,并积极善后,配合查处。
4、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特种作业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率达到100%,换岗安全教育率达到100%;
5、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万人死亡率控制在万分之零点柒以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千分之零点叁以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火灾、急性中毒、车辆交通事故、爆炸事故;
6、按标准,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争创各级标化工地。
四、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施工,并作如下承诺:
1、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按审定的施工总平面图部署各项临时设施。场内道路畅通,按规定硬化,场容整齐;施工区和生活区必须分离,
2、施工污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3、遵守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正常施工时间为早上6点-晚上22点,在非规定时间内施工,需有工艺等方面的确切理由,并书面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4、车辆运输严禁抛、洒、滴、漏污染环境;在施工现场在门口一侧设置车辆冲洗装置,阴雨天施工,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应先清洁;全力配合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对建设运输车辆的管理。
五、工人工资支付
为切实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特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领导充分重视并直接参与工人工资发事宜;公司建立详细可行的工资发放制度,专人负责巡查项目部现场的工人工资发放状况,确保工人工资由项目部通过可靠渠道按时足额发放到工人手中;
2、工程项目部要和班组签订劳动协议,并签订班组与工人的劳动协议,明确工资数量、发放时间和方法,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发放工资,特别是要保证竣工后和节前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
3、出现工人工资纠纷时,项目部要积极认真迅速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与处理。
六、考核及奖惩
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宜兴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细则》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奖惩。
1、该工程每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0分罚500-1000元,高于85分奖500-1000元;
2、对公司要求完成省级、市级文明工地的单位工程,按公司管理条例进行奖惩;
3、项目经理或单位工程受到安监站等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表扬一次的,除上级部门给予奖罚外,公司也将给予500-3000元的奖惩,严重的撤换施工队伍;
4、对伤亡超标及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工程和责任人员,除按公司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外,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挔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现安全预控目标的措施
1、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省市各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定,深刻领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文明意识,积极做好施工班组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扎实开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并和职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杜绝违章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3、项目部严格制定规章制度,针对各施工环节,各安全措施,责任到人。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故扼杀在摇篮状态。对项目部所有人员对照我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细则》实施考核,做到奖惩分明。
4、项目部对现场的安全措施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在开工前落实到位。施工中,项目负责人要作定期、不定期检查。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经常督促项目部人员,警钟长鸣,确保安全生产零事故。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向全体职工灌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一项工作,建立定期的安全教育制度,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事故的危险性,通过安全生产教育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运用科学知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技能,促进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级教育,是指新进工地或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并认真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
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打桩工、起重机操作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除进行三级教育外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合格,由上级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三、班组教育,施工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周一次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学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联系实际领会贯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和事故事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四、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必须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教育形式,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筑施工生产是危险性较大行业。根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纪守法”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之规定,本人自愿签署本责任书,在以下几条负有责任:
一、在认真接受安全三级教育,明确建筑业生产特点,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章上负有责任。
二、在模范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违章作业,服从工地安全管理上负有责任。
三、在遵守企业、工地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和对违章指挥行为予以拒绝上负有责任。
四、在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随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作业环境安全做到“自查、自改、自我完善”上负有责任。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一、上岗交底
1、交底当天的作业环境(如临近高压线、地下管道、附近建筑物现场地基情况)和气候条件(风、雨、雪、霜、雾、严重酷暑等)。
2、交当天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各处环节的操作安全、质量技术要求、操作工艺流程及特殊工具夹具的技术要求。
3、交人员的分工情况和每一岗位的技术要求。
4、交针对当天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5、交上一班施工中的安全情况。
6、交特殊工种的配合要求。
二、上岗检查
1、检查上岗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完好和正确使用情况。
2、检晒现场和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隐患。
3、检查各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4、检查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5、检查主要工夹吊索具的完好情况。
三、上岗记录
1、记班前上岗主要内容。
2、记班组人员分工情况。
3、记上岗检查后,存在的主要不安全因素和采取的相应措施。
4、记上一班施工中发生的事故苗子、违章作业情况。
5、记上一级领导检查出的不安全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6、记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采取防范措施等情况。
四、安全一活动日
1、班组严格执行每周一次和用上班后一小时进行安全活动制度。
2、小结一周来班组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先进事例及主要经验教训,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表扬,视情节给予罚款和奖励的意见。
3、针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群众提出改进措施。
4、学习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并联系实际领会贯彻。
5、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事例和事故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内容:
1、查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查措施:检查是否变质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及时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定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了安全机构,安全干部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
7、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执行国家、市、区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组织一、二次对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有关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参加。
2、除定期外,安全部门还需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部门负责复查。
三、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
分公司经理组织下属有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对下属项目部的安全检查。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
项目部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周组织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对本项目部的安全检查,现场安全人员必须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落实“三定”措施整改。
五、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1、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应检查一下生产环境,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
2、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是提高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是治理脏、乱、杂、散的重要内容,是建筑行业提高企业知名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开展文明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文明卫生意识,营造良好的现场环境。
1、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由项目经理负总责,分管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工地办公室做到整齐有序,窗明地净,桌椅摆放整齐,无积灰,图纸文具整齐划一,进入室内给人感觉庄重大方、井井有条。
3、食堂内外卫生由食堂人员负责清洗达标,炊具卫生符合卫生要求,有除“四害”措施,炊事人员健康证有效,食品生熟分设。
4、职工宿舍确保窗明地净,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宿舍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新鲜。合理安排卫生值日。
5、厕所内水冲设备保持正常有效,指定专人清洗,做到干净无臭味,有防蛆蝇措施。
6、施工现场作业区清洁整齐,保持随做随清,工完料尽,日产日清无杂物,无随地大小便现象。
7、施工道路指定专人清扫,做到整洁干净无积灰、无扬尘、无积水,车辆进出无带泥土现象。
8、材料堆放建料仓,有标签,城垛、成方、一头齐、易失小件入库存放。
注:炊事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卫生许可证必须与项目相符
防尘、防噪音措施
1、脚手架使用2000目密式安全网防护,防止粉尘的扩散。
2、水泥库三面用围栏防护,防止水泥粉灰的扩散。
3、不再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4、严格遵守《宜兴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不在夜里大声喧哗、尽量避免晚22时至晨6时的夜间施工。
5、必须连续作业至夜间时,应事先向环保部门办理手续,在居民主要入口悬挂安民告示。
6、对夜间施工的机械进行检修,尽量减少噪音的发生。
7、补充内容: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二、临时施工用电方案编制依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2、施工组织设计
三、用电负荷计算
3.1、电动机械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功率(kw)
数量
总功率(kw)
1
搅拌桩机
sjb-ⅱ
90
5
450
3.2、电焊机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功率(kw)
数量
总功率(kw)
1
电焊机
b*-300
12.5
2
25
3.3、照明灯具设备表6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功率(kw)
数量
总功率(kw)
1
碘钨灯
1
5
5
3.4、总用电量计算(以估算有功负荷p为例)
p=480kw
四、确定线路走向,电源线线径及电箱位置
4.1、根据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布置情况,由于甲方没有提供电源,我方全部使用发电机组。
4.2、动力电源由发电机一级电箱引至打桩机上的二级电箱,再逐一分配到卷扬机、搅拌桩机、电焊机上。
4.3、照明电源由二级电箱引致三级电箱后再输出,照明电源与动力电源分开,互不影响。
4.4、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本供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供电(tn-s),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制度。
4.5、一级电箱及二级电箱进线规格截面积均采用3×50mm2+2×15mm2铜芯线。
4.6、发电机及电箱布置见平面布置图,共使用四台发电机组,其中一台200kw、二台120kw和一台150kw。
五、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必须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需要进行管理。
2、工地的一切用电设备必须由电工接线和管理,不得擅自架设和安装电路,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
3、电工在接线、电气设备安装时、应按照施工设计和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作业,应正确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定期检查的绝缘检验工具。电气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程。
4、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和绝缘子固定,严禁用金属裸线做绑线,室外架空高度不小于3m,室内不小于2.5m。水平沿墙敷设或门口固定最低点不得小于1.8m。
5、电工人员严禁带电操作,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线,正确使用电器工具。
6、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做接地、接零保护。
7、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严禁用其他金属代替,并且须与设备容量相匹配。
8、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必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10、开机前认真检查开关箱内的控制开关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漏电保护器是否可靠,方能使用。严禁赤手触摸一切带电绝缘导线。
11、下班后一小时必须把电闸管好并把电源箱门锁上。
12、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所有漏电开关是否正常,并认真登记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13、开关箱距离操作者的水平距离不超过3m,按钮开关不能安装在交流接触器一侧。
14、开关箱内禁止对方任何杂物,箱下不能堆放砂子、水泥、白灰、水泥袋等,且灌木、杂草要清除干净。
15、开关箱必须完好无缺,并配上所,钥匙由专人保管。
16、三级漏电保护开关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s。
17、其余规定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0日
第6篇 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部、省、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程、制度,抓好措施落实。
2.施工队针对施工实际情况制订出安全生产各项具体措施,在施工设计中要有安全的内容,并要根据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补充完善。
3.施工队进场前必须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包括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网)进行调查,在确认符合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场施工。
4.开工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安装好的设备、设施、材料堆放等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经检验合格方可开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
5.开工前,现场负责人要向场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施工过程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工地领导值班制度,负责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做好工作记录。
7.现场所有机械传动部位装设防护栏(罩)、危险部位、地段应设栏杆,悬挂警告、警示标志。
8.经常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工人进行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9.搞好文明生产。各种设备、设施安装牢固平稳,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场内废料要及时清理。
10.工地用电严格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在高压电网下作业和进行钻塔整体搬迁。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工地消防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格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12.遵守当地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
㈠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程、制度,坚持“五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制度。
3.组织和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严格执行用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
6.遵守当地施工管理规程、制度,搞好文明生产。
7.发生工伤事故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㈡ 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同项目经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施工安全技术的直接责任人。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组织编制和审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落实。
3.在向各部门、人员交底施工技术时,要同时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4.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时,应制定出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5.参加工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
6.按照上级的布置,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搞好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第7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
建筑施工现场,是建筑工人直接从事施工活动,创造使用价值的场所,是施工生产要素的集中点,其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边性,人机的流动性并存。由于人、机、料高度集中,存在着众多危险因素,这就决定了建筑现场安全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及持续性等。目前建筑施工安全领域的主要特点有:
(1)建设规模快速增长,施工难度加大,危险性也增大。近几年我国固定投资保持较高增长水平,建筑业总产值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建筑市场以高容量状态向前发展,专家预测这种状态至少要保持25~30年。
(2)建筑投资主体的成分日趋多元化。投资主体由原国有、集体经济成分为主变为国有、股份制、私营、外商投资、个体工商户并存的形式。一些投资主体行为不规范,投资的项目刻意逃避政府监管。
(3)工程建设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着生产专业化,总包、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咨询、项目管理应运而生,工程建设分工更细,新的经营模式、生产方式不断涌现,一些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与当前生产状况不相适应。
(4)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下。目前全国建筑业的3900万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比例占到80.58%,有的施工现场占到90%以上。工人的安全意识差,防护技能低,而职业技能的培训也远未达到要求。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由于施工现场的种种特点,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谨防事故的发生。建筑产品施工质量的好坏、施工进度的快慢,都与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息息相关。有些施工现场管理比较差、管理比较混乱,具体表现在:施工没有进行组织设计,施工无计划性,想到哪里就干到哪里;操作无标准,不按程序进行施工;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隐蔽工程验收不认真,形象进度表示不明确;没有具体的目标管理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脏、乱、差、野现象严重;材料堆放无序,卫生环境差,跑、冒、滴、漏,工人无良好的作业和生活环境,等等。这些现象严重地制约施工单位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效益的提高,从而也影响了所开发项目的经济效益。因此,只有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改变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种不合理状况,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证工程建设效益的实现。
第8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现代牧场(集团)有限公司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规划中心工程项目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 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九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
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
(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
(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建设规划中心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执行。
建设规划中心
2023年4月9日
第9篇 z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4)制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与储存的防火、灭火制度和措施;
(5)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6)建立并落实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7)建立消防档案。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任务,是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
(1)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领导工作。
(2)成立消防安全保卫组(部),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维护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
(4)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干部、消防主管),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施工准备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施工准备阶段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初起阶段,主要进行“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土地,并开始设置料场,搭建临时办公、住宿、仓库等配套设施。此阶段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做好基础工作、完善基础设施,为实施有效管理打实基础。
(1)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将消防设施配置、消防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
(2)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措施)”,方案中应包括:工程概况,平面布置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保卫组,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及职责;生活办公区、料场区、施工区、冬季施工、雨季施工、消防设施等的消防管理要求;电气焊、用火用电、木工、油漆及防水作业等专项消防安全制度。
(3)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措施)”及相关技术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待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其中,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的工程有:国家重点工程;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总面积10万m2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上述范围以外和市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措施)”,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
(4)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甲、乙方及各分包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普及教育率达到100%,对电气焊工等重点工种人员的消防专项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5)严格落实生活及办公区8项基本消防安全要求:
①不得支搭可燃建筑或用可燃材料做隔墙;
②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③生活区应设置不小于3.5m宽的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
④应设置满足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管网及消火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⑤宿舍内吸烟要有防火措施,不得卧床吸烟;
⑥办公室、宿舍区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⑦照明及电气设施应由电工按《规程》安装;
⑧炉火应凭证启用,距床不应小于1.5m,烟窗与可燃物不应小于0.7m,设专人看管,定点倒炉灰并浇水。
(6)落实料场仓库区14项基本消防安全要求:
①不得在工程内设仓库,应专设料场和周转库。
②料场仓库区应设置不小于3.5m宽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
③应按规定设置消防给水,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
④按《规程)安装电气设备。
⑤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⑥不得动用明火。
⑦应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⑧材料码放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库内堆垛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五距要求:垛与屋顶间距0.5m,垛与照明灯具间脚.5m,垛与墙间距0.5m,垛与垛间距1m,垛与柱间距0.1m。
⑨管理室不得设在库内。
⑩夏季应有防爆晒措施。
(11)雨季应有防雨淋、防雷击措施。
(12)库房应确保通风、降温、泄压面积。
(13)防止静电危害。
(14)化学性质相抵触物品不得混存。
四、基础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基础施工阶段是工程正式施工的开始阶段。主要进行主体工程的地下基础施工,工程配套的临时暂设设施继续搭建,相关施工机械设施架设并部分投入使用,少数建筑材料进入场地。这一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侧重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临时给水、用火、用电等。
并落实以下8项消防安全要求:
(1)大型设备安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2)应有满足用水量的临时消防给水。
(3)暂设支搭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4)应设立禁烟标志。
(5)动用明火应履行用火手续。开具用火证,持有操作证,配备灭火器材,设置看火人。
(6)电气应有专人按《规程》安装,机电设
备应使用电缆线。
(7)保温养护材料应使用难燃或非燃材料。
(8)应设立消防管理台账,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五、结构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结构施工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的关键阶段。用火、用电大量增加,职工人数增多,可燃材料进场,如遇冬季保温材料也将进场,工程废料、包装料大量产生,配合单位及分包单位增加,消防安全管理应全面加强,并落实以下15项消防安全要求:
(1)大型设施安装应符合消防要求;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设置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3)应严格控制用火,履行用火手续;
(4)严禁现场吸烟;
(5)保温养护应使用难燃材料;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易燃可燃材料等不得在工程内存放;
(7)可燃包装拆除后应及时清出现场;
(8)不得在工程内住人;
(9)大型设备要有避雷措施;
(10)电气应按规程安装,使用电缆线,并采取防雨措施;
(11)坚持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训练;
(12)消防安全检查每日应不少于三次;
(13)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4)防水作业要建立并落实专项消防安全措施;
(15)定期召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六、装修改造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装修施工是建设项目施工的最后阶段;改造施工比装修施工又增加了拆除原有装修装饰材料,或更换设备等施工项目。在此施工中,施工人员多集中在工程内,交叉作业多,使用火源,电源集中,设备,可燃材料,大量进入工程;油漆作业,废包装、施工废料增多,参观人员增多,极易造成管理混乱,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最关键阶段,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以下17项消防安全要求:
(1)严格用火管理;
(2)严禁现场吸烟;
(3)施工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材料;
(4)应每班清理可燃物;
(5)不得在工程内设加工间;
(6)严禁易燃作业与用火作业交叉;
(7)易燃作业要有通风、排风、防静电、防电气火花措施,特别是油漆作业;
(8)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规程),不得乱拉电源线;
(9)成品保护,每层应派专人看管;
(10)应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巡逻队;
(11)应发放并使用“出人证”,不得随意参观;
(12)应配备足够的轻便灭火器材;
(13)不得在工程内住人、办公;
(14)冬季施工不得生明火保温;
(15)应随时检查、发现并消除火险隐患;
(16)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
(17)施工未完不得将设备及家具等存放在工程内。
第10篇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选择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确定施工单位后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
(三)在开工前未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实体围档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
(二)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未按期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施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的,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并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不合格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如何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在经济建设中,有些部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有忽视安全生产的倾向,有的甚至见利忘义,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致使重特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暴露了少数部门的管理漏洞,和一些领导干部在安全问题上的麻大不仁,以及在安全管理上的极端形式主义。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公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路工程项目顺利施工,按期竣工,确保质量和创造最佳效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有些地区公路部门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年来,我们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思路。
一、强化施工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总书记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论述,既符合唯物的辩证法,又揭示了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而且能够给人以深刻的教育和启示。贯彻落实这一个重要论述,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首要问题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安全教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使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正确认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懂得“安全就是效益”的道理。掌握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技术水平,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在公路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具体的实施措施,由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开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施工中,要强化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及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评讲安全施工情况,做到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及时发现、消除事故的苗头,督促员工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安全总结教育,对发生事故或发现事故苗头的,认真组织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教训,制定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对好的经验,成功的做法要及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以更好的指导公路工程的建设,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促生产”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就必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首先,健全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其次,建立对领导干部有效的安全生产制约机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干部的奖罚和提拔使用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安全生产否决制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追究领导和管理者的责任,要按有关法纪,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三,按照“一岗一责制”的要求,层层制定安全责任制,安全奖罚措施,安全生产措施,关键工序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使“责、权、利、效”相结合。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使安全生产进入有序可控状态。
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以改善职工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保护单位财产不受损害,确保公路施工场外的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只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用具,才能确保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施工。
(1)要根据公路工程特点,从中找出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像沥青加温站、拌合站、路基施工放炮段、施工穿村镇路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公路建设安全生产。
(2)深入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作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是不封闭交通的施工路段,既要确保施工机具、施工人员的安全,又要确保行车、行人的安全,必须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出既不影响通车,又不影响生产,又确保公路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3)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改进生产设备质量,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生产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整治,积极采用新的安全生产装备,用科技手段和先进装备保证安全生产。同时配备、配齐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及安全施工标志,封闭交通标志,职工的专项劳动保护用品等。
四、加强安全检查监督,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199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早就明确提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搞好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作为公路施工企业,就必须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的所有岗位、人民、设备和全部生产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查控制,要坚持每天检查考核,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和布置安全管理工作。要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做到防患于未然。每项工程竣工后,要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同时,加大监督力度,采取单位内部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揭露安全生产中的矛盾问题,增强单位、施工队(班组)安全生产的压力和动力,使每个人都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要督促每个岗位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保障公路建设安全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五、克服安全生产形式主义,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
一些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之所以频频发生,究其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造成的,但深层原因是安全管理松驰。突出表现在(1)有些施工单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重,过分强调抓施工进度,让工人加班加点,疲劳作战,放松了对施工安全的管理。抓安全工作经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2)有些施工企业安全工作没有针对性,满足于一般要求,一般号召,以上级会议、文件来落实,没有行动。(3)有些单位不解决实际问题,习惯于大轰大鸣,雷声大、雨点小。致使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控制。(4)有些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发生的事故或呈事故苗头没有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而是弄虚作假,为赢得上级的满意,说假话,报喜不报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过且过,致使没有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也没有举一反三,查找事故隐患 ,制定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沉重的教训能使我们警惕,因此,作为施工单位增强四个意识对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极为重要。一是增强实事求的意识,要说实话,做实事,求实效;二是增强政治责任意识,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形式主义问题;三是增强忧患意识,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始终挂在心上,对安全生产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做到居安思危、稳中识患;四是增强奉献意识,抓安全生产要肯于吃苦,不怕困难,克服贪图享受的拜金主义思想,做到尽心尽力,勇于奉献。
安全生产是实打实,硬碰硬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对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抓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要从严要求,从狠着手,从细操作,依法管理,按章办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到安全生产心中有数,狠抓落实,不搞浮夸、虚假的东西,克服形式主义。因此,安全生产既是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
六、强化施工安全要强点,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以防车祸、防高空坠落、防爆破塌方、防触电、防机械事故、防中毒为要点,围绕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将施工安全要点作为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强化管理,避免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工程进度,要避免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忽视安全而造成事故的现象发生,要以安全生产保进度,以安全生产促进度。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避免为追求短期效益,将安全生产工作当做可有可无的事情,或不重视安全投入,致使安全措施经费欠缺,事故隐患得不到有效控制及解除。
公路工程的施工,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人员多,工程复杂,机械种类繁多,外部影响因素多,不仅涉及企业内部人员、机械设备的安全,而且涉及公路沿线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但是,只要多方齐抓共管,强化单位内部安全教育,建章立制,强化检查监督,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克服安全生产中的形式主义,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将会得到极为有效的控制,从而更大地发挥公路的投资效益。
第12篇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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