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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30 热度:94

化工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第1篇 化工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1 、 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 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 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部位,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4、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5、 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垛上方空间。

6、 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并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器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7 、 电工对本单位的电器设备和线路要经常维护,有关规定做好绝缘摇测,及时处理隐患。

8、 危险品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9、电器着火,首先要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第2篇 化工装置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施工中的探伤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过程中各类射线探伤作业及射源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探伤作业是指用射线源从事无损检测的施工作业。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对公司范围内的探伤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违章违纪行为实施处罚。

3.2. 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对部门区域内的探伤作业进行管理;

3.3. 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探伤作业过程安全措施。

3.4. 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是探伤作业的协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探伤作业向周边相关单位发出通知,提示探伤作业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3.5. 探伤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具体的探伤安全防护措施,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当班班长负责现场确认。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探伤作业单位

4.1.1. 明确探伤作业的主要内容,确定探伤作业的时间,明确探伤作业的工作程序。

4.1.2. 如实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对其所要求的安全措施必须进行落实。

4.1.3. 在探伤作业安全距离半径外5米设置警戒隔离绳,警戒标识应有明显的颜色或声光提示,探伤作业区域的出入口处挂上“警示牌”。

4.2. 探伤地点所属部门

4.2.1. 探伤作业前,要对探伤的装置、设备区域、安全警戒隔离设施等进行检查确认。

4.2.2. 应明确探伤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

4.2.3. 总调度室根据探伤作业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周边单位和本单位人员探伤作业的地点和时间,避免无关人员误入探伤作业区域。

4.3. 探伤作业联系确认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3.1. 所有探伤作业必须认真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由探伤作业人员填写,探伤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

4.3.2. 探伤作业部门设备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装置负责人、总调度室分别根据本部门要求审核《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提出安全要求,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验票,检查措施落实情况,通知调度室实际作业时间。

4.3.3. 《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一式4份,探伤作业所在部门、探伤作业单位、总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各一份。

4.4. 探伤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4.4.1. 探伤作业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探伤作业单位在探伤作业过程中密切监视作业安全半径范围外的人员,防止人员误入意外被射线照射。

4.4.2. 探伤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好射源,撤离现场。并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当班班长及时通知调度室探伤作业警戒解除,恢复正常生产环境。

第3篇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炼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经营单位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设计管理

第一条 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条 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2001)、《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2002)规定,合理选用。

第四条 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第五条 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 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 加氢装置的热高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第十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料中硫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并按不同品种原油绘制沿工艺流程硫化氢的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严格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艺防腐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十二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必须根据原油进厂情况,制订相应的加工技术方案,生产允许时应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炼措施,把蒸馏装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设计值以下。同时优化生产平衡,确保有足够的脱硫能力,使下游装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设计值以内,保证产品硫含量达标。

第十三条 加工硫含量高过装置设计值的新品种原油时,应根据原油评价报告制定加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从原油进入罐区到液体、气体产品储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应按规范做好蒸馏装置“一脱三注”和含硫化氢的分馏塔、汽提塔顶的注缓蚀剂等防腐工作。

第十五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生产的含硫化氢气体必须进行脱硫处理后使用,禁止不脱硫直接做燃料。加热炉、锅炉所用燃料油(气)应控制硫含量在设计水平以下。

第十六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馏装置,“三顶”冷凝污水必须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

第十七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完善工艺措施,严格工艺控制,确保液化气和轻质油硫含量不超标。正常情况下,严禁不脱硫液化气进球罐;如果由于装置停工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液化气硫含量超标,应改入不合格专用球罐,并对该球罐制订专门的监测、检修、维护和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在停工检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储罐存积的硫化亚铁进行化学清洗处理,并对该设备保持严密监控,避免打开设备后硫化亚铁自燃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二十条 炼油厂酸性气必须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的监测、综合分析,确保数据准确。

第二十二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炼油企业应对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工作,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2001]89号)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材质升级计划,消除隐患,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查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2001]89号),切实做好设备、管道腐蚀状态监测工作,掌握设备管道的腐蚀规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设备、管道安全监测。充分考虑硫腐蚀的特点、机理,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加强腐蚀监控和预防性检修工作,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部分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涉硫的生产装置,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4篇 某化工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1、登高作业现场设有防护栏、安全网、安全警示牌,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点下通行或逗留;尽量避免上下垂直作业,如必须交叉作业,应做好上下可靠隔离,电器焊作业要有接火盆,以防焊渣火花四处喷溅。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塔罐或厂房顶部登高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后再作业,并有专人监护。

3、在化工设备槽、塔、罐,以及框架边沿和建筑物、构筑物上作业,均应装设脚手架、栏杆、安全网。

4、在石棉瓦、油毛毡之类薄板材料上作业,必须铺设好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工作面如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

5、在巡回检查线路上,爬梯护栏要加强防腐防滑,定时刷漆防腐,及时清扫积雪,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6、加强对各种升降设施(天车、吊车、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规程,定期进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杜绝设施带病运行。

7、在特殊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一定要选业务精技术硬的作业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并及时消除不安全状态。

第5篇 化工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检修前的准备

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 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 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hg 23011、hg 23012、hg 23013、hg 23014、hg 23015、hg 23016、hg 23017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 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1 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 安全教育内容

2.1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2.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2.3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2.4 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3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 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 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7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8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9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10 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11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3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5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 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4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6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7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工厂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2 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 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5 工厂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6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机动部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第6篇 浅谈精细化工企业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装置主要有合成、精馏、吸收、离心、混批和加热、冷冻、压缩、配电、水循环、污水处理等公用配套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异丙醚、甲醇、乙醇、纯苯、甲苯、硝酸、氯化亚砜、硫酸、氟化氢、溴素等多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很高,特别是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是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精细化工企业产品的更新速度快、生产工艺的及时调整,设备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内部介质的压力、温度、腐蚀等作用,或因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等先天缺陷,在生产过程中随时需要抢修,电焊、气割、塑焊等动火十分频繁,平均每天动火都在十多处,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容易出现马虎和纰漏。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换、监控等措施,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灼伤和中毒等事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目标是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内部没有易燃物,二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周边没有可燃物。要做到两个确保,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实施切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做好初审、复查、批准、监护、清理、验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一个需要动火的某个生产单元,某一台贮罐或某一台反应釜,一定要清楚容器内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的危险特性,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是将动火物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动火:为便于管理,规定机修车间作为固定可动火区。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焊割的物件,必须移至固定动火区内焊割,从而减少在生产车间或厂房内的动火工作。固定动火区也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对策:要进行适度清洗置换,没有可燃物;设备、管道及周围l0米范围内没有可燃物料;设备、管道在动火过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气体时,可燃气体或蒸汽不能扩散到其他场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区周围要划定界限,设立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二是卸压和卸料:为避免设备管道因降温降压收缩不均匀,易产生应力而损坏的特点,要缓慢降低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同时接好静电接地线。将设备内物料通过放料管接入专用中转桶或清洗干净符合要求的产品贮存桶,在放料过程中严格控制放料速度不大于每秒一米,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物料温度一般要求在60℃以下。容器内压力降到常压时要打开放空阀门。在卸尽物料后关闭放料阀门,标明物料代号及相关注意事项。将物料桶移到十米以外的专用仓库中存放。

三是切断隔离:现场检修,要停止与待检修设备相连接的运转设备系统。隔断与此台设备相连接的所有进出管,使检修、焊割的设备与其他设备(特别是正常生产的设备)完全隔绝,以保证可燃物料等不能扩散到其他设备及其周围。可靠的隔绝方法是安装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盲板的材料、规格和加工精度等技术条件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可滥用,并正确装配。必须保证盲板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压力,同时密闭不漏;盲板应安装在法兰的进口侧;盲板厚度应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应有突耳,并用明显的颜色予以标记;盲板的材料要用有一定强度的石棉板或专用增强塑料板。

对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产系统或存有物料的一侧关闭阀门,对关闭的阀门要用塑料袋包扎牢固,防止残余物料溅落。还应注意常压敞口设备的空间隔绝,保证火星不能与其他容器口逸散出来的可燃气体接触。

四是清洗:容器及管道置换处理后,其内外部必须仔细清洗。因为,有些可燃易爆介质被吸附在设备及管道内壁的积垢或外表面的保温材料中,液体可燃物会附着在容器及管道的内壁上。如不彻底清洗,由于温度和压力变化的影响,可燃物会逐渐释放出来,使本来合格的动火条件变成了不合格,从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热水蒸煮、碱洗、酸洗,使设备及管道内壁上的结垢物等软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种方法清洗应根据精细化工企业的工艺技术指导书确定。用蒸汽和清水对设备及其连接的管道(指切断隔离点与设备连接管)交叉清洗,原则要求不少于二遍;碱洗是用氢氧化钠水溶液进行清洗,其清洗过程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数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碱片或液碱分批逐渐加人,同时缓慢搅动,待全部碱片或液碱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须伸至液体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碱液泡沫溅出。禁止先放碱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热水),因为烧碱溶解时会产生大量的热,涌出容器管道会灼伤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适量盐酸并搅拌。先碱洗后酸洗,也可交叉进行,目的是除去设备管道内的氧化铁积存物和酸碱及油类物质。

对于用酸碱清洗法不能除尽的垢物,可用木质、黄铜(含铜70%以下)或铝质的刀、刷等方法铲除。注意不能损坏设备管道的搪瓷或衬塑保护层。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对地面、地沟和周边设备用蒸汽和清水冲洗干净。

五是置换:做好隔绝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内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质彻底置换。常用的置换介质有氮气、氩气等。置换的方法要视被置换介质与置换介质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上入口进,从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下入口进,从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时应注意置换的不彻底或两者相互混合。置换气体用量一般为被置换介质容积的3倍以上。以水为置换介质时,将设备管道灌满并有水从最高点溢出。

六是通风与检测:应打开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风冷却,也可以用鼓风机对设备内部进行强制通风,通风冷却的同时可增加设备内部的氧气含量。

动火检测分析就是对设备和管道以及周围环境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动火分析不但能保证开始动火时符合动火条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过程中动火条件的变化情况。在置换作业过程中和动火作业前,应不断从容器及管道内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气体样品进行分析,检查易燃、易爆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检查合格后,应尽快实施焊割,动火前半小时内分析数据是有效的,否则应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以使数据准确可靠。焊割开始后每隔一定时间仍需对作业现场环境作分析,动火分析的时间间隔则根据现场情况来确定,正常是不超过2小时。若有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要求,应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换并取样分析,直到合格为止。

气体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汽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浓度应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浓度则应小于0.2%;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操作者需进入内部进行焊割的设备及管道,氧气含量应为18%~21%。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围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检测仪自动检测。

在容器及管道内需采用气焊或气割时,焊、割炬的点火与熄灭应在容器外部进行,以防过多的乙炔气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内。

七是审批:由生产车间或项目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是设备及管道内部和周边环境及地沟是否确保没有可燃物。由生产车间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助理到安全管理部申请动火作业证。安全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到现场核查,符合动火条件予以批准,不符合动火条件要说明情况落实重新清洗置换的措施。对有较大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特殊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部要会同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会商并报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

八是动火:动火人要查验动火证并熟悉作业现场情况。如不符合动火条件,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在动火过程中要及时观察周边环境变化,如有异常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特殊作业动火主要有带压不置换动火和登高焊割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就是严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气体的浓度大大超过爆炸上限,然后让它以稳定的速度,从管道口向外喷出,并点燃燃烧,使其与周围空气形成一个燃烧系统,并保持稳定地连续燃烧。然后,即可进行焊补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法不需要置换原有的气体,有时可以在设备运转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时间短,有利于生产。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可燃气体的容器与管道的外部焊补。由于这种方法只能在连续保持一定正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控制难度较大,而且没有一定的压力就不能使用,有较大的局限性,也有较大风险性。因此,为增加安全保险系数,一般中小型精细化工企业原则要求不准使用此办法动火。

登高焊割动火是离开基准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的作业(含周边有坑、槽、沟和斜坡)。主要是在精馏塔、吸收塔和车间外部管架上动火。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将高处作业和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危险因素叠加起来,增加了危险性。其安全问题主要是防坠落、防触电、防火、防爆以及其个人防护等。因此,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除应严格遵守一般焊接与切割的安全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焊割作业应避开高压线、裸导线及低压电源线;不可避开时,上述线路必须停电,并在电闸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焊割前并应明确告知监护人在情况紧急时立即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抢救措施;登高进行焊割作业者,衣着要轻便,戴好安全帽,穿胶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要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不能用耐热性差的尼龙安全带,而且安全带应牢固可靠,长度适宜,高挂低用;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为防止火花或飞溅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点;对确实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例如用彩钢板或防火毯覆盖遮严;在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将可燃物喷水淋湿,增强耐火性能;高处焊割作业,火星飞得远,散落面大,应注意风向风力,用水管及时浇灭溅落的火花;对下风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大,以确保安全。还应注意相近车间的地沟中有无监时流动的离心母液。

九是监火:监火人必须是具有半年以上本公司本岗位工龄,懂生产操作规程,懂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报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责任心强,动作敏捷,站在便于观察周边情况和便于扑灭溅落火花的位置。配置二台以上的灭火器,备用浇灭火花的水管。戴好安全帽和防护眼镜。监火期间不得离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必须落实人员临时代替。较大危险岗位监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十是清扫与验收:动火结束后,要在关闭进料阀和关停相连接设备运转系统的情况下拆除盲板,连接好相关管道,同时要防止物料泄漏溅落。监火人要会同动火人清扫动火现场,防止有遗留火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及时向车间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是设备试压:对动火维修以后的设备及管道在使用前应进行试压,检查焊接点泄漏情况。试压方式主要有水压和气压。对密封要求较高的设备管道在气压试验过程中可以用肥皂水检查,也可以在惰性气体中加入体积比为1%的氨气,在检查点贴上硝酸银试纸,如试纸发黑则是泄漏点。在恢复供汽升压过程中均应缓慢进行,不可急升急降。

十二是非正常情况不动火:在雨、雪、浓雾天气,夜晚,六级以上大风,重要节假日,高温季节中午室外动火,如果不是生产非常急需,原则要求不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如有登高,进罐作业还要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证,进罐作业证。

动火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掌握精细化工企业检修过程中安全生产动火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精细化工企业全体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为精细化工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打好扎实的基础。

第7篇 化工装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确定方法、现场检查内容、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出自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是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4.2. 公司各部门在安全环保部监管下对本部门分管的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进行管理。部门主管副总经理为本部门所管辖的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的联系人。

4.3. 公司所属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5.1.1. 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研究确定,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1.2. 危险源点的确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

5.2. 经确定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单元,公司、部门、班组要建立检查台帐,定期检查(公司月检、部门周检、班组班检)。

5.3. 经确定为危险源点的单元,部门要建立检查台帐,定期(部门周检、班组班检)检查。

5.4.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职责及现场检查内容

5.4.1.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相关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4.2. 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5.4.3.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监控报警装置和防护设施是否齐备完善。

5.4.4.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相关的设备状态是否正常。

5.4.5. 外界环境因素是否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产生影响,如动火、动土等作业。

5.4.6. 部门和班组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紧急处理预案和危险化学品防护救护知识掌握情况。

5.4.7.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检修、操作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4.8.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如有异常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如实记录。

5.4.9. 联系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包括:

5.4.9.1. 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5.4.9.2.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5.4.9.3.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4.9.4. 督促隐患项目治理;

5.4.9.5. 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

5.4.9.6.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5.4.10. 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4.11. 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8篇 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

(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新建化学品和化学品改建 、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本公司原有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本规定中施工单位指:外包施工单位或公司内项目承建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本规定中建设单位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内项目发包部门)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一)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公司ehs办公室与行政部共同组织确认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由公司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确认完成)

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h; o4 o2 r. m$ y' n. + x

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二)ehs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ehs部门组织对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试生产前,公司或责任部门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四)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五)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六)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

(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八)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档案。

(九)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生产方案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编写。

(十)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需公司生产运营中心提出,行政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

(十一)试生产结束后,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工程技术中心应及时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部协助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章        试生产前的准备

(一)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二)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工程技术中心检查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生产运营中心对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工程技术中心督促有关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

5.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由生产运营中心组织培训有样技术,请工程技术中心协助进行相关培训、考核。

(三)编制试生产方案

化工投料试生产前由公司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共同编制试生产方案,经公司项目负责人审批报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试生产方案内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第8号令)要求,并按以下内容编制: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试车目的;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5.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6.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1.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对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2.试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四)物质及技术准备工作

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由工程技术中心下发,生产运营中心组织培训实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工程技术中心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3.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由ehs部门检查、确认;

4.安全设施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章        试生产管理

(一)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前十批料由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确认没有问题后,将有关资料交给生产运营中心,并有生产运营中心负责下面的投料生产工作。

1.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2.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3.品管部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4.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二)人员控制

1.生产运营中心应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2.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3.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公司行政部应当与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及时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六章        文件管理

(一)公司职能部门应对试生产过程中本部门涉及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生产方案、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公司ehs办公室备案。

(二)公司及有关下属部门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一)当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要求与本规定不相符合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司ehs办公室负责修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公司ehs办公室发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三)附:**公司项目试生产组织结构图及职责要求。

第9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重要文件精神,保障政令畅通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总结,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

2职责

2.1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在抓好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检维修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管理工作。

2.2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2.3 安环部负责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的执行情况,由安环部负责监督考核。

2.4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及管理考核工作。

2.5 班组长负责召开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会议及管理考核工作。

3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流程图如下:

4管理程序

4.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4.1.1 参加人员:全体安委会成员。

4.1.2 会议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4.2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2.1 参加人员: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2.2 会议时间:每周二下午。

4.3 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4.3.1 参加人员:全体职能人员

4.3.2 会议时间:自定。

4.4 班组安全生产会议每日(班)一次。

4.4.1 参加人员:全体班组成员

4.4.2 会议时间:班前班后会。

4.5 安全生产会议实行会前签到考核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说明情况,遇重要会议必须请单位领导另派人员参加。否则,将按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4.6 安全生产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涉及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的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4.7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会议上。

4.8 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8.1 传达贯彻有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8.2 及时传达公司生产调度会议内容和工作安排。

4.8.3 总结讲评前一阶段安全工作,具体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4.8.4 表扬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通报违章违纪典型事例。

4.8.5 利用国内外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教育。

4.8.6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8.7 交流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9 安全生产会议的考核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5相关记录

5.1 安全生产例会签到薄

5.2 安全生产例会台账

5.3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

5.4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台账

第10篇 化工装置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教育的内容、形式、职责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

本标准中的管理部门是指总经办、人资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运部、安全环保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安全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3.1.安全教育的内容

3.1.1.安全文化、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

3.1.2.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3.1.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卫生知识;

3.1.4.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3.2.安全教育的形式。安全教育的形式包括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活动、其它安全教育等。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安全教育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部门共同负责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

4.2.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4.3.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及安全员负责对员工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4.4.各班组长对员工、外来培训人员进行本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活动及日常安全教育管理。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5.1.1.公司领导层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班;公司管理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教育培训,其教育内容为:

5.1.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5.1.1.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5.1.1.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5.1.1.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1.1.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1.1.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1.1.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2.各部门的安全教育由各部门主管或安全员组织实施,其教育内容为:

5.1.2.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5.1.2.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5.1.2.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1.2.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1.2.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1.2.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1.2.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三级安全教育。凡新入公司员工(包括合同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必须经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其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16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工作和学习。

5.2.1.公司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6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5.2.1.1.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消防知识;

5.2.1.2.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5.2.1.3.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5.2.1.4.本公司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5.2.1.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2.1.6.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等。

5.2.2.部门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由部门主管或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6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5.2.2.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5.2.2.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5.2.2.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5.2.2.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2.2.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5.2.2.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5.2.2.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2.2.8.有关事故案例;

5.2.2.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3.班组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可采用讲解、演习相结合等方式,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教育内容为:

5.2.3.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2.3.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5.2.3.3.有关事故案例;

5.2.3.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4.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入公司、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公司级安全教育考试卷要求存档。

5.2.5.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分配及接收单位的领导负责。

5.2.6.部门要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2.7.新员工接受培训,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再由部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作业证,方可独立顶岗操作,安全生产作业证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由个人保存备查。

5.2.8.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部门级、班组级换岗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5.2.9.员工脱离操作岗位(休产假、病假、外出学习等)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进行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

5.3.外来人员安全教育。临时工、外来施工作业、外来工作人员和参观人员,进公司前必须接受入公司安全教育。

5.3.1.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时间不少于8学时。教育内容为:入厂安全禁令、本单位生产特点、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等,并在工作中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5.3.2.对外来施工作业和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后,方能允许进入现场施工和作业;

5.3.3.进入生产区办事和参观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办理《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教育告知卡》,并到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教育。其教育内容为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并负责安全。

5.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凡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叉车驾驶、危险作业岗位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性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政府有关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

5.5.班组安全活动

5.5.1.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操作、施工作业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状况。

5.5.2.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并做好记录。

5.5.3.各部门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时间如下:

5.5.3.1.四班三倒的班组,第一个中班班前40分钟作为班组安全活动时间;

5.5.3.2.常白班每周五班后40分钟为班组安全活动时间;

5.5.4.安全活动时间不得挪作它用,并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和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5.5.5.安全活动内容

5.5.5.1.组织学习讨论部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预案的模拟演习和岗位练兵;

5.5.5.2.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防护知识;

5.5.5.3.结合典型事故汇编,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教训;

5.5.5.4.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安排近期安全生产工作。

5.5.6.部门管理人员、员工必须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公司领导及部门有关人员须不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5.7.除管理部门外的各部门应制定员工培训大纲,培训大纲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以及培训人员。员工培训大纲要统一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培训大纲,定期抽查各基层单位员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5.5.8.除管理部门外的各部门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员工培训效果测验,测验应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对测验不合格的员工,应列为部门管理干部重点培训对象,切实提高其安全技能。

5.5.9.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安全环保部要对安全活动和集中授课形式、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5.5.10.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安全活动记录全面检查一次并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上签字。

5.6.其它安全教育

5.6.1.各部门根据不同季节和节假日及停车检修前的特点,及时组织进行有关的安全教育。

5.6.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各部门要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6.3.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各部门要组织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对事故责任者要停工进行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5.6.4.各部门自行检查中查出的各类违章违纪人员,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全教育。在公司检查中查出的各类违章违纪人员,由公司统一组织安全教育。学习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教育合格后可回岗工作。

5.6.5.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简报、安全讲话和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5.6.6.公司组织主管和班组长进行轮训时,必须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6.本规定所适用的所有表单,如有大量旧印刷版,则待旧版使用完后统一印制新的表单。旧表单中涉及的填制内容变动,均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会议进行更正说明。

第11篇 检修安全在石油化工装置上的对策——加强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和检查监督7

石油化工装置检修往往存在检修内容多、工期紧、工种多,上下作业、设备内外同时并进的状况,加之参加检修的外来人员对现场环境又不熟悉。因此,必须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检修现场的各种废料、障碍物和地面上突出物以及能引起滑跌的油污、冰雪等一切影响安全检修的隐患,都应及时处理掉;各种检修材料、设备、设施、工器具和拆卸下来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等摆放要整齐;各种临时电线铺设要规范而不杂乱;现场通道和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监督检查要涉及到检修安全的每一个方面。包括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作业票证的执行情况;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种检修设备、设施、工器具 、车辆的安全状况;各种应急物品、安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的准备情况以及检修人员劳保穿戴情况等。

刘光山

第12篇 化工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生产操作和行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安全红线管理。

第二章 生命安全红线

第三条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四条 严禁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五条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第六条 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用火作业。

第七条 严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严禁未办理临时用电安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第九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

第十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第三章 管理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 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第十二条 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一)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二)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三)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四)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三)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四)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五)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第十六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一)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转包和非法分包。

(四)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四)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五)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七)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八)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九)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十)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

第十九条 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无指挥不起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二)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四)吊物有人不吊;

(五)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六)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七)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八)斜拉工件不吊;

(九)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十一)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和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十二)禁止无证上岗;

(十三)不办证、不作业。

第二十条 电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二)焊接设备不完好不作业;

(三)进入受限空间不审批不作业;

(四)不系安全带禁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电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三)不挂地线不检修,不摘接地不送电;

(四)不挂牌不作业,不完工不摘牌;

(五)绝缘工具不合格不作业;

(六)移动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不接线;

(七)不正确穿戴绝缘用品不作业;

(八)不唱票不作业。

第二十二条 探伤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票不作业;

(二)不警戒、不隔离不作业;

(三)摄片时室内不留人;

(四)禁止单独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 架子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不系安全带不作业;

(三)脚手架检查不合格,不交付使用;

(四)作业时不抛掷工具物料。

第二十四条 木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二)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安全不作业;

(三)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不稳固不作业;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不作业;

(五)木工机械及配电设施不完好不作业;

(六)禁止在钢筋骨架上进行作业;

(七)禁止在未加固好的模板上作业;

(八)拆模时不准硬砸、猛撬或大面积撬落;

(九)休息或下班时禁止留下松动和悬挂着的模板。

第二十五条 钢筋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禁止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

(二)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 抹灰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立体交叉作业无可靠的防护措施不作业;

(二)室内抹灰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室外抹灰吊架不规范不作业;

(四)室外抹灰电动吊篮安全附件不全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 瓦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二)使用工具未放稳不作业;

(三)脚手架上码砖高度禁止超过3层砖。

第二十八条 气割焊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动火手续不作业;

(二)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三)易燃、易爆物未清理不作业;

(四)气瓶、仪表及防回火装置不安全可靠不作业;

(五)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作业;

(六)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符合要求不作业;

(七)气瓶连接不可靠不作业;

(八)焊、割件固定不牢固不作业;

(九)高空作业时,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第五章 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第二十九条 岗位安全红线通用部分

(一)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四)设备检维修填写相关检维修票证,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维修作业票证,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五)高处作业安全红线

1.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3.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六)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

(七)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八)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九)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十)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十一)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十二)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十三)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十四)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十五)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第三十条 烯烃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dmto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反应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2.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4 严禁反再两器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两器压差<-30kpa、≥40kpa,反应温度低于350℃、反应压力高报0.16mpa),造成停车;

2.5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6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2.7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8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3.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3.7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4.急冷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4.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4.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4.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5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4.6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7严禁超工艺设计数值运行。

5.急冷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发生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5.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5.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二)烯烃分离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压缩、分离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4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5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分离内操人员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3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5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6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7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压缩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真空过低禁止机组运行;

3.2 禁止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3.3 润滑油温不达标准禁止机组运行;

3.4 启机过程温升不够禁止启动;

3.5 禁止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6 主机保护装置失灵,禁止机组运行;

3.7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压缩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4.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4.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5.分离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5.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5.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5.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5.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5.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三)c4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1.3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1.4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5 严禁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6 严禁现场作业无监护人;

1.7 严禁不按时组织班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2.中控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内操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中控内操睡岗、脱岗;

2.3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请示上级领导擅自更改工艺参数;

2.4 严禁中控内操在主控室大声喧哗、玩手机、看杂志、吃零食等违纪行为;

2.5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确认进行工艺调整;

2.6 严禁中控内操不按时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2.7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3.加氢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3.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psa压缩机及机泵;

3.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6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3.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3.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4.醚化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4.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机泵;

4.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4.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6 禁止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4.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四)聚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1.5 严禁违反集团公司,公司制订的各种安全法规、禁令、规章制度;

1.6 严禁开具作业票证不进行现场确认;

1.7 严禁检修作业时以阀门代替盲板。

2.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在没有其他人的的情况下离开岗位;

2.3 严禁主要工艺参数超标运行;

2.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5 严禁巡检记录作假;

2.6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2.7 严禁工作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睡岗。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3.2 严禁t2作业不穿防火服;

3.3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4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5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6 严禁未经批准使用消防水;

3.7 严禁随意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3.8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3.9 严禁让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3.10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器材;

3.11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非防爆工具;

3.12 严禁更换脱气仓过滤袋或清理回收过滤器时,未充分水解;

3.13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或排火炬,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严禁任意排放;

3.14 严禁巡检期间不检查粉料输送储存系统的静电连接情况。

4.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4.2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4.3 严禁清理水箱时不系安全带;

4.4 严禁无劳保护品清理模板和切刀;

4.5 严禁热水未排净,打开水室侧窗;

4.6 严禁将手伸入旋转加料器内。

(五)聚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聚丙烯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工作期间睡岗、脱岗、酒后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5 严禁无票操作或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6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聚丙烯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2.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4 严禁聚丙烯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造成停车或其他重大事故;

2.5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6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7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8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9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聚丙烯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3.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4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3.5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6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7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聚丙烯挤压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4.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4.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4 严禁挤压造粒机组超温、振值不达标运行;

4.5 严禁辅助系统不达标机组启动运行;

4.6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7 严禁靠近、触摸挤压造粒系统运转中的设备;

4.8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9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10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4.11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2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第三十一条 机电仪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电气运行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和误入带电间隔;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二)电气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三)仪表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仪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操作及作业;

5.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严禁未将设备余压、余料泄尽,切断水、电、气及物料来源的情况下,进行拆装、检修仪表作业;

(四)电(气)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手持焊把线爬梯、登高;

3.严禁将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4.严禁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沾染油脂;

5.严禁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区域内进行作业;

6.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承载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

7.严禁在未彻底清洗和将盖打开的情况下焊、割盛装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

8.严禁氧气乙炔气瓶混装、混合吊装;

9.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五)机修钳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办理作业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2.严禁在脚手架、操作平台上坐、躺和背靠防护栏杆;

3.严禁由高处抛掷物品;

4.严禁使用十字镐和大锤等工具时戴手套和正面站人;

5.严禁不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严禁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操作使用机械设备;

7.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8.严禁对运转中的设备进行注油或维修作业;

9.严禁无票证、无监护、无安全保证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0.严禁无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大型设备检修或吊装作业。

(六)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无措施、方案、交底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3.严禁在起重设备、机具及作业区域内存在不安全因素时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4.严禁在未对吊具索具检查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5.严禁违反“十不吊”原则。

第三十二条 质检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携带易燃物品上岗;

2.设备故障时禁止运行;

3.严禁未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采样、制样、分析配药等作业;

4.高温设备禁止徒手操作;

5.药品标签标识不清,禁止使用;

6.水样温度过高,禁止取样;

7.采样过程中,禁止离开采样现场;

8.禁止睡岗、串岗,酒后上岗;

9.严禁动火作业不分析就签字确认;

10.严格执行剧毒品“五*定”,禁止将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擅自挪用或带出分析室。

第三十三条 动力及公用工程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通用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者安全培训教育不合格人员上岗;

2.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岗位设备;

4.严禁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5.严禁未穿戴或未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6.严禁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8.严禁在非紧急状况下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严禁不确认使用防护用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的防护用品;

10.严禁对出现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不向领导汇报而私自处理;

11.严禁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投用工艺装置。

(二)热电站岗位安全红线

1.热电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热电锅炉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锅炉未达到并汽条件时向主蒸汽母管并汽;

2.2 严禁锅炉灭火后向炉内进煤、进气;

2.3 严禁水位不明向锅炉上水;

2.4 严禁安全门全部解列运行锅炉;

2.5 严禁关小对空排汽门赶火升压;

2.6 严禁所有水位计失灵锅炉运行;

2.7 严禁锅炉高水位高于+250mm;

2.8 严禁锅炉低水位低于-200mm;

2.9 严禁锅炉主汽压超过10.0mpa;

2.10 严禁风机带负荷启动;

2.11 严禁风机故障时运行。

3.热电锅炉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锅炉排污时不带防护用品;

3.2 严禁冲洗水位计时正对阀门;

3.3 严禁不佩戴防护面罩、手套进行捅、放渣作业;

3.4 严禁不开出入口水门投运冷渣机;

3.5 严禁在风机运行时擦拭转动部分;

3.6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3.7 严禁跨越皮带;

3.8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3.9 严禁渣子掩埋托辊及拖皮带;

3.10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

4.热电汽轮机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4.2 严禁主蒸汽管道暖管不充分打开主蒸汽阀门;

4.3 严禁润滑油温、油压、油质不达标准机组运行;

4.4 严禁温升不够启动机组;

4.5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6 严禁主机联锁保护装置失灵运行机组;

4.7 严禁在汽轮机转子温度未降到规定温度时停止盘车;

4.8 严禁轴振,瓦振超过保护值运行机组;

4.9 严禁转子的轴向位移超过规定值运行机组;

4.10 严禁缸胀和胀差不在规定范围内运行机组;

4.11 汽轮机超速达到规定值,打闸停机。

5.汽轮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泵轴承温度超75℃、电机轴承温度超过80℃运行机组;

5.2 严禁开关蒸汽系统阀门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给水含氧量超标运行;

5.4 严禁除氧器、高温加热器、减温减压器超温、超压运行;

5.5 严禁除氧器发生振动;

5.6 严禁除氧器高水位运行;

5.7 严禁并列除氧器时液位差、压力差、温度差超范围;

5.8 严禁女职工巡检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6.热电脱硫、除尘、脱硝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不佩带防尘口罩冲灰作业;

6.2 严禁站在石灰石粉仓下粉口正下方捅堵粉;

6.3 严禁石灰石旋转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用手直接拨动转动的链条;

6.4 严禁泵送过程中有吸空或无料泵送现象;

6.5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打开除尘器的人孔门对内进行检查;

6.6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清理阴极振打及大梁加热保温瓷瓶;

6.7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随意拆除各部的电气安全保护接地装置;

6.8 严禁在真空脱水皮带机的皮带上行走及进入运行的皮带机内部检查。

7.输煤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7.2 严禁在皮带上下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及人员;

7.3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7.4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时用木棒、铁棍等工具校正;

7.5 严禁用手伸入遮栏内给运行的设备加油;

7.6 严禁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7.7 严禁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及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7.8 严禁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入孔门;

7.9 严禁私自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

(三)水处理岗位安全红线

1.水处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脱盐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1.10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1.11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脱盐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离子交换器本体阀门关闭不严进行再生操作;

2.2 严禁酸、碱操作时离开现场;

2.3 严禁未断电进行离心泵检修作业;

2.4 严禁劳动保护用品不齐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

2.5 严禁泵空转或反转;严禁在无油或缺油状态下运转,严禁长期超负荷运转;

2.6 严禁各储水箱、水池出现溢流、低液位现象。

3.脱盐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时作业;

3.2 严禁在现场通风设施不完善时进行溶碱作业;

3.3 严禁在倒运酸碱、卸车期间离开现场;

3.4 严禁酸系统维护时不按要求置换直接进行维护作业;

3.5 严禁应急药品、洗眼器不完备进行作业;

3.6 严禁清洗再生时、ph值不稳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取样;

3.7 严禁进行反洗操作时设备憋压;

3.8 严禁反洗水量过大、时间过长;

3.9 严禁用水冲洗带电设备和线路。

4.循环水内操岗位红线

4.1 严禁循环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4.2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3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4.4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5 严禁在发现油位低、风筒门未封等异常情况下启动冷却塔风机。

5.循环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5.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5.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5.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5.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5.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5.9 严禁风机正在运行时私自移动、拆卸风筒门。

6.回用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6.2 严禁回用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6.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6.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7.回用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7.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7.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7.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7.5 严禁施工前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7.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7.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7.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8.污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8.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8.2 严禁污水处理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8.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8.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8.5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9.污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9.1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法兰操作;

9.2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9.3 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9.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9.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9.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9.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9.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四)空分岗位安全红线

1.空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5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6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7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8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9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1.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空分中控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2.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2.4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空分现场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3.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3.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3.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5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包装储运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罐区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二)罐区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3.严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超工艺卡片参数运行;

4.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班长汇报;

5.严禁罐区收付料时,不进行阀门、液位等确认;

6.严禁出现离岗无人监控状态;

7.严禁私自摘除联锁或更改联锁数值。

(三)罐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4.严禁在防爆区域现场接打手机;

5.严禁改流程时,不按照标准程序法确认和执行;

6.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或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进行作业;

7.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8.严禁在罐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检修作业。

(四)pe/pp包装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交接班产品数量盘点不清楚、不当面签字确认;

5.严禁对安全设施不检验及维护。

(五)pe/pp包装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违反包装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4.严禁直接用手对包装机和传送带清理卡塞物;

5.严禁女职工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六)叉车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未经考证或考试不合格无证驾驶上岗;

3.严禁驾驶叉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速行驶;

4.严禁驾驶故障车辆行驶;

5.严禁使用损坏托盘用于包装码垛机,防止码垛塌散。

(七)产品库房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对库房消防系统不定期检查记录;

3.严禁对库存物料发生的安全质量隐患不及时汇报和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可疑现象等不汇报;

5.严禁发生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八)产品库保管员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在出、入库单据上乱涂、乱改、乱画;

3.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和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危险因素等不处理、不汇报;

5.严禁不对仓库的产品物料做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九)汽车装卸栈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4.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不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8.严禁在打雷、暴雨天气时安排装卸车作业。

(十)汽车装卸栈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故障时进行装卸车;

3.严禁装卸车时,不严格按照标准程序作业法进行确认和执行;

4.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严禁在装卸车时不按照规定使用静电接地线;

6.严禁装卸车辆不按照行车路线行驶和指定位置停车;

7.严禁在严禁接打手机区域接打电话;

8.严禁私自移动、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9.严禁让安全检查有问题的车辆进入装卸站。

第六章 检维修安全红线

第三十五条 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六条 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条 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第四十一条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装卸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四十五条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第四十六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第四十七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第四十八条 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第四十九条.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第五十条.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第五十二条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第五十四条 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第五十五条 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第五十七条 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第五十九条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第六十条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第六十一条 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第六十二条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第六十四条 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第六十五条 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第六十六条 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第六十七条 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八条 违反生命安全红线之一者,离岗培训一至三个月,并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管理安全红线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发或减发一至三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操作岗位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员工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化工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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