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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要求规范(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30 热度:72

电梯安全管理要求规范

第1篇 电梯安全管理要求规范

一、电梯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操作。

二、电梯工每天对电梯全面巡视一次,发现问题或故障隐患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并做好电梯《日巡视记录》。

三、部门经理在周检时组织电梯工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四、部门经理组织人员对电梯公司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电梯公司方能承担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五、电梯工和机电工程师负责对电梯保养和维修工作质量进行检验。

六、各单位在消防中心设立报警点,保证电梯发生故障时能接到警报。

七、在电梯机房悬挂《电梯困人求援规程》,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严格按规定执行救援工作。

八、电梯在保养和维修时,应将警示牌和围栏放于电梯首层。

九、电梯工和电梯公司人员严格按照劳动局有关安全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十、经劳动局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年检准用证》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2篇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升降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电梯、升降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监督检查。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电梯、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梯、升降机知识,能正确操纵电梯、升降机和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紧急状态,并能排除一般性的常见故障。

第八条 维修人员应受过技术培训,掌握电梯、升降机的工作原理、各部分的主要构造与功能,能处理及排队各种故障,能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日常性的维修保养。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九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临时性检查四种。

第十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由装置电梯、升降机持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并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升降机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升降机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升降机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档案的内

容。

第十五条 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或维修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第十六条 电梯、升降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升降机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

第十七条 电梯、升降机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九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检验,更换电梯、升降机准运证。

第二十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电梯、升降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管理档案保存。

第七章 技术档案整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电梯、升降机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2、 电梯、升降机开工申报单;

3、 电梯、升降机安装施工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5、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事故及故障记录;

9、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梯、升降机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电梯、升降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 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3. 电梯、升降机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电梯、升降机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

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 停用一月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项目: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3篇 电梯前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1目的

贯彻政府和本公司保障劳动者生产安全、健康和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灾害的方针政策,根据前线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系列管理制度;使前线系统各部门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责,确立并养成安全生产的观念和习惯,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

2引用标准及法规

本安全管理系列制度引用下列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法规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2.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2004.1.9)国发(2003)2号

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国务院2003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5《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07.01)--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2.22)--国务院令(第75号)

2.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家标准gb6441-86

2.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国家标准gb6442-86

2.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劳计字[1992]74号)

2.10《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06.25)2.1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

2.12《工伤保险条例》(2004.01.01)--国务院令(第375号)

2.13《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0.06.12)浙社基[2000]28号

3定义

3.1 安全工作:为防止出现工伤灾害事故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3.2 安全员: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安全工作的人员,根据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梯安装行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前线系统的安全员分如下两种:

3.2.1专职安全员:公司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干部,人员编制及日常工作配属在安全质量与产品管理部。

编制部门会签部门负责人/日期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3.2.2 兼职安全员:以部门、班组为单位承担本部门相关安全监督指导工作的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2.3 因公(因工):因公司指派而从事的各项工作或受公司委托从事的各类社会活动。

3.3工伤事故:因公而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工伤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的相关规定界定事故类别.

3.4特种作业(特殊工种):指政府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某些工作。前线系统内与此相关的特种作业有:电梯安装;电梯维修、保养;电焊;电工;起重。

3.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全操作上岗证):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的个人证件,无证人员禁止单独作业。

3.6复工:因伤病脱离生产岗位治疗休养六个月以上,恢复上班从事原工作。

3.7岗位:某一常设具体工作或职务(职掌)的泛称。

3.8转岗(转任):变换工作岗位。(特指从非特种作业岗位转换到特种作业岗位)

3.9前线系统:是公司负责电梯安装工程、维修保养、销售和各分公司、办事处等职能部门的总称

4前线系统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序号文件名称编号
1前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程序gk/ohsp20
2前线系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ohsp20/zz01
3前线系统安全防护设施使用规范

①服务部人员便帽使用管理办法

②对警告标志、脚手架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ohsp20/zz02
4前线系统安全教育制度ohsp20/zz03
5前线系统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ohsp20/zz04
6前线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ohsp20/zz05
7安装及维修安全工作守则和操作规程ohsp20/zz06
8前线系统安全违章罚款处理规定ohsp20/zz07
9电梯施工安全管理应急预案ohsp20/zz08
10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巨通总字(2006)第2号

5前线系统安全管理机构网络

前线系统安全管理机构网络见巨通总字(2006)第2号: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决定)。

5.1 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服务总监担任,委员会的职责详见《前线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

5.2 专职安全员

总公司设专职安全员一名,代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下辖的二个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使日常管理职责,也是前线系统专职安全管理干部。专职安全员须经政府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获专业安全管理干部证书。

5.3 部门兼职安全员

各部门设兼职安全员(至少一名),原则上由各部门组长(含)以上干部担任。

5.4 班组兼职安全员

各安装、试车、服务组设兼职安全员(至少一名),由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比较强的人员担任。

5.5 安全员的产生、管理和更换规则

5.5.1专职安全员的产生

专职安全员由安全质量与产品管理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并发布任命书。

5.5.2 前线系统各级兼职安全员的产生

各级兼职安全员人选由各部门甄选,呈报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

5.5.3各级安全员的工作管理

专职安全员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安全质量与产品管理部管辖。

各级兼职安全员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督导相关的安全管理事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全力支持兼职安全员作好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专职安全员负责制订前线系统安全机构网络所示的人员名单备查,有变更即时修正。

5.5.4 安全员的更换

因人事变更而调换安全员人选时,按上述产生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6其他

6.1自本系列制度颁布实施之日起,前线系统原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中与本系列制度内容有不相符合之处,以本系列制度内容为准。

6.2 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补充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应先送专职安全员会审,再由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主任批准实施。

6.3 本系列制度条款内容因故需要修改时,先由建议部门向专职安全员提出。专职安全员根据修改意见制订相关条款的修订稿(必要时也可由建议部门起草),经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会签后呈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和总经理批准,并重新发布新版制度。

6.4 政府颁布新的劳动安全保护法规时,若本系列管理制度与新规定有不符合之处,则以政府颁布的法规文件为准,专职安全员应及时修订与政府法规不相吻合之处的条款。

第4篇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法范本

一、 电梯管理人员每日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二、 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轿内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三、 货梯应配备专职司机,且司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 运行中的电梯突然出现故障,司机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立即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五、 发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处理。

六、 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七、 除专职司机外,禁止载货电梯载人。

八、 货物进出时,应将电梯置于司机状态或按住开门按钮,搬运货物应轻拿轻放,禁止用铲车搬运货物;禁止碰撞轿门、轿壁;

九、 货物应尽量放在轿厢地板中央,防止偏载;禁止超载。

十、 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十一、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首层明细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十二、电梯应每年按时年审,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前一个月,应督促维修保养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年度检验。

十三、未经允许, 不得擅自使用电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

进入电梯。

十四、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画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保洁工作。

第5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电梯设置与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

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紧急呼救,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并实现及时应答回应;保证电梯内手机信号覆盖并实现有效通话;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能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八)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九)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十)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6篇 电梯困人救援工作安全管理规范

电梯困人救援工作的安全管理

规范电梯困人救援工作,以确保乘客的安全是电梯困人救援管理工作的目的,凡遇故障,司梯人员应首先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如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5分钟仍未到场,工程部经过训练的救援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设法先行释放被困乘客。

1、援救程序:

1)、告知被困人员,等待救援

当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时,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通过对讲机或喊话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务必使其保持镇静,静心等待救援人员的援救。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箱外。如果轿箱属于半开闭状态,电梯管理员应设法将厢门完全关闭。

2)、准确判断轿箱位置,作好援救准备

根据楼层指示灯等判断轿箱的所在位置,然后设法援救乘客。

2、救援步骤:

1)、轿箱停于接近电梯口的位置时的援救步骤:

a、 关闭机房电源开关

b、 用专门外门锁钥匙开启外门

c、 在轿箱顶用人力慢慢开启轿门

d、 协助乘客离开轿箱

e、 重新关好厅门

2)、轿箱远离电梯口时的援救步骤:

a、 进入机房,关闭该故障电梯的电源开关

b、 拆除电机尾轴端盖,按上旋柄座及旋柄

c、 救援人员用力把住旋柄,另一救援人员,手持制动释放杆,轻轻撬开制动,注意观察平层标志,使轿箱逐步移动至最接近厅门为止

d、 当确认刹车制动无误时,放开盘车手轮。然后按1)的方式救援

遇到其它复杂的情况时,应请电梯公司帮助救援。援救结束时,

电梯管理员填写援救记录并存档。

电梯设备的运行巡视监控管理

巡视监控管理,是由电梯机房值班人员实施的,定时对电梯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管理方式。电梯机房值班人员每日对电梯进行一次巡视,根据巡视情况填写《电梯设备巡视记录》。

第7篇 浅谈电梯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

电梯的正常运行关系着住户的人身安全,提高电梯维修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大电梯运行的管理力度,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才能够有效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笔者从加强电梯维修保养与安全管理工作对于防止安全隐患的重要意义着手,针对现阶段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现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大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力度的具体策略,旨在为我国的电梯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电梯属于高层建筑物当中进行垂直运输的交通设施,电梯是否能够安全的运行,关系着一系列的安全问题。要让电梯正常、安全的运行,就必须要对电梯实施定期的保养维护工作,倘若管理不当,缺少完善的、专业的维修保养工作,就非常容易导致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导致生命与财产都蒙受巨大的损失。所以,针对电梯实施规范的管理、预防性的维修以及长期的保养维护,有效降低停梯时间与故障几率,使得电梯能够长时间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是一项至关重要、经常性的关键工作。只有电梯的相关维修保养公司与使用公司共同根据国家制定的对应规范,切实落实电梯的安全管理与维护保养工作,才能够防范于未然,避免不必要事故的发生。

加强电梯维修保养与管理对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意义

电梯的安全管理与维护保养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和谐乃至于整个国家的稳定。而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必须要引起大家的重视与反思。针对这些电梯事故实施详细的研究,导致电梯出现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含电梯设计与制造方面的缺陷、乘坐人员的错误行为、专职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缺失、使用与维护方面的缺失、电梯安装工作不规范等因素。其中,电梯的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不规范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所谓电梯的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其指的是针对使用中的电梯实施定期的管理与检查,只要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在没有出现电梯故障以前就必须实施维修,从而有效避免酿成安全事故。

电梯的使用与保养不当通常包含下面几种状况:①使用电梯的公司对于电梯的正常使用与保养工作缺少安全维护方面的认知,缺少一套合理的管理体系;②使用电梯的公司没有设置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电梯的管理与保养工作;③部分乘客针对电梯内部的设施所造成的损害。

电梯在运行的进程中,运动的零件非常多,正反转的频繁启动,各个位置都在进行着持续的运用,各个零部件之间不断进行着振动与摩擦,各个机械零件之间的尺寸改变、机械磨损以及电器老化等情况无法避免,所以,电梯在不断运行的进程中,发生故障的几率非常高。鉴于此,针对电梯实施定期的维修保养与安全管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现阶段电梯维修保养与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分析

在当前高楼大厦高度集中的城市生活当中,电梯具有巨大的运用数量与广泛的使用范围,电梯的安全运行关系着亿万人的生命安全,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至关重要。然而,当前电梯在管理与维修保养方面仍然普遍存在下面这些不足。

2.1.维修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

部分电梯的维修公司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会在社会当中聘用一些既无资质,也无经验的工作人员来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导致电梯的维修管理工作存在巨大的隐患。

2.2.维修人员无良好的工作态度

大多数维修人员在自身的潜意识当中,都认为只要电梯没有发生故障,就不用去进行主动的检查与维修,其没有认识到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的重要程度,工作中缺少主动寻找电梯安全隐患的警觉性。

2.3.对电梯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

在进行电梯选购的时候,一些开放商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通常会选择价格偏低的电梯,然而一些价格过低的电梯,其品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对于电梯的安全运行埋下了隐患。而一些电梯应用公司的领导通常都不重视电梯的安全问题,缺少电梯故障管理制度,倘若电梯发生故障,难以进行及时的救援。

加大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力度的具体策略

3.1.建立完善的电梯管理制度

3.1.1.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的对应责任主体。电梯是否能够安全的运行关系到保养、维修、安装、设计以及制造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当电梯投入使用之后,则主要依仗电梯的安全管理以及维修保养工作来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然而,现阶段大部分物业管理机构没缺少充足的管理、维修以及保养能力来独自承担这些工作。

3.1.2.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电梯维修保养管理制度。构建规范的制度,将电梯的安全管理、维修与保养纳入日常工作当中,使得安全管理与维护工作有章可循、责任明确,从而有效推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以及标准化的目标。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的选型、订货、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以及保养等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监控。建立完善比如“电梯维修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章流程”、“电梯安全操作规章流程”等对应的规章制度,同时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使得以后的管理、检验、维修与保养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

3.1.3.观测电梯的安全操作与管理流程,构建长效的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当前高度发展的信息化技术,构建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健全电梯运行管理体系,从而详细掌握电梯运行情况、维修保养品质、维修保养状况等。电梯的监管人员针对电梯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实施定期的巡视、检查,只要发现违章的事项,就立即责令其进行改正。针对隐患问题必须要实施严格的督促整改,整改完成以后要进行核查,保障整改工作切实有效。

3.2.提升电梯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要想保证电梯正常、安全的运行,不但需要电梯本身的品质与安装的品质过硬,同时还需要广大电梯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倘若从业人员自身综合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当然就难以针对电梯实施精确、细致的维修与保养,这就需要电梯维修保养公司加大对于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一方面,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必须要接受专业的机构实施系统的业务技术教育。通过系统的专业理论与业务技能培训,并且必须通过对应的技能考试,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如此,才能够使维修保养人员在工作当中根据相关的规定来严格执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工作,当电梯出现异常情况的时候,才能够准确、及时的查找出异常的原因,并且可以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及时的检修。另一方面,还应当不断加强维修保养人员的心理素质。针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强维修保养人员的心理素质,能够促进他们更好的完成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3.3.加大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

除了正确的管理、维修以及使用之外,普及电梯安全知识也是降低电梯安全事故发生率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相关机构加大宣传的力度,不断提升相关机构的安全意识。可以采用宣传正反面的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梯常识等,使得维修、使用、管理这几个机构能够提升对于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落实对应的安全责任主体,严格根据对应的规章来进行工作,切实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品质。此外,要切实落实电梯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及乘坐电梯的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一方面,针对电梯管理工作人员实施知识教育,包括:电梯的开梯与停梯方法、电梯困人救助措施、电梯故障及紧急事故保修等。另一方面,则是对电梯乘客宣传安全的乘梯知识,比如,乘扶梯的时候,双脚必须要站在黄色安全边框以内;乘扶梯的时候,手必须握住扶手带;乘坐电梯的时候,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小孩或者孤寡老年应当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乘坐电梯。

3.4.加强日常对电梯巡检保养工作

建立健全完善可行的电梯维修与保养管理制度,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这些制度主要有:电梯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电梯维修、保养交接班制度;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制度;电梯维修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电梯维修人员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综上所述,只有切实提升社会大众对于电梯安全使用的主动意识,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管体系,加大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才可以保障电梯正常、安全、平稳的运行,为人们提供更好的便利服务。

第8篇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的生产使用以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避免电梯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编写了厂内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申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厂内电梯,是指锅炉电梯及脱硫装置用电梯。

第四条  厂内电梯由运行部负责日常巡检;检修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管理,负责控制间卫生清洁;实业公司负责轿箱清洁;安监部负责安全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六条  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

第七条  新装的电梯,生产厂家应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梯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机械安装图、电气安装图等。

第八条  使用的电梯,必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并发给“安全检验报告书”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应悬挂于电梯轿厢内,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存放在检修部所属班组内。

第九条  电梯安装、维护、检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条  电梯大修后,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安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该项检验报告与定期校验报告等,均应记入该设备台帐。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人员在使用电梯前,应查看轿箱位置,确认电梯工作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并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二条  电梯轿厢内应挂有标示牌,标明电梯总载重量、一次载客人数,严禁超载运行。遇人员过多应分批乘坐,货物应均匀放入在轿厢底板平台上,保持电梯承重平衡。

第十三条  电梯内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如发现磨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解除安全保护设备。

第十四条  电梯内装载氧气、乙炔瓶时,应分开装载运送,检查气瓶隔绝门关严,不得漏气。装载其它危险品或批量装载、运送化学危险品,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得到武保、安监部同意批准,按相应规程、预案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装载。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超长、超宽、超载物品乘梯。禁止胡乱揿动电梯按钮,拨动电梯控制开关。

第十六条  机组启停、试运过程中检修人员不得长时间占用电梯装载运送货物,影响运行人员使用。机组运行状态下,长时间占用电梯应得到运行人员的许可。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身体依靠在厅门、轿厢门上,严禁在厅门、轿厢门处停留。严禁在轿厢门、厅门开启情况下,揿应急按钮开动电梯。

第9篇 物业电梯运行管理和安全预案

物业项目电梯运行管理和安全预案

为保证**项目电梯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行和使用,特制定以下内容:

一、电梯设有专门的责任人,并全面了解电梯的工作原理,掌握电梯运行规律,其职责是电梯的正常巡视检查,保证运行参数在要求的范围内,在巡查中应做到看、听、嗅、摸为手段,对运行中电梯的主要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电梯专业维保单位处理,电梯责任人参与维保单位每月的电梯保养工作,并对维保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确认,验收合格后在月保养单上签字。

二、电梯维保安全操作如下:

1、维修保养时一般须切断电源,以免触电、卷入引绳、轮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事故。

2、因维修保养须停机时,须确认轿厢内无乘客后方可停机。

3、在机顶做检修、保养工作时,除判断故障和调试需要外,禁止使用快车。

4、下底坑作业时,禁止关闭厅门,厅门口必须摆设告示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在底坑作业时,首先打开底坑灯,按下底坑急停开关,必须佩带安全帽。

6、机房、井道、底坑因工作需要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物业辖区消防规定,制定专人监视,事后清理火种。

7、维修保养结束时,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和物品。

三、安全应急预案:

1、电梯进水

电梯(指电梯设备或这些设备所处的区域)一旦发生进水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梯总电源(包括动力和照明电源),阻止进水后,首先清理井道和底坑等处的积水。在电梯层门口设置“电梯故障、禁止使用”的警示牌,并书面告知该电梯停用原因,同时通知专业电梯维修人员(维保单位)进行维修。

2、发生火灾

楼宇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立即通过消防通道有序疏散建筑内的人员离开,劝阻人员请勿乘坐电梯。

立即启动电梯的消防迫降运行功能,按下电梯迫降开关,使电梯迫降至撤离层,使电梯内乘客快速离开。

3、发生地震

如果有地震预报,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关闭电梯门,并切断电梯总电源(包括动力和照明电源)。

如果突发地震灾害,应立即使电梯就近平层,开门,使乘客立即离开轿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立即切断电梯总电源(包括动力和照明电源)。

在发生地震后,电梯会自动就近平层,开门,使乘客立即离开轿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对讲装置指导轿厢内乘客该怎么办,当确认轿厢无人后,切断电梯总电源。

地震后应由电梯检测部门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测并确认合格后,方可运行。

4、发生停电

如果接到停电通知,应在停电前将电梯停在基站。

如果突然停电,安保人员及时巡视检查有无困梯现象。如有人困梯,及时通知监控中心并对被困人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监控中心接到报警后据情况,通知维修组和电梯维保公司并做好通知记录。

来电后,维修组逐步检查电梯是否正常运行,如果出现异常联系维保公司处理。

5、困人救援

电梯发生故障且有乘客被困时,应迅速切断电梯总电源,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尽快至机房按《电梯救援使用说明》使用盘车装置,手动将轿厢移至平层区,打开电梯门救出乘客,在整个过程中应使用通话装置与轿厢内乘客通话,对被困乘客进行安抚,稳定其情绪,消除其恐慌感。不要轻易尝试释放乘客,并劝告乘客不要盲目尝试自救。为便于被困乘客救援,在轿厢内醒目处设置有维修单位名称、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的标识。

6、其他妨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

一旦发现电梯运行不正常,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同时通知电梯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若有人员伤害或重大设备损坏时,积极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现场,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物业公司服务电话:

电梯维报公司电话:

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电话:*****

第10篇 电梯管理员安全职责

1.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电梯安全管理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才能上岗。

3.保证电梯轿厢、梯级的清洁卫生,通往电梯、自动扶梯的通道和上下登梯口处绝对不得有障碍物。

4.建立电梯技术档案,日常做好电梯运行记录,存档备查,保证电梯档案内容完整,管理规范有序。

5.经常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排除故障。对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做好安全防患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6.配合维修保养单位做好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对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认。

7.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主动为乘客耐心解释,稳定乘客的情绪,配合做好抢救工作,尽快解救人员。

8.宣传电梯法律法规,使用户正确合理地使用电梯。

9.对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规则的行为,立即制止,不允许乘梯。

10.管理好电梯钥匙,未经许可,不准交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11篇 学校学院电梯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学校(院)电梯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1.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2.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3.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4.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5.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7.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12篇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能够清楚看到。

第二十条  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答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

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行营救培训并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否则应求助于维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指派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行质量。并进行下述观察:

1. 平层情况;

2. 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3. 层站及轿厢操纵箱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4. 层站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5.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6. 轿厢及层站是否具有正常照明。

上述项目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将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层门、机房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应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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