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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奖惩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86

集团公司奖惩管理条例

集团公司奖惩管理条例

企业(集团公司)奖惩管理条例

第一部分、奖励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宣传和表彰员工或团队在完成组织目标中所作出的贡献和卓越表现,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所有奖励在全集团公司公布,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或团队,根据表现程度给予各种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成本或资财,工程进度提前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

二、在规划设计、施工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显着成绩。

三、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四、领导有方、所承担管理工作进展有相当成效。

五、培养人才方面卓有成效。

六、保护企业财产,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使企业或员工利益免受损失。

七、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八、有优良事迹,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望。

九、员工一贯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工作成绩显着。

十、部门在工作中以公司利益为重,团队精神突出,协同完成任务表现优秀。

十一、员工长期在公司服务,忠于职守,堪为表率。

十二、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根据员工表现和所做贡献的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记功。

三、记大功。

四、明星员工奖(年度评比)。

五、最佳团队奖(年度评比)。

六、特殊贡献奖(年度评比)。

七、长期服务奖(年度评比)。

八、晋级。

九、晋职。

十、物质奖励。

第五条奖励权限

一、集团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授予奖项具有推荐权,员工对奖励有自我推荐权,但要经过部门领导批准。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对奖励实施过程行使建议权和审核监督权。

三、公司总裁行使授予最终决策权。

第二部分惩罚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惩罚管理,坚持思想教育和惩罚相结合原则,使惩罚有效发挥其对所有员工应有的警诫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各公司、部门另行制定的惩罚标准必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为有效。所有惩罚并在全集团公司公布,记入个人档案。

二、惩罚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惩罚的种类:

(一)警告:上级对下级的不良表现给予即时的口头或书面告诫,如整改等。

(二)经济处罚:对员工的不良行为给予的一次性20--200元经济惩罚。

(三)记过:从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200元,记入个人奖惩档案。

(四)记大过:从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300-500元,记入个人奖惩档案。

(五)降级(停职):降级后工资待遇随之下调至低一级;停职期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复职,不合格者换岗。期间有特别贡献者,可提前结束考核期。

(六)留用察看:对不称职或者严重违纪后有改过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在原岗或换岗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三个月,发基本工资,经考核合格后留用;经考核不合格者辞退。有特别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结束察看期。

(七)劝退/开除:予以解聘,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情节特别恶劣者,加重扣除绩效奖金;

第四条惩罚权限

惩罚执行权的限定:

(一)集团公司决策层月内行使特别扣除绩效奖金权不超过三次,每次扣除绩效奖金金额不超过500元;各公司、部门总经理月内行使特别扣除绩效奖金权不超过两次,每次扣除绩效奖金金额不超过200元;

(二)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依据制度行使惩罚权,如人力资源部对人事管理、品管部对品质管理、财务部对财务管理等;

(三)总经办有依据制度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惩罚的权力。

所有惩罚执行人员(考核人员)产生:

(一)执行人员的基本要求:

1、品德良好,办事公平、公正;

2、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以上者;

3、要对考核的岗位或业务相当熟悉。必须对初任人员进行相关制度培训,使之熟悉相关制度条款。

(二)经授权的考核人员必须通过本部门的考评,且经本部门负责人授权方可成为有惩罚权的考核人员。

(三)考核人员只在考核职责范围内执行考核权。

所有考核人员必须在其部门职能范围内执行考核权;所有的惩罚必须有制度规定或有制度作为参照,否则视为无效惩罚。

第五条惩罚程序:

(一)警告、经济处罚

考核人员或员工的直接上级开具警告、经济处罚通知单,送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录入个人奖惩档案。

(二)记过、记大过

考核人员将事实送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并提出记过建议,经核实报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将此事实存入个人奖惩档案。

(三)降级(停职)、留用察看、劝退、开除:

对一般员工的此类惩罚,由考核者提出事实和建议,送人力资源部复核后报集团有关领导批准;

对科助级(含)以上人员的此类惩罚,由考核者提出建议和事实,送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核实,审批权限按《干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三、惩罚内容

第六条按惩罚内容分类,惩罚包括行为规范、劳动纪律、工作过失、品行不良、公司禁止、违反法规等方面。

第七条经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20元-50元的经济处罚:

(一)行为规范:违反行为规范,给公司或他人造成负面影响者(如往窗外乱扔杂物)。

(二)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办公环境和氛围者(如上班打闲聊电话)。

(三)工作过失:不注意安全,造成安全事故隐患者(如乱接电源、下班后不关门窗、电脑不加密码等)。

(四)品行不良:不注意节约,造成明显浪费者;对他人生活、学习、工作有影响行为者(如开长流水、乱用他人物件)。

(五)公司与部门性任务、要

求等,未及时落实的。

(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直接给予此类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但其违规情况已符合此类处罚要求的,同样给予此类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50-1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劳动纪律:屡次违反工作纪律,在同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上班时间里经常性的听私人电话闲聊)。

(二)工作过失:过失行为,造成较大事故隐患者。

(三)公司禁止:包容下属违规行为者(如上班时间上网聊天)。

(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直接给予此类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但其违规情况已符合此类处罚要求的,同样给予此类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100元-200元的经济处罚:

(一)重大问题的间接领导责任。

(二)屡次违反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生产质量等规定,其影响恶劣者。

(三)集团公司重大任务、要求等,未及时落实。

(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直接给予此类处罚。

(五)无具体处罚规定但其违规情况已符合此类处罚要求的,同样给予此类处罚。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对于记过处罚的,可同时予以200元-经济处罚。

劳动纪律:

(一)工作时间内,为躲避劳动而擅离岗位者。

(二)在工作时间偷懒睡觉者。

(三)工作时间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工作秩序者。

(四)在办公区内抽烟者。

工作过失:

(一)多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进度有较大影响者。

(二)工作未作交接或交接失误,导致工作有严重影响者。

(三)不服从上级合理的指导,导致工作较大失误者。

(四)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客户投诉,经查属实者。

(五)因过失损坏公司财物虽价值不大,但不能认识错误者。

品行不良:

(一)出于个人私利,阻挠公司改革的。

(二)对侵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行为知情不报以至发生重大损失者。

(三)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公司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公司禁止:

(一)未经允许在公司卖商品者。

(二)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公司参观者。

公司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给予记过处分者。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对于记大过处罚的,可同时予以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劳动纪律:

(一)在工作时间酗酒闹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或酒后驾车者。

(二)擅自离开值班或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误情节严重者。

(三)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程序,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因工作协调不当而发生打斗者。

工作过失: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品行不良:

(一)虽不属于本职工作,遇紧急情况袖手旁观者。

(二)侮辱他人情节严重者。

公司其他规章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者。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停职)

劳动纪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本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

工作过失:

(一)连续出现工作、管理失误的不称职者。

因能力原因造成绩效较差者。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

公司其它制度规定应予以降级的。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留用察看。

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品行不良: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工作过失:

(一)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二)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劝退/开除。

劳动纪律:

(一)屡次无故拒绝工作、不服从领导安排,经教导无效且情节严重者。

(二)连续旷工3日以上者。

(三)记大过达2次者。

工作过失: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者。

品行不良:

(一)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者。

(二)故意破坏产品质量、公司财物,且后果非常严重者。

(三)弄虚作假屡教不改者,或弄虚作假影响极其恶劣者。

公司禁止:

(一)殴打他人者或互相斗殴者。

(二)煽动罢工、怠工者。

(三)泄露公司机密,或捏造、散播公司谣言者。

(四)擅用公司名义,或盗用公司印信,或仿效主管笔迹为非作歹者。

(五)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重大损失者。

(六)在外兼职经劝告不放弃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工作者。

违反法规:

(一)私拿回扣、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者(并按损失的10倍经济处理)。

(二)携款潜逃者。

(三)有盗窃财物行为或其他有伤风化者。

(四)参加非法组织者。

(五)在公司范围内或在工作时间聚众赌博者。

(六)吸食毒品者。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制度情节严重者。

四、惩罚执行

第十三条考核人员必须按制度执行惩罚。

(一)惩罚通知单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受罚人所在部门输入人事系统、一联交财务部输入薪资系统、一联交当事人保存,各栏必须完整填写(如部门、时间、事由、受罚人、执行人、惩罚类别),惩罚必须依据本制度或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加盖制度专用章通过的惩罚标准执行,如违反,第一次对考核人员提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考核人员绩效奖金20元/次。

(二)执行人在执行惩罚时,必须将惩罚通知单一联交当事人,如当事人拒签时,执行人必须写明'拒签',否则,扣除执行人员绩效奖金10元/次。'拒签'的惩罚单,如受罚人不行使复议权,则自动生效。

(三)对于填写

不规范的惩罚通知单或无考核标准的惩罚,经复议,将以复议成立处理,并扣除考核人员绩效奖金20元/次;如属考核人员打击报复,则取消其考核员资格,并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四)执行、审核、批准人员丢失惩罚通知单的任一联,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20元/次,被罚人员丢失惩罚通知单,复议权自动消失。

第十四条考核人员违反制度,应由其上级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惩罚。若有包容、作假现象,扣除其上级两倍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惩罚审核、批准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在三日内行使审核、批准权,如对员工扣除绩效奖金有不同意见之处,必须与执行人员共同作出裁定,对有包容、作假行为者,根据本制度规定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惩罚。

第十六条申请复议

(一)员工对各惩罚事项都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二)对惩罚决定不服者,员工应在接到惩罚通知单时起,一周内申请复议。

(三)部门内部开具的惩罚通知单,被考核人员可向部门人事主管申请复议;被跨部门考核人员开具惩罚通知单或对部门内的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员工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或总经办申请复议,人力资源部或总经办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作出最后裁定。

(四)员工若在一周内未申请复议,则视为员工已经接受该处分。

(五)未申请复议的或经复议后作出裁定结果的惩罚通知单必须执行,否则其责任人应承担失职责任。

第十七条员工惩罚采用累计制方式,每次行政性惩罚都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十八条员工记过或记大过一年后对业绩评比、年终评优、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但所有行政性惩罚记录仍于档案内保留,以备累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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