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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纪律管理条例5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93

公司员工纪律管理条例5

公司员工纪律管理条例5

公司员工纪律管理条例(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体现**集团和**公司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尊重员工的正当权益,通过本条例界定公司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避免二者发生冲突。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员工有贪污、受贿或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一经查实,无论给公司造成损失与否,均予以开除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在外的经济活动中,遇有相关单位按规定合法给予的回扣、佣金、礼品馈赠,一律上交公司处理,不得据为己有,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除合同。

第五条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未经批准将公司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给其它单位、个人,或占为己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员工不得在本职日常工作以外,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从事以下活动,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严重警告处分,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处理。

1.以公司名义进行谈判、签约、招投标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七条员工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研究成果等,权益归公司所有,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

第八条员工不得参加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投标单位及其它业务关联单位的各种宴请和娱乐交际活动,违者将调离工作岗位,并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员工不得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机构;不得参与赌博,一经查实,予以开除处理。

第十条员工不得在公司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促销活动,推销产品(包括优惠卡等间接促销),;不得参与或鼓动其他员工参与各类传销活动,违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第十二条员工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公司的商业竞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严禁兼职。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开除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坚持举贤避亲的人事原则。员工不得录用或调动自己的亲属来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就职;向公司任何单位推荐自己的亲属或好友,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前申明;已经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并应回避有业务关联的岗位。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员工纪律条例由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的投诉和举报,可以向总经办、力资源部以及主管该事项的高导管理人员提出。受理部门和人员,应时查实、处理,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本条例将根据执行情况及公司状况,适时作出修订。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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