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执行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公司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以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本条例使用于车辆主管、司机及全部使用车辆的公司人员。
第二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车辆主管的安全责任。
(1)行政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车辆主管负责统一调度,安全则由相关人员负责。
(2)车辆主管应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首位,教育全体司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定期组织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时刻督促司机严格执行。
(3)全体司机均应自觉严格地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文明驾驶。
第四条 司机的安全责任
(1)司机必须严格按规定停车,车辆使用后,应将车门窗锁好,并在离开前再次检查确认。
(2)司机在使用车辆前,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因隐瞒不报而引发的后果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3)因司机使用不当当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的,将根据具体情节,由公司及司机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第五条 其他人员的安全责任
(1)因私借公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
(2)车辆使用人员或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保养车辆,如机油、水、刹车油及机械关节部位的润滑,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车辆安全检查
第六条 所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辆主管监督检查的制度,未经行政部相关领导批准,严禁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驾驶人员驾驶。
第七条 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对车辆进行“三段查”严禁故障车上路。
第八条 出车前检查,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有无跑漏,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检查制动几件是否灵敏。
第九条 行驶中检查,长途行驶**公里后应停车检查主机和各零配件情况,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条 返回后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完好,以便及时进行保养或维修。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不得安排出车:
(1)油、电、水系统存在故障时。
(2)制动设备性能不良时。
(3)安全设备不齐备时。
(4)司机身体状况不佳时。
(5)装运易燃物品安全防范设施未落实时。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由车辆主管、司机和维修人员组成的安全技术鉴定小组,对短途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对长途车辆进行出车前检查,以便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行驶。
第十三条 司机应严格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情况无法回库时,须获得总经理的批准,并确保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
第四章 车辆安全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司机对车辆主管、车辆主管对行政部、行驶部队公司层层负责的安全承包合同,实行安全责任制,按合同执行奖惩。
第十五条 公司划定**公里为安全行驶定额,以此确定和计发司机薪酬。每月达到此定额,计发定额工资,超定额的按比例计发奖金,未达到定额的按相应的比例扣罚工资。
第十六条 司机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扣减工资或罚款。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超过***元者),按经济损失的**%处罚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元者),按经济损失的**%处罚。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超过***元者),按经济损失的**%处罚。
(4)机件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金额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车辆安全领导小组所有。
第十八条 经总经理审批通过时,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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