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总 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各级供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应主动与政法、劳动、文教、卫生、广播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农村安全用电,符合农村社(乡)队(村)的根本利益,是用电社(乡)队(村)主要任务之一。各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用电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三、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供电部门(包括自发自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农村电工和广大农村用户。
四、各级供电部门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条例。
五、对遵守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组织与任务
六、各级供电部门,要把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作为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农电安监组织,配备农电安监专职或兼职人员,不断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农电事故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和指导用电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七、各用电社(乡)队(村)要建立健全有领导干部、电工、治保、医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管电组织。
社(乡)队(村)管电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 负责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2. 贯彻执行本条例,制订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公约;
3. 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
4. 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用电安全状况;
5. 负责落实安全用电措施和消除电力设施的各种缺陷;
6. 组织触电伤亡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电工管理
八、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必须根据用电设备数量配备电工。农村电工的职责是:
1. 在管电组织领导下,认真执行供电部门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掌握本供电区所用电力设施的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设备台帐、缺陷记录和图表;
3. 负责本供电区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定期巡视;
4. 负责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教育,正确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5. 配合供电部门保证高压电力设施,防止盗窃和破坏。
九、农村电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人民服务,热爱农村电气化事业;
2.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3. 具有相当初中文化程度,有一定电工知识,熟悉有关规程,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和触电急救法。
十、农村电工,须由本人申请,社(乡)队(村)推荐,县供电部门审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后,才能从事电工工作。
电工应保持稳妥定,更换电工应取得县供电部门同意。
十一、凡未配备电工的用电社(乡)队(村),供电部门可不予供电。严禁无电工证的人员从事电工工作,凡无证人员造成事故,除从事处理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十二、培训和考核农村电工是供电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县供电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农村电工进行培训。
县供电部门应做好农村电工的考核和年审工作。每年要对农村电工普遍进行一次考核,考试不及格的要暂停工作限期复试,复试不及格应吊销其电工证。
设备管理
十三、供电部门要根据农村用电季节性特点,开展安全用电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在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停电,限期整修以后,再行送电。进行安全用电检查时可邀请公安政法部门参加。
十四、县供电部门按照规程规定、组织用户对低压电网每年进行一次检、评级和定级工作。并协助社(乡)队(村)制订整改计划。督促社(乡)队(村)消灭三类设备。
十五、社(乡)队(村)管电组织每年要组织农村电工对供电区全部电力设备进行春检和秋检,落实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预防事故发生。
十六、架空线和接户线要有农村电工负责经常维护,定期进行全面巡视。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和用电高峰季节,要增加巡视次数,对危及用电安全的设备要及时处理,直至停用。
十七、农村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要安装触电保安器,并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十八、农村新建高低压电力设施,必须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九、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包括家用电器)均应安装保护接地。
安全用电
二十、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力设备。
二十一、农村临时用电,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电力设备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在用电期间有专人看管。用完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
二十二、严禁“一火一地”用电和挂钩用电。
二十三、严禁私设电网,不准用电网防盗、防窃;不准用电网捕鱼、狩猎;不准用电网捕鼠、灭害。
二十四、不准带电维修或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
二十五、凡有自备电源或备用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签订协议,并应装有防止在电网停电作业时,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
事故责任划分
二十六、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
1. 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
2. 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
二十七、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电部门负主要责任:
1. 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户,但供电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者;
2. 由于供电部门工作过失,错误同意不合格电力设备投入运行者;
3. 由于供电部门领导人员或工作负责人误发令、运行人员误操作、调度失误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
二十八、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
1. 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拉线;
2. 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失修或安装不符合规程规范;
3. 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
4. 在电力线路下面私自盖房、打井和从事其它私人劳动,误触合格的带电设备;
5. 违章作业,自身触电。
二十九、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1. 盗窃或破坏电气设备、器材;
2. 私设电网;
3. 私拉乱接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4. 利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
5. 电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触电;
6. 汽车、马车、拖拉机撞击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7. 在电力线下盖屋、植树、堆放物品等导致导线最小对地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他人触电;
8. 向停电线路上送电,造成他人触电者。
三十、在由单位组织的生产活动中,凡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组织生产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三十一、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触电伤亡者,不予追究责任。
三十二、凡属多种因素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者,应根据情况分清责任主次。
事故处理
三十三、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任何触电伤亡事故不得隐瞒。
三十四、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用电单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深刻接受教训,认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三十五、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其抚恤和医疗等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有争议时,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意见,交有关各方面领导部门研究处理。如果意见仍不一致,可由政法部门裁决。
三十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触犯刑律,致死人命或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供电部门要向当地政法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2. 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3. 私设电网,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4.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5. 有意用电力杀害他人和蓄意制造破坏事件。
事故统计
三十七、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就于三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
三十八、发生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县供电部门应立即以电报报告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并于五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电主管部门,同时报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三十九、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月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月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年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一、凡在农村发生的任何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认真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农电部门,县供电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借口拒报。
附则
四十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四十三、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1981年10月颁发的《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附:农村安全用电须知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普及安全用电常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村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农村安全用电须知》。对本须知,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印刷、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二、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低压线路应安装触电保安器,要合理选用保险丝,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三、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子,打场、堆柴草、打井、栽树,不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演戏、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四、在电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电工停电后进行。
五、船只通过跨河线,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在田间作业,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六、不在电线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七、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其它线搭连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八、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要绕在一起,也不要在电线上晒挂衣服。
九、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打鸟,不准往电线、瓷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十、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赶快找电工处理。
十一、小水泵、脱粒机等临时用电,不准带电移动设备,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破股线,不准使用地爬线、拦腰线。
十二、不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座以及其它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要赶快找电工修理或更换。家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妥善接地。
十三、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灯头、灯线、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要保持清洁完好。灯线不要过长,也不要拉来拉去。
十四、广播喇叭怪叫冒烟时,要拉断开关,不要带电泼水救。
十五、发现树枝碰触电线,要马上找电工处理。
十六、禁止私设电网防盗、防窃、捕鱼、狩猎、捕鼠和灭害。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照明。
十七、非电工人员不得操作高压开关,也不要进入配电室乱动电气设备。
十八、发现有人触电,千不要用手拉触电人,赶快拉断开关或用干燥木棍、干燥竹杆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现场急救,不能打强心针。
第2篇 两改后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初探
“两改”后,供电可靠性提高,农民用电负担减轻,电力企业增加售电量,增加收入。但是,电力企业在增加收入的同时,也加大了工作难度,由农电设施安全事故而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将是很棘手的事情。
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安全用电管理和安全责任问题。
一、农村电力设施的维修和保护问题 农村配电设施在尚未接收,但管理权已属供电所的情况下,配电设施每年进行维护检修的费用,农村集体一般不愿支出。他们认为,属于供电方管理,就应由供电方出资。但供电方未接受产权,不愿出资维修。这样就容易造成设备失修,出现事故,就可能引发法律和经济纠纷案件。因此安全责任的确定,仍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配电设施移交供电方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及时提取折旧和维护费用,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但作为供电方应与农户签订供用电安全责任书,确定产权分界点和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目前,农村电力线路和设备的丢失及破坏现象十分严重。到农村电网改造结束,农户集表箱以上资产将由县电力部门管理。如何真正管好原来由村级负责的这部分资产,是非常头疼的事。具体来讲,这部分资产有两个方面的管理责任,一是技术管理方面的维护责任,二是资产看护方面的丢失、损坏责任。对于护线保电工作,国家经贸委、公安部颁布的《电力设备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已明确规定:“各省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权利、义务、责任等”。当然,这其中也包括村级电力设备的保护工作。因此,制订切实可行的护线保电办法是摆在电力部门的当务之急,同时要着重考虑低压部分资产丢失、破坏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
二、对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的管理问题 由于农村用电点多面广线长,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多,给安全用电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加之本地农电工的减少,在农忙季节,可能管不过来,因此要根据季节特点及时调配,加强农村用电管理人员。同时注意及时与农户签订临时用电安全责任书,发放安全用电须知,加强三级保护和安全用电巡查。每台电机开关箱还应装设断相保护器,以减少因断相烧坏电机而引起的经济责任。
三、农村安全用电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 根据电力法规,产权决定责任。随着农村低压电网产权性质的转变,供电企业与用户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位将发生变化,供电企业在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不断扩展。农电“两改”后,不论是以产权界定供用双方的民事责任,还是供电企业作为或不作为,有时被强加上“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供电企业被推上被告席,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大量国有资金及供电企业经营成果在民事纠纷中流失。对触电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有关立法的过错原则以及司法解释的缺乏,有的判决是依据“过错原则”,有的则依据“无过错原则”,有的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还有的依据所谓的“受益原则”。赔偿标准也不统一,以前大多是参照交通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触电伤亡事故的赔偿问题,虽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触电伤亡事故的处理作了补充司法解释,但执行起来仍有些难度。触电事故的巨额赔偿多数不是调解而是通过法院判决裁定,人们习惯上总认为供电企业是“大户”人家,有经济能力,因此索要高额赔偿,而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亦往往受此心态的影响。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1.加强技术投入。供电企业作为“两改”的实施部门,在安全技术上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违章装置。同时,要大力推广漏电保护器,实行低压总保护、分支保护、家庭保护三级保护,从技术上提高防范能力。 2.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以《电力法》为准绳,明确安全责任的界定标准,供用双方订立安全用电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用电上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产权责任,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赔偿界限,做好民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记录,在供电设施上悬挂警示牌,做好安全用电经常性宣传。 3.建立和完善农电保险体系。要利用保险企业分担风险,供电企业对所属的高低压资产进行财产保险,并且要动员农民积极参加安全用电投保,增大投保范围,把农电人身保险、财产保障全面推向市场。今后对农村触电事故的处理,要逐步建立以社会保险赔偿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并可通过家用漏电保护器设备投保,进一步增大用电投保范围。 4.建立和完善农电安全经济保障体系。物价部门在确定同网同价时应考虑一定比例的农电安全基金和电力设施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人身触电事故、电力设备丢失、损坏的经济赔偿和奖励保护电力设施的有功人员。
第3篇 农村用电的安全管理
目前虽然农网改造工作已接近尾声,且农网改造中也规定了农村用电要实现三级漏电保护的原则,但是,一些地区并没有把这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作为农网改造工作的重点落实措施。这些地区的供电企业按照产权管理的原则,在属于本企业的有关电力设施上按照规定实现了一、二级漏电保护,但产权属于农村用 电户的三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管理工作却处于失控状态,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关法规和文件(包括农网改造文件)没有明确农村三级漏电保护器的具体实施方法。
(2) 由于电力系统实行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县级供电企业不再负有电力行政管理的职能,供电企业对不愿意出资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用户只能随其所愿。
(3) 多数地区的县级政府没有按照《电力法》的规定设立电力管理部门,农村电力的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
(4) 目前农村用电户的安全用电观念还非常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 能力还相当差,拿着“ 无知”当理说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村家用电器也呈现多样化,但其中不乏质量低劣者,象抽水机、电风鼓等电器漏电现象就比较普遍。由于电器设备漏电,致使已安装的一、二级漏电保护器频繁跳闸,严重扰乱了农村正常的用电秩序。目前,农村基础电力设施的管理权由原来的村级管理,过渡为由供电企业管理,其中就包括对一、二级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因此,如何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是供电企业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3个方面加强农村用电的安全管理。
1 增强农村电力使用者的安全用电观念,强化农村电力使用者的产权管理意识
电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商品,用电设备、电线和电线的敷设等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而用电者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用电知识和较强的安全用电意识,才能确保安全用电。
一般情况下电力的使用者,就是用电设备、电线等产权的所有者。产权属于谁,谁就要对其安全性负责。如果因使用、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人员触电伤亡以及设备损坏,产权人就负有责任。有些农村电力使用者认为,只要是因电引发的事故,就是供电企业的责任,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
因此,我们要广泛宣传《电力法》中按产权管理电力设施的规定,以增强电力设施产权所有者对用电设施的管理责任。
2 实事求是地宣传漏电保护器的功能,将漏电保护器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漏电保护器是农村安全用电最有效和最易实现的技术措施,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在避免和减少农村人身触电伤亡、监测电气设备漏电、减少电能损失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是,漏电保护器在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不动作或动作不灵敏:
(1) 漏电保护器本身的损坏,如内部元器件烧毁;
(2) 设计原理缺陷。漏电保护器在设计原理上存在盲区,即不动作区;
(3) 漏电保护器后面的零线接地后,发生触、漏电等情况,可能拒动或动作电流增大;
(4) 人体先接触零线再接触火线,或同时接触零线和火线,漏电保护器不动作;
(5) 与漏电保护器相配套的其它电器的损坏或异常,造成的漏电保护器不动作或虽然动作但失去保护作用。
尽管漏电保护器存在上述问题,但是从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实践看,发生上述故障的几率并不是很高,一般通过三级漏电保护的实现可以达到保护目的,所以,一些规定强调农村要实现三级漏电保护。但是由谁来实现,如何实现,却没有具体规定。由于没有一个可操作的法规作为依据,农村漏电保护器从安装到管理仍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
综上所述,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用电的安全问题,必须将漏电保护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1) 明确规定农村用电必须实现三级保护的原则,单独接入低压电网的电器设备,如粉碎机、抽水机等要实现单机保护,明确各级保护器的安装和管理责任。
(2) 按产权所属明确各级漏电保护器的主要保护范围。
(3) 对私自将漏电保护器解除运行者,制订严厉的处罚措施。
(4) 要明令严禁将漏电设备接入低压电网。对于明知所用设备漏电还要将其接入电网的电力使用者,要按扰乱农村用电秩序处理;对因此造成的大面积停电或致使一、二级漏电保护器频繁跳闸等情况,要制订相应的处罚措施;给其他电力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加大立法、执法的力度,才能进一步规范农村的用电秩序,才能保证农村安全用电。
3 对各级漏电保护器要合理配置,科学管理
农村漏电保护器的一级保护安装在每个配电室的配电总盘上;二级保护器一般以10个家庭用户为一个单元,保护器安装在用户的电表箱内;三级保护器安装在每个用电客户家里和需要实现单机保护的设备上,如:磨面机、灌溉水泵等。此外,一级、二级、三级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必须相互配合,一级保护和单机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必须相互配合。
(田广瀛)
第4篇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 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
(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
(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是否采购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水果或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的肉类及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是否执行了食品原料进购查验;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使用亚硝酸盐等高危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贮存是否生熟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六)餐饮用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相应的餐饮用具消毒设施,是否执行餐饮用具消毒制度;
(七)宴席加工制作及帮厨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发热、咳嗽、腹泻、皮肤化脓等健康可疑人员参与宴席加工制作或服务;
(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题。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条 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5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与辖区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每月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五、指导各村交管室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纸质和电子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建立交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指导交管员、协管员和劝导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第6篇 某某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我镇道路安全组织体系,加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改善我镇道路交通条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举措,全面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坚决遏制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道路建设和构建平安和谐十八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分管领导李前锦任主任,派出所教导员杨强任副主任,田明贵、肖刚为专职负责人,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 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的重要性。工作任务:1、镇、村负责人掌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法步骤;2、相关部门掌握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职务;3、“五小”车辆(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驾驶人了解无证驾驶及驾驶无牌机动车的危害性,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4、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能够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完善建设方案,全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各村于全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做到不漏一村。工作任务:1、镇有专门的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交通管理人员;2、镇、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一名专职民警具体负责;3、交通管理覆盖到村;4、初步建立镇、村“五小”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台帐;5、镇建立辖区内道路和危险路段台帐;6、在农村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7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一)水源工程及取水构筑物监理。对打井过程巡回监理。对于下井管和滤料,引地表水的取水工程,水厂泵房、清水池基础开挖等隐蔽工程,要旁站监理,并做好有关照片和记录备查。
(二)机电设备的安装监理。机电设备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质量合格证、企业名称、产地进行认定和记录,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对于消毒设备,必须具有卫生部门认证证书;设备安装要求实行旁站监理。
(三)管道施工及入户工程监理。管材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证书、质量认证证书等进行核查记录,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未经认证的产品进入饮水工程。管道施工安装实行巡回监理,同时做好监理日记、月报工作。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具体规定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远离污染源,管理设施必须单独成院。单村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生产室、体息室三间;联村规模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财务室、生产室、消毒室、化验室、体息室六间。
(二)管理院内绿化占地面积不小于管理院总面积的20%。
(三)管理院内、外墙面全部用水泥沙浆或灰粉沙浆粉涮后,用外墙漆进行涂涮美化,不能出现裸砖墙,墙立面距地面1米内应以蓝色为主色调,1米以上以白色为主色调;外墙面要求喷涂宣传标语(红色)、“水利”标识(蓝色)、供水服务(或维修)热线电话等内容。管理房外墙要统一粘贴瓷片美化,内墙要用白色外墙漆或涂料粉刷。一个项目县(市)区工程的外观形象标准要统一。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井出现水浑、出沙等问题不能投入使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源井保质年限不低于15年)。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应统一使用高密度pe管及其以上符合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的管材。
(六)管沟开挖深度应达到60cm-80cm,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不小于90%,不允许直接将输水管铺设在排水沟内。
三、监理人员工作规定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包括下列行为:监理人员不到工程现场,检查人员询问时答不上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按要求做监理资料,对工程存在的问题不提出整改意见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将对监理人员给予警告;警告2次后仍不改正的,将记入黑名单,取消其从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监理资格。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有2人次被记入黑名单,则取消该监理单位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资格。
非专业监理人员不得顶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对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省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四、建设单位工作规定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工作,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合同中约定的食、宿、交通工具、工程地点或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并不得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按要求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时,项目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纠正问题,否则,监理人员应不予签字认可,并及时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武宁县建新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武宁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监理项目部
2023年12月
第8篇 加强机制管理确保农村安全用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电力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两改”后,供电可靠性的提高,给人们生活上带来了便利,经济上带来了实惠。但是虽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方面呈现出诸多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农村用电常见的问题及原因
为使农村电力事业得到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农村电力发展现状,就农村电力设施、电力管理、电力事故等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突出表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
农村电力设施和保护问题。农村配电设施有一部分易损设备,如:计量箱、保护器、石板闸刀等。由于管理不善,有相当一部分配电设施经常出现人为性破坏,如:进入冬季后,经常发生高、低压线路被盗割,配电变压器被盗窃现象。而进行维护检修的费用,在农村配电设施尚未接收,但管理权已属供电所的情况下,农村集体一般不愿支出,他们认为属于供电方管理,就应该由供电方出资,但供电方未接受产权,不愿出资维修,这就容易造成因设备失修,而出现事故的情况。另一方面,在一期农网改造设计时,因资金不足,改造范围尽量压缩,同时新增用户要求新增设备或线路,这些费用给电力部门造成资金紧缺。
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的管理问题。由于农村用电点多、面广、线长,动力和农户移动用电多。有的地方电工比较少,尤其在农忙季节,出现管理空缺现象,给安全用电工作带来很大因难。
安全用电意识淡薄,触电伤亡事故屡屡发生。农网改造的范围属农村日常用电的户表以上,而未对农户室内用电进行改造。农业、灌溉业、工业、副业用电部分也不属于一、二期农网改造范围,其线路设备安全水平较低,是农村触电伤亡的多发区。加之农村用户安全用电意识差,安全用电知识缺乏,违规操作,致使事故多发。
习惯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屡见不鲜。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用电的大敌和杀手,是管理的漏洞和死角,是事故的温床和祸根。在农电管理中,尽管各种“规程”、“制度”都要求安全管理要规范化。但有些职工安全意识不强,习惯性违章难以杜绝:作业前不认真填写操作票(工作票);不认真审核操作票(工作票);不携带操作票(工作票)到施工现场;作业前不交待注意事项;不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时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作业时不使用安全器具;不穿带防护用品;作业时不认真进行监护;不严格按顺序逐项进行操作。另外,装置性违章也普遍存在,如私自搭架拦腰线、地爬线、挂钩线等,安全隐患随处可见。
农村安全用电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随着农村低压电网产权性质的转变,供电企业与用户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位将发生变化,供电企业在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不断扩展。农电“两改”后,不论是以产权界定供用双方的民事责任,还是供电企业作为或不作为,有时被强加上“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供电企业被推上被告席,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对触电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标准不统一,使大量国有资金及供电企业经营成果在民事纠纷中流失。
改进措施及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通过认真分析,应着力从五方面入手,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提高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水平,推进农村电力事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注重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宣传工具对安全用电的重要性进行大力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同时要加强安全用电培训,使村民了解掌握基本安全用电常识,认识违规用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的危害性,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加强对农电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熟练掌握农村安全操作规程,克服“习惯性违章”等不良习惯。同时,可通过提高农电科室人员及农电工的待遇,扩充农电人员及农电工数量,增强农电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以适应点多面广的新局面。
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配电设施移交供电方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及时提取折旧和维护费用,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同时,供电企业要做好计划,拿出专项资金分期分批彻底消灭违章装置。要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在安全技术上要严格把关,大力推广漏电保护器,实行低压总保护、分支保护、家庭保护三级保护。在电子开关箱装设断相保护器,积极采用节能技术设备材料。通过技术上的投入,提高防范能力。
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在农电管理中,安全管理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农电企业要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年底要对每位员工业务素质、工作成效等进行全面考核,把考核成绩作为年底评优的首要条件,对评选出的优秀员工,要提高他们的薪酬待遇给予鼓励;同时,还要加强对员工的精神激励,多尊重他们,以激励员工的责任感。
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以《电力法》为准绳,明确安全责任的界定标准,供用双方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用电上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产权责任,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赔偿界限。签定协议后,要发放安全用电须知,做好安全用电经常性宣传,在供电设施上悬挂警示牌,加强三级保护和安全用电巡查,做好民事行为或不作为记录。
建立和完善农电保险体系。要利用保险企业分担风险,供电企业对所属的高低压资产进行财产保险,并且要动员农民积极参加安全用电投保,增大投保范围,把农电人身保险、财产保障全面推向市场。今后对农村触电事故的处理,要逐步建立以社会保险赔偿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并可通过家用漏电保护器设备投保,进一步增大用电投保范围。
第9篇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即将全面启动,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组织,规范农网工程安全管理,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强化农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农村电网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局工程管理各项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无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农网新建与改造工程建设的局属各单位,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 参建单位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安全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网、省、市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农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二)局安全监察部为农网工程安全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全面安全管理,监督与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三)负责组织农网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参建单位开展农网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具体使用。
(四)对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特种机械的使用情况、生产现场消防工程和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农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既定方案的落实,在移交生产时,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移交生产。
(六)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网工程施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及时用
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向生产单位反馈安全信息。
(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贯彻落实本局的保卫、消防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为农网工程建设施工创造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
第五条 工程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负责组织应用农网工程建设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和标准化工艺”(“三通一标”)。
(二)对主管工程的质量和人员、设备安全负责。
(三)参加对承包工程企业的资格审查,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施工中发现设计与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工程验收前,应将有关图纸、资料完整的按规定移交生产单位,并对正确性负责。
(五)做到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对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分段验收,投入运行后发生的设计、施工质量事故负责。
(六)参加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和防止类似事故的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农网规划、组织评审110千伏、35千伏农网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农网工程项目,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
(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负责对基层单位工程计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制订全局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优先安排使用。
(五)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对于因技术监督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绝缘油劣化、瓷绝缘污闪、保护失灵等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六)对于发生的技术性较强的事故,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调查分析,查找发生事故的技术原因,从技术装置和技术规定上制订反事故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农电管理中心安全职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负责管理农网工程建设中各乡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国网、省、市公司关于农网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各种指令性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供电所农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四)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调查分析处理供电所的各种设备和人身事故,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各种农电安全报表。
(五)配合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农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组织农电及各供电所有关人员对《国家电网公司农村配网工程施工作业典型安全措施》开展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
第八条 调度运行部安全职责
(一)针对农网工程建设施工情况,合理进行电力调度,对直接调度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负有全面责任。
(二)掌握系统的运行状况,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操作五制”,对危及安全的问题及时、妥善地采取措施,力求将农网工程建设期间停电损失减到最小。
(三)对系统的运行和故障状况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并从本专业的角度提出反事故措施。
(四)加强对继电保护和自动化工作的管理,防止误计算、误整定、误调度的事故发生。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对待事故、障碍和违章作业行为,主持或参加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按时填报事故、障碍原始材料和报告,并对其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六)做好农网建设施工期间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做好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认真学习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确保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变电站站内各种设备技术资料、管理资料、运行记录、设备档案的收集保管以及各种工器具的保管使用。
第三章 典型安全措施
第九条 一般规定
(一)农村配网工程要按照“五制”要求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按规定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界面、奖惩规定等内容。
(二)对农配网工程实行工程监理时,必须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责任主体、管控环节、违规处理等内容,确保对安全、质量全过程监理。
(三)工程发包程序应符合要求,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
质,严禁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承包或变相承包工程,特别是严防采取挂靠等方式参与工程承包。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督查的重点,重点检查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情况。坚决杜绝不办票、不交底、不监护、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等行为。要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编制施工“三措一案”,建
立作业现场分级勘察制度。“三措一案”必须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执行,现场勘察记录应随工作票一同存档。
(六)发包工程施工涉及运行设备时,工作票应实行“双签
发”。可根据作业现场需要,使用工作任务单等。建设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违章行为等,应立即制止并纠正, 必要时可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七)应认真落实“防触电、防高坠、防倒断杆”的安全防
护措施。要抓好“勘察、 工作许可、安全技术交底、监护、工作终结”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务必使作业人员做到“工作任务清楚、工作程序清楚、工作危险点清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清楚”。
第十条 保证安全组织措施要求
(一)现场勘查
1.工作要点:应明确工作内容、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 停电设备范围等,应查看交叉跨越、同杆架设、邻近带电线路、 反送电等作业环境情况及作业条件等。勘察时应认真、 仔细。 要对照勘察记录,制定对应安全措施并落实到工作票中。
重点防范触电、高处坠落、误登带电杆塔等危险。下列情况,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到现场组织勘察:
(1)带电作业且配电系统非单一电源;
(2)保留带电部位、邻近带电线路或交叉跨越距离等情况
不清楚;
(3)现场施工环境、设备接线方式不清楚,设备识别标识
不清晰或缺失;
(4)有可能造成误登电杆、 误入带电间隔, 停电线路为同
杆架设的多回路线路;
(5)外单位队伍承包工程;
(6)存在反送电可能。
2.邻近带电线路、 交叉跨越线路以及同杆架设线路的勘察工作要求必须查明工作线路(设备) 和邻近带电线路(设备)、交叉跨越、同杆架设的线路的双重称号以及色别、相邻杆塔起止杆号等。
重点防范误碰带电设备、误登带电杆塔等行为。需配合停电时,必须停电作业,严禁强令冒险作业。
3.与配合停电设备运行单位的联系应事先书面申请,明确停送电联系人、联系方式、停电线路名称及操作程序等。
重点是要对配合停电线路进行验电、挂工作地线。
4.加强双电源管理,防止反送电应查明作业线路是否有双电源用户,是否存在反送电特别是低压反送电可能性。
重点是在作业地段所有可能来电方向线路的高低压侧挂接地线。同时要加强对试验电源的管理,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5.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牢固情况
(1)电杆埋深是否符合要求、回填土是否夯实;杆身是否存在超过规定的纵向、横向裂纹;检查电杆周围基础是否存在掏挖、 塌方、滑坡等情况。
(2)老旧拉线埋深是否符合要求;拉线是否严重锈蚀;对埋设于水田等易受腐蚀地段的拉棒应进行掏挖检查;拉线、拉棒等拉线组件的强度是否满足要求.
(3)农村低压线路中使用的老旧小方杆(手模杆)、木杆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杆根断裂等。
(二)工作票签发
1.工作票签发人必须认真分析现场查勘记录,结合作业任务,确定工作区域、停电范围及制定对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充足的施工力量。
2.施工单位办理的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必要时实行施工单位与运行单位“双签发”。
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可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补充安全措施。对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停电范围存在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核实,确有错误的,应立即停止工作,重新办理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4.对不涉及运行设备的新建农配网工程,要制定相应补充规定,如采用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票等,对其安全管理要求与工作票等同。严禁农配网工程无票作业。
(三)工作许可
1.电话许可必须坚持复诵核对制度,并书面记录清楚。现场许可必须逐项交代、确认现场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双方签字确认,并详细记录许可时间。
2.工作许可人必须确保工作线路可能来电的各方面(含用户)都拉闸停电,验电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命令。
(四)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1.工作许可后,正式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任务;
(2)停电范围;
(3)作业现场保留的带电部位、线路;
(4)工作地线悬挂位置及数量、作业现场已布置的其它安全
措施;
(5)作业计划起止时间;
(6)工作人员分工及专责监护人安排情况;
(7)工作程序;
(8)工作地段邻近、平行、交叉跨越的高电压等级电力线路
运行状态及位置,使用个人保安线的要求;
(9)容易误登的电杆或误入的带电间隔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应防范措施;
(10)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反送电可能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1)作业中应注意的技术要点;
(12)补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
交底完后,全体工作人员应签字确认。
(五)工作监护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得擅离职守。
以下情况必须使用工作任务单并指派专责监护人:
(1)工作地点分散,工作负责人不能在作业现场同时监护多班组作业,工作安全风险较大。
(2)工作地点存在同杆架设线路、交叉跨越线路、邻近带电线路。
(3)工作地点附近有同类型设备,易造成误登杆塔、误入间隔。
(4)工作地点有需要配合停电的设备。
(5)工作地点存在需要单独增设的安全措施。
(6)有较多雇佣民工或临时工参加工作。
(7)工作地点跨越河流、沟渠、房屋、公路等。
(8)工作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
(六)工作终结恢复送电制度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确认设备上无遗留工具、材料等物品,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已离开工作现场,方可下令拆除接地线,办理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手续。
第十一条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要求
(一)停电时必须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各侧的开关、 刀闸、熔断器,并加挂工作接地线。停电设备各端应有明显断开点,必要时派人看守。
(二)为防止低压反送电,应拉开配变高低压侧开关(熔断
器),并摘下熔管。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
(三)验电时应使用合格、相应电压等级的接触式验电器。
(四)对开关柜、环网柜验电时,应先认真查看设备一次系统接线图,验电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验电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触电或验电位置错误。
特别要注意对可能存在低压反送电和感应电压伤人等情况的设备验电,确认其无电压。
(五)装拆接地线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禁止反程序操作。 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的线路高低压各侧均应可靠接地,不能遗漏。
工作地线的装设位置应合理,应以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防止触电如反送电、突然来电等为核心。
(六)个人保安线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禁止用个人保安线代
替接地线使用。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个人保安线。
(七)装设遮拦(围栏) 应能够明确划分工作区域、带电区域和非工作区域,并悬挂标识牌。工作区域涉及到跨越公路、集镇等人口密集区等时,安全围栏应醒目、充足,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工作现场。
(八)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作业现场的刀闸、开关等设备
处,应悬挂醒目的安全标示牌,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在配电双电源用户接入点和有反送电可能的高低压电源侧,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等安全标示牌。
第十二条 线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作业前检查要点:
1.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遗漏、缺失、损坏及移动等情况。重点检查接地线布置、防反送电、防倒断杆、防高处坠落等安全措施。
2.作业区域电杆(设备)双重称号以及色标、起止杆号及相邻杆塔号是否与工作票所列内容一致。
3.电杆、配电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如电杆纵(横)向裂纹超标、横担及金具腐(锈)蚀、拉线断股、拉线基础松动、电杆倾斜超标等。
4.杆根、基础、拉线是否牢固;是否需要增设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
5.老旧线路设备存在的危险点、周围环境和电气连接状况等。
6.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
(二)立杆、 撤杆工作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倒断杆;4.机具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分工明确,信号统一、动作协调。要划定作业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控制好电杆重心和电杆起立角度。控制、牵引等拉绳的控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操作、指挥,必要时可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措施。
3.起吊作业的施工机械自身安全措施必须到位,防止因重心偏移、支撑不牢靠、操作不规范等原因而发生倾翻。起重吊钩必须有防脱扣闭锁。
4.邻近带电的高压设备立(撤)杆作业时,生产技术人员应在现场指导,必要时制定“三措” 一案,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人体、施工机具、牵引绳、拉绳等无触及带电设备可能。导线、拉线、施工机具应可靠接地。
(三)杆塔上作业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物体打击。
主要安全措施:
1.登杆前应仔细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等,工作前应再次确
认作业范围无触电危险,如不能确定,则需重新验电。
2.登杆前应认真核对、确认杆塔双重称号。应正确使用
安全带(带后备保护绳),禁止杆上移位或上杆过程中不使
用安全带。严禁安全带低挂高用。
3.攀登老旧电杆前,应重点检查杆身是否牢固、埋深是否满足要求、电杆拉线是否牢靠。杆上作业前还应检查横担、金具等是否严重锈蚀。
4.新立杆塔在杆根基础未完全牢固前禁止攀登。
5.在经泥石流冲刷、内涝洪水浸泡、大风吹刮、强降雨冲刷后的线路上作业时,工作前应对线路、配电设施进行仔细检查, 必要时在采取增加临时拉绳(或支好架杆)、培土加固等措施后, 在专人监护下登杆作业,严禁不采取可靠措施盲目作业。
6.登杆前须认真检查登高器具(登高板、脚扣)是否牢固、可靠。严禁借助绳索、拉线上下杆塔。冰冻天气作业应增加相应防滑、防冻、保暖等措施。
7.在可能有感应电的杆塔上作业时,在人体接触导线前应挂接保安线,作业结束人体脱离导线后方可拆除。
8.杆上有人时禁止调整或拆除拉线。
9.禁止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方式松线。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
件。杆上作业、移位时必须手扶牢固构件,禁止失去保护绳进行作业或换位。
(四)搭、拆头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误登电杆;4.高空坠物;5.导线脱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首先必须验电确认无电。为防止突然来电,在工作地点可能来电各侧均应装设工作地线。
3.禁止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增加工作内容或变更安全措施。
(五)调整弧垂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误
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应做好防止导线抽跑、掉落的措施,涉及跨越河流、公路、 铁路、人口密集区的线路时,要做好对应安全措施,必要时专人看守。应提前联系主管部门,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3.调整弧垂工作应综合考虑风偏、强对流天气、季节(高温、严寒)、公路、铁路路(轨)面高度、房屋高度等因素。
(六)装、拆拉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倒
断杆;5.误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杆上有人时,禁止装拆拉线。
3.老旧线路拆除拉线时, 必要时增加临时拉线等安全措施,
防止倒断杆。
4.转角杆、耐张杆、终端杆及跨越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路电杆的拉线装拆工作,应增设临时拉绳,防止倒断杆。
(七)放(紧、撤)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导线抽甩;5.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杆塔、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放(紧、撤)线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畅通信息、步调协调,并加强监护。
3.交叉跨越、邻近电力线路时,要提前勘察现场,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4.跨越河流、高速公路、铁路时,应提前联系相关主管部门, 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航、封路、搭设跨越架、 专人在交通道口看守、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
5.遇有障碍物挂住时,应先松动导线,沿线巡查,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重新开工,不能生拉硬拽。
6.人员应站在牵引绳、导线外侧,不能站在导地线线圈内或牵引绳、架空线等下方,防止跑线伤人。
7.放(紧、撤)线前应检查杆根、桩锚、拉线、基础。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桩锚,防止倒断杆。
8.禁止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松线。
9.放(紧、撤)线作业,在关键地点、部位应增设专责监护
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八)起重与运输工作
主要危险点:1.起重设备倾倒、损坏;2.电杆等超长设备挂碰;3.装卸过程砸碰;4.误碰带电线路。
主要安全措施:
1.起吊物品不得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载荷。吊件重量达到额定
载荷的95%时,要由起重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挥。
2.起吊前,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吊绳、吊钩、支腿等,确认起重机械支平停稳。起吊时,应设专人指挥,明确分工,统一信号,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全部离地后应暂停起吊,同时检查吊车自身稳定、重物捆绑、钢丝绳受力等情况。上述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4.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5.在起吊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跨越人员头顶, 吊臂旋转半径以内严禁站人。
6.起吊成堆物件时,应采取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 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防止散堆伤人。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吊车在带电设备下方或附近吊装时,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指导。吊车操作人员应与起吊指挥人员保持持续通讯。吊车应接地,严禁起重臂跨越带电线路进行作业,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在最大偏斜时)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拉绳应使用绝缘绳。
(九)线路倒闸操作
主要危险点:1.误登杆塔;2.误操作;3.触电;4.高处坠落; 5.高空坠物;6.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作业前应认真核对线路双重称号、杆号、位置,查明交叉
跨越、邻近带电线路、同类性杆塔、易误登杆塔等设施情况。
2.登杆作业前,必须检查杆跟、基础、拉线、杆体等安全状况,登杆过程必须使用安全带。杆上作业应使用工具袋和传递绳,防止高空落物伤人。攀登老旧电杆作业时,应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防止倒断杆。
3.操作前必须认真核对、复诵确认拟操作设备,防止误操作。 在专人监护下逐步逐项操作,严禁跳项或无票、无监护操作。
(十)安装、更换配变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物体打击;4.吊运过程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拆除旧变压器时,应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原变压器各侧的
断路器(隔离开关),应有明显断开点,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识牌。
2.在作业区域外围设置遮拦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从此进出!”、“在此工作!”等标识牌。在人口密集区、交通道口作业,应增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作业前,应检查变台杆基、杆跟、拉线是否良好,防止倒断杆。
3.吊运设备过程中应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吊臂、吊绳、吊物等与周围带电线路安全距离不足。起吊时应轻起慢放、平稳移动, 防止剧烈摆动,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
4.使用链条葫芦吊运变压器前,应检查钢构件等承力部件是否可靠、牢固,变压器与台架固定是否牢固、水平。
5.台架上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传递工具、材料等物件应使用绳索,禁止上下抛掷。
6.安装调试完工后,应检查清理现场。严格遵守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恢复送电,严禁擅自盲目操作。
(十一)安装、更换配电柜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移动屏柜时挤碰。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拆除前,首先应断开连接至屏柜的所有电气接线,应有明显断开点,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示牌。
3.屏柜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
4.搬运屏柜时应统一指挥、步调一致。起立、就位过程中,
应做好防止侧滑、挤压、砸碰等措施。
5.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检查接线情况。接引、 恢复送电工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严禁擅自盲目送电。
(十二)配电柜、台区低压出线检修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低压短路;3.高处坠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
坠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作业前应认真核对设备编号、名称、位置,防止误登带电杆塔。
3.正确使用个人工器具,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如用绝缘胶带缠绕螺丝刀等工具金属裸露部位,防止低压短路。
4.开关、刀闸等操作把手应可靠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看守。
(十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测试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
主要安全措施:
1.安装前,应先断开低压电源。安装、试验台区总保护工作,
应事先通知相关用户,防止反送电。
2.正确使用工器具,对相线、零线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单相接地。作业时人员应站在绝缘垫或干燥的木凳上。
3.接线前应认真核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方向、接线位置,防止误接线。
4.安装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跳等项目,填写安装记录,并告知用户相关使用常识。
(十四)低压带电作业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3.误接线;4.高处坠落;5.马蜂蜇伤。
主要安全措施:
1.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对
其外裸导电部分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接地。
2.作业人员应穿全棉工作服、绝缘鞋,并戴手套、安全帽、护目镜等,操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禁止在带电线路上直接使用锉刀、金属尺、金属毛刷等工具。
3.在高低压同杆架设线路的低压带电线路上作业,应做好防止误碰高压带电设备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工作活动范围与高压线路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无误触高压线路、开关、熔断器等设备的可能。
4.登杆前,应先分清相线、零线。断开导线应先断开相线, 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人体不准同时接触两根导线。
5.在杆上进行低压带电作业时,宜采用升降板登高,人体与电杆及金属构件接触部位宜用绝缘物进行包裹、隔离。
6.使用配电作业车(绝缘斗臂车)作业,应专人指挥,提前选好工作方位、移动(升降)路线,确保升降过程中人体、车臂等与高压带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五)装表、接电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高处坠落;3.误登杆塔; 4.误接线。
主要安全措施:
1.带电更换表计时,要采取与低压带电作业相同安全防护措
施。
2.电表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配合接线工作应停电进行。
3.登杆前应认真核对杆塔名称、杆号、位置,防止误登杆塔。
4.高处作业及杆上移动过程中必须使用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
5.要做好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因低压线路裸露部分误碰、误触有线电视、光缆、电话线等线路而造成其线路带电误伤人。
6.在居民小区等多用户地点安装电表时,应提前查看低压线路接线及分布,分清电源点和相线、零线,防止因误接线造成短路、触电危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农网工程建设施工中各参建单位除学习和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沈丘县电业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丘县电业局负责解释。
第10篇 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安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行“省上指导,市州监管,县区实施”的原则。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行业指导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安保工程。
第四条 安保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主动诱导、警示与被动防护相结合,以主动诱导、警示为主,避免盲目或过度防护”的原则,达到“消除隐患,珍视生命”的目的。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安保工程应与新改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交通局每年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行车安全隐患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施道路评定标准中的公路技术指标及其他因素等确定实施路段,编制安保工程初步建议计划并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经过现场审查后制定安保工程建议计划及初步实施方案,初步实施方案中对实施路段采取的工程措施要绘制示意图,并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全省的总体规划,对各地上报的次年计划进行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并将安保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农村公路工作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安保工程严格按照省公路管理局正式下达的年度设计组织实施,古得随意变更调整。
第七条 安保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方案设计和评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进行批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安保工程的建设单位,具(市、区)交通局为具体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以竞争或委托筮方式纽壑安健王堡的实施,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九条 安保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安保工程验收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执行,同时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备。安保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条 安保工程应坚持“经济上可能、技术上可行、方案上有效,,的原则确定设计方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十一条 安保工程实施路段主要是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下坡路段、视距不良路段、路侧险要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公路技术指标、行车速度、交通量、交通工程设施的现状、沿线交通事故、路侧条件、气象条件以及后续养护、维修需求等,确定安保工程具体实施路段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
安保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卜2 0 0 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06)、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2003)等。
第十二条 对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应根据周边环境和不同交通事故形态进行综合治理,主要工程措施有:钢筋混凝土防撞墙(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波形梁钢护栏、示警桩或示警防护墩、交通凸面镜、标志、标线、减速设施、挡墙等。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安保工程推行“业主负责、社会监督、行业监管、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市(州)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安保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安保工程合格率要达到100%。
第十四条 安保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和内部监理相结合。实行内部监理的,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组建内部监理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现场质量的控制:
(一)确保人员、设备全部到位;
(二)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
(三)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各种材料试验、配合比试验和现场抽样试验,监理工程师的各项平行试验;
(四)严格按工序、工艺施工,做到对工程的每道工序和工艺器严格把关,严格控制重点工序。
第十六条 安保工程质量要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规范和标准要求:
示警桩:地面以下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8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红色的红白相间油漆,断面15cm×15cm,桩间距2-4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
示警防护墩:地面以下扩大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5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5cm倾角4 5度黑黄相间油漆,断面40cm×200cm,墩间距2m,采用2 0号片石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防撞墙和钢筋混凝土护栏: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公路路肩情况选择嵌锁式、扩大式、桩基和钢筋桩方式,地基承载力不小于150kn/m2,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5。
防撞墙尺寸为顶宽20cm,底宽43cm,高出地面81cm。在防撞墙立面墙体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黄色的黄黑相间油漆,并向内延伸15cm;侧面为水泥本色。护栏的级别、各级别规格、适用条件参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
波形梁钢护栏:波形梁护栏的最小设置长度当车速v≤60km/h时,最小长度2 8米;当车速60 标志、标线:参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和《路面标线涂料》( jt/t280-2004)。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安保工程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安保工程建设资金应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市(州)交通运输局认定。审计报告必须装订在竣工文件中。 第六章 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帽)及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指挥交通,保证施工路段行车安全。 第七章 效果评价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后应跟踪调查,量化评价。安保工程效果评价指标为设施损坏次数、交通事故次数、交通事故伤亡人数、重特大事故次数、设施损失情况。县(市、区)交通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掌握安保工程实施前后交通事故数据变化情况,对工程实施效果做出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积累经验。效果评价应在工程实施完成后逐年进行,持续三年以上。 第八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养护管理,及时对损坏、丢失的安保设施进行维修、补设,使安保工程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 安保工程应确保交通标志鲜明、设置齐全,防护工程无填土沉陷、水穿洞和基础掏空现象,无圬工体断裂、沉陷、倾斜、松动或较大面积勾缝脱落现象,每年至少应刷新一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新解 随着农网改造的全面结束和低压电网的延伸,在给人们带来了生活和经济实惠的同时,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也呈现出不容乐观的态势。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广大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面临的问题日渐显露。 问 题 农网改造后的设备损坏更新问题。一是在一期农网改造中使用的不合格的易损设备(计量箱、一、二级保护器、石板闸刀等)有相当一部分已严重危及安全或失灵,相当一部分配电设施因选材问题和使用环境恶劣及人为破坏亟需更新、更换。二是在一期农网改造设计时因资金不足,改造范围尽量压缩,现在新增用户要求新增设备或线路,这些费用只靠电业部门的力量只怕负担不起。 三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安装或私自退出运行。从多年来农村发生的触电事故案例情况看:农村触电伤亡多属保护器未安装、失效或私自退出运行。 从实地调查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没有安装三级保护器,即使安装了三级保护器,又有相当一部分农户私自退出三级保护器运行。原因是因为自家的用电器具不合格,线路绝缘老化,私拉乱接造成漏电致使三级保护频繁动作跳闸,无法正常用电而人为私自退出运行。由于三级保护是终端保护都安装在每家每户,用电管理人员无法对三级保护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又致使二级保护经常跳闸,用户只有将二级保护再解除。由于二、三级保护不起作用,当有一家或几家线路用电器具漏电电流达到一级保护的动作值时,整个台区低压就无选择地频繁动作跳闸,直至一级保护失灵或损坏为止。造成整个台区在无保护的状态下运行,安全运行状况可想而知了。 安全用电意识淡薄,触电伤亡事故屡屡发生。农网改造的范围属农村日常用电的户表以上,而未对农户室内用电设施进行改造,农业、排灌业、工业、副业用电部分也不属一、二期农网改造范围,其线路设备安全水平较低,是农村触电伤亡的多发区。加之农村用户安全用电意识差,安全用电知识缺乏,违章操作,致使事故多发。一旦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伤亡者家属不管什么原因,都要对供电部门进行无理取闹或要求赔偿,严重扰乱了农电管理工作秩序。 安全管理点多、面广,难以全部到位。农网改造后,设备更新改造、维护维修及用电管理由原来的村级组织管理变为供电所直接管理,即'四到户'。安全责任也随之延伸到户表以上,管理范围增加了很多,从施工检修、事故处理、抄表收费、正常运行维护到安全管理,一名农电工平均管辖450多户,确实有困难。再加上农电工待遇较低,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到位。 农村配电设施遭破坏严重。农村配电设施遭破坏严重,特别是进入冬季后,经常发生高低压线路被盗割、配电变压器被盗现象,严重危及了安全用电管理秩序。农网改造后,村级组织普遍认为电力设施产权已全部归供电部门管理,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失去了积极主动性。 习惯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屡见不鲜。在农电管理中,尽管各种'规程'、' 规定'、'制度'制定的井井有条,要求安全管理规范化。但有些职工安全意识不强,习惯性违章难以杜绝,凭工作经验办事,走'捷径',怕麻烦,人为简化手续,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装置性违章屡见不鲜。 农网改造时,对各村配变台区、高低压线路、进户线、计量集装箱等虽然进行了改造,但是前改后乱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第一期农网改造部分),主要表现在'三线搭挂'、超高树木、私拉乱接、线下建筑、植树、保护器损坏或私自退出运行,计量箱、配电变压器台区接地极锈蚀严重、安全距离不够等。 农用配电设施因没有进行农网改造更是普遍存在违章现象,特别是蔬菜大棚用电和农灌机井用电,在这里农民为了省钱,一些拦腰线、地爬线、挂钩线、'咯嗒线'到处都可看到,更谈不上什么保护器了,安全隐患随处可见。 对 策 强化安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对农副业用电设施存在的装置性违章,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应政策,由供电管理部门对用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下大力气治理装置性违章。对新增用户要高标准、严要求,从进料、施工、到验收严格把关,从源头抓起杜绝装置性违章。另一方面,供电企业要做好计划,按轻重缓急,拿出专项资金分期分批彻底消灭装置性违章。 将三级保护移至室外运行进行集装箱管理。将三级保护集装箱管理,有利于安全用电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三级保护的运行情况,确保一、二级保护可靠运行,是解决三级保护投运率低的根本方法。 签定供用电合同,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供用电合同是供电部门与用户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在保护供用电双方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双方的供用电设施维护及安全责任划分。当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责任纠纷时,供用电合同是解决纠纷、划分安全责任的重要依据。 电力设施产权归属供电部门的,无疑安全责任和维护管理是由供电部门承担;电力设备产权是用户的,其安全管理和维护也要由用户承担(另有代维护协议除外)。其目的是落实责任,减少纠纷,提高责任心,使管理者有义务、有责任,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充实农电管理人员,提高农电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充实农电管理人员,以适应点多面广的新局面,提高农电管理人员及农电工的待遇,增强农电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农电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造就一支队伍精、素质高、会管理的农电队伍,是确保农电安全管理、稳定发展的先决条件。 实行安全风险金,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在农电管理中对农电管理人员(包括农电工)实行安全风险金,使每个人都树立起高度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建立严格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该奖就奖,该罚则罚,奖罚分明,要奖的眼谗,罚的心疼。 积极有效地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破坏电力设施的危害性,并形成一种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联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站和冶炼厂的布控,堵住销赃渠道。积极推广线路和变压器防盗报警装置等新产品、新技术在农网中的应用,增强电力设施的自身防护能力和安全水平。 妥善处理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当遇有农村触电伤亡事故,首先要配合地方公安、安监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做好笔录,掌握第一手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切莫抱有观望、等待的思想,或草草了事,或不闻不问,直到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方才聘用律师,匆匆应诉,这样往往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来完全可以胜诉的案件,最终在法庭上却面quot;被动'局面。其次是要正确对待每一起'触电案件',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取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决不推诿。是供电部门责任的依法进行赔偿,不属于供电部门责任的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解决,真正打消少数人'触电就是供电方责任'的错误观念。 实行触电伤亡事故保险。供电企业针对农村安全用电点多面广、触电伤亡事故随时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和对广大用户的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外,应进行投保以降低供电企业风险,实行风险转移,以保护供电企业合法利益和稳定发展。 第12篇 农村电网安全管理 0 引言 电网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生命线,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事业的成败,也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它既是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也是农电企业改革与发展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没有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就没有和谐的社会环境和企业发展的空间。高速发展的电力需求对安全生产构成巨大的压力,另外电网本身存在较多薄弱环节,电网的安全管理不容忽视,对此我有如下建议: 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重要的是在贯彻落实上。安全生产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指导,对于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安全第一”必须在安排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时体现出来,而不能停留在报告上与安全检查中,其检验标准是要看当安全与工作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等出现矛盾的时候,是否能真正坚持“安全第一”。对于一线职工,“安全第一”要体现在日常的生产行为中,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改变以往粗放散漫的工作作风,真正体现出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 2 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基本上是与行政管理体系相对应的,也是目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组织保障。对基层一线而言,必须坚持2条:一是安全责任越到基层应越具体;二是安全责任在体系设计与执行中应逐级加强而不能逐级放松。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更多地是体现在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落实上,因此在宏观上是越往上责任越大;但是,对于一线的工作,具体到某一点上,越往下应该是越具体,责任越明确。因此,一定要树立安全责任的传递意识。 3 加强队伍管理 队伍是安全生产执行的主体,加强队伍管理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队伍管理本身牵涉到方方面面,笔者认为,队伍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作风管理,要真正地做到令行禁止。电力系统多年来形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完善的了,但是在现场并不总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仅靠安全检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与长期严格的训练。就如“王牌军”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形成一样。因此,对电力系统而言,准军事化管理与其说是一种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文化,而一种文化的形成是需要经历长时间的锤炼。 4 加强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选用质量优良的设备是设备管理的基础,好设备对电网安全生产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一方面,设备本身的故障概率将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抢修与方式调整概率的降低、检修维护工作量的减少、容易实施自动控制等都会大大有利于安全生产。在设备管理上,要明确管理权限,责任直接到人,实行缺陷处理责任追究制。 5 加强制度管理 事实经验表明,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并不是太复杂的事情,而对制度本身进行有效的管理则是相对比较复杂的。严防政出多门、前后矛盾只是制度管理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在现场的可操作性。操作不了的、在现场无法执行的制度还不如不要。因此,在制定一些与现场直接有关的规章制度时,有关部门首先要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现场的情况;其次要对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消除现场人员的逆反心理,使规章制度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6 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技防管理 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很明显的。这些技术的有效使用一方面有赖于现场设备自动化控制性能的提高以及自动化装置本身的运行维护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与一线人员的观念转变有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在安全操作方面,真正可靠的是技防装置,而不是人。加大对技防装置的研究与投入,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第13篇 某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授权下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14篇 电网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 (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 (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 (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 (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章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 (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 (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 (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 第十条 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 (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 (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 第四章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 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 第十九条 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六章农村用电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 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 第七章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授权下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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