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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8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第1篇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规范本单位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厂区一律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赤背上岗。若发现不按规定穿戴者,每一项罚款50元。

二、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厂区,需存放下手机、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三、对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之一者,未造成事故,责任者最低处以5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因“三违”造成事故,处责任者最低处以2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本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电动车者,必须戴头盔,如发现不戴头盔者,罚款50元。

五、严禁在公司门卫室及厂区内吸烟,严禁在生产厂区内使用手机。若发现在生产厂区携带烟火者,罚款500元;私带手机者,罚款2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接打手机者,罚款5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吸烟者,罚款2000元(包括在煤场西厕所内);发现在休息室、门卫室及更衣室内吸烟者,罚款200元。

六、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需文明礼貌,如有打架斗殴现象,处以双方最低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七、所有车辆进去厂区必须带防火帽,由于司机不认真造成的防火罩在生产厂区内脱落,对车辆司机罚款500元;防火罩损坏者负责赔偿(每个防火罩按100元折价)。

八、严禁醉酒后进入生产装置区(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如发现罚款500元,并立即驱出厂区。

九、严禁在厂区内随地大小便,若发现随地大小便者,罚款500元。

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品进、出厂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若发现私自携带出、入者,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给予300至3000元罚款。

十一、进入公司的司机必须穿厂服,戴入厂证。对入厂司机不发厂服、入场证(除无厂服或无入厂证),当班门卫罚款30元。

十二、对无厂服的司机进入厂区内(打款人员除外),当班门卫罚款30元。

十三、外来人员在门卫逗留者,当班门卫罚款30元。

十四、除司机外出吃饭时间外,司机随意进、出厂区,当班门卫罚款20元。

十五、司机在门卫室接打手机,当班门卫罚款20元。

十六、对厂服丢失者,当班门卫罚款100元。

十七、对入场证丢失者,当班门卫罚款10元。

十八、车间班上员工由南门卫外出,当班门卫不制止者,罚款20元。

十九、在地磅处监磅人员发现司机以及车上有烟、火、手机,门卫罚款20元。

二十、外出车辆由地磅西放行者,门卫罚款100元。

第2篇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条 出入校门制度

1、自觉遵守门卫制度,进入校门一律佩带校徽或主动出示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接受门卫查询,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

2、校徽、证件不得转借,作废证件不得使用。

3、不准爬墙、翻门出入学校和冒充他人混入学校。

4、联系工作应主动出示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并登记。

5、来客来访必须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上课时间及晚上9:30后学生一律不会客。

6、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内。

7、携带建筑材料、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物资离校者,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私人物品凭本校证件登记,如有必要,门卫有权查询。

8、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活动,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科办理登记手续,校外单位和个人凭联系单进入学校。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1、学生宿舍内不准留宿校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系学生直系亲属,经分院领导同意,并报保卫科、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办理临时住宿手续后,给予一天临时住宿。

2、学生在学生宿舍内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寝室无人时要锁好门,房门钥匙不得转借。

3、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严禁起哄闹事、斗殴,严禁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4、严禁酗酒,严禁赌博。上课、自修时间不得在宿舍内下棋、打扑克和进行其他一切娱乐活动。校园内一律禁止搓麻将。

5、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已获准经营的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

6、校园内及公共场所,男女之间应举止文明,不得有盯梢或用流氓语言挑逗妇女的行为。

7、严禁在校内观看、出售、传播**秽物品及违禁出版物。

8、举办舞会及其他文化娱乐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手续,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并向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举办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9、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10、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上级部门和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11、在校内举行*、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演、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公民的权利。

12、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教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13、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14、违反本条例第11款、第12款、第13款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15、临时工和外来人员应按规定在三天内申报临时户口和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暂住证,并遵守学校的一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的人员。临时工宿舍不得留校校外人员。

16、分院、各系部的联合办班、培训班、短训班等须按学校规定,在学生来校三日前向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学生来校后,凭报到手续,三日内到保卫处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住校的学员要申报临时户口(除州温市户口外)。

17、建筑施工队、工程承包队,从进驻校内施工工地开始,必须在七天内由施工队负责人到保卫处签订施工工地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缴纳治安押金,上报施工队人员名单,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和暂住证。不得使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的人员。

18、获准进行营业的校内公共娱乐场所,要制定规章制度,不准对校外开放,按时缴纳治安押金。

19、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及分院各单位的布告、通告等。

20、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树木或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广告、布告和标语。不得在建筑物墙体上任意刻划涂抹。

21、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22、校园内不得存放、使用汽、****等。

23、校园内禁止养犬、鸡、鸭等家禽(畜)。

第四条 校内公私财物管理

1、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2、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3、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4、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草坪。

5、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6、严格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违反制度而造成被盗或事故发生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校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1、各部门应经常性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报结果报保卫处备案。

2、消防器材和设施要定点设置,定期维修、保养、禁止移用,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3、任何人在火警时不准擅自动用、破坏消防器材,否则赔偿一切损失,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责任。

4、各部门在要害部位制定有效的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的管理制度。

5、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要做到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量领取,工作人员要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发生火情要迅速报警并全力扑救。

6、重点安全放火部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管理。

7、危险物品仓库,应设立明确的禁火标志,严禁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8、液化气瓶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经常检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液化气钢瓶内的残液。

9、对于模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有显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处分。

第六条 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

1、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辆在校内禁止鸣喇叭及高速行驶。严禁骑自行车带人。

2、严禁自行车私自交易。允许携带的自行车必须牌证齐全。

3、校门内外十五米内禁止违章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摊等。

4、校外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任意停放或过夜。允许停放的必须锁好车门,保管好贵重物品。

5、自行车均不得在宿舍、办公室、教学楼、餐厅、田径场(馆)内停放,必须依次停放在停车区内。

6、不得在校内教练机动车辆。

7、不得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驾驶无证牌照及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

8、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如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当事人不得远离或破坏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由公安保卫部门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查获或扭获违章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三中学治安管理条例

二中(学校)治安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公私财物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顺利的发展进步,特制定本条例。

1、组织全校师生认真学习和宣传安全知识,“三防”(防火、防盗、防毒)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强烈的安全观念。

2、每班班委会设治保委员一人,各处、室(实验室、办公室、图书室、微机室)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在政教处领导下,负责所属班级、宿舍、教室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善后处理等有关安全事宜。除经常性安全工作外,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职人员会议,进行一次全校性安全大检查。

3、学校认真执行门卫、内保制度,认真履行“应聘”条款。

4、总务处建立查危、排危的有关制度,予以执行。除经常的防范检查外,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用房、用电、用火安全,设施、库房、厨房等安全。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5、电工必须严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6、未经学校允许和专职电工操作,严禁在宿舍、教室及用电场所自行安装用电设备,改装电路等,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专职电工。自行接电,滥用电器造成事故者,当事人负经济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对偷电者,作罚款处理。

7、各班有专人负责教室、宿舍的关锁,若失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直接负责人负赔偿责任。

8、必须重视用火安全,未熄灭冷却的灰烬残渣,严禁倒入垃圾堆。

9、学生不得擅自组织春游、冬游和野游;不得擅自外出游泳。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违者责任自负,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10、学生不得攀爬树木、围墙、门窗及其它建筑设施,不得在教室内、走栏边打闹,抛掷纸屑果皮等。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记过以上处分处理。

11、课间操或集体活动上、下楼梯、出入侧门、校门必须先后有序,严禁蓄意推挤,高声喧哗,故意制造事端。违者视情节按校规作记过以上处分。

12、禁止在校内燃放鞭炮礼花,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13、严禁学生在宿舍生火取暖、做饭。熄灯后不准在宿舍点灯或蜡烛看书。

14、凡遇突然停电、熄灯现象,学生要保持安静,严禁一哄而出。

15、随时注意教室、宿舍门窗、日光灯悬挂牢固程度,发现问题及时报总务处处理。

16、卫生人员应坚持每天检查宿舍、食堂、校园等卫生情况,提供卫生咨询,确保卫生安全。

17、食堂工人必须遵守饮食制度,维护公共卫生,搞好个人卫生,自觉接受卫生室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18、生化实验应就防毒、防爆、防盗采取具体的防范措施,做到大家齐抓共管,确保衣食住行全方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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