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气防设施、器材完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重要作用。
1.管理内容
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重点检查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消防气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施及其完好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1消防气防设施日常管理
各类消防气防设施、器材必须按要求在醒目部位设置消防标志,消防设施、器材严禁覆盖、遮挡,周围不得乱堆乱放杂物,避免影响突发事故事件情况的应急抢险。
1.1.1消防水泵房(站)
(1)消防水泵房严禁改作它用,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2)水泵和柴油发电机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机泵润滑,每天进行盘车,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泵每周进行试运转,做好记录。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专人值班,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4)西山高压消防水泵房由供水车间管理,厂南区高压消防水泵房由气分车间管理,兴海公司消防水泵房由兴海公司管理,其他消防水泵房由属地单位管理,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5)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水池(罐)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应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1.1.2泡沫泵(房)站
(1)泡沫泵站严禁改作它用,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沽,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机泵润滑,每天进行盘车,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泵每周进行试运转,做好记录。
(3)泡沫泵运行后要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锈蚀。要做好泡沫管道和泡沫储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时检修、更换。
(4)泡沫液到期,必须立即更换药剂,做好登记。
(5)西山罐区泡沫站由消防支队管理,兴海罐区、原油商储罐区泡沫站由兴海公司管理,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1.1.3消防管网
(1)消防管网应按照设计要求运行,消防管网应完好无泄漏,阀门、法兰、垫片压力等级应满足稳高压系统使用要求,避免应急使用时增压不足,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应保持在0.7—1.2mpa。每年春秋两季对稳高压系统进行压力测试,管网末端压力要达到0.7—1.2mpa,保压60分钟,并做好记录。
(2)消防管网出现泄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维修,处理过程中不得停止整个管网消防水,应临时关闭故障管段的截止阀进行维修,要尽快恢复消防给水,保证消防管网系统稳定可靠。
(3)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停止消防水泵。特殊情况下必须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停止消防水泵的,要做出切实可行的预案和防范措施,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消防管网系统运行。
(4)新建、改建消防管网,应在投入使用前对管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清除管道内杂物。
1.1.4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
(1)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消火栓井、消防阀井以下简称消防井)应有统一编号和明显标志,消防井内不得有积水、杂物,周围不得有杂草、垃圾、积水等。
(2)定期检查消火栓、消防井是否完好,无锈蚀、无渗漏、无损坏,零部件齐全,接口垫圈完整无缺,老化的应及时更换,并定期润滑,发现漏水必须及时处理。消火栓每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挂牌标识,及时维修。
(3)定期对消火栓、消防井进行维护保养。消火栓、消防井的阀门等要定期整修油漆,避免外表生锈。每年春秋两季应对消火栓进行试用,保证开启灵活自如。
(4)消火栓、消防井在使用后应及时恢复完好。
(5)消火栓、消防井不得被埋压、圈占或私自使用。消火栓周围5米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6)消火栓由属地单位负责管理,消防支队负责定期检查,油品车间罐区防火堤外泡沫消火栓由消防支队负责管理。消火栓应保证灵活好用,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方面,如生产、工程急需用水,应进行审批,具体办法由生产技术处规定。
1.1.5消防软管卷盘及箱式消火栓
(1)消防软管卷盘及箱式消火栓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软管卷盘等,并有明显标志。
(2)稳高压管网应配备13型及以上级别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应具备直流-水雾功能。
(3)箱应保持内部清洁、干燥,防止锈蚀、损坏。外观漆色无脱落、无破损,门玻璃无破损。
(4)箱内水枪、泡沫枪、水带等应完好无损,水带不得霉变。如果消防水带出现渗水、漏水、发霉变质等应及时更换。
(5)灭火或演练后,应将器材清洗晾干,水带要完全干燥后才能装入箱内。做好箱体内的整理工作,如果锁面板上的玻璃被击破,应及时安装新玻璃。
1.1.6消防炮
(1)消防炮应具备自泄水功能,具备直流-水雾两种喷射方式,早期安装的直流炮应利用大修、改造的机会逐步更换。
(2)消防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有编号,每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挂牌标识,及时维修。消防炮应在现场配置开阀扳手和炮衣。
(3)炮体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炮转动部位进行润滑,使之处于灵活、完好状态。
(4)消防炮喷嘴内保持干净,不得有杂物,水炮零部件齐全。
(5)炮及其阀井按照要求进行防冻保温工作。
(6)每年冬防开始前和冬防结束后均应对消防炮进行试射,确保正常工作。
1.1.7消防喷淋
(1)消防喷淋必须专人管理,防止管道、筛孔或喷嘴堵塞。
(2)消防喷淋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
(3)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确保系统完好。
1.1.8蒸汽灭火系统
(1)输气管应良好,要经常充满蒸汽,排除冷凝水设备工作正常,管网不积存冷凝水。
(2)管线上的阀门灵活,不漏气。筛孔管、喷嘴等畅通,配气管清洁卫生。
(3)生产装置的消防蒸汽管线由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时灵活好用。
1.1.9泡沫灭火系统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接口保持完好,阀门灵活。
(2)泡沫管道接口宜采用跨越方式引出到防火堤外。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
(3)油罐上泡沫发生器不少于两个,泡沫发生器及连接管道应定期检查,无堵塞、无破损,保证空气通道畅通。定期检查密封玻璃盲板,发现破碎应及时更换,以免储罐内易燃气体外漏;使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恢复原来状态。外浮顶储罐泡沫发生器禁止安装玻璃盲板。泡沫产生器的玻璃盲板由消防支队提供,属地单位负责安装,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4)西山罐区防火堤外固定式系统的消防管网由消防支队负责检查、维护、保养;半固定系统和防火堤内固定式系统的消防管网由油品车间负责检查、维护、保养;其他单位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管网由属地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
1.1.10消防水泵接合器
(1)消防水泵接合器是为高层建筑或食堂等建筑配套的自备消防设施,用以连接消防车、机动泵向建筑物管网输送消防水,以扑救不同楼层的火灾。闸阀在管路上作为开关使用,平时常开。
(2)消防水泵接合器必须定人管理,定期保养,保证在使用时能正常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
(3)对已老化的密封件应及时更换。
1.1.11消防给水竖管
(1)消防给水竖管要定人管理,经常对阀门进行注油保养,确保灵活好用。
(2)对已老化和损坏的密封件、闷盖应及时更换。
(3)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
1.1.12火灾报警系统
(1)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电话。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间内。
(2)火灾报警装置的配装要采用经国家鉴定的合格产品,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
(3)值班人员应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和各监护场所的具体位置。
(4)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6)早期建设的装置应利用大修、改造的时机按照规范要求增设火灾报警系统。
(7)火灾报警系统的职责分工、日常维护管理内容与要求执行《本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13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1.14灭火器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的要求,在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质的各种场所配置相应类型灭火器,定位置、定类型、定数量、并绘制现场灭火器材摆放平面布置图。小型灭火器要进器材箱,推车式灭火器应有防护罩,灭火器上要挂放灭火器材状态检查卡片。定人、定期检查,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整、清洁、好用。灭火器每半月检查一次。
(2)岗位配备的灭火器使用后,或泄压、损坏、丢失以及用于灭火演习的,应于1日内上报消防支队更换。消防支队应于1日内完成更换。
(3)动火现场需用灭火器时,必须经属地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方可使用。监火期间未使用并保持完好的,要及时放回原岗位。
(4)灭火器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随意挪用。铅封、保险销、喷射管、压力表等各部件保持完好。
(5)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环境的地点。
(6)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推车式灭火器可配置1具。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7)符合下列条件灭火器应到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损坏部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达到维修期限,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如不合格,做报废处理。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期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修,首次维修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
(8)灭火器的报废。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按照充装介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必须报废:
1)干粉灭火器——10年;
2)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3)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4)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5)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认证厂家生产的;
6)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1.1.15空气呼吸器
(1)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必须对气瓶压力,减压阀、输气管、面罩的气密性和瓶体进行检查,气瓶开启后,储存压力低于15 mpa,不得使用。
(2)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应检查有无损坏情况,清洁污垢,对气瓶充气,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3)空气呼吸器应放置在气防柜内,气防柜不得上锁,由消防支队统一铅封;统一维修;统一更换气瓶。消防支队每月对空气呼吸器检查一次。
(4)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
1.1.16消防车辆、消防道路
(1)消防支队的消防车辆、装备保持战备状态,完整好用,不得擅自将消防车辆使用在与消防无关方面。消防车辆在出警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厂内交通限速的限制,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2)公司内所有的消防道路应保证畅通无阻,占用消防道路从事施工作业须经消防支队同意,用后恢复原来状态。领导参观、视察,安全检查和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
1.2消防气防设施检测
1.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
1.2.2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进行检测,由检测单位出具相应的报告。各二级单位要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
1.3消防气防设施报废
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报废理由,经消防支队核准,安全环保处批准,进行报废。
2.本规定所涉及的台账、档案、检查记录由消防支队出具统一的样式,下发各单位执行。
3.违反本细则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4.本细则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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