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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煤炭计量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89

煤业公司煤炭计量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煤业公司煤炭计量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计量及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原煤产出是劳动成果的体现,原煤质量是企业存续和效益的生命线,为了确保原煤生产计量准确合理,加强原煤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明确责任和奖罚考核产,依据生产托管合同内容,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成立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主要职责:加强生产现场的煤质管理、实施考核结算。

三、考核办法

1. 原煤产量

1.1 原煤年度计划产量考核指标

矿建工程基本完成,具备生产条件后,矿井年度总计划原煤产量由甲方确定后下达,掘进煤计量不计价(计量办法为1.35×实际煤层厚度×巷宽×进尺)。

1.2 受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矿井年生产时间不足12个月(含工作面拆装)时,按平均的月计划产量,根据年实际生产月核定年原煤计划任务量。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连续超过15天(含),从年度计划中核减。

1.3 综采过程中遇到断层或冲刷带等地质构造,局部构造体积小于500m3不予计价,当断层或冲刷带体积大于500m3按照50元/m3给予补偿。当地质条件出现较大变化如煤厚在最低采高(1.6m)以下且长度10米以上、断层落差在1.6米以上且长度10米以上、摺曲落差1.6米长度10米以上时,甲方应及时调整回采托管单价。无法进行正常综采、综掘的区域,生产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1.4 月度产量考核,以年度总计划原煤产量的月度平均数为基础,结合月度实际生产环境和条件,确定月度原煤生产计划。实际产量低于月计划产量的80%时,欠产部分按5元/吨的标准暂扣,年度总产量完成时,月度扣除部分全额返还;年度总产量未完成,月度扣除部分不予返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原煤计量:以甲乙双方井下实际收尺量为准,容重以1.35t/m3计算煤量。

2.1 综采工作面煤量计算方法:综采工作面煤量=1.35×工作面长度×实际回采煤厚×工作面推进长度。

2.2 煤量计算各参数确定办法

工作面长度:以实际测量为准,工作面出现不垂直顺槽时以计算出的两顺槽垂直长度为准。

实际回采煤厚:工作面按25米取一个点,共取9个点实际测量,测量时必须见顶、见底,并标明实际夹矸厚度、层数及总厚度,取算术平均值。

工作面推进长度:两顺槽实际测量推进长度(用顺槽总长减去剩余长度),取平均值(由公司与贯屯煤矿共同对顺槽实际长度进行测量,每百米用红油漆标定一个点,每十天验收时用总长减去剩余长度为所采长度)。

测量计算时间:以上各参数每十天由甲、乙双方井下实际测量一次,每月结算一次,每月最后一次测量时间为结算日。

地质构造方量计算方法

乙方如遇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断层无煤带、冲刷带等)须及时通知甲方人员进行现场测量。

地质构造方量=工作面长度×工作面采高×构造带长度

2.4 地质构造方量参数确定办法

工作面长度:以实际测量为准,工作面出现不垂直顺槽时以计算出的两顺槽垂直长度为准;

工作面采高:工作面平均取5个点实际测量,取平均值;

构造带长度:两顺槽实际测量长度,取平均值;地质构造带长度不计入煤量计算长度。

原煤质量

根据乙方当月实际生产情况,按下列标准进行质量处罚:

3.1 严禁破顶破底采煤,连续割顶割底厚度超过50mm,长度超过10m(含)时,处罚10万元;长度超过20m(含)时,处罚20万元,以此类推,并且此部分不计入煤量。

3.2 双方现场鉴证取样,取样方法:每十天取一次样,切眼每50米取一个样,顺槽每100米取一个样,只取煤层厚度,不取顶、底,采用刻槽取样,样品化验结果作为考核标准,每班以井口皮带处取综合样,进行化验,每十天进行算术平均为生产煤质量,标准发热量上下浮动100卡视为合格,短缺热值按照0.1元/卡.吨进行处罚,考核煤量以本十天井下实际量方计算煤量为准。

3.3. 因地质构造、煤层中夹矸等原因造成含矸、水分超标时,乙方应及时汇报甲方,因乙方措施不当,甲方指出且乙方执意不改而出现矸石、杂物混入煤中的现象,甲方对乙方一次罚款5万元。

4.掘进进尺 分掘、分运

在不影响正常采掘接续的前提下,掘进进尺以甲方当年年度计划为准。

巷道掘进若不分掘分运,按混入矸石、杂物论处,每次处罚5万元,并要求改正,若不改正,可加倍重复处罚。

4.1 硐室、风桥、设备基础等根据设计施工。

4.2 割顶、挖底产生的矸石采用胶轮车分运。

4.3 大巷延伸费用按照6400元/米,甲方承担费用乙方负责实施。

5.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行业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6.工作面回采率

6.1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5%(遇到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6.2 回采率指标按月考核,回采率每降一个百分点,按实际损失煤量30元/吨进行处罚。

6.3 采煤过程中,如发现丢煤现象:

6.3.1丢煤厚度超过5cm,连续长度在10m至20m以内,发现一次,罚款10万元;

6.3.2丢煤厚度超过5cm且连续长度超过20m,发现一次,当十天采煤量的计费单价下浮30%,

6.6.3丢煤厚度超过10cm,连续长度在10m以内发现一次,当周采煤量的计费单价下浮30%,

6.6.4 超过上述标准,当月采煤量的计费单价下浮50%,

z市z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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