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及数质量问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安全和数质量管理,保护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石油品牌信誉,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数质量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从事生产经营、作业活动的干部员工。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问责原则
凡在生产经营、作业活动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和数质量事故,均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处罚权限
公司主管领导、综合办公室有权对公司各类安全违章行为和数质量违规行为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对于违章违规的员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六条处罚种类
(一)警告并通报;
(二)罚款并通报:一般违章200-500元,较大违章500-1000元以上,并在全公司通报;
(三)待岗学习:时间一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四)停职或调离原岗;
(五)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违章行为和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以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对当事人进行纠正、批评教育,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一)警告并通报
1.没有按要求成立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的;
2.制度预案未制定完善或制度预案不全的;
3.安全目标责任未落实分解或分解到岗到人的;
4.未建立各类台账票证或未执行作业程序票证的;
5.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6.人员培训不到位的;
7.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8.运营管理不到位的;
9.检维修和施工作业管理不到位;
10.未按国家、上级单位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二)罚款并通报
1.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安全巡检的,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没有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即安排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名罚款200元;
3.对进入要害部位作业、参观、学习的外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每发现一名罚款200元;
4.对日常安全检查及上级公司安全检查出的问题、隐患为及时登记、落实整改和防范监控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没有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或者没有演练记录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安全警示标志、视频监控设施、报警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照要求配备或者损坏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的其他罚款并通报的事项。
(三)待岗学习
1.在作业现场打盹睡觉的,或干与本岗位无关工作的;
2.酒后上岗,进入生产作业岗位的;
3.没有按照要求穿戴安保服装上岗操作的;
4.施工作业未按照要求办理登高、动火、动土、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手续和防护措施的,违反施工和作业规程的;
5.违反站点安全操作基本规范的;
(四)停职或调离原岗
1.未取得特种岗位作业操作证而进行特种岗位作业的;
2.在站内抽烟或发现抽烟者未加及时制止的;
3.发生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和负责人进行停职、调离处理;
(五)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恶性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对相关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免职处理,同时对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进行问责和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违反承包商(施工、配送)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承包商、建设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项目负责人进行罚款并通报、停职、调离或免职的处罚。
第九条违反资金安全管理规定,出现产品经销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当事人进行纠正、批评教育,进行警告并通报、罚款并通报、待岗学习、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驾驶员和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警告并通报、罚款并通报、待岗学习、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出现事故处理不力、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体事件的,追究负责人责任,并进行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违反公司有关数质量管理规定,出现公司所规定的情形的,对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罚款并通报、停职或调离原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十三条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停职、调离、免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监督执行人员依据本制度对相关部门、站点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业绩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四章 处罚执行
第十五条违章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的,公司执行人员根据本制度对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综合办公室下发处罚通报。
第十六条被处罚部门或个人在通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公司。
第十七条同一违章行为重复出现或累计多次受处罚的部门,负责人需要写出书面报告上交公司综合办公室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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