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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27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2010〕249号)、《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京铁建[2022]134号文)及路局开展“三整顿一提高”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长四部承担范围内的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

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5.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及超范围施工。

第五条大型机械施工方面

1.安全保护区内使用的施工机械,资质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行进场报验合无证操作的。

2.降低施工类别及等级申报计划,超越计划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的。

4.未按施工类别,配备安全盯控及防护人员的。

5.未按批复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的。

第六条现场防护方面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

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断联系或未按规定佩戴有效防护用品的。

4.防护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第七条现场作业方面

1.施工封锁前,擅自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的。

2.未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拆开护网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擅自进行施工的。

4.线路施工质量未达到标准,盲目开通放行列车的。

5.不听施工监护人员及督察执法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

6.未按施工等级配备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

7.施工设备、材料、机具未及时清理,侵入既有线限界的。

第八条施工道口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的。

2.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及看守的。

3.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第九条 其它严重影响营业线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各类施工及行为。

第三章质量红线范围

第十条审批手续管理

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第十一条过程控制

1.擅自改变设计、不按技术交底施工。

2. 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各类试验。

3.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虚铺厚度超标。

4.上道工序未经验收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桥涵混凝土、防水层质量问题。

6.桥涵涵背回填质量未达标。

7.清除既有道床不到标高和锁定轨温未达标。

第四章考核及处罚

第十二条项目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安全质量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架子队下发《安全质量检查整改通知书》,根据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月度评比考核。如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根据项目部《安全质量事故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架子队根据整改及处理结果,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与下发整改通知书5日内报项目部安质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安全质量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项目部接到《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后,须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架子队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后5日内报建设管理机构。因此对项目部造成的罚款将由相关架子队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部检查人员发现安全质量红线范围问题之一,且架子队不按检查人员要求技术整改或同类问题再次发生,项目部将依据你《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办法》进行加倍处罚,必要时责令停工整改。构成事故的,依据项目部《安全质量事故处罚办法》对架子队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细则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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