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切实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休假的实施细则,并按照云锡集团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结合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除适用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还适用于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其他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职工休假包括两类:福利假与非福利假
1、福利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期保健假。
2、非福利假包括事假、病假等。
第二章 各类休假管理
第四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
1、全体职工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职工放假半天。
3、少数职工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当地民政厅(局)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全体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国家规定的其他休息日。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1)、职工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工龄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不计入年休假。
3、年休假的管理
(1)、公司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主动、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其中,用人部门集体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冲抵职工年休假,职工事假和病假应首先冲抵职工年休假。冲抵的集体活动时间、事假和病假不扣发薪酬。
(2)、职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集中安排,部门(职工)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分段使用年休假,可以根据年休假的时间长短分段安排年休假,年休假5天的(符合享受年休假5天条件的,下同)一次集中安排、年休假10天的可分两段安排、年休假15天的可分三段安排。
(3)、对公司部分岗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由用人部门统一说明情况后可计发年休假补贴,对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部安排年休假而本人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不再计发年休假补贴。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当年事假累计超过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病假(不含工伤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已办理退休及内退手续的职工或因公负伤离岗休养的;
(4)、长期脱岗学习或享受寒假或暑假的;
(5)、新招聘录用职工,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工作满1年,但当年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
(6)、当年停薪留职、休哺乳假(累计)、待岗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
(7)、当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或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
5、如职工在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年内又出现第4条(1)、(2)、(4)、(6)、(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得年休假。
第六条 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长期不能在休息日团聚(指不能利用休息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且不能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3)、外调、社会招录用的职工,试用期满当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的次年(转正后)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
(4)、新婚的职工,领取结婚证书当年可享受最后一次(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次年即开始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待遇;
(5)、离婚、丧偶的职工,次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6)、外调、社会招录用的职工,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公司再予以安排探亲,如不能提供,则根据实际状况,从试用期满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职工申请休探亲假时,需配偶单位提供其配偶未休假的证明;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四年起始时间以领取结婚证次年计算;
(4)、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人力资源部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职工因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同意,可分两次使用,但分期使用探亲假,只能给予一次路程假;
(6)、职工销假后,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审核的《休假申请单》和销假记录,按公司探亲报销的相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7)、职工休假期间,因患重病不能如期销假的,应取得当地乡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原则上以一周为限,视为病假处理;
(8)、职工应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无故超假的,一经核实,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丧假
1、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路程较远者,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路程假期;
2、丧假往返路费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予报销。
第八条 婚
假
1、婚假指职工结婚而享受的休假,婚假原则上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职工休假时持《结婚证书》,办理休假相关手续,可享受3天婚假;
3、职工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婚假15天;
4、职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期,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可分段使用。
第九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指育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假期;
2、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符合晚育年龄(已婚妇女2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者为晚育),可增加产假30天,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增加产假15天;
5、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者为晚婚)条件者,在女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7天;
6、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凭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超期时间按病假处理;
7、职工各种节育、绝育手术者,按医务部门或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可以休假;
8、若职工配偶在本市工作,一方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另一方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2天的护理假。
第十条 哺乳期保健假
1、根据《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公司对有未满一周岁哺乳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2、当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一次使用:上午推迟1小时上班,中午推迟1小时或下午提前1小时上班。女职工休哺乳保健假需报告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同意,休假的方式需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事假
职工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事情,可以向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申请一段期限的假期。但年度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凭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请一定期限的假期。
2、假满后根据病(伤)情状况,仍需请假的,需按照请假手续办理续假。
3、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额外支付当事人一个月工资后,完成相关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工伤假
1、职工因公受伤、因公致残,根据市一级医院诊断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工伤的,由人力资源部确认工伤医疗期限。
2、工伤医疗期满后,若本人提出仍不能工作,需要继续休息的,经鉴定部门鉴定,按鉴定结果延长工伤医疗期,若经鉴定部门鉴定后未同意延长医疗期的,由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有关工会组织会同讨论,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3、因公受伤医疗期结束后,伤愈复发,由市级医院诊断,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有关工会组织会同讨论,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其相应治疗期可视为工伤医疗期。
第三章 各类休假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休假审批程序
职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各类休假时,首先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休假程序完成休假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其中,职工申请享受福利假时,填写《休假申请单》前需先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休假资格核定。
第十五条 各类休假审批权限
1、基层职工申请各类休假,部门负责人审批。
2、科研、生产、技能操作和分析检测类二级岗位及以上,职能服务和市场营销主管及以上职工申请各类休假,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
3、公司管理班子成员申请各类休假,党政办登记后,报总经理审批。
4、各类休假超过10天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审批职工各类休假时,应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等客观因素。
第十七条 职工因事或因病需请假时,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第十八条 职工若有急事需亲自处理而不能提前请假的,必须以其他方式(打电话等)向部门请假,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事后及时补填《休假申请单》,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职工休假结束后,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注:休假管理详细程序详见附件。
第四章 各类休假期间的薪酬核算
第十九条 福利假休假期间的薪酬核算
1、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各类福利休假期间结构工资全额发放,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休假天数
2、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结构工资、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全额发放。
3、职工在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期保健假等福利休假期间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予发放。
4、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福利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不包含生产性津贴。
5、年休假补贴的核算办法:
按计发职工加班工资基数的300%计发,年休假补贴计入各利润中心部门的工资总额和成本部门的效益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事假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事假期间结构工资、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结构工资=当月应发结构工资/当月应出勤日*事假天数
(2)、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事假天数
2、职工事假期间效益工资不予发放。
第二十一条 病假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按50%进行发放,各种津补贴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结构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当月应出勤日*病假天数*50%
(2)、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病假天数
2、职工病假期间效益工资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工伤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工伤期间结构工资全额发放,交通补贴及保
健津贴按实际工伤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工伤天数
2、职工工伤期间效益工资原则上不予发放。
注:结构工资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类休假年度周期按照公历年度计算;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计入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事假和病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休假前需办理工作代理或移交手续,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工作代理人或被移交人,以便履行工作职责,休假职工与工作代理人或被移交人进行工作交接时,需双方签字认可,休假期间,由代理人或被移交人全权处理原工作业务。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事故范围,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云南省及云锡集团公司劳动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经工会组织有关程序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实施之日起试行,之前公司执行的各类休假制度及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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