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南芬露天矿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在遵守《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要求:
2.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3. 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业主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业主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5.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要求:
6. 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应为应急人员配备:
(1)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2)应急通讯报警器材;
(3)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4)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
(5)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和安全梯等。
7. 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8. 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9.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10.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11.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内充氧气。
12.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13. 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14. 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15. 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1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17. 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18.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19. 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不准全部进入受限空间内,至少要留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20. 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21.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要求:
22.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中毒、窒息的急救知识和技巧。
23.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24. 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25. 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26.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职责:
27. 必须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8.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29.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30. 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1. 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2.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求救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要求:
33.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3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
35.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6. 本规定涉及外协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本规定对内部员工的习惯要求应通过协商沟通、制度公示、培训教育、标准化作业卡、岗位职责、安全协议等方式确保相关员工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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