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收益,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即采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或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收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报告编写和数据提供整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配合上级单位要求,制定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计划,汇总并研究项目的自我评价报告;
(二)配合、监督、指导相关机构进行后评价任务;
(三)向上级单位汇报项目后评价的工作计划、进度和任务,提供相应信息。
第三章 工作范围、程序和规范
第五条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从以下范围中选择:
(一)对公司发展、产品结构调整、做大做强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公司业务布局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上级单位认为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
第六条根据上级单位年初下达的后评价计划,开展相应的项目后评价。
第七条根据后评价计划,向上级单位报送自我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作等;
(三)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等;
(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
(五)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六)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八条在上级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后,根据工程咨询机构的要求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况,公司将依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须如实向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经费由上级单位进行统筹安排,公司不在项目经费之外向工程咨询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公司项目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同时在公司内部进行信息传达,以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项目后评价后,公司应认真总结项目的经验教训,推广成功经验和方法,将后评价工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报上级单位投资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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