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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20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加强沧州南大港管理区中科索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40mw生态农业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安全,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相关单位(含监理公司、各施工承包方,包括各直接或间接分包单位、合作单位等)车辆和租用车辆以及车辆运行中人员的安全管理。

3. 职责分工

3.1 运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监控。

3.2 综合管理部

3.2.1 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制度。

3.2.2 负责对公司内部机动车辆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3.3 相关方

各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陆上交通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4. 管理要求

4.1 车辆基本要求

公司机关及相关方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如下要求方可上路行驶:

a) 车辆必须经过地方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行驶。

b) 车辆落户后,相关单位应建立车辆档案。

c) 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d) 行驶证必须随车携带牌照、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

4.2 公司机动车辆管理

公司机动车辆的使用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车辆使用及司机管理办法的相应要求。

4.3 机动车辆管理安全

4.3.1 定期检查车辆的技术及安全状况,根据本地气候条件,交通环境等制定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和行车检查制度。各种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表,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坚持月检、年检、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的车检制度。

4.3.2 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将交通安全纳入公司qhse绩效考核范围。

4.3.3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对应的陆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交通事故应急程序。

4.3.4 车辆所属单位应对在用车辆建立完整的技术维修档案,在用车辆必须经年审合格,严禁使用报废的超龄车,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上路行驶。

4.3.5 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应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做好三级保养制,实行强制保养、定期检修制度。

4.3.6 须确保载人机动车辆每一个驾、乘座位配备有效的安全带。

4.3.7 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载人机动车辆须由指定的专职司机驾驶,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将驾驶的公车交与他人使用。

4.3.8 租用总公司系统外的车辆,应租赁具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合法经营证照的运输单位的车辆,不允许与私人签订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租用合同。

4.3.9 在租用外部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维修责任、保险责任、非工作时间车辆管理和使用的责任及其他义务和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3.10 租用外部车辆和驾驶员应列入用车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须按时上报公司运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

4.3.11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或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车辆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严禁特种作业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和交通车使用。

4.3.12 严禁客货混装,不能超载、超装、超速行驶。

4.3.13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

4.4 驾驶人员的安全要求

4.4.1 各相关方应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

4.4.2 应选择职业态度好、遵章守纪、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驾驶证照齐全有效、具有三年连续在职驾驶经验、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

4.4.3 驾驶员出车前须带齐有关证件,严禁无证驾车,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车和疲劳驾驶;在驾驶车辆时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和对讲机。

4.4.4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须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依照派车单出发,并做好出车前后及途中的车辆检查工作。完成任务后应将车停放在规定地点,做好例行保养,及时将执行任务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向主管人员如实汇报,并认真填写出车前检查表及行车记录。

4.4.5 驾驶员驾车时须正确系好安全带,督促车上乘客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4.4.6 驾驶员执行任务中,因事临时离开岗位要锁好车门、拉上手动制动装置,采取防滑措施。

4.4.7 各相关单位应制定交通安全的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有重点的对驾驶员安全法规、驾驶技术和维修保养等内容的培训。

4.4.8 对新招聘的驾驶员,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包括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和必备知识、应急程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已在岗位的驾驶员,应进行新岗、原岗、复岗等的教育和培训。

4.4.9 对驾驶员各种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须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驾驶员培训记录卡、发放相关培训证书。

4.5 日常使用安全要求

4.5.1 驾驶员车辆驾驶安全要求:

a) 不驾驶并有权拒绝驾驶无证或带病车辆;

b) 不开超载车,按车辆规定的载客数量开车;进入闹市区或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禁止鸣笛的路段时应避免鸣笛,以减轻噪声污染。

c) 开车前司机要监督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人员未系好安全带之前开车,为违章开车。应协助乘车人员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车内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d) 不准酒后驾车,不超速行车并有权拒开超速车。在高速公路或国道按规定的行车标志和速度开车,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e)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车办事或脱离运行路线办私事,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f) 行车途中不要打手机,禁止在加油站打手机;

g) 行车途中不要与乘车人聊天,保持注意力集中;

h) 进入危险路段前,先要下车检查车辆刹车系统和控制刹车系统的油路管线、驾驶系统、灯光显示系统、轮胎固定是否完好;

i) 进入危险路段要减速行车,要按照路边行车指示标志开车。急转弯或视线不好路段行车时,要随时鸣笛提醒,或随时避让对面来车;

j) 路基不好的危险路段,乘车人员必须先下车后,在有专人指挥通过后再上车乘坐。

4.5.2 乘车人员安全要求:

a) 乘车人员在开车前系好安全带,在行车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在车内产生的废弃物不能随意丢弃;

b) 乘车途中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暗示、或明示、或强迫驾驶人员违章,或强行超车;

c) 带车出门办事,要合理安排留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不得为了赶时间,或堵车后而强迫驾驶人员超速行车;

d) 行车途中不要与驾驶人员聊天,分散驾驶人员的注意力;

e) 行车途中监督驾驶人员不要打手机,或在加油站打手机;

f) 出门远行超过400公里,要合理安排好驾驶人员休息,不得以工作借口要求驾驶人员疲劳驾车。若有紧急情况需要赶时间,可要求车辆服务单位提供两名驾驶人员;

g) 出门在外不得要求驾驶人员饮用带酒精的饮料,并应拒绝乘坐私自饮酒的司机驾驶的车辆;

h) 恶劣天气(如下雨、起雾和下雪)行车要监督驾驶人员不要高速行车,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打开安全指示灯,也不能紧急刹车。

4.6 安全检查与跟踪管理

4.6.1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组织对陆上机动车辆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4.6.2 运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对公司承租车辆的车主单位组织一次由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检查,对车主提供车辆服务的资格评价。

4.6.3 各相关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承租车辆的车主单位组织一次由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检查,对车主提供车辆服务的资格评价。

4.7 私家车管理

4.7.1 驾驶和乘坐私家车的要求参照3.6和3.7的规定执行。

4.7.2 公司和各相关单位可以单独成立或区域联合成立私家车俱乐部。

4.7.3 私家车俱乐部应制定俱乐部章程,章程中应明确各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体现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理念,倡导珍惜生命、严守规章、安全稳健的驾驶风格。

4.7.4 私家车俱乐部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培训、安全咨询、表彰先进、建立交流平台、定期会议等活动,提高会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和驾驶技能;也可以通过提供应急救援、代办相关业务、协助处理交通事故、证件换证提醒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服务。

4.7.5 私家车俱乐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参照总公司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制定俱乐部章程条款。

5.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党群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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