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输变电管理所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输变电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基本内容及要求、驾驶员的安全活动、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理、内部交通违章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输变电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
二、职责
(一)所长职责
1、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定期听取安全员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3、根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二)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2、健全交通安全网络,督促各工区开展交通安全活动。
3、定期分析、讨论本企业交通安全情况,指导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5、定期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6、负责或参与对各类交通事故、车辆重大机械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巡视检查,查管理、查车辆、查人员违章。
8、编制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档案,统计、上报交通安全报表。
(三)工区主任职责
1、建立和健全交通安全资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2、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活动。
3、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打击交通违章,督促驾驶员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4、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及定期养护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条件良好。
5、定期分析交通安全情况,对不安全情况制定措施,加以整改。
6、统计分析交通安全、违章情况并上报。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和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所长为组长,成员由安全员及各工区主任组成;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由安全员为组长,成员由工区主任人及驾驶员组成。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进行管理。各工区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层层落实。
3、各工区要按标准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监督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各工区应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每月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提高安全活动的质量。
5、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每季召开一次网络会议,研究交通安全、专业技术管理及事故防范措施。
6、实行内部违章记分管理,各工区要对驾驶员及乘员的交通违章进行考核。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7、各工区每月检查交通安全情况,月底前上报安全行车统计报表。
(二)驾驶员安全活动管理规定
1、安全活动是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有效形式,驾驶员安全活动分为单位组织的安全活动、工区安全活动。各工区要根据驾驶员的人数安排好安全活动,驾驶员除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外,要保证交通专业安全活动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
2、有驾驶员的工区,工区主任在织织安全活动时,要将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所里在布置、检查安全活动时也要将交通安全内容作为重点加以检查督促。
3、驾驶员安全活动的内容及形式,参照《公司班组安全活动规范》执行,主要内容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通报;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讨论;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等。
4、所长及安全员要参加驾驶员安全活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安全活动的开展,并作出评价。
(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1、安全员、各工区要动态掌握驾驶员及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分信息,并加以核实。
2、驾驶单位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要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罚款自理。公安机关予以记分的,所在工区要给予减半内部违章记分。
3、非现场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各部门要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违章通知和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及时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应于通知后十日内接受处理。
4、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暂扣驾驶证或吊销车辆驾驶证等,所在工区不得委派驾驶任务。驾驶证返还后,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因交通违法,被公安机关扣留、吊销驾驶证,重新考试或取证,或累计计分达规定分值,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或考试,费用和时间均由驾驶员自理。
6、驾驶员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留、吊销驾驶证或拘留,使用单位要立即予以解聘。
(四)交通事故管理规定
1、发生交通肇事,按交通事故管理流程执行。
2、交通事故的预防
(1)各工区要以人为本,对驾驶员开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驾驶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2)各工区要遵守交通安全、车辆运行、车辆维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减少交通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严控事故因素。
(3)各工区、安全员应布置落实季节性安全行车防范措施,利用危险点分析、安全性评价等有效的方法、手段,切实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
(4)特殊气候环境下行车或运载超标货物时,各工区要制订针对性的预案。
(5)各工区要加强驾驶员“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车辆“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检查,做好出车前的安全交待和嘱咐,做好车辆日常“三检”和每月稽查。
(6)驾驶员应把握“人、车、路和环境”三要素,坚持做到“十要十不开”:
1)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开违法违章车;
2)要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保养及周期检查维护,不开缺陷带病车;
3)要保持身心健康,劳逸结合,不开疲劳情绪车;
4)要做到安全乘座,稳妥装载,不开不符乘人载物规定车;
5)要按规定车道、时间行驶,不开急躁鲁莽车;
6)要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让,不开野蛮赌气车;
7)要在工作时间远离酒类饮料,不开酒后车;
8)要按规定车速行驶,不开超速车;
9)要掌握行车规律,把握季节特点,不开盲目车;
10)要坚持预防为主,谨慎驾驶,不开冒险车。
3、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部门报告,并拨打公安交警报警电话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等候处理。
(2)各工区接到驾驶员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去现场察看,掌握案情,协调处理有关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事宜,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安全员报告。事故发生后单位要于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表上报公司安监部。
(3)驾驶员及其他随车人员要积极配合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工作,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做好事故基本事实、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的确认,不得在事故现场轻易发表不利现场处理的言论。
(4)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要积极配合公安、医疗救护机构及时将伤员送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可会同事故处理人员到医院观察了解伤情。亡者丧事完毕或伤者医院诊断出具出院报告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约定调解时间,确定赔偿数额和方式。
(5)责任认定。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书后,要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间、程序、要求做好有关调解、诉讼工作。
(6)适应简易程序事故处理的,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经单位(部门)同意后,可按规定内容填写简易程序处理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双方签名后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并至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认定书。
(7)下列情况,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处理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1)发生人身伤亡的;
2)双方对交通事故事实、成因、责任及赔偿有争议的
3)对方车辆驾驶员无证或无有效证件的;
4)对方驾驶员酒后驾车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的;
5)对方车辆无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或保险额不足支付事故损失的;
6)车辆单方面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它设施的;
7)对方是行人或非车辆的。
4、事故保险赔偿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根据车辆随车保险证登记内容向相应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办理保险定损及理赔有关手续。
(2)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超额部分由其他投保选项范围内按责理赔。
(3)事故结案后,车辆部门应于结案日后一个月内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款项。
5、对驾驶员的处理程序
(1)无论发生何类事故,驾驶员均需写出事故全过程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吸取的教训。
(2)各工区应于事发后七日内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帮助肇事人提高认识,总结教训,讨论拟订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3)根据事故类别和所负责任,按照《交通管理考核》标准及有关职工奖惩办法处理,事后车辆单位须填写交通事故结案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
19位用户关注
6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