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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01 热度:80

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材料包括各类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

第三条 实验材料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实验材料采购遵循“集中采购,分批配送,减少库存,节约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实验材料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

第六条 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及其产品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申购单位或课题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及产品的采购形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零星采购。零星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询价等形式进行。

(一)协议供货目录中无相应产品或替代产品的;

(二)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

(三)因工作需要在其他城市采购适量实验材料的。

第八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处方类药品以及麻醉品等管制实验材料,应按《州苏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资处统一采购。

第九条 采购进口实验材料需办理免税的,其采购和免税审批手续由国资处统一办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将实验材料分成不同类别,结合能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分别提出学校所需各类协议供应商的数量,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种类别的协议供应商一般不超过3家。

第十一条 协议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公开招标、谈判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公开招标的组织程序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谈判方式的组织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经国资处审核确认后形成有效订单,协议供应商根据有效订单直接将实验材料配送给申请人。国资处实验材料供应中心仓库已有的材料,申请人可通过系统申请直接领取。

第十四条 申请人确因科研工作急需临时紧急采购实验材料的,可在协议供应商处直接采购。紧急采购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下同),采购完成后应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第四章 零星采购的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零星采购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国资处审核确认。其中同一批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零星采购实验材料的,根据其预算金额,分别采用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单件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申请人自行采购,并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备案。自行采购的金额单月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单件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通过谈判、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单件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以谈判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及财务处、国资处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价格(或折扣率)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以询价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财务处和国资处的工作人员等组成;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报价以及服务等综合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收到实验材料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确认收货,进行入库出库登记。同一批次在5万元及以上的实验材料,须由国资处派人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实验材料的经费由申请人承担,国资处统一结算。由申请人直接零星采购的实验材料,应列明本细则第七条相应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库存实验材料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最大限度地消除账物差异,减少非正常损耗。常规实验材料逐步实现零库存。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以及麻醉品等管制实验材料的领取和使用按照《州苏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实验剩余剧毒化学品由国资处实验材料供应中心危险品仓库或在学校指定存储点统一代为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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