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罗二小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满足师生生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教学经费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对学校建设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概则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的财产,是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物质基础。爱护公物是每个师生的公德、美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要给予珍惜、爱护,全校师生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管理、维护运行机制;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实现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真正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由校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校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总务处主任、资产管理员、各部门(室)校产管理员等组成,各部门(室)校产管理员在校资产管理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校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1、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校舍、土地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2、负责自制、拨入、资助、捐赠、购买物品的验收、登记、入帐、发放工作。
3、负责办理外借,调出物品的手续,并协助有关部门追还外借物品。
4、负责报废物品的上报、处理、登记、注销和交款事项。
5、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了解使用、保管情况,听取批评意见、建议,对物管工作好的或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6、负责各部门(室)校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的变换工作的监交事宜。
第八条:校长、分管校长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负责和指导校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定期研究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批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调进、调出和报废减损,认真总结资产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学校总务主任协助分管校长制定和完善校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各项校产管理规章制度,每学年及时调整管理网络人员的变动和修订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分管校长督促、检查校产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全校校产的采购、分配、调拨、清查盘点、报损报废等工作,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条:学校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全校资产的全面建帐、记账、校产档案立卷等工作,运用手工和计算机同步对校产管理资料进行处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或兼职的财产分保管员(如教学仪器、电教器材、体育器材、图书等),并力求人员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教室财产由班主任负责,办公室等财产的保管由各室负责人负责。校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包括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用房、围墙、道路、设施等;
第二类、专用设备:包括微机室设备、语音室设备、仪器仪表、电教器材、教具、模型、挂图、音体美劳技教学设备等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第三类、一般设备:包括空调、课桌凳、黑板、办公用具、床铺、被服装具、水电表、变压器、消防设备、食堂炊事用具、家具等办公、生活的有关设备;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音响资料:包括各类图书、资料和电教教材;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凡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固定资产。
同一设备,既是办公设备,又是教学仪器设备,统一列入专用设备,例如电脑、打印机等。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2)无偿调入、捐赠、赞助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3)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4)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均按帐面原价注销。
(5)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车辆购入价内。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和固定资产的安装调试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6)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可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根据需要与效率、统筹安排、精打细算,力求节约的原则,报校长批准,由总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所购买的一切固定资产,必须经校产管理员验收、清点、办理登记、编号、入帐手续后,在凭证上加盖“固定资产验收”印章后方能投入使用,否则财务一律不予报销。对价值较高(单位在0.5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应请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参加验收,并建立使用档案(档案中应有图纸、说明书、保修单、购货日期、厂家、单价、使用记录、故障维修情况等)。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八条:凡上级拨入或资助、捐赠的固定资产,通过校领导的,由校领导通知资产管理员验收、清点后分配给有关部门保管使用,直拨给各部门的资产,由各部门向总务处报告物品的名称、数量,经校资产管理员验收入帐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得动用。校资产管理员根据上级调拨或捐赠物品的清单报核算中心记帐。
第十九条:自制的固定资产(柜、写字台等)按成本价(工、料)计价,经校产管理员登记入帐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加强大宗物品采购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购置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教育局审批,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有外调或借出校外的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持领导批件到总务处校产管理员处办理外调或外借手续,由总务处出具“出门证”,外借资产如有损坏,应报领导裁决。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随意调动和借用,确需调动或借用的,需征得校资产管理员的同意,并办理物资转移手续,办妥帐务处理或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必须由保管部门的管理员按物品名称、数量列出清单,填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四份),附原始发票、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涉及资产部分)复印件,经教育局签署意见,报财政局批准后,持批件到资产管理员处办理销帐手续。有关批件由校资产管理员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后,核算中心凭批准的文本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户,经批准后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份交会计作记帐凭证。处理报废物品所收回的一切款项必须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有偿转让收入转入修购基金。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如有缺少或损失的,应由资产管理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销帐;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责任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作损失或其他处理;属于违法的,应依法严肃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估价入帐。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变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八条:学校财产、设备由总务处统一调配管理,专用设备要专管专用,财产设备的使用要有领用、借用、回收手续,加强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和使用期。学校的财产、设备原则上不准借给个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财产、设备不得随意拆改,需拆改设备应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要认真执行“损坏、丢失公物赔偿制度”,健全“班级财产管理办法”,教育师生爱护公共财物,树立人人爱护校产的良好风气。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财产损坏和丢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赔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调离,必须办好公物归还移交手续,经校资产管理员签字后,学校行政才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学期对班级财产、贵重仪器设备要查对一次。每年年底,各部门校产管理员必须在总务处的领导下,对所管物品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并报总务处,由总务处汇总后做出年末校产报表上报区教育局。各学校查点结果,要报告主管领导。通过检查不仅要核对数量,而且要检查保管、使用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改进管理措施。
第七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日常登记、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簿和卡片,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均必须登记入帐,及时准确地记录资产的存量、分布和增减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如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薄和卡片:
(一)总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台帐,负责固定资产总帐的登记与核算,其固定资产值应与学校的全部固定资产总值、核算中心固定资产总值相一致
(二)资产管理员应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及固定资产分布帐(使用部门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应能反映出各类财产的数量和价值,固定资产分布帐应能反映各类财产分布情况和分管财产的种类、数量及价值。
(三)明细帐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四)财产保管员应对分管固定资产建立财产登记清册,记录所分管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值等。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六条: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三十七条:为保证固定资产帐帐、帐卡、帐实相符,要建立定期清查制度。
第八章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材料和低易耗品,包括教学、行政、生活、修建和总务后勤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1)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学校库存的各种材料物资,包括购进材料、教学用品、维修材料等消耗物资及大宗办公用品。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工具设备。如仪器仪表、量具、器具、一般用具、维修工具、计算器、收录机以及劳保用品等。
第三十九条: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进行核算和管理;按材料物资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物品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库存材料明细帐”。根据材料物品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登记,月末结出余额。对库存材料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发生盈亏应按规定及时调账。对材料的盘盈、盈亏,均应查明原因,经过规定的报批手续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材料保管员收到材料在材料发票上签字盖章,并同时填写“入库单”,登记“库存材料明细帐”。月底汇总填写“材料消耗明细表”报会计室作费用支出。低值易耗品原则上购置时一次性列费用支出。采用备查簿对领发进行登记,定期清查。
第四十一条:材料保管员要有高度责任感,经常对库存材料进行检查,防止损坏、变质、霉烂。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危险品,要特别加强管理,建立安全措施,设立专库,分类存放,领用必须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以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交接
第四十二条:要动员全校师生树立“爱护公物为荣”的新风尚,发动师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人人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到各部门核对资产,了解使用保管情况,各部门要予以支持,随时提供有关情况,共同管好财产。
第四十四条: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这一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必须根据帐面实有物品清点交接,向接管者办理移交。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接管者,必须根据帐面实物核实无误后方可接管。如有实物与帐面不符,查明原因,属丢失、损坏的要报请领导裁决。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的交接,必须有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校资产管理员监交。交接双方核实物品后在帐面上写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与监交者签字。
第十章 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八条:实行计算机管理不仅能促进校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而且能提高工作效率。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和数据备份移动硬盘或U盘等必备的硬件,并督促资产管理员学习并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
第四十九条:校产管理实行计算机管理,原则上要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第五十条: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打印常规账表和年终账表。常规账表,反映近期校产管理状况,供查阅;年终账表,反映全年校产变化状况,为存档资料。
第五十一条:为保证校产管理系统的数据的完整性,应定期和不定期存储数据,年终必须备份数据,至少两份,并存档一份。
第五十二条:随着校产管理软件的完善,应用计算机管理校产取得一定经验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验收后,可以计算机管理替代手工记账。原手工账册及其相关的凭证,装订成册,形成档案,移交办公室存档。
阳罗镇第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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