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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18 热度:34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第1篇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的一小部分,下面企业管理网就为大家整理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大家可以阅读下文。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完整性及保密性,合理有效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公司管理档案的范围及管理权限划分

第一条公司级档案管理范围,由公司行政部专人管理并负责一切借阅、复制、传递相关事宜。公司级档案包括以下文件:

1.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财务管理、资金借贷、业务往来方面的文件材料(含合同、重要报表、银企联系函件等);

4.政府、项目批文、合同;

5.公司制度体系、会议纪要、内部发文(包含总经理批示后的各项工作流程、公司决定等);

6.工程进度计划控制文件(含各业务单位往来函件等)、工程初设、修改、竣工图纸;

7.公司及各部门月度、年中、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计划;

8.公司签定的各类合同(含商品房买卖合同);

9.公司有效证件、印章;

10.具有法律效力及保存价值的文件;

11.公司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12.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二条部门档案管理范围,由各部门指定专(兼)职文书管理,于每季度末交档案清单至公司备案留底。如工作完成后,原件移交公司管理。部门级档案文件如下:

1.各部门报请总经理批复的工作联系单、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简报;

2.部门例会会议纪要;

3.各部门与其相关业务单位函件管理;

4.招投标文件管理;

5.人事劳资档案及信息管理;(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人事档案)

6.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资料;

7.客户、特约商家资料及信息管理;

8.公司的媒体宣传资料、销售报表;

9.财务会计凭证、帐册、月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章公司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行政部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行政部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专人分管公司主体档案工作。

第四条根据有关档案法规规定精神,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并定期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保管。

第五条公司应有库房或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及负责人

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为行政部;

2.公司立档单位为各部门;

3.档案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与专(兼)职文书。

4.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第七条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季度末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承办人员需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

第四章档案管理、归档文件整理

第八条各部门以公司名义或中心名义制作的规划、规定、通知、通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委任书、项目方案、函等文件均应由部门文员制作副本发文、登记、原件存档,抄送行政部档案室备案。

第九条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公文承办人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加以整理后,送交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归卷。

第十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第十一条归档时限

各部门专(兼)职文书就文件归档工作应做到每日进行。做归档前将资料分类,分组放置在待办卷宗内。应做到及时处理,切忌拖拉积压。

第十二条归档文件的整理

1.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2.归档材料应完整、齐全。归档入卷文件把正文、底稿、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

3.归档文件整理以件为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附件为两件以上并可单独成文的可分别计算件数,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会议记录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重要文件的草稿各为一件。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整理文件时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7.归档材料的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泡沫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8.案卷整理的幅面应以a4纸为准(210mm×297mm),材料过窄或小于a4幅面的粘贴在a4的幅面并留出左侧装订线;材料过宽应按a4的幅面折叠整齐,折叠时尽量减少折叠次数,同时折痕处应尽量位于文件、图表字迹之外;字迹难辨认的,应附抄件。

9.归档文件一律不得打孔或使用金属订书机装订。应在归档文件左侧预留出宽度为1cm的装订区域。

10.归档材料必须文字清楚,严禁作涂改、贴补或其他任何技术处理。

11.存档文档为易褪色的材料(如热感纸传真文件),必须复印一份后将复印件与原件一并存档。

12.文件材料破损、局部残缺、装订边狭小的,要在修补或托裱后再归档,修裱时应注意尽量保持文件的原貌。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的移交

1.档案室对于日常抄送副件进行登记,并依据登记情况于每季度末定期与部门文员办理文件档案的交接手续。接收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名。移交清单由移交部门与档案室各自存档。

2.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相关文件的电子文档。行政部档案室逐一核对后,对电子文档进行整理保存。存档后,电子文档之文件名,更改为“档案号+文件标题”。同一档案中有多个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装入以档案号命名的电子文件夹内。

第十四条档案的保管

1.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安全;

2.公司应有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清洁并检查档案案卷状态。保持档案存放室良好的通风,做好档案室的防盗、防水渍、防潮、防虫蛀、防尘、防鼠害、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门窗应结实牢固。

3.每年须定期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清除不必要保存的材料;对破损和褪色的材料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五章档案名称、编号

第十五条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且要有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

第十六条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第十七条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第十八条档案编号原则

1.公司内归档文件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类别号—年度—保管期限—文件类型--盒号—件号”。

2.每一归档文件首页前附上《归档文件封面》。

3.每一档案盒内首页应设“文件存档目录”,文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

4.档号的表示方式如下:商管公司abcccc-de-f(g)-00-00

1)“商管公司”表示文档归属公司名称,即全宗号

2)“ab”表示文档归属部门名称,即类别号。如:行政类、营运类、策划类等等。

3)“cccc”表示文档的归属年份,指文件中所指问题所在年度,以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2005。

4)“de”表示保管期限。如:长期、二年。

5)“fg”表示类型名称(大类/小类)。例如:营运部月报,招商进度表,会议记录等等。

6)“00–00”表示文件档号。即盒号、件号。

5.新档案应从“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档案所属类别、编号顺序,以此来编列档号。

6.档案如何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的档号并予以同号编列。

7.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档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再编列档号。

第六章档案的编目与装盒

第十九条归档文件应逐件编目。归档文件目录设置档案件号、文件题名、文号、主要内容发、页数、日期、经办人、存档地点等项目。

第二十条档案目录以手工填写和以打印两种方式。目录填写须使用碳素墨水书写,。请将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二十一条装盒,将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一盒内的文件数量无限制,以装满一盒为准。

第二十二条装盒完毕后,填写《档案盒封面》、《档案盒盒脊》。填写时须使用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工整、要素齐全。

第二十三条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应分开装盒,不得混装。

第二十四条档案盒的封面与背脊由档案室统一填写,并标明档案盒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第七章档案的鉴定与保管期限

第二十五条档案的鉴定。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来鉴别档案的价值。

第二十六条档案的保管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之外,一般为分二年、长期两种。一般的通知、通告、不涉及经济利益的来往函件、政府文件的保存年限为二年,其余资料原则上均为长期保存。介于两种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从长。

1.长期保存: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

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

4)董事会及股东会纪录;

5)财务报表;

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

7)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

8)工程设计图;

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10)预算、决算书类;

11)会计凭证;

12)事业计划资料;

13)期满或解除之合约;

2.二年保存:

1)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2)一般的通知、通告、不涉及经济利益的来往函件、政府文件

第八章档案密级

第二十七条公司档案文书分绝密、机密、密、普通四个等级,按档案性质、内容不同划分不同密级,并据此界定档案调阅权限。

1.“绝密”文书含:公司之相关政府批文、会计凭证、财务报表、资金合同、相关财务往来文件、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合同、其他经核定为绝密的文书。

2.“机密”文书含: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客户档案、设计方案及图纸、预决算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重要工作计划、重要会议纪要。

3.“密”文件含:公司有效证件、各项办理资料、单位往来函件。

4.“普通”文件含:部门工作联系单、公司内部发文、公司宣传资料、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九章档案借阅、利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总监以上管理人员如需借阅一般工作业务相关的资料,可直接在档案管理员处登记后借阅。借阅资料须当天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其它员工因业务需要对本部门档案材料进行借阅或利用的,须一律填写《档案调阅审批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总监签字许可后,方可借阅档案。如需借阅非本部门的档案材料的,还应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总监签字许可。

第三十条如需借阅公司人事、财务、合同等资料必须经总经理批准许可。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员依据《档案调阅审批单》,为借阅人调出所需档案并记录档案借阅信息。

第三十二条借阅的档案原则上在公司内使用。机密文件和绝版文件仅供在存档处查阅,不予借出。

第三十三条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三十四条档案管理部门应主动向各部门、员工提供公司档案编研信息服务,主要方面为政策信息、管理信息、产品信息、专题技术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档案主管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定题咨询要求。

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档案、统计法律法规,做好企业档案统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公司档案,公司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章档案的销毁

第三十八条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方能销毁。该清册永久保存;销毁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关在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请使用碎纸机或焚烧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公司终止、解散时,档案应移交控股股东或主管部门或当地国家档案馆。

第四十条公司应采取严密管理措施,防止档案失密和泄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档案部门积极采用电脑信息系统对档案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由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模板 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第2篇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范例

档案就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以往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清晰、确定的原始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档案管理细则 附审批表内容: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

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 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 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

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

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

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

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

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

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

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

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

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

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

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

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人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

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l-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第十三条 干部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人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干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排序与编目

第十五条 每类干部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一)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二)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的: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材料。

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

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三)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材料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

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的方法是:1、工资情况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出境材料;4、其它材料。

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干部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

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

具体要求: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

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

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

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

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

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书写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书写目录。

填写目录后,要检查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六)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六章 复制与技术加工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

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

凡打印、秒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

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剪执不能购 的材料,须进行折叠。

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

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小于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

主要方法有:单面裱糊、夹面裱糊、开窗裱糊、鱼鳞或梯形托裱、胶纸粘贴等。

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

浆糊和胶水必须能防虫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凉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

(三)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

打眼装订,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内容;

(四)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第七章 装订与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

装订 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

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j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的装订孔。

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干部档案卷皮。

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

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二条 干部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八章 整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

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3篇 活动档案管理细则模板

活动档案管理细则一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全市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著名外国友人、国内知名人士(包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各领域杰出人士、宗教界知名人士等)、 华侨领袖、有名望的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在本市的访问、考察、参观等活动;

(四)本市副市级以上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五)本市重大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体育、外事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六)本市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的处置活动;

(七)本市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切实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本级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方案或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保障措施,并将重大活动及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或计划及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工作与重大活动同部署、同推进。

第八条 组织承办或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关于重大活动的请示、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字、题词、简报、总结、通知、信函、请柬、贺信、名册、通讯录、会议纪要、宣传材料、纪念册等各种纸质、电子文件;

(二)关于重大活动的照片、音频、视频、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新闻媒体关于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

(四)关于重大活动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五)重大活动形成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重大活动档案保管期限界定、整理、编目、鉴定等工作,执行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2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等标准。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归属与移交:

(一)组织承办单位为一个单位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组织承办单位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单位的,重大活动形成的全部档案归入牵头负责单位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其它承办单位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牵头负责单位移交,本单位可保存重大活动档案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

(三)组织承办单位为临时机构的,重大活动形成的全部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移交进馆前,临时机构档案人员不得撤回原单位。

(四)组织承办单位委托、指定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应责成有关新闻媒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承办单位移交一套原素材声像档案。

第十二条 组织承办单位应加强重大活动档案数字化,提高重大活动档案利用水平。

组织承办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必须同步移交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的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其他组织、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鼓励其他组织、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四条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向利用者提供重大活动档案时,应当逐步用各种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复制件由国家综合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重大活动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明知所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档案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活动档案管理细则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在自治区内召开的国家级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自治区内的公务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自治区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六)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

(七)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民族、宗教活动;

(八)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置活动;

(九)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五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九条 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简报、宣传报道、总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具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移交一套原素材音像档案。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归属与移交:

(一)重大活动由一个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重大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归入牵头单位档案全宗,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参加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将相应的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三)重大活动设立临时机构的,临时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临时机构撤销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三条 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归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未经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转让、赠送重大活动档案,不得私自携运出境。

上述其他组织和个人因保管条件等其他原因不利于重大活动档案安全保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措施,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

捐赠、寄存者对所捐赠、寄存档案拥有优先利用权。

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利用寄存的重大活动档案时,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的举办、承办单位及保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专题目录,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并造成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损失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依法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非法买卖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携运禁止出境的重大活动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医院声像档案管理细则范例

医院声像档案管理细则

1、目的

为加强对声像档案的管理,妥善收集与保管医院重要会议、活动拍摄的照片、图片、录像等声像资料,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各类声像资料的管理,包括医院召开的重要会议的声像资料(含数码照片、录像资料,下同)、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重要培训与学术讲座的声像资料、科研成果及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声像资料。

2.2本细则仅针对声像档案的管理,从属于医院《档案管理制度》。

3、工作程序

3.1会议、培训、活动的组织部门需指定专人(以下简称采集人)负责现场声像资料的采集与整理。

3.2会议、培训、活动结束15个工作日内,采集人根据要求,将声像资料制作成册连同底片(含电子版文件)送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3.3认真执行声像资料归档交接手续,声像资料采集人应为声像资料附以简要文字说明,包括标题、人员姓名、排列顺序、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

3.4各部门(科室)采集人送交的声像资料(包括底片、电子版文件),由档案室进行分类、编号,填写目录,按声像资料的介质规格大小分别采用“簿、册、袋、盒”,并辅以文字说明,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保存。

3.5借阅声像资料应履行借阅手续,资料档案不经允许不得反拍,更不得涂抹损坏。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发现以上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3.6声像资料档案要分级进行管理,对珍贵的历史照片应列为重点保护范围,妥善保存,原则上不予外借。如因公务确需借阅,应经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3.7集团重要会议、活动的声像资料,除医院存档外,应复制一份报集团人事行政部存档备案,执行《重要事项管理制度》。

第5篇 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及档案资料管理监理细则

工程监理细则:合同管理、信息及档案资料管理

(一) 合同管理内容

1.协助业主分析合同条款,订立合同(包括实施中的各类合同),避免合同签订以后造成被动;

2. 熟悉业主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合同,以便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合同;

3.协助业主处理合同执行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

4. 及时向业主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

5. 独立、公正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纠纷。

(二) 合同管理方法和手段

1.建立合同编码体系,实行分类管理;

2. 协助业主和承包商完善合同条款;

3.分析合同背景和缺陷,及时寻求处理方法;

4. 掌握合同内容,实行跟踪管理;

5. 进行合同违法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6. 认真根据合同条款,处理工程变更

7. 工程变更的要求可以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或设计单位提出。但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才能生效,根据合同条款如监理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变更工程或部分工程形式,质量或数量,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如果这种变更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所致,除承包人应对此负责外,其所引起的附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论哪一方面提出的变更,凡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确认发出变更令前,均应征得业主同意。

8. 承包人只能而且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或指示。

9. 对涉及设计漏项,变更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以及因地质条件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的变更等,不论其经费增减情况,均应及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下达。

10. 变更的估价由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审查分包合同:承包人如需非主体工程分包,应按规定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并将分包单位的各种资料、业绩、资质及分包内容等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不与分包人发生直接关系,建设单位也不直接向分包人付款。

(三) 信息与资料档案管理

1.信息管理:监理工程随时注意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保存信息处理的主要手段是采用微机,对工程逐步实施动态管理,并随时从网上查询相关信息法规。

2. 信息管理实行监理组织各级人员采取、专业人员整理分析、总监负责的管理体制。

3.监理档案管理

4. 行政档案。监理与建设单位之间来往函件。监理与承包人之间往来函件,书面签复申请批复,会议记录。监理与设计方及其它有关方往来函件。监理机构内部往来函件,请示报告,报告批复。监理月报。

5. 计量支付档案。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申请及批示情况。承包人提出的计日工和单价。额外或紧急工程费用计算设计变更批准的费用计算。各类支付证书工程进度周、月报表

6. 技术档案开工及停工指令额外工程图纸变更设计图纸现场指令检查记录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7. 工程档案,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整理工程技术档案。

第6篇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细则办法

一、实验室工作档案内容

1.实验室的建立、建设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2.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各类学生上课情况、学生实验报告、成绩记录、实验项目开发情况记录等。

3.实验室人员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项目数及其工作量。

4.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论文、专著、鉴定、专利、获奖等情况。

5.仪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的总台件数及金额、固定资产帐卡、随机技术手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等原始记录。

6.单价5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国家科委23种仪器设备,单价虽不到5万元但属于精密稀缺设备)的申购报告、领导批复;开箱记录及装箱单、安装调试记录及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使用、维修、故障、事故记录等。使用维修记录,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始资料:申报表、论证报告书、审批计划单、订货合同及有关来往信函等。

(2)设备的开箱验收单、说明书、合格证、附件清单、随机图纸、外观照片等。

(3)安装调试记录等。

(4)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管理方面的资料和管理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5)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记录。

(6)降级、报废、处理的报告、批示等。

7.自制设备的任务书、技术总结报告、鉴定材料、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8.实验室用房及环境条件的各种技术资料。

9.实验室工作的各种统计报表。

10.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文件和本实验室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

1.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分类编号、存档等工作。

2.实验室工作人员及时将自己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交给实验室主任。

3.实验室工作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短期和与设备共存三种。

4.学生上课情况、实验报告、成绩记录、实验项目开出情况记录属短期保存资料,一般至少应保存三年。

5.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应与设备共存,即保存至设备报废之日为止。

6.除上述两项资料外,其它资料均应长期保存。

7.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借阅要严格办理借阅手续。

8.档案管理员的工作要相对稳定,如工作变动应做好交接工作。

9.单价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包括国家科委23种仪器设备,单价虽不到5万元但属于精密稀缺设备)的设备说明书、装箱单、保修单及全套随机文件原件交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复印件由使用人保存;由使用人保存的还要包括:论证报告、开箱记录、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使用、维修、故障、事故记录等材料。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

第7篇 学院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工作是学院总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省、市指令性文献、文件和学院的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各具有价值的文献、文件和资料组成。为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作态度端正,事业心强。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积极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尽职尽责,认真遵守保密守则。

三、档案归档

(一)档案室负责接收各科室、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学校各科室、部门需要归档的资料,按照要求收集齐全,整理组卷,按期向档案室移交,办理移交手续。文书档案移交时间每年4月20日前,会计档案每年5月20日前移交隔年档案,基建档案随时收交,不得无故拖延。

档案室接收和移交档案前必须经过严格的鉴定手续,质量合格后方可移交。档案交接手续,由归档单位编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当面查点清楚,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各保留一份。

(二)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2.装订入册必须采用最终审定的正式稿件。

3.凡装订入册必须按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及案卷目录和程序排列,并立卷说明。

4.各部门的资料归档入册,按统一通知的时间,先将本部门的归档工作,按装订要求分类装订好,然后移交院办统一编目归档。

5.档案移交时,交接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签名移交手续。

6.归档时间:整套系统性管理工作文件应在正式颁布生效后的10天内归档,装订立卷。其他工作文件应先集中保管,半年一次装订立卷。行政工作、教学业务工作,应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装订上卷。基建类资料在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立卷。

四、档案借阅

(一)因工作需要按程序审批后,可借阅有关档案。

(二)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室内阅读。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一天以内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名同意;一天以上由院长签字同意。

(三)凡需摘录或复印档案内容的必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和院长签字批准,并注明摘录或复印内容的案卷编号及原文标题,并通过档案管理人员登记认可。

(四)保密档案不外借、摘录和复印。

(五)保密档案借阅需经党政办公室主任以上领导批准。

(六)借阅档案者不得在档案上注、涂、勾、点、圈、划,不得弄脏档案和撕、拆、取页,因工作需要摘录或复制时,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和院长签字批准,并注明摘录或复印内容和案卷编号及原文标题。用完后退回档案室。

(七)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查验,确认无误后,方能撤销借阅手续。

(八)凡因利用者保管不善,造成损毁、丢失,依《档案法》及其他规定予以处罚。

五、档案销毁

(一)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党政办公室对档案进行认真审查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后,编造销毁清册,写出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销毁。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由档案人员提出意见,与财务人员共同审查鉴定,除报主管领导外,还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已到期,但经鉴定尚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可延长保管期限。

销毁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派出监销人员到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送到造纸厂亲视化浆或销毁地点火化,不留痕迹。

六、档案安全

(一)库房专用,达到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防尘、防光七防要求。

(二)库房设置温湿度计及登记簿,每月检查,发现超过极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库房内严禁烟火。放置灭火器材,以防不测。

(四)库房适时通风。

(五)箱柜摆放合理,垂直有序,利于通风。

(六)档案出入库房随时登记,做到帐卷相符。经常检查案卷完好状况,以便采取措施。

第8篇 雅居乐物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雅居物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公司档案的综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司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1、公司接收或下发行政公文、以公司名义签属的合同及协议等文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立卷、归档;

2、向各项目下发的各种规范、制度、流程等文件由品质部负责立卷、归档;

3、财务帐册、财务单据及有关文件资料由财务部负责归档;

4、各项目的主体及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的竣工图纸,验收材料、批文报件由技术部负责归档;

5、公司下发的各类公文及各项目向业主下发的各类通知等由各项目负责归档。

二、归档文件材料要求

1、文件纸质较好,纸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标准的a4公文纸。

2、字迹端正、清楚。最好用打字油印件,抄写要用碳素墨水写,不能用圆珠笔、铅笔。

3、文件要有明确的标题、文号、主送、抄送、抄报、抄发单位。发文稿纸上各栏内容应填写清楚。领导签发文件要用黑墨水或蓝黑墨水,不能用圆珠笔色墨水,文稿和正文同是存档。

4、材料齐全、准确。每项活动要从开始到结束所形成的全套完整材料,统计数字要准确。

三、案卷质量要求: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管理和利用。

1、内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公司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善,利于长期保存。

2、管理内容的档案,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要注意密不可分的材料排列顺序: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3、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包括科研、基建、设备等)按阶段、结构、部分进行归档。

4、确定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保存。

5、凡反映公司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公司、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凡反映公司一般工作活动,在长期内对公司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为十五年至五十年。凡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查考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短期保管年限为一至五年。

6、立卷视文件材料数量的多寡进行。当同一问题的文件多时,可采用硬卷或单份装订。问题单一,文件较少,又不便一起归类的,可立薄卷。

7、卷内文件材料按顺序排好后,装订的案卷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是书写的文件材料,应在装订线一侧下角编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右上方加盖有单位名称、档号、件数的受控章,并将档号、件数填写清楚。

8、每个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对文件材料有题名不要随意更改或简化。题目无实质内容或无题的要重新拟定,并在前后加[]。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要考正清楚。会议纪要应概括出主要内容。

四、部门档案员工作职责

1、设立兼职档案员,按照公司的档案存放的具体规定履行好本部门档案工作。

2、根据本部门的归档内容,收集、积累、整理本部门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五、归档时间及要求

(一)归档时间

1、各部门档案应在次年四月底前将文件材料整理归类后归档。

2、基建材料和专题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按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3、财会类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整理,立卷在本部门保管两年顺次年四月份归档。

4、声像类档案,在声像制作,如照片、光碟、录音带、录像带完成后三个月整理好,将档案内容、时间、地点、人物和制作人标明,每张照片附上底片,登记造册后归档。

(二)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由归档部门兼职档案员按要求整理好后立卷,如档案不完整、不齐全、不符合归档要求,档案员有权拒绝签收,并限期改正补交。

2、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六、档案的借阅

1、公司各部门查阅或外借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公司外有关人员要查阅档案,需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对于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

2、不属于原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人员或查阅不属于本人承办工作范围的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负责,不得随意拆卷、涂改、损毁或转借他人,否则,除负责赔偿损失外,应报请领导和相关部门处理。

七、档案的鉴定

1、为加强对有价值的文件材料的保护和管理,对保管期限已满的各类档案,应进行相应的鉴定工作。

2、档案的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全面的、历史的观点,认真估计档案的价值程度,并根据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不再有保存价值的过期档案进行处理,原规定欠妥的,经认真研究后延长保存年限。

3、对某些档案材料是否销毁没有充分把握的,应作保存处理,不能仓促销毁。

4、鉴定时,应将处理意见报分管总经理审批,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登记,销毁清册应立卷长期保存。

第9篇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范例

文书档案是综合反映各项工作的书面历史材料,建设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来看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书档案管理细则内容: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

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文书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制度、规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文书档案是各级行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经过分类整理而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1.本级行自身形成及本级行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反映本行主要工作活动的文件材料;

2.上级行和上级党政机关颁发或转发的针对本行工作或本行须遵循贯彻的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4.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本级行需要执行的文件及与本行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5.本行附属企业和本行投资入股的各类公司的反映其基本面貌和经营状况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各级行党、政、工、青、妇等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档案材料,均应由本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以维护建设银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 各级建设银行应实行由文书部门或职能部门整理立卷的制度,档案部门负责对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六条 各立卷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承办人员在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全部文件材料交文书立卷人员,由文书立卷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的时间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

移交时,双方根据移交的案卷目录进行清点、核对,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七条 文书立卷工作要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立卷归档要求

1.做好文件材料收集工作。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件的底稿、附件和与文件有关的签报、批示等附属材料,均应齐全、完整。

2.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应分开立卷。

3.行内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部门立卷,本行同外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由行内交主部门立卷。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可放在复文年立卷;未作批复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规划期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总结期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各类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

5.卷内文件材料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审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草稿、修改稿依次排列在审定稿之后;各类案件的案卷,其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件材料应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合理组织立卷。

6.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

装订的案卷,应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的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首页的右上方逐件编件号。

7.归档的每一案卷均应填写一式三份卷内文件目录,其中一份置卷首,一份由立卷部门留底,另一份交档案部门作为检索工具。

每一案卷的卷尾均应放置备考表,用以填写本卷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及立卷人姓名、立卷完成时间等。

8.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

案卷题名要简明、概括、字迹工整。

案卷封皮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

9.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张页应进行托裱,宽大的张页应折叠整齐,装订线外有字迹的张页应加宽边。

案卷采用三点一线的装订方法,并保持右边、底边整齐。

不装订的案卷,其卷内文件应逐件用细线装订。

10.立卷完成后,立卷人员应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填制一式两份案卷目录。

其中一份交档案部门留存,另一份经档案部门编填卷号后退立卷部门备查。

第九条 本级行附属企业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比照本行职能部门办理。

本级行投资入股的各类公司的属于本行文书档案管理范围的各类档案材料,由本行文书部门或本行业务管理部门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

对不易判定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宜长不宜短的原则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 凡是反映本级行主要业务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级行各项工作和经济建设、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制定的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和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本级行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等。

2.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行主要业务工作并需要本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凡是反映本级行工作活动,在较长的时间内对本级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处理一般工作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一般的规章制度等。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行主要业务并需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重要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行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非本行主管业务。

但本行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4.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需要本级行执行的法规性文件及与本行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第十四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档案所属年代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

长期规划、计划等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则按其有效期满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对所接收的案卷应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案卷应退立卷部门重新加工整理。

第十六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应以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为前提,按照本行文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选择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法或年度——问题分类法对归档案卷进行分类。

所用的分类方法应保持前后一致,尽量保持固定,不能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 案卷的排列应以档案分类方法为基础,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排列入库。

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一致。

第十八条 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九条 案卷目录应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年度或混年度编制目录号。

在一个全宗内,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

第二十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应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根据需要编写各种类型的档案资料,主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应努力做好档案利用工作,除编制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全引目录外,还应根据利用者借阅档案的规律和特点,编制重要文件目录(卡片)、专题文件目录(卡片)、文号索引等档案检索工具,力求做到查找使用方便,调卷迅速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应根据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的借阅制度,严格办理借阅手续和掌握借阅范围,防止密级档案失密、泄密,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应定期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

移交档案的具体时间、范围和进馆要求,按照当地档案局、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书档案,应由本行档案部门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和销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修改时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87)建总办字第20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10篇 地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细则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1、公司应作为会计档案保存的资料包括:各种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收支预算、各种会计报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2、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会计人员应将上述会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存清单,连同会计档案一并归档,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会计档案一律不得外借,切实防止丢失、毁损;内部调借会计档案,应由调借人出具借条,并经总经理同意;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具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并经总经理同意;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由经办人签章,专人妥善保管,并登记“查阅会计档案登记簿”以备查考。

4、按照规定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但必须填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总经理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严防散失。

5、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附后。

第11篇 万科地产档案资料管理细则

蔓科地产档案资料管理细则

1、客户资料管理要求

1.1准确:产权来源清楚,证件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记录与实际相符。

1.2完整:各种表册项目无缺项,各种证件、证明材料无遗漏。

1.3及时:客户资料随产权的转移变更,房屋、产权情况要经常进行更新,随时反映发生了的产权情况,使之符合现状。

2、存放与归档操作原则

2.1客户在销售现场签订楼宇认购书后并将其装入档案袋,按房号顺序存放。

2.2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及其按揭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其补充协议、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和首期房款收据复印件,按照房屋栋号顺序存放。

2.3客户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在当地房产或国土局办理登记完毕后,公司留一本买卖合同及按揭合同,连同上述资料一起正式归档。

3、文挡存放方式

为了使客户资料更加便于查阅,防止丢失或破损;使出借,返还的管理变得容易;同时也便于保存、保密,营销公司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项目和房号的顺序,存放于档案室并建立资料库。

4、档案收存基本要素

一份完整的客户文挡,必须具备以下资料(按顺序装袋存放或创建电脑储存档案):

①认购书或认购登记表

②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③银行按揭合同

④合同外的补充协议

⑤特殊折扣审批表

⑥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⑦其他(更名、退换房资料)

5、档案管理制度

5.1建立查阅、借阅登记制度:公司专业管理人员调档查阅,必须由管理员统一进行登记。外单位人员查阅文档,必须出具公、检、法工作人员证件及协助调查通知书。

5.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档案资料非特殊批准,不允许外借和公开。

5.3确保档案资料安全,档案室除客户文档管理员外,禁止他人入内。

5.4客户文档由营销公司设兼职客户文档管理员一名,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12篇 医院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细则范例

医院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细则

1、目的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妥善收集与管理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相关资料,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对重点仪器设备资料的管理,包括设备说明书、合格证、维修证、图纸等全部随机资料及后续服务资料。

2.2本细则仅针对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从属于医院《档案管理制度》。

3、管理范围

3.1凡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进口和国产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档案。

3.2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应存入该仪器设备档案内。

3.3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药械部的兼职档案人员参加开箱验收,详细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并存档备案。

3.4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仪器设备说明书、样本、图纸、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证及安装调试等材料,均为存档范围。

3.5已建档的仪器设备在管理、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归档,不得随意乱放,以免丢失。

4、工作要求

4.1药械部的兼职档案员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维修和使用统计工作。

4.2仪器设备档案内的文件材料,要按时间顺序排列,用铅笔编写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要编号,正面标在右上角,背面标在左上角,并完整填写卷内目录。

4.3仪器设备档案应一式三份,原件交院办(人事行政部)档案室,一份复印件留在设备使用部门备用,一份复印件在药械部存档。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

4.4仪器设备档案应放置在专用的档案柜中,做到完整安全,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坏和散失。

4.5仪器设备档案的原件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借用时,应经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同意。

4.6办理借阅手续后借出的档案材料,借用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毁坏和遗失,并应按期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由借用人负责赔偿。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范本(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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