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学校管理中学五项评比学生学习检查细则
中学“五项评比”学生学习检查细则
为维护学生学习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自觉学习的习惯,教学室对学生的学习基本情况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并按学生学习情况在“五项评比”中占20%的比值分配数值,每月总结一次,整个学期的分数之和为班级最后得分。
一、早自习
1、 分值:4分
2、 检查方法:每周对每班进行两次检查,一个月共检查8次。
3、 记分:每班记入底分4分,根据检查情况对违纪班级每次扣除0.5分,最后剩余分数为班级最后得分。
二、 午自习:(午饭后到下午第一节课预备前的一段时间)
1、 分值:4分
2、 检查方法:每周对每班由值勤领导抽查两次,每月抽查8次。
3、 记分:记入底分4分,根据检查情况,对有违纪现象(教室内打闹、楼道校园追逐打闹、自习不安定等)每次扣0.5分,剩余分数为最后得分。
三、 课前准备:
1、 分值:4分
2、 检查方法:每周对每班进行不定时抽查两次,月计8次
3、 记分:记底分4分。抽查时如有四分之一的学生没有做好课前准备,则视为不合格,扣0.5分。剩余分为最后得分。
4、 检查时间:课前5分钟(小预备后)
四、 第二课堂活动
1、 分值:4分
2、 检查方法:在二课堂活动时间内,对班级进行检查,每周两次,月计8次。
3、 记分:记入底分4分,检查时如发现在本班活动的同学纪律涣散,活动不认真每次扣0.5分,余分为最后得分。
4、 检查时间:每周
二、 四课活时间。
五、 缺课代课登记
(缺课代课登记表)是由班长、学习委员负责,记录本班任课教师上课情况的统计表。
1、 分值:4分
2、 记分:记入底分4分对延时或不交表的每人次扣0.5分,记录有误或弄虚作假的一次扣2分。剩余为最后得分。
3、 时间:周
一、五交表领表。
第2篇 学校班级学生量化管理细则-4
一、管理目标:
为了加强班级管理力度,促使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促使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学习习惯、道德素养的养成,创伤良好的班风和学风,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实施办法:
1、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实行值日干部负责制。值日干部为每天量化成绩的统计者,周末将成绩汇总,一份交给班主任,一份张贴在教室的壁报上或宣传栏内。
2、每位同学的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平时表现给予加分或减分,期末算出每位同学的平均分,作为思想品德评定、评选先进的依据;对表现极差的学生,将材料汇总上报学校,建议给予相应的处分。
3、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值日干部不得舞弊,更不得对同学报复,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则该同学的思想品德评定为不及格。
三、管理细则:
1、早、午自习。
(1)未按时到校的,每次扣1分。
(2)随便走动,大声说话,不认真学习,影响他人学习的,经值日班委提醒仍然不改的扣5分。
2、课间活动。
(1)下课后未出教室,或在教室内打闹,大声喧哗者扣2分。
(2)校园内追逐打闹,或玩不健康、不安全游戏的扣3分。
(3)上课站队拖拉,进教室推推搡搡的扣2分。
3、学习方面。
(1)作业。
①、迟交作业,一次扣1分。
②、缺交作业,一次扣2分。
③、经调查或任课老师反映有抄袭他人作业者,抄作业和提供作业者扣3分。
④作业质量差,被任课教师罚重新做的扣2分。
(2)课堂表现。
①、上课进教室后仍然说笑的扣5分。
②、不专心听讲,被老师点名批评的扣5分。
③、不安心学习,随便说话的(包括讨论问题)扣5分。
④、不认真做作业,做小动作的扣5分。
4、卫生。
(1)学习用品摆放不整齐,下课后不及时擦黑板的扣1分。
(2)每天中午、下午放学后没擦黑板的扣1分。
(3)乱丢果皮纸屑,经提醒仍不改正的扣2分。
(4)抽屉中脏、乱扣2分,经提醒仍未整理的扣5分。
(5)不认真做值日的扣2分,并罚值日1次。
(6)值日后桌凳整理不整齐,笤帚摆放不整齐的,每人扣1分。
5、文明礼仪。
(1)不尊重老师,顶撞老师的扣2分。
(2)语言不文明,骂人的至少扣1分。
(3)校内外打架的,至少扣5分。
6、其他。
(1)每天放学应按时离开学校,无故不站放学队的扣1分。
(2)到其他学校破坏公共财产或影响教学秩序的,至少扣5分。
(3)不认真做眼保健操、广播操的扣1分。
(4)参加升旗仪式,*等大型活动不守纪律的扣1分。
(5)每次交钱,带工具等未按要求带来的扣1分。并罚扫卫生区1周。
(6)星期一、四,卫生清整迟到的,拖拉的,每人每次扣1分,并罚卫生清整1周。
7、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的,并积极准备的,每人加2分,获得名次或学校奖励的另有加2―5分。
(2)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居上游的给予3―5的加分,名次有进步的给予2―5分的加分。
(3)团结同学,互帮互助,争做优秀学生,获得班级、学校表扬或奖励的,给以5―10分的加分。
第3篇 靖江中专学校膳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江靖中专学校膳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食堂管理工作是后勤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务处主任、分管副主任、司务长及各带班长组成,并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及小组成员(见食堂管理工作网络图)。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逐级负责。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前,主管食堂的副主任应及早列出各餐厅(组)的人员分工。带班长、采办人员安排方案,报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在全体食堂从业人员会议上公布。一经决定,不得更改。
第三条 食堂带班长全面负责本餐厅(组)工作。食堂司务长具体负责食堂(组)的人员调剂、饮食安全、环境卫生及其各项检查记载工作。司务长应主动管理,逐级汇报。副组长应在分管负责范围内积极管理,重大问题和应该反映的情况及时主动向组长汇报,必要时交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和向学校汇报处理。
第四条 食堂采办人员每年(或学期)由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采办人员由三人组成:食堂讨论产生两名,一名记账员,一名出纳员,总务处一名监督,总务处监督人员由总务处主任、副主任及司务长轮流。采购人员必须购买价廉物美食品,不得购买腐坏变质和有残留农药的菜蔬,把握好饮食安全卫生第一关。
第五条 采购的蔬菜由仓库保管员和学校医务室成员对菜蔬的质量和数量共同验收,再次帮助把好饮食安全关。
第六条 记账员当日将采购的菜蔬填写采购报账单,和出纳员一起签名后交食堂领导小组签字,再交食堂出纳会计报账。当天采办,当天报账。
第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司务长、带班长领导下,服从分工,听从安排,加强工作责任心,尽力做好食品的加工工作,把好菜的花色品种关,菜的口味关。蒸饭做到不硬不烂、不夹生、不隔馊。售饭售菜按规定刷卡,做到老师、学生一个样,生人、熟人一个样,不售人情饭,不刷人情卡。
第八条 食堂(组)带班长在司务长的指导下,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食堂安全、食堂卫生、饮(餐)具消毒、从业人员工作安排、饭菜售价的核算以及食堂服务等全面管理,全面负责。
第九条 食堂仓库保管员严格把好食堂进货关,在货源质量、进货数量、索证等方面把食品安全关。对采购回的菜蔬和学校医务室人员一起把好质量安全验收关。每月月底会同财务部门做好盘库工作和月存月结财务报表,交有关领导查阅。
第4篇 f学校办公室管理细则
一、院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全院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二、协助院领导起草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文件及业务管辖范围内各项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院各项教学管理体例的制订与修改。
四、负责学院各类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的安排与落实。
五、负责学院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表的编排与下达、学生选修课的选课、教学的检查与协调、成绩与学籍的管理、考试纪律的要求、教学工作量的统计与核查、教室的调度等工作。
六、负责学院教材的选用、订购计划及意见反馈工作。
七、负责学院及大英考务工作的组织和安排。
八、负责教学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学院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
十、负责落实和协调学院各专业的实习、论文撰写、社会实践等工作。
十一、负责学院教学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存贮工作。
十二、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5篇 九中学学校财务管理计划实施细则
第九中学学校财务管理计划及实施细则
一、依据、原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均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当地政府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实际,拟定本校财务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2、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方针,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加强经费核算,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二、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工作应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接受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财务由校长室主管,总务处集中核算,采用报账制。校长为学校财务行为责任主体,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学校可成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教职工代表、总务、财会等人参加的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并同时成立相应的财务内审工作小组。内审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学校规模可确定3-9人,由教职工大会推选产生,并报教体局备案。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对学校财务制度、学校预算的执行等财务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将经费收支情况实行校务公开。
3、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设主办会计、出纳会计等岗位。财务人员按《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4、学校各账务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统一核算,各处室、各年级组、食堂、超市、物业不得另设帐外帐。
5、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主要工作职责:科学编制预算;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6、学校经费审批坚持“一支笔”和逐级审批原则。所有报账应由经办人签字,相关处室、分管后勤校长审核,再报校长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先研究请示、再审批、然后才能实施。
7、学校可设立由工会、教职工代表、总务、专业人员参加的学校采购小组,学校购置(教育局规定实施集中招标、采购除外)材料、固定资产均应由学校采购小组人员代表参与并证明。
三、预算管理
1、在校长的领导下,每年初(两周内)由学校各职能处、室提出支出预算,由学校会计编报后报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汇总。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收支平衡,不留硬缺口”的原则,确保收入合法、稳定,支出合理、有据,将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项目经费全部纳入预算。
2、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依据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对学校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修改。
3、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各处室、各部门按校长室审批的预算在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监督下严格执行,确保每项经费支出都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
四、收入管理
1、经费收入的原则: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收足、收齐资金并足额入帐,不坐收坐支,不挪用。学校经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批准的收费、捐赠收入、其它收入(含固定资产承包企业的上缴)等。
2、三产承包应实行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化运作,提倡公开招标、竞标。资产报废,应列出清单报总务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监督下,由总务处统一变卖,变卖收入及清单同时缴至财务室。
3、学生的各种缴费,由教务处、总务处提供应缴学生名单,出纳会计按班级对收费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列清单,对所收费用要在收费结束后一周内及时与班主任核对,由班主任、出纳会计共同签字后反馈给校长,由分管校长检查督促。
4、学校收费必须由会计室扎口管理,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各级部不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生收费的减免条件、比例、对象等必须报校长室审议决定。
5、加强对票据的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的领用、缴销手续。所有收费必须按不同经济内容和规定分别使用省财政监制的结算凭证、收费凭证等合法票据,不得开具自制、外购的非法票据或打白条,更不得只收费不开据。
五、支出管理
1、根据“重点突出,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规范使用,合理支出。
2、实行大宗支出研究审批制度。对学校大宗物品的采购、集中的人员经费支出,达一定限额的,必须先由学校办公会议研究,经校长书面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处室、各部门不得先采购、先支出再补审批手续或化整为零逃避审批。
3、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可安排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金等社保经费收缴工作。对其他人员经费的发放要求是:
(1)按照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实施岗位工资制。
(2)校长室集体研究决定临聘人员和人数。
(3)教职工继续教育培训、假日加班、福利以及看望生病和对职工家庭困难补助等,所需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学校会计室统一发放。
4、加强对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的管理。电话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水电费的报销,要有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核,再报校长审批。
具体要求是:
(1)一切报销凭证必须形式完整(有日期、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印章、收款人等)、内容真实合法。原始凭证应有事由、经手人(制表人)、验收人(复核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100元以上的购物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发票。
(2)实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凡学校教育教学及后勤管理中使用的办公用品、电脑用耗材,均于学期前根据学期使用量,集中填报订单,由学校集中征订。学校对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实行领用审批、出入库登记制度。
(3)严格控制招待费。学校来人用餐原则上在学校食堂接待,确需宴请的实行扎口管理,对口接待。严格执行教育局有关规定,限制参陪人数,控制烟、酒标准。招待费用报销时要附菜单。
(4)严格控制差旅费。凡外出考察、参加会议、学习、短期培训等一律要经校长批准,报销时要附会议、培训的通知或邀请函等。差旅、外出学习等按从紧、从俭的原则安排,能合办的不单独办,能一人办的不多人办,能用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形式办的不派人前往办。凡单位出差人员使用校车,需经领导同意,且不再享受出差补贴。出差补贴应有明细的标准。
(5)加强教材、教辅、报刊、资料的征订管理。凡因教育教学
确需征订的教材、教辅、报刊、资料,先由教务处在预算中提出征订计划,再由校长室统一扎口管理,由会计室会同教务处一起实施。
六、往来管理
1、对历年形成的债务应进行台帐登记,全面真实反映债务的形成原因、本金、利率、偿还过程,对每一笔债务都应进行全面追踪反映,使单位负债一目了然。
2、学校因事业发展在很多时候、很多方面必须举债的,在经校董事会和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论证通过的基础上,向上履行新增债务审批手续。
3、对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学校公款不得外借,非特殊情况不予私借;对非学校人员和无业务关系的单位所借款项应查明原因,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由谁负责谁偿还。
4、因出差或购物等需要借款的,应在一月内归还,否则从当事人工资中扣还。学校工作人员调离,实行财产清查,由财务、食堂、物业管理等部门会签制,凭会签通知单办理调离手续。学校内审工作小组每年十二月份对债权进行一次清核,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5、代办费、假日活动费坚持专款专用。代办费、假日活动费实行分年级按项目据实结算,每学期结算一次并将结算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七、资产管理
1、学校总务处制订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处置、低值易耗品管理、定期清算核资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2、基建维修项目必须经校长室书面同意并附有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审计核定单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方可报销;报销外购固定资产发票时,须附由总务处验收人员签名的资产接收清单。
3、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内审工作小组和总务处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赠送、报废等固定资产的处置要详细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室审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八、食堂、超市、物业管理
1、食堂、超市配有专职充卡员、对帐员,总务处负责食堂管理。食堂、超市主要以服务、方便师生员工学习、生活为宗旨。总务处充卡处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次月5日前报校长室、学校会计室,每学期末与行政帐目一起进行民主理财。
2、物业方面物品购置、维修、改造、下水管道疏通等,要经总务处登记、核实。在物业实行物品管理承包制,实行物品损坏风险滞纳金和精细化管理奖惩制度,减少管理漏洞,尽量做到学校资产最大使用效率。
九、资金安全
1、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小组应实行钱、帐、印章分管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牵制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2、严格遵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
(1)财务室要妥善保管好备用金,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私自外借和挪用;
(2)财务室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到学校帐户,不得坐支;
(3)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现金使用标准与范围开支现金,确需存、取大额现金的,财务人员应向有关领导请示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4)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实行日清月结,保证帐、款相符,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报校长室批准后才可予以相应处理;
第6篇 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发[20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
2023年12月30日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
2023年12月30日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23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五条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资产
第二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二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
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政府核准。
第三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第四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7篇 x学校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科技大学节约能源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我校能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和行为节能等途径,降低学校水、电、气、暖等能源消耗和污染物(废气、废渣、废水)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
第四条 本细则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节能规章制度以及奖惩措施等。
第六条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兼任,成员为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处、信息化建设处、基本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工会、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同志。
第七条 节能办公室设在后勤处,节能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管理人员若干。
第八条 节能办公室在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落实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全校能源(计量、运行)设施管理、能源使用管理、用能收费以及节能改造项目的考察、评估、论证、立项及检查验收。
2.负责全校节能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检查,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节能减排整改意见。
3.负责与政府节能、环保、供电、供水、供暖等部门业务往来及协调。
4.负责起草学校节能奖励办法、能源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 各院(处、部)成立节能管理小组,由3名或3名以上人员组成并报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配合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节能管理组长由各院(处、部)1名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节能管理小组接受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接受节能指导和监督,配合节能办公室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的办法、措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节能教育、宣传工作和节能日常监督、检查。
3.负责本单位各类能源管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及时纠正、报修各类跑冒滴漏问题。
4.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三章管理节能
第十一条 学校能源主要用以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及教职工生活等,其他用能将严格控制,实行审批制度。如遇能源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能源优先保障日常生活和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为全面计量、准确监控和分类管理学校各类能源,后勤处在现有能耗统计平台基础上,加快建设覆盖全校的能源监管平台,逐步建立能耗统计、能效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逐步实现行政办公场所、校园公共用能设施、学生公寓等区域能源使用定额管理,依据用能性质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用能补贴标准,超出用能定额的部分由用户或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本着“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将科研用能纳入能源回收范围,研究制定科研用能监控、管理和收费办法,实行全额收费。
第十五条 校内住宅用户、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用户实行用能全额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用能收费价格标准执行。临时借用学校的活动场所(教室、报告厅、活动中心)举办各类活动、报告等,根据具体情况缴纳一定水、电、暖等能源使用费,由后勤处制定收费细则。
第十六条 对挂靠校内各单位的非学校建制单位,和使用学校能源且在日常办公之外从事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校内单位,实行水、电、暖全额收费,涉及用能补贴事项的,由校节能领导小组制定补贴方案。难以确认用能性质的,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十七条 做好新建工程、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用能管理,开工前由甲方通知施工单位到后勤处能源管理科办理能源使用许可手续,经同意、备案、装表后方可用水用电。因施工、运输等挖断、压断管网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能源流失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和相应的修理费用。项目完工后由甲方通知后勤处能源管理科拆除计量设施。未办理相关手续,另行直接开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运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管网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出现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维修。发现公共用水、用电设施的跑、冒、滴、漏要立即抢修,不得拖延。加强对供暖司炉人员的技术培训,要根据天气变化、供暖区域、供暖时段随时调整锅炉的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开启消防栓取水。如确需使用,要报校节能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技术节能
第二十条 在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公寓等日常工作、学习的场所,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产品,鼓励使用节水、节电设施和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大型高耗能设备、空调的采购计划必须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优先考虑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和具有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实施污水站扩容改造、锅炉煤改气、中央空调和分体式空调节能改造等工程。
第二十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元素等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管理实行节能减排责任人制度,加大废气(渣、物)回收、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有毒有害物品对环境的污染破坏。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校内节能技术研究,支持节能办公室与校内单位合作开展课题研究,保证研究成果优先在学校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能源消耗部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措施进行节能减排改造,推广使用新型节能、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能源的二次利用,努力降低能源支出成本。
第二十六条 公共冲厕、园林绿化、道路洒水、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充分使用污水处理后的中水,在中水保障供给时,不得使用自来水。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自来水洗车。
第五章行为节能
第二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节能意识,培育节能行为,养成节能习惯,支持、推进我校节能工作的开展。校节能办公室组织巡查人员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日常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科研活动节能。科研活动应在遵守科研活动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节约用能,避免长明灯、待机耗能和其他设施设备浪费用能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寓节能。学生在公寓要
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爱护水、电设施,不在公寓内使用高耗能电器取暖、做饭、烧水等,公寓管理单位要不定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没收电器,并报节能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教室节能。教室物业管理人员和学生要重视并积极参与教室节能。教室物业管理人员要合理控制自习室开放数量,引导学生自习时尽量集中就坐,要加强教室用电巡视检查,确保人离灯熄。学生要注重节约习惯养成,课后离开教室不忘及时关灯。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节能。电脑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尽量设置为节能模式或休眠状态,尽量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时间;饮水机即用即开,长时间不使用时及时关闭,下班时关闭电源;做到无人时空调关闭,空调使用时不开门窗,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6℃以上,冬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0℃以下。冬季有采暖设施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在供暖正常的情况下,禁止使用空调或各种加热电器;如遇特殊情况,空调设置温度不得高于20度。所有大型机房应根据就座率调整开启空调的数量。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节能。要合理开放阅览室数量,在就座率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学生相对集中就座,关闭空位上的照明。在光照满足的情况下,适当减少书架上的照明。闭馆后,只保留必要的照明和电源,其它用电应全部关闭,控制白天开启室内照明灯具的数量,做到自然光照度满足阅览条件时不开启照明灯。
第三十三条 体育场馆节能。要合理控制照明用电时间,根据实际需要控制照明数量。晚上运动场地照明要视季节和学生锻炼需求情况,制定灵活的照明计划,杜绝用电浪费;各类场馆非开放时间要及时关闭其照明、电扇、空调,游泳池要节约用水,淋浴设施选用一位一控的节能型产品。
第三十四条 餐厅节能。学生餐厅根据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和季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大厅照明、电扇、电梯、空调的开启时间和数量;严格控制高耗能炊具的使用,鼓励使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五条 电梯节能。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控制各楼宇内电梯的使用数量,鼓励步行上下较低楼层,尽量减少电梯的频繁启动。
第三十六条 车库、路灯节能。室内外停车场、学校各大门及校园内道路等的照明灯、路灯等在正常工作日视需要控制数量,夜间减半亮灯。周末及寒暑假期间要严格控制开灯数量和时间段,各类轮廓景观和装饰灯非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不得开启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园林养护节能。采用喷灌、滴灌方式,尽可能减少漫灌,并根据季节控制绿化用水。
第三十八条 工程训练中心加强对各种耗能设备的监督检查,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电源,不得待机空转,控制高耗能设备的使用时间,各种金属废料要集中回收。
第三十九条 各基础教学单位(附中、附小、幼儿园)的师生、员工要增强节能意识,有效减少、避免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六章节能考核
第四十条 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节能规范和细则。
第四十一条 逐步推行节约能源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根据节能管理确定的用能指标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对各单位进行节能考核。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着“指标从紧,奖励从宽,惩罚适度”的原则,从节能效益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节能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全校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以及节能校园风尚引领等方面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所有校内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浪费用能、违章用能现象和行为。学校对各类用能不文明、浪费现象和行为,视情节给予行为曝光、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重大能源损失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连续超指标用能、经核查确属管理不善,存在浪费现象的,学校将对其能源补贴指标进行削减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 对于用能严重违规、违法的,除实行上条处罚外,学校将追究责任人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要利用校园网、校报、电视台、广播、宣传橱窗等宣传平台,做好节能减排宣传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能减排意识。
第四十七条 校工会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引导教职员工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自觉参与节约节能实践活动。
第四十八条 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要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教育、宣传活动。鼓励学生组建节能协会等相关社团组织,带动广大学生参与节能社会实践。支持在校学生围绕校园节能、绿色环保主题开展科技制作、发明活动。学生周末晚点名安排节能减排专题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节能环保观念,为学校节能减排做贡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十条 各院(处、部)节能管理小组结合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8篇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的成本核算,深化放心食堂创建工作的内涵,不断提高学校自身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与饮用水管理。
第三条 工作方针与工作机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以下简称食堂)与饮用水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
第四条 食堂建筑:
一、食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
二、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上,或将有害场所迁移与消除。
三、食堂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贮存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四、食堂的建筑面积应按就餐学生每生不少于1.5平米的标准建设,餐厅与操作间及辅助用房面积比不低于1:0.4。
五、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食品操作加工有根据功能划分(含:粗加工、切配、烧煮烹、消毒等)的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二)墙面采用浅色、防水、防潮、无毒的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用其他防水、防潮、无毒、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应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的设施。食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户应设有易拆洗且不生锈的纱网及空气幕。
(五)要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或者垃圾的容器,容器要配有盖子。
(六)食堂内应有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五条 食堂设备:
一、食堂应当配备能满足食品加工的必要厨房设备,并做好设备日常保养、保洁与维修工作。压力等特种设备使用按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其它食品加工机械应符合相关卫生和安全规定。
二、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的合格。
三、食堂电器线路要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化线路及时更换。
四、餐厅应根据学生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餐桌椅,餐桌椅数量不低于就餐学生人数的1/3。
五、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专用工具和容器,并贴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基础卫生设施与卫生要求:
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灶面、灶台、经常洗刷,做到无污迹、无积尘、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工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三、食品粗加工应该有固定的场所,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配菜间、熟菜间、烹调间等分开,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并贴有明显标识,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配备专用洗刷设备和用品,数量以能满足需要为宜。
四、灶前墙壁及灶面应铺瓷砖,灶台要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保持下水道通畅,灶台上应有排烟罩,操作台有条件的可采用不锈钢台面,生进、熟出最好做到分台或架桥式操作台,下面进生,上面出熟,避免进、出菜在同一台面。
五、食堂用餐场所要按50个学生一个水龙头的标准设置足够的洗手、洗碗设施。
六、加工场所内应设置独立的更衣场所,大小以员工适用为宜,并设置相应的洗手设施。
第七条 餐具清洗消毒
一、餐具清洗消毒场所应与切、配、烹调场所分开、以免交叉污染;
二、餐具消毒可采用物理消毒和化学消毒两种。
采用物理消毒的,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用,提倡设置4个专用水池,分别用于为餐用具初洗、清洗、浸泡消毒和消毒液残留冲洗,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五、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标记。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与出售
第八条 食品采购
食品采购必须执行定点采购制度、索证制度、查验制度和采购台帐记录制度。
一、定点采购:
(一)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1、定点采购经营单位必须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有良好的信誉度和能承担相应食品供应的能力。
(二) 大宗食品采购经营单位的确定。
1、大宗食品指粮、油、盐。
2、大宗食品采购定点经营单位由县级教育行部门招标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备案。
3、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确定的大宗食品定点采购经营单位实行准入制度与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可继续确定为定点经营单位或参加下轮供货经营单位的招标,对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下轮供货与招标。
(二)其它食品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确定的程序。
1、学校根据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
2、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批、备案(附件一);
3、学校与经营单位签订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的合同,合同期
限一般为一年,在供货过程中,经营单位不按合同执行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合同一式三份,学校、经营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各一份;
(三)定购采购监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采购的监管工作,对不能很好履行食品供应的经营单位要指导学校及时做好变更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定点经营单位的选择,布点要相对集体中,不易过多,以便于管理。对不执行定点采购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做出适当的处理。
(四)建立定点采购经营单位的资料档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建立定点采购经营单位档案,资料档案应包括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经营单位供货不良记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要加盖经营单位的红章。
二、进行采购查验和采购索证的食品包括:
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
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等);
3、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酵母、色素等);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的其他产品。
三、采购查验:
食堂采购人员应当到定点经营单位进行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1、对所采购的食品进行感官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2、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查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采购生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4、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注意有无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或使用)方法,配方(或主要成份)等标志。
四、采购索证:
1、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2、采购食用农产品、肉类食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3、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食堂应将与食品索证有关资料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整理,妥善规范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后的一年。
五、采购台帐记录:
采购物品必须实行台账记录制度,如实填写台帐记录,台帐记录必须载明采购食品名称、进货时间、规格型号、数量、保质期限(应注名起止时间)、生产厂家或产地、和生产商或供应商资质审查是否合格、包装标识及感官检查结果是否合格、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化验单编号、购货任证票号、经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采购人、验收人、不合格产品处理(附件三)。
第九条 食堂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动物卫生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条 采购食品的进出库
建立食品进出库台帐。采购的食品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要核验所购食品,符合后经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入库或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注明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食品贮存管理
一、食品贮存间应用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面积应与贮存食物数量相适应,并要安装坚固的门窗。
二、食品库房(食品贮存场所)清洁、通风良好,无霉斑、无积尘,设置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三、食品库房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四、要有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隔墙10cm、离地在30cm以上。
五、使用过程中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六、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要做好记录,记录应载明:时间、品名、规格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情况、处理人。
七、冷藏、冷冻食品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不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设备要定期除霜,保持霜薄气足。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先检验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三、加工食品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三条 食品出售
1、食品销售场所(分餐场所)应与用餐场所进行隔开,设有配餐室和配餐台,中间设置足够数量的能开合的销售饭菜的窗口,要配备盛装成品的专用盆具等容器。
2、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3、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个小时的,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3、食堂剩余食品应当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4、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十四条 食品留样
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24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食品留样应做好记录。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
第一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按档案化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
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上岗证、就业培训证和健康证“三证”齐全,并持证上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质。
>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了解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
第一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要做好临时体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要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一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吃零食;
(五)离开工作场所必须脱掉工作服。
第五章 食堂成本核算
第一十九条 直接成本
一、采购食品原料成本如:粮、油、肉、调味品、蔬菜等。
二、加工食品所需的能源成本如:燃煤、水、电、燃油、汽(气)等。
三、采购物资时的运输成本:如用车辆、燃油以及采购的食品原料路途中的正常损耗。
四、仓库库存成本:包括仓库的配置、常规修复和食品原料在存贮的过程中的正常性损耗、进出库之间的正常性数据差和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理。
五、工人工资及福利:包括工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节假日加班补助等,已列入财政开资的部分不再记入。
六、房屋设备及炊事机械、厨具、餐具维修费用(日常保养维护)。
七、财产折旧费用:一次性消耗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折旧(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间接成本
一、管理费用成本:管理人员的培训费、差旅费、劳保费、和接待费等。
二、财务管理费用:日常所用的纸张、笔墨电脑消耗用品和办公用品,日常所的帐本、凭证、收据等。
三、招聘工人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对所需员工的招聘、体检、办理健康证、暂住证等)。
四、食堂餐厅文化氛围建设费用,如:电视、宣传画、标语、饰物等。
五、工人岗前培训、中期培训费用 (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工作过程中的岗位培训和脱产离职培训等)。
六、公益事务成本(主要用于食堂内部公益事务的开支)如:节日给学生发放免费食品、接济贫困生、工作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工作人员的意外工伤事故保险费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食堂利润率
一、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层次的学生食堂利润率应有所区别。
二、村级及以下学校的毛利率为零;乡(镇)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5%以内,纯利润为零;县(区)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10%以内,纯利率应控制在2%以内;市级城区学生食堂的毛利率一般控制在15%以内,纯利率控制在5%以内。
三、毛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100%,纯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100%。
第二十二条 学生食堂收益用途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食堂收益只能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救助贫困学生、改善厨房设备条件等公益性开支,不能用于教职工福利或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第二十三条 成本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生食堂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学年审计不少于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后勤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对各县(区、市)学生食堂的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的食堂按合同执行,但在承包合同中应注明最大纯利提取上线。
第六章 食堂经营
第二十五条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
学校食堂要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凡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800―1500人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就餐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设置2名或2名以上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二十六条 食堂经营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与幼儿园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变相承包经营。
二、对非务教育阶段规模大、就餐人数学多的学校食堂(不含幼儿园食堂)可实行规范化、集团化、连锁化的食堂经营模式;对食堂规模小、就餐人数少的,倡导学校自主经营管理。
三、引进社会饮食企业(个人)经营食堂的,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学校要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等,择优选定。
四、学校与中标方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合同办事。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把食品卫生的监控责任转交中标方,中标方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
五、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六、学校与社会饮食企业(个人)签订食堂承包合同时,根据所承包食堂规模在合同中约定,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5万元风险保证金;就餐人数在500―1000人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10万元风险保证金;就餐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由承包者向学校交纳15万元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归承包者所有,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七、食堂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发生学生集体用餐中毒事故后的救护和救济。对食堂承包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适当扣除风险保证金。
八、鼓励和提倡学校食堂购买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费用由学校负担;社会饮食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由承包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食堂经营资质
一、食堂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不得
开办。
二、新开办食堂的学校,要将食堂规模、经营和管理方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再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卫生许可证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三、不得超出卫生许可范围经营。
四、每年按卫生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提前一个月办理年度复核或换证手续。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食堂经营成本,提高食堂伙食标准和饭菜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学校在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所招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和道德水平进行重点考察。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五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9篇 某街道中心学校班级管理评比细则
e街道中心学校班级管理评比细则
为促进班级管理规范化,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充分体现管理育人的办学宗旨,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如下班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班主任部分(30分)
1、在学校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学期初制定班务工作计划,并严格落实,学期末作出总结。计划质量较差的扣5分;不实用的扣10分;未及时完成的扣10分。
2、及时传达、布置学校各项活动安排,传达不及时的扣10分。组织活动不得力的扣10分。
3、每次召开班主任会议或教职工会议,班主任需要带好班主任工作记录本,针对班级工作做详实的记录,学校将作不定时检查,不及时完成每次扣5分;完成达不到要求的扣5-10分。
4、两操、升旗无故不按时上岗的一次扣5分。
5、要求每月家访不少于4人次,每月家访记录少一次扣5分。
6、学生应到而未到或请假一天以上的须上报检查人员并及时联系家长,未按要求的一次扣5分。
7、不按时组织周会、第二课堂的每一次扣5分。
8、班级中发生的影响较大的事件,应及时处理、汇报,做不到的每一次扣5分。
9、班主任在每天两次的课前检查中必须预备铃前及时到岗,做不到的每一次扣1分。
第二章学生部分(70分)
一、日常行为管理
1、学生仪表、语言、行为
(1)、上学期间要穿校服戴红领巾、佩戴学生证,穿戴要整齐大方。不按要求做的每人次扣1分。
(2)、不烫发,不染发,不留怪异发型,不佩戴首饰,不穿细高跟鞋,不穿奇装异服,违犯每人次扣2分。
(3)、语言要文明,不骂人,不说脏话,不给别人起叫外号,违犯者每人次扣2分;在校期间必须学说普通话,发现不讲普通话的每人次扣1分。
(4)、行为要文明规范,打架的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5-10分,打群架的每人次扣10分,吸烟、喝酒的每人次扣10分。
(5)、不准串教室,不随便出入办公室,发现一人次扣2分。
(6)、上课迟到、早退每人次扣5分。
2、班内纪律
(1)、上课打闹,秩序混乱的每一次扣3分。
(2)、应随手关灯,光照良好时亮灯的一次扣3分。
(3)、学生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的每一次扣10分。
(4)、班内无人时,必须锁门关窗,违者每次扣2分。
3、校园内纪律
(1)、校园内严禁骑骝自行车,违者扣3分。
(2)、上墙爬屋、爬窗户、爬树木等每人次扣5分。
(3)、不准在教室前后踢足球,违者每次扣5分。
(4)、爱护花草树木,不准乱踏花池、乱折树枝、乱摘花,违者每次扣3分。
二、环境卫生
1、随意乱扔垃圾的,每一次扣2分。
2、自行车摆放不整齐的每次扣3分。
3、卫生区、教室有纸屑、食品袋等杂物的每一次扣1分。
4、往垃圾坑倒垃圾,禁止撒落,不按要求做见一扣3分。
5、室内桌椅、用品摆放不整齐杂乱的每一扣2分,门窗玻璃不清洁的每次扣2分,课桌面乱贴乱画的每人次扣2分,再次检查仍未处理好的扣5分。
6、校园内乱刻、乱画、乱涂的每一次扣3分。
7、班级不按时打扫厕所的扣5分,做到厕所地面无纸屑,小便池要通畅无杂物,否则每次扣5分。卫生区垃圾桶每天上午上课前清理,不按时清理的见一次扣3分。
8、卫生检查每天两次,评比每周一次,按所得分数折合成班级量化得分。
三、其他工作
1、财产:开学初,总务处负责检查各班财产,并作详实的登记,各班级如果损坏公共设施,除照价赔偿外,按以下扣分。
(1)、无意中造成的损失,100元以上的,扣10分;100-50元的扣5分;不足50元的,扣2分。
(2)、故意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无论价格高低,均扣20分。
(3)、学校的图书要按规定借阅,借书时间不超过两周,但可以续借,违者每人次扣5分;偷书按定价十倍罚款,每次扣20分;丢书的可以自行买同样的书归还,否则五倍罚款并扣10分。
2、安全:中小学生在日常行为中要注意安全。
(1)、骑自行车行进中打闹、单手扶车把或大撒把的每人次扣3分;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每人次扣2分。
(2)、自行车无闸、无撑,每一辆次扣2分。
>(3)、随意打闹造成伤害的由双方当事人负责,并按轻重扣5――10分。
(4)、进网吧的每人次扣10分 。
(5)、乱用用电设施的每一次扣5分。
3、生活:
(1)、打饭时不按顺序、互相争抢的每人次扣2分。
(2)、乱倒剩菜剩饭、汤的见一扣2分。
(3)、矿泉水桶不按时取送的一次扣2分。
(4)、用餐学生一律在教室就餐,在其他地方用餐的,每一人次扣2分。
四、学生活动
1、升旗、两操、*时:
入场要求快、静、齐。集合迟到的班级扣5分;入场队伍散漫、不整齐的扣3分;集合时不遵守纪律的扣3分;唱国歌声音不响亮的扣3分;做操时每人次不做的扣2分;做操时整体情况不规范的扣5分。升旗、*时班内每缺一人次扣1分。
2、国旗下演讲稿要根据学校给出的题目撰写,字数不少于300字,语句通顺,要有一定文采,富有鼓动性,无错别字。升旗班级展示效果良好的加3分;效果优秀的加5分。值周旗手在雨天或大风天气、每天下午放学后要降旗,否则每次扣2分。旗手和护旗升旗要统一着装并戴白手套,否则扣2分。
3、班级风采展示板栏:每期按照评分标准评分一次,将所得分数折合后加入班级量化分。
4、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按低中高年级评比,团体成绩前3名,分别加5、3、1分。(少于五个班的只加前两名3分、2分)。
5、代表学校参加区级及以上各项比赛的学生,获省一等奖以上的给所在班级每人次加5分;获市一等奖以上的给所在班级每人次加3分;获区一等奖以上的给所在班级每人次加5分。
6、班级自行组织的活动,自己认为效果好的,需要上报学校,但是必须有计划、实施方案、总结,学校将赋予8分、5分、3分。
7、文艺汇演加扣分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五、班级文化建设
1、各班内要有体现班集体精神面貌的班风和催人上进的名人名言及国旗等物品,每少一项扣5分。
2、每个班级中需要张贴三表: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值日生表,每少一项扣5分。
3、班级后面的黑板是班级文化的主阵地,不能挪作他用,应该根据学校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板报设计,团队将定期检查并给于适当的分值(打分在5-10分之间)。校园内板报,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给相应的班级,要求和室内一样。
4、班级创新本班文化建设,要向学校说明,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效果良好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六、学习成绩
期末、创新等大型考试中,取得优胜成绩的班级加10分。
第三章 考评操作及结果处理部分
1、每月按班级量化办法,对全校各班进行排名,前三名的班级获管理优胜班级称号并颁发流动红旗;连续两个月量化汇总前三名的班级获文明班级称号并于校集体荣誉榜展示,对排名末位的班级进行全校通报,并在相应升旗时间进行班级工作检查。
2、优胜班级评选将分小学部和中学部分别评选。小学部分低年级和高年级分别评选,
低年级是指一、二年级,中年级是指三、四、五年级,高年级是指六、七、八、九年级,分别评出2名、3名、2名优秀班集体和优秀班主任;优秀班级体将发奖状,优秀班主任将获奖金2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3、班级量化得分作为学年末优秀班级、各级优秀班主任评选的主要依据。
4、周末统计,核准公布。
注:本办法自2007年9月3日起执行。原同类文件到期停用。
第10篇 技工学校学生管理日常行为规范增、扣分条件评定细则
技工学校学生管理日常行为规范评定细则--增、扣分条件
一、学生个人增分规定:
1.中、期考90分以上,每科加10分,80~89分每科加5分
2.每月出全勤者加5分。
3.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加5分。
4.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对破坏和违犯校纪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者加10分。
5.学雷锋、树新风、为集体或他人做好事、拾金不昧受到校外表彰者加5分(贵重物品酌情加分)。
6.受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校表扬者加5分。
7.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者加20分(期终一个月)。
8.学生干部能起到表率作用且积极负责者每月加6分;
9.课代表、组长、寝室长起到表率且积极负责者每月加4分。
二、学生个人扣分规定:
1.迟到、早退每次扣5分。
2.旷课每节或实习课每小时扣10分。
3.事假每节扣1分,病假每节扣0.5分。
4.课堂提问不及格或作业不按时交送者每次扣5分。
5.课堂纪律不好(说话、做小动作、看课外书籍、随便走动等)者每次扣5分。
6.无故不参加班级、团支部、学校组织的活动或不接受分配工作者扣10分,完成不认真者扣5分,活动期间请假者扣2分。
7.集体劳动、大扫除当天值日无故不参加者扣10分,完成不认真者扣5分,请假者扣2分。
8.不尊重教职工或无理取闹者扣10~20分。
9.抽烟、喝酒者首次发现扣5分,屡犯者扣20分,并请家长。
10.在会议中说话、做小动作受到批评者扣10分。
11.凡打架斗殴、骂人者根据情节每次扣10~20分。
12.凡违犯公共场所规定者每次扣5~10分。
13.学生干部、课代表、组长及寝室长未能起到表率作用且带头与教职工无理闹事者加倍处罚。
第11篇 中心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镇固中心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镇镇固中心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镇镇固中心学校接受凤良山先生捐赠用于公务活动的单位机动车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的调配使用。
(一)建立车辆派遣、审批、使用登记制度。因公需要使用公车的,依照领导为主、急事优先的用车原则。出差用车乘车人应达三人以上,事先须经z、z校长同意,驾驶员写明事由、人数、时间、路线、里程等事项并由乘车人员签字,建立公车使用台帐,实行一车一册。
(二)实行公车定点停放。建立公车入库管理制度,明确公车停放地点。公务车辆在工作之余,必须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在外停放过夜。
(三)公务车辆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公车。
(四)严禁公车私用。如遇紧急情况确须使用公车的,经中心学校zz校长同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实行公车定点保险。车辆保险须在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保险。
第五条 实行公车定点维修。车辆维修须在汽车定点维修单位,或者指定特约维修点进行。由中心学校派人安排结算。
第六条 车辆加油。车辆加油须在正规汽车加油单位加油。加油数量原则上与出车里程相符。
第七条 车辆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单位车辆入户、保险等手续,未经单位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更改、转让或变更车辆相关用途。
第八条 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聘用、考核、教育、行车、安全等方面的制度,严禁专职驾驶员私自用车。
第九条 凡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等,车辆驾驶员必须立即向中心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因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中心学校负责。因私出差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和乘车人负责。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赔偿责任。
(一)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毁的;
(二)违规驾驶公车的;
(三)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酒后驾驶车辆的;
(六)有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严格公车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新出台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12篇 学校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__ __ 科技大学节约能源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我校能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和行为节能等途径,降低学校水、电、气、暖等能源消耗和污染物(废气、废渣、废水)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
第四条 本细则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实施。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节能规章制度以及奖惩措施等。
第六条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兼任,成员为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处、信息化建设处、基本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工会、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同志。
第七条 节能办公室设在后勤处,节能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管理人员若干。
第八条 节能办公室在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落实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全校能源(计量、运行)设施管理、能源使用管理、用能收费以及节能改造项目的考察、评估、论证、立项及检查验收。
2. 负责全校节能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检查,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节能减排整改意见。
3.负责与政府节能、环保、供电、供水、供暖等部门业务往来及协调。
4. 负责起草学校节能奖励办法、能源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 各院(处、部)成立节能管理小组,由3名或3名以上人员组成并报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配合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节能管理组长由各院(处、部)1名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节能管理小组接受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接受节能指导和监督,配合节能办公室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的办法、措施、细则。
2. 负责本单位节能教育、宣传工作和节能日常监督、检查。
3.负责本单位各类能源管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及时纠正、报修各类跑冒滴漏问题。
4. 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的汇报。第三章管理节能
第十一条 学校能源主要用以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及教职工生活等,其他用能将严格控制,实行审批制度。如遇能源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能源优先保障日常生活和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为全面计量、准确监控和分类管理学校各类能源,后勤处在现有能耗统计平台基础上,加快建设覆盖全校的能源监管平台,逐步建立能耗统计、能效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逐步实现行政办公场所、校园公共用能设施、学生公寓等区域能源使用定额管理,依据用能性质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用能补贴标准,超出用能定额的部分由用户或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本着“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将科研用能纳入能源回收范围,研究制定科研用能监控、管理和收费办法,实行全额收费。
第十五条 校内住宅用户、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用户实行用能全额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用能收费价格标准执行。临时借用学校的活动场所(教室、报告厅、活动中心)举办各类活动、报告等,根据具体情况缴纳一定水、电、暖等能源使用费,由后勤处制定收费细则。
第十六条 对挂靠校内各单位的非学校建制单位,和使用学校能源且在日常办公之外从事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校内单位,实行水、电、暖全额收费,涉及用能补贴事项的,由校节能领导小组制定补贴方案。难以确认用能性质的,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十七条 做好新建工程、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用能管理,开工前由甲方通知施工单位到后勤处能源管理科办理能源使用许可手续,经同意、备案、装表后方可用水用电。因施工、运输等挖断、压断管网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能源流失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和相应的修理费用。项目完工后由甲方通知后勤处能源管理科拆除计量设施。未办理相关手续,另行直接开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运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管网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出现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维修。发现公共用水、用电设施的跑、冒、滴、漏要立即抢修,不得拖延。加强对供暖司炉人员的技术培训,要根据天气变化、供暖区域、供暖时段随时调整锅炉的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开启消防栓取水。如确需使用,要报校节能办公室审批。第四章技术节能
第二十条 在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公寓等日常工作、学习的场所,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产品,鼓励使用节水、节电设施和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大型高耗能设备、空调的采购计划必须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优先考虑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和具有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实施污水站扩容改造、锅炉煤改气、中央空调和分体式空调节能改造等工程。
第二十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元素等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管理实行节能减排责任人制度,加大废气(渣、物)回收、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有毒有害物品对环境的污染破坏。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校内节能技术研究,支持节能办公室与校内单位合作开展课题研究,保证研究成果优先在学校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能源消耗部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措施进行节能减排改造,推广使用新型节能、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能源的二次利用,努力降低能源支出成本。
第二十六条 公共冲厕、园林绿化、道路洒水、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充分使用污水处理后的中水,在中水保障供给时,不得使用自来水。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自来水洗车。第五章行为节能
第二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节能意识,培育节能行为,养成节能习惯,支持、推进我校节能工作的开展。校节能办公室组织巡查人员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日常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科研活动节能。科研活动应在遵守科研活动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节约用能,避免长明灯、待机耗能和其他设施设备浪费用能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寓节能。学生在公寓要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爱护水、电设施,不在公寓内使用高耗能电器取暖、做饭、烧水等,公寓管理单位要不定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没收电器,并报节能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 教室节能。教室物业管理人员和学生要重视并积极参与教室节能。教室物业管理人员要合理控制自习室开放数量,引导学生自习时尽量集中就坐,要加强教室用电巡视检查,确保人离灯熄。学生要注重节约习惯养成,课后离开教室不忘及时关灯。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节能。电脑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尽量设置为节能模式或休眠状态,尽量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时间;饮水机即用即开,长时间不使用时及时 ,下班时 电源;做到无人时空调 ,空调使用时不开门窗,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6℃以上,冬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0℃以下。冬季有采暖设施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在供暖正常的情况下,禁止使用空调或各种加热电器;如遇特殊情况,空调设置温度不得高于20度。所有大型机房应根据就座率调整开启空调的数量。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节能。要合理开放阅览室数量,在就座率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学生相对集中就座, 空位上的照明。在光照满足的情况下,适当减少书架上的照明。闭馆后,只保留必要的照明和电源,其它用电应全部 ,控制白天开启室内照明灯具的数量,做到自然光照度满足阅览条件时不开启照明灯。
第三十三条 体育场馆节能。要合理控制照明用电时间,根据实际需要控制照明数量。晚上运动场地照明要视季节和学生锻炼需求情况,制定灵活的照明计划,杜绝用电浪费;各类场馆非开放时间要及时 其照明、电扇、空调,游泳池要节约用水,淋浴设施选用一位一控的节能型产品。
第三十四条 餐厅节能。学生餐厅根据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和季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大厅照明、电扇、电梯、空调的开启时间和数量;严格控制高耗能炊具的使用,鼓励使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五条 电梯节能。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控制各楼宇内电梯的使用数量,鼓励步行上下较低楼层,尽量减少电梯的频繁启动。
第三十六条 车库、路灯节能。室内外停车场、学校各大门及校园内道路等的照明灯、路灯等在正常工作日视需要控制数量,夜间减半亮灯。周末及寒暑假期间要严格控制开灯数量和时间段,各类轮廓景观和装饰灯非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不得开启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园林养护节能。采用喷灌、滴灌方式,尽可能减少漫灌,并根据季节控制绿化用水。
第三十八条 工程训练中心加强对各种耗能设备的监督检查,不使用时要及时 电源,不得待机空转,控制高耗能设备的使用时间,各种金属废料要集中回收。
第三十九条 各基础教学单位(附中、附小、幼儿园)的师生、员工要增强节能意识,有效减少、避免长流水、长明灯现象。第六章节能考核
第四十条 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节能规范和细则。
第四十一条 逐步推行节约能源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根据节能管理确定的用能指标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对各单位进行节能考核。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着“指标从紧,奖励从宽,惩罚适度”的原则,从节能效益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节能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全校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以及节能校园风尚引领等方面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所有校内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浪费用能、违章用能现象和行为。学校对各类用能不文明、浪费现象和行为,视情节给予行为曝光、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重大能源损失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连续超指标用能、经核查确属管理不善,存在浪费现象的,学校将对其能源补贴指标进行削减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 对于用能严重违规、违法的,除实行上条处罚外,学校将追究责任人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八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要利用校园网、校报、电视台、广播、宣传橱窗等宣传平台,做好节能减排宣传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能减排意识。
第四十七条 校工会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引导教职员工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自觉参与节约节能实践活动。
第四十八条 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要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教育、宣传活动。鼓励学生组建节能协会等相关社团组织,带动广大学生参与节能社会实践。支持在校学生围绕校园节能、绿色环保主题开展科技制作、发明活动。学生周末晚点名安排节能减排专题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节能环保观念,为学校节能减排做贡献。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十条 各院(处、部)节能管理小组结合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2位用户关注
69位用户关注
88位用户关注
37位用户关注
66位用户关注
59位用户关注
50位用户关注
56位用户关注
28位用户关注
48位用户关注